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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3日星期三

分配正义

文汇目录:
  1. 柯华庆:累进税制的正义性论证
  2. 邰浴日:"福利国家"是值得追求的吗?——兼与周保松先生商榷
  3. 何怀宏:在自由与平等之间《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代译序
  4. 贫富差别是如何产生的?
  5. 姚大志:分配正义:从弱势群体的观点看
  6. 张晓群:分配正义的三种类型——在民主自由平等的背后——现代政治哲学解读 系列之17
  7. 钱宁:"共同善"与分配正义论—社群主义的社会福利思想及其对社会政策研究的 启示
  8. 雷颐:"分配正义"的前提
  9. 刘璐:大幅提高个税起征额是收入分配改革最简便可行的办法
  10. 华生:收入分配改革方向孙中山都想到了 现在是装傻吗
  11. 【经济学茶座】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能帮助劳动者吗?谁阻碍了员 工涨工资?
  12. 上海金融报:亿万富翁神奇公式:每年存1.4万 40年变1亿
  13. 张维迎:不要按阶级利益角度看变革 否则会走进死胡同
  14. 公正,该如何是好?(迈克尔桑德尔,哈佛大学)
  15. 怀默霆(Martin K. Whyte):中国民众如何看待当前的社会不平等 http://scholar.harvard.edu/files/martinwhyte/files/shehuixue_yanjiu_article.pdf
  16. 论财富的分配 http://21book.jlmpc.cn/%E7%A4%BE%E4%BC%9A%E7%A7%91%E5%AD%A6%E5%8D%B7/%E7%BB%8F%E6%B5%8E.%E7%AE%A1%E7%90%86/%E8%AE%BA%E8%B4%A2%E5%AF%8C%E7%9A%84%E5%88%86%E9%85%8D.pdf
  17. 单宝 何宗思: 苦难是金:从一贫如洗到亿万富豪 http://wiki.mbalib.com/wiki/%E3%80%8A%E8%8B%A6%E9%9A%BE%E6%98%AF%E9%87%91:%E4%BB%8E%E4%B8%80%E8%B4%AB%E5%A6%82%E6%B4%97%E5%88%B0%E4%BA%BF%E4%B8%87%E5%AF%8C%E8%B1%AA%E3%80%8B
  18. 铅笔社陈青蓝:大饥荒饿死几千万,是因为高福利导致 http://lihlii.blogspot.com/2012/01/blog-post_31.html

http://www.law-economics.cn/list.asp?unid=2481

柯华庆:累进税制的正义性论证

法律经济学论坛≯

注:该文是我的第一篇法学论文,那时我还在读逻辑学博士,原文发表在网刊《世纪中国》(2001年2月)和北大法律信息网(笔名为柯耳),尽管写 得不甚满意,但其代表我解决公平问题的基本观念和那个时候的水平。

  摘要:本文详细考察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财富所得的来源和程度,确立了按才能和努力等比例分配社会财富的正义分配原则,指出累进税制是一种矫 正正义,从而给出了累进税制的正义论证。

  关键词:累进税率 正义分配 马太效应 矫正正义

  一、问题

  200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额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税跳到仅次于营业税的第二大税,而且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1],我们相信,随着经济的 进一步发展,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中的地位会进一步加强。因为个税可以说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经济利益,近半年来各大新闻媒体纷纷聚焦这一税种,朱鎔基 总理在今年3月5日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闭幕答中外记者问时特别强调个税在调节财富两极分化中的作用。

  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以及社会各阶层之间,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形成了一种"马太效应":穷 者越来越穷,富者越来越富。衡量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接近或甚至超过一些资本主义发达国家[2],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精神是在扩大税基,增加 财政收入的基础上重点调节、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累进税率的采用,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有利于缓解社会成员间收入差距过人悬殊的矛盾 [3]。

  个税的"劫富济贫"特征是由于个税与其他税种相比具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 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来分别计算,相加后得出应纳的税款,从而高收入者适用的税率高 于低收入者的适用税率;二是直接对纳税人的货币收入征税,纳税人的税负不易转嫁。因而能够实现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低收入者少征税,能够有效地调 节收入分配。

  税收是通过税法实施的,不缴税或少缴税是违法行为,法律作为一种分配制度,分配权利和义务,维护着社会正常的生活秩序。但是,"一个法律制 度,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致力于创造秩序,而且要力求实现正义,"[4]如果法律的内容违反了正义观念,那么秩序的维持很可能会动摇。人 们(特别是富人)自然要问:劫富济贫的累进税制本身是不是正义的?

