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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8日星期五

呼吁全国人大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公民联署

公民建言:
呼吁全国人大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将召开、新一届中国政府即将成立之际,我们谨以中国公民身份,郑重公开倡议:尽快批准加入《公民权利 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进一步推动和落实人权立国、宪行中国的原则。具体理由如次:
一、国际人权宪章对于人类基本人权的申明、确立和规范,符合中国政府和中国共产党一贯强调的立国与立宪的宗旨。
《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共同构成"国际人权宪章"的主要框架,成为国际社会人权保 护的核心 准则。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又被公认为是"当代得到普遍接受的最低人权标准的最权威表达"。该公约所确认的各项基本人权,作为第一 代人权, 具有更为根本的重要地位。从18世纪末以来,这些权利作为人类近现代宪政革命的可贵制度成果,已经成为大多数民族国家的宪法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性规 定,它们 代表了人类对于权利、自由和尊严的普遍诉求。
国际人权宪章所弘扬的价值和关怀,也是中国政府和中国共产党反复宣称的立国目标和立宪宗旨。建政之前,中国共产党提出"为人权自由而战"的号召, 并落实到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等宪法性文件当中,为此在边区专门颁布了一系列人权保障条例。上个世纪四十年代席卷全国的 宪政运 动,中国共产党也是主要推动者,人权保障则是题中要义。建政之后,1954年宪法即专章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奠定了我国宪法以人权为本 的基调。 尽管此后颇多曲折,我们在贯彻宪法、保障人权的问题上付出了巨大代价,但人权这一崇高目标已经成为今天转型事业不可分割的核心议程,其最新体现就 是我国制 定的第二个以人权为主题的规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
二、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兑现中国政府的庄重承诺,满足中国人民的美好心愿,并展现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世界大国的风范。
联合国在1966年通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时,就呼吁所有国家最好将两公约看成一个整体,同时予 以签署和 批准。截止2010年11月1日,在联合国193个会员国中,已有167个国家正式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我国批准 了被称为 "第二代人权"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但自1998年中国政府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至今近十五年,我国仍然没有批准 被视为 "第一代人权"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尽管中国政府重视在批准前稳妥改进现有法律制度,使之尽量符合该公约要求的各项义务,但是,我 们还是应 把人权条约的签署与批准之间的间隔,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既推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进一步落实,亦避免国际社会不必要的猜度。
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从来都是国际人权宪章的积极发起者和参与者。对《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中国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世界人权标准 因此决非 舶来品,而有着中国文化和中国人民的贡献。十五年前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更表明我国作为负责任的世界大国,对于保障基本人权做出 了庄严承 诺。此后,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不同场合多次向国内外公开郑重表示,一旦条件成熟,中国就将尽快履行批准公约的法律程序。 2008年 初,也曾有一万多位公民签名呼吁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以,我们再无必要犹疑徘徊,而须因应人权发展潮流,履行政府的承诺,回应 人民的诉 求,体现大国的风范,顺理成章地以积极果断的姿态加入公约。
三、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来,中国的开放在深化,法治建设在进步,权利意识在觉醒,公民社会在发育,中国批准公约的时机已经成 熟。
2011年,我国发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宣布以宪法为统帅的完备、科学、和谐、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尤其 值得一提 的是,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人权保护上升为宪法原则。2013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施行,引入许多符合现代人权法治精 神的规 定,比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律师权利的扩大、严格逮捕和审批程序等。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 会议则明 确强调,要把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作为法治建设的灵魂,并具体提出将进一步推进劳动教养、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户籍制度的改革。可 以 说,30年来我国法治建设朝着人权方向不断迈进而取得的成就,完全是社会整体进步的自然逻辑结果。公民权利的扩大和政治地位的提高,客观上也为中 国批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创造了良好条件。
不可否认,我国的人权法治状况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之间,还存在相当差距或不相吻合之处。然而,所谓的时机成熟,从来不是指要万事俱备,完美无 缺,而是指 为人权的保障和改进做了充分的准备,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实现了对接的可能。人权事业是动态的、丰富的,必须在国内与国际、政府与社会、现在与未 来、特殊与 普遍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空间与机制。在这个意义上,如今恰是我国批准公约的最好时机。对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现实存在并且有待时间加以调整的某些难处 或不足, 我们可以根据各国加入公约时的惯常做法,就具体条款作出合理限度内的保留、声明、通知或反对,但必须真诚、严肃而缜密,高度尊重人权事业的神圣性 和经久 性。
四、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助于创新宪法的多元实施机制,确保宪法中人权条款的落实,捍卫宪法的生命和权威。
习近平先生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句话深刻表达了"宪行中国"的 基本治国 理念。我国现行宪法中的一些良法条款关于各项人权的规定,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如何使宪法的这 些良法条 款真正成为塑造民族精神、凝聚政治共识、实现文明复兴的权威标志,关键就在于认真对待权利,贯彻落实宪法,为此我们必须积极探索多元的宪法实施机 制。从各 国宪政经验来看,这些宪法实施机制大体包括释宪机制、违宪审查机制、宪法司法化机制、宪法监督机制、宪法条款直接适用机制等。目前在我国,这些实 施机制大 都还停留在纸面规定上,需要通过更具体并且更具操作性的宪政实践来激活。
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实就是创新多元宪法实施机制的一个切实可行的步骤。首先,该公约本身强调以约束政府和公权运作的方式,来 达到尊重 和保护人权的目的,因而可以间接理顺宪法的人民主权基础和权力制衡模式,提升政府的执政观念及执政能力;其次,国际人权公约在实施过程中,积累了 非常丰富 和规范的人权保护法治经验,其中的缔约国报告程序、国家及个人的来文程序、督促各国立法和司法行政当局采取人权补救措施的规定等,有助于缔约国履 行人权承 诺,实现广泛深远的宪政结构的改革和完善;第三,国际人权理事会在监督实施人权公约时,很好地做到了充分尊重各国的宪政和主权,其实践主要是建立 在促成协 商一致和开展建设性对话与合作的基础之上的,这在无形中为各国宪法的实施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自主、理性、尊重、包容等前提条件的示范。
五、尽早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可以使我国更加坦率公开地明确人权立国、宪行中国的至上原则,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使命。
国际人权宪章有关人权的规范和实践日益表明,人类的这些基本人权具有普遍性、平等性、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赖性。这一点对于正在努力实现中华民族伟 大复兴的 当下中国而言,具有格外重大的意义。悠悠万事,人权最大。人权是目的,政权必须服务人权、保障人权始有合法性。人权立国、宪行天下的原则因此理当 成为中国 社会最大的共识。事实上,人权立国与宪行中国之间,存在着深刻而内在的关联,正如习近平先生所阐发的那样,"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 重和保障 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我们担忧,由于缺乏人权 素养,对 人的自由、权利和尊严没有基本的敬畏和保障,在一旦遭遇全面危机时,会使整个社会陷入仇恨与暴戾,走向分裂和敌对的丛林状态;我们担忧,由于缺乏 宪政素 养,对宪法的权威和神圣性没有起码的体认和信奉,会导致国家工具主义盛行,执政者难以树立一整套符合现代文明的价值观,进而丧失执政合法性以及必 要的尊 严。
总之,对于公民、政府、国家和民族而言,唯有人权立国、宪行中国,才是成就光荣与梦想的根本尺度和不二法门。我们需要培育一个以中正、和平、理性 和开放为 根基的公民社会,也需要建立一个以爱和正义为基础的美好政治。人权立国、宪行中国的原则代表了我们最为诚挚善意的心愿,也表达了我们对于个人命 运、共同体 福祉、国家荣耀、人类文明的深切关怀。我们相信,只要能够做到以人为本,以宪为尊,我们就既能促进当下社会的和谐,也能以最小代价实现未来中国的 繁荣强 盛。我们也相信,只要以人权立国、宪行中国为努力的方向、重心和切入点,并坚定信心与信念,保持坚韧和细致,一切事关国家民族发展大计的难题都不 难获解。 如此,则个人幸甚,国家幸甚,民族幸甚。
基于此,我们恳切呼吁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向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有关缔结《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的议 案;希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立即批准该公约。如果确因时间仓促,今年不能完成这一工作,也 请开诚布 公,给全体国民一个解释,同时宣布一个确定的时间表,以求国民谅解,以昭政府大信。

   为此,发起此次公民联署。

首批联署119人(排名不分先后,以拼音字母为序):

陈  乐,北京,独立撰稿人
谌洪果,西安,学者
陈宝成,北京,媒体人
陈健民,香港,学者
陈凤山,北京,独立撰稿人
陈云飞,成都,公民
曹保印,北京,作家,评论员
柴子文,香港,媒体人
崔卫平,北京,学者
戴  晴,北京,作家
杜  婷,香港,媒体人
董如彬(网名边民),云南,公民
邓  瑾,哈佛尼曼学人,独立撰稿人
邓运清,深圳,公民
邓志新,广东,媒体人
党  青,四川,媒体人
关  军,北京,媒体人
冯兰瑞,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列所前副所长
范  泓,南京,学者
范  晓,四川,学者
高全喜,北京,学者
顾海兵,北京,学者
巩胜利,广东,学者
郭于华,北京,学者
贺卫方,北京,学者
贺立华,山东大学教授,博导
何  方,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
何  兵,北京,学者
何  满,广东,媒体人
何金路,黑龙江,高级经济师
何培蓉,南京,公民
何小华,广东,国企退休干部
华新民,北京,古城保护者,城市土地问题专家
郝  建,北京,学者
胡  泳,北京,学者
胡云飞,四川人,自由职业
黄雪涛,深圳,律师
韩三洲,北京,医生
侯梅新(笔名余以为),广东,专栏作家
季  兵(笔名航亿苇),广东,作家
梁文道,香港,作家
梁晓燕,北京,编辑
黎  鸣,北京,学者
李春玲,成都,公司职员
李公明,广东,学者
李伟东,北京,学者
李悔之,广东,公民
李小鸣,斯坦福奈特学人,独立撰稿人
林  涛,广东,媒体人
刘  瑜,北京,学者
刘安平,广东,医生
刘绪贻,武汉,学者
刘子龙,深圳,律师
刘  巍,北京,律师
罗建明(网名巴索风云),广东,NGO从业者
茅于轼,北京,学者
孟  雷,北京,媒体人
浦志强,北京,律师
秦  晖,北京,学者
乔  木,北京,学者
任志强,北京,企业家
荣  剑,北京,独立学者
冉云飞,四川,学者
宋以敏,北京,离休学者
宋石男,四川,学者
宋晓慧(网名樱桃白),广东,公民
宋晓贤,广东,媒体人
孙旭培,北京,学者
苏小和,北京,诗人
邵  建,南京,学者
唐明灯(笔名令狐补充),广东,专栏作家
谭翊飞,北京,媒体人
吴  强,北京,学者
吴  伟,北京,前中央政治体制改革研讨小组办公室研究人员
吴祚来,北京,学者
吴木銮,香港,学者
王功权,北京,公民
王克勤,北京,媒体人
王力雄,北京,作家
王  兴,北京,律师
王宗力,四川,作家
王雪臻,山东,公民
徐  晓,北京,作家
徐友渔,北京,学者
徐庆全,北京,《炎黄春秋》杂志副总编辑
夏  楠,北京,律师
邢小群,北京,学者许苍竹,广东,媒体人
许志永,北京,公民
笑  蜀,广东,媒体人
余  真,澳门,医生
鄢烈山,广东,媒体人
于建嵘,北京,学者
袁  剑,江苏,学者
袁裕来,浙江,律师
姚中秋(笔名秋风),学者,天则经济研究所理事长
姚新勇,广东,大学教师
严伟民,深圳,独立撰稿人
杨支柱,北京,学者
杨茂东,广东,公民
杨子立,北京,学者
张  鸣,北京,学者
张  宁,广东,学者
张千帆,北京,学者
张麦昌,西安,律师
张英洪,湖南,学者
张永攀,香港,公民
张继承(笔名喻尘),广东,媒体人
章  哲,北京,公民
章志峰,广东,公民
朱大可,上海,学者
朱学勤,上海,学者
朱瑞平,四川,作家
展  江,北京,学者
赵  牧,北京,媒体人
郑世平(笔名土家野夫),北京,作家
郑炎潮,广东,学者
周  泽,北京,律师
周  燕,四川,记者
翟明磊,上海,媒体人





呼吁全国人大批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二批公民联署
(104人)
(排名不分先后,以地区及姓氏拼音为序)

段永生,广东,公民
范现梁(网名胡特),广东,公民
胡立群,广东,美术工作者
何忠洲,广东,NGO从业者
黄立坤,广东,公民
刘志强,广东,学者
罗俊杰(笔名幽壹),广东,作家
梁伟庆,广东,公民
叶俊成,广东,IT从业者
杨恒均,广东,学者
任  铭,深圳,保险业者
窦立成,深圳,公民
鲍  彤,北京,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秘书,前中央政改研讨小组办公室主任
陈小雅,北京,学者
陈婴婴,北京,公民
陈子明,北京,独立学者
杜  光,北京,中央党校教授
杜导正,北京,前新闻出版署署长
杜明明,北京,杂志编辑
郭宇宽,北京,独立学者
郭海飞,北京,媒体人
高  瑜,北京,独立学者
贺延光,北京,媒体人
胡  杰,北京,独立制片人
胡   佳,北京,公民
胡石根,北京,学者
李  亚,北京,互联网从业者
李志题,北京,媒体人
刘县书,北京,媒体人
郎遥远,北京,独立评论家
沈  红,北京,公民
滕  彪,北京,律师
唐吉田,北京,律师
王  宇,北京,律师
王德邦,北京,学者
王江松,北京,学者
汪永晨,北京,绿家园负责人
吴  青,北京,公民
徐  昕,北京,学者
赵国君,北京,中国律师观察网主持人
薛  野,北京,公民
熊卫民,北京,学者
徐绍林(网名老徐时评),北京,独立时评人
许医农,北京,编辑
杨继绳,北京,学者
殷德义,北京,公民
赵  农,北京,学者
赵常青,北京,学者
章  文,北京,媒体人
张以求,北京,公民
李炜光,天津,学者
程巢父,上海,学者
陈兴志,四川成都,公民
谌东荄,四川成都,退休教授
辜素芳,四川成都,公民
邓品芳,四川成都,公民
房让熹,四川成都,公民
张先痴,四川成都,作家
周成群,四川成都,公民
何  坚,四川成都,公民
黄一龙,四川成都,公民
流沙河,四川成都,诗人
李  宇,四川成都,公民
李双德,四川成都,法律服务人员
李廷惠,四川成都 公民
罗开文,四川成都,公民
秦  柯,四川成都,导演
吴茂华,四川成都,独立撰稿人
吴俊梅,四川成都,公民
吴永豪,四川成都,公民
王蓉文,四川成都,公民
萧雪慧,四川成都,学者(认同诉求,对文本有保留)
杨  书,四川成都,公民
杨文婷,四川成都,公民
俞稚夫,四川成都,媒体人
张  毅,四川成都,律师
刘正有,四川自贡,公民
罗世模,四川自贡,公民
张  宁,重庆,公务员
郑建伟,重庆,律师
聂圣哲,江苏,企业家
刘  谦,浙江,商人
温克坚,浙江,独立学者
王  成(王楚襄),浙江,律师
钱  进,安徽,公民
胡明明,安徽,公民
蓝  靛,广西,公民
陈羽华,广西,公民
叶海燕,广西,女权工作者
王建新,河南,出版社编辑
岳路平,陕西, 艺术家
陈光福:山东临沂,公民
刘  芳,山东临沂 ,公民
赵长慧(网名赵未),山东聊城,运输业者
单亚娟,黑龙江,公民
迟夙生,黑龙江齐齐哈尔,律师
田纪伦,吉林长春,学者
杨  旭,辽宁省锦州市 私营业主
徐志戎(笔名肉唐僧),辽宁大连,作家
张建新 新疆 律师
周曙光(网名左拉),湖南,网络工程师
潘  毅,香港,学者
周保松,香港,学者
龚  克,巴黎第二大学博士生

呼吁全国人大批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三批公民联署
(244人)
(律师排前。其他皆以姓氏拼音为序)

江  平,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陈宝成,河南,律师
陈光武,中国刑辩律师
陈建刚,北京,律师
付永刚,山东,律师
房立刚,陕西,律师
丁家喜,北京,律师
丁锡奎,北京,律师
耿晓慧,甘肃兰州,律师
郭海跃,北京,律师
韩国权,上海,尚伟律师事务所
韩庆芳,河北,律师
李金星,中国刑辩律师
李肖霖,北京,律师
李志勇,深圳,律师
黎雄兵,北京,律师
刘  彦,山东,律师
刘金滨,山东,律师
刘建军, 律师, 北京环泰律师事务所
刘晓原,北京,律师
刘卫国,山东,律师
刘志强,中国刑辩律师
梁小军,北京,律师
梁建国,湖北十堰,律师
蔺其磊,北京,律师
纪中久,浙江杭州,律师
庞  琨,深圳,律师
冉  彤,成都,律师
隋木清,广东,律师
王  錚,獨立學者,律師
王全平,广东,律师
万淼焱,四川成都,律师
魏汝久,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温海波,北京,律师
翁广宗,上海,律师
夏  霖,北京,律师
徐  灿,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副秘书长
邢振军,山东,律师
杨金柱,中国刑辩律师
杨学林,中国刑辩律师
赵永林,山东,律师
张  海,青岛,律师
张  磊,北京,律师
张燕生,北京,律师
晏  英,太原,教师
艾晓明,广州,学者
程  曜,北京,清华大学教授
长  平,时评人,《阳光时务周刊》主编,旅居德国(同意联署,对文本有保留)
陈  兵,四川遂宁,公民
陈  娟,广州,高校教师
陈  涛,成都,媒体人
陈道军,四川成都,作家
陈灵平,浙江台州,职业经理人
陈伦珍,四川成都,公民
陈绍华,深圳,艺术家
陈毓林,江苏,公民
曹劲柏,北京,公民
曹顺利,北京,公民
曹晓丽,四川自贡,公民
储成仿,北京,学者
蔡明明,江苏,公民
常  坤,河南,艾滋病工作组
傅国涌,江苏浙江,作家
冯玉熙,四川成都,公民
邓  波,四川成都,杂志编辑
邓厚兴,四川成都,广告人
狄  马,陕西,作家
丁   矛,四川成都,公民
戴欣东,上海,职业经理人
范忠信,浙江杭州,教授
高  垒,北京,公民
高  扬(网名政右经左),北京,学者
郭世佑,上海,同济大学特聘教授
郭相宏,太原,学者
郭兆凡,北京,NGO从业者
顾  建,江苏,公民
顾  爽,北京,销售经理
顾   燕,江苏,公民
顾志华,江苏扬州,中共党员
管继忠(网名管汝佳),四川彭山,企业营销
华  颇,北京,独立撰稿人
华  泽,北京,纪录片导演
何  杨,北京,独立纪录片制作人
何艾芩,四川成都,公民
何健秋,四川成都,自由撰稿人
何力宏,广州,职业经理人
侯多淑,四川达州,公民
胡发云,湖北,作家
黄  健,上海,工程师  
黄  雁,江西,公民
黄清华,广东,学者
黄瑞生(笔名黄浦江),南京,影视制作人
黄无限,四川,医生
黄晓敏,四川成都,公民记者
黄永盛,四川成都,退休老人
洪  英,四川成都,公民
胡熙成,四川成都,公民
胡新成,武汉,作家
金  烁,四川成都,职业经理人
金艺生,上海,中学教师
金义香,四川成都,公民
金继武,广州,媒体人
景凯旋,南京,学者
景永江,四川成都,公民
鞠宇迅,江苏扬州,会计
康国雄,北京,退休教师
李  波,四川成都,公民
李  兵,江苏仪征,公民
李  艳,北京,媒体人
李四南,南京,金融投资
李银河,北京,学者
黎学文,北京,学者
林  其,四川成都,公益人
林晓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技术物理学院,副教授
卢   刚,四川成都,公民
陆清福,四川成都,作家
陆云婷,北京,自由职业
刘 浩,四川成都,公民
刘  昆,南京,IT业者
刘  荣,成都,媒体人
刘  铁,北京,工程师
刘耀忠,北京,公民
刘家财,湖北宜昌,监理
刘季良,84岁,汕头第二建筑设计院退休高级建筑师
刘进兴(笔名追魂),北京,艺术家
刘开明,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
刘练军,杭州 ,学者
刘行芳,徐州,教授
刘志玺,河南,软件开发
吕文举,北京,投资人
卯  丁,北京宋庄,艺术家
孟秋君,北京,医学翻译
牟效波,北京,教师
马  波(笔名老鬼),北京,作家
马云龙,河南,媒体人
马正琴,江苏,公民
欧阳懿,四川,公民
佩  利,四川成都,公民
彭  玲,四川,自由职业者
秦健勇,四川成都,公民
钱长庚,江苏,公民
钱德培,江苏扬州,退休教师
邱艳生(笔名特适尔),湖北,高级工程师
苏   林,江苏,公民
桑  宇,江苏,公民
石  磊,山东青岛,私营业主
孙  可,山东青岛,大学教师
孙才根,江苏,公民
孙剑婷,江苏扬州,国企职员
沈虎雏,北京,公民
沙叶新,上海,剧作家
邵燕祥,北京,诗人
寿德威,广州,建筑业
谈  力(盲人),江苏,公民
田飞龙, 北京, 学者
唐德英,四川成都,公民
唐日桂,律师,桂林
唐元鹏,广东,媒体人
文  子,四川成都,媒体人
王  博,四川成都,公民
王  慧,湖北省教育信息化发展中心,法务专员
王  洪,北京,公民
王  健,四川成都,媒体人
王  康,重庆,作家
王  强,河北保定,互联网从业者
王  毅,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学者
王大连,四川,公民
王俊秀,北京,独立学者
王建桥,浙江省兰溪市上华街道下余村
王龙蒙,戏剧工作者,旅居法国
王天成,独立学者,旅居美国
王五四,浙江杭州,媒体人
王学忠,四川成都,小提琴演奏家
王玉文(笔名王藏),北京,诗人
武  刚,北京,作家
吴   建,江苏,公民
吴  伟(野渡),广州,独立作家
吴明仁,四川成都,公民
吴元中,山东,公民
吴昭玉,四川自贡,公民
万延海,北京,公共卫生专家
熊  伟,北京,公民
熊克金,四川成都,公民
谢  敏,北京,学者
谢  雷,广东深圳,销售
谢惠蓉,四川成都,公民
徐巨平,浙江杭州,公民
徐增荣,江苏扬州,退休职工
阎树林,江苏扬州,退休教师
许欣欣,北京,学者
许章润,北京,清华大学教授
徐  旭,湖北宜昌市博物馆馆员,自由撰稿人
向  宁,四川成都,媒体人
尹  丹,北京,法律学者
尹旭安,湖北大冶,公民
杨  军,四川成都,公民
杨  明(笔名天佑),深圳,作家
严  敏,江苏扬州,自由职业
于  硕,香港理工大学教授
于燕燕,青岛,退休工人
叶廷芳,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外国文学研究所研究院,第九届、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
袁  冬,北京,证券业
袁庾华,河南,独立学者
姚监复,北京,前中共中央农村政策研究室研究员,
杨世建,河南商丘,学者
赵  俭,江苏扬州,退休教师
赵  磊(网名独孤求助V),浙江,公民,建筑业
赵元辉,四川成都,公民
仲大军,北京,学者
仲维光,江苏,学者
朱国斌,香港,学者
朱国干,四川成都,退休老人
朱胜然,江苏扬州,退休教师
朱晓莉,四川成都,公民
昝爱宗,浙江杭州,自由作家
张  林,厦门,企业员工
张  纾(网名范爱农),广州,法律工作者
张  晓,贵州,公民
张  羽,四川成都,艺术家
张  怡,江苏,教师
张  义,江苏,公民
张  扬,深圳,创业者
张宏编,广西,公民
张汉光,四川成都,退休教授
张世和(网名老虎庙),北京,公民
张拓木,湖北,IT工作者
张万举,四川自贡,公民
张文祥,北京,学者
张宪成,江苏 ,公民
张学标,武汉,大学教师
张新国,辽宁,公民
张晓梅,内蒙古呼和浩特,公民
张幼南,江苏,退休编辑
张祖桦,北京,学者
周  濂,北京,学者
周  莉,北京,公民记者
周  清,四川成都,公民
周  天,四川成都,作家
周拥平,北京,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退休教师
周作熙,四川成都,书画家
曾 远,四川成都,公民
曾荣康,四川成都,法律工作者
郑振源,北京,离休干部
钟如田,江西宜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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