  对此问题的争论非常激烈,分化为两大阵营。一分面,马克思在共产党的十条宣言中将征收高度累进税作为第二条宣言,另一方面,哈耶克宣称:采取 累进所得税制的做法,意味着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的放弃,亦即对最为神圣的平等原则的否弃。[5]

  如果人们普遍认为税制是不公平的,就会增加纳税人避税或逃税的欲望,而且这些行为会日益被社会所接受,视为理所当然。弗里德曼针对累进税制说 "当法律妨碍人民去追求自己的价值时,他们就会想办法绕道走。我们当中几乎没有人会相信这样的道德规范,认为强迫人们为他们不赞成的目的交出自己 创造的许多东西去帮助不认识的人是合理。当法律同大多数人认为是合乎道德的而且正当的准则发生矛盾时,他们就会违反法律,不论这种法律是在促进平 等这种高尚的理想的名义下通过的,还是赤裸裸地为一个集团的利益而牺牲其他集团。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守法,只是出于害怕受到惩罚,而不是出于正义 感和道德观念。"[6]

  所以我们只有给出累进税制的一个正义说明,这种正义说明只有在不管是对富人还是对穷人都能认同的情况下才是合理的,用哈耶克的话说,就是我们 要证明个人所得税法符合正义观念,是真正的法律,而不仅仅是人为设计而非行动的立法时,富人和穷人才会和谐相处,形成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7]

  二、支持累进税制的理论及其缺陷

  a)利益说

  斯密是利益理论的支持者,"一国国民都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维护政府"。 对于富人来说应按照收入更高比例为国家提供费用,因为政府的产生就是为了保护大宗价值财产,政府就是为了保护贫富悬殊的;同时,从国防来看,富人 的财产和富人的命宝贵也可以说得通。[8]波斯纳也承认,像国防、警察、消防部门这样从政府性保护机构对富人要比对穷人更有价值,因为被罪犯伤害 的富人将比穷人遭受更大的收入损失。[9]

  对利益理论的反驳有三点:第一,政府支出具有公共性和不可分性,不同的个人确实要求不同份量的公共利益,但是如果他们都想享有它,那么每个人 都必须享有同样的一份;同时,公共利益所具有的数量不能象私人利益那样被划分,不能由个人按照他们的偏爱多要一点或少要一点。由于公共利益的这两 个特点,可能会导致有些富人想搭便车;第二,现在在很多国家的财政预算中,越来越大的比例被用于使穷人受益的事业,如最低生活保障,公立学校,免 费医疗等,而非仅仅用于象国防、消防这样的公用产品上。第三,即使依比例所得税制,富人所承担的绝对税收责任仍要比穷人所承担的高得多,而不必要 采取累进税制。

  b)边际效用说

  从货币的边际效用递减原则可能会引导人们得出一个结论,即富人向穷人进行财产转移可能会增加两人效用的总量,因为一美元的损失对百万富翁来说 也许不算什么,但一美元收入对穷人来说也许更有意义。

  反驳有二:首先这一理论并不是货币边际效用递减原则的必然结论,对于同一主体来说货币的边际效用可以说是严格递减的,但对不同主体来说可能并 非如此,收入和边际效用可能呈正相关,那些努力嫌钱并取得成功的人一般是那些最看重金钱并为了取得它而放弃了其他(如闲暇)的人,因此进行财产转 移不一定会增大两人效用的总量;其次,非自愿的、强制性的财富转移有很高的市场交易成本,或许会等于或甚至超过由重新分配所取得的总效用总量。 [10]

  c)契约说

  罗尔斯的《正义论》表明: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与财富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的 利益。要实现其正义原则,罗尔斯提出累进税率的必要性。[11]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合理性在于无知之幕下的契约。无知之幕的基本特征是:没有一个人 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但知道有关人类社会的一般事 实,他们理解政治事务和经济理论原则,知道社会组织的基础和人的心理学法则。

  对罗尔斯的契约论的反驳有三,一是无知之幕是纯粹的假设,这一假设是特设性的,既没有普遍性也没有现实性;二是在无知之幕下的问卷调查,人们 都偏好一套能使穷人地位得到最大改善的措施,因为所有的人都厌恶风险,都是从自己的最坏情况来考虑问题的,然而实际上并非所有的人都是极端地厌恶 风险的;另一个反驳来自德沃金,在他看来,罗尔斯没有区分预期利益和实际利益,选择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并不是每个人的实际的最大利益,因为无知 之幕总是要揭开的,此时某些实际的人们,知道他们自己的才能,他们将选择不那么保守的原则,即那些允许他们适用他们知道自己所具有的那些资源得到 好处。[12]

  实际上,罗尔斯在面对强烈的反驳后退却了,他承认在《正义论》中他没有区分道德正义学说和政治正义观念,他的公平正义从一开始就是政治的正义 观念,是为立宪民主政体提供理论支持,对于政治哲学来说,稳定性问题至关重要[13],累进税制可以从两方面对稳定有好处而得到支持:一是经济上 的稳定,累进税率使税收实得额的自动上升和下降大于个人所得变化的比例,可支配所得比税前所得更稳定些,由于可支配所得是决定消费的主要因素,消 费者的支出也要比他们不交税的情况下更稳定,这些特征使个人所得税特别有利于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增长。[14]二是政治上的稳定,在自由市场经济条 件下,各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当这种差距超过一定阀值时,社会就会处于动荡不安之中,社会的不安定导致经济发展受阻甚至崩溃,富人和穷人 两败俱伤,富人损失更大。

  d)民主说

  萨缪尔森预言,"即使我们没有预卜未来的天赋才能,我们也敢打赌,福利国家会长期存在下去"[15]这是因为在西方民主国家,议员和行政首脑 的任命是经过普选产生的。政治家为了吸引选民,为了争取更多的选票,常常以表示对穷人的关心作为竞选的开始。穷人毕竟是多数,少数人的富裕是以多 数人的贫乏为前提的;同时,同情不如自己那么幸运的人是人类的基本价值观,中产阶级在累进税制问题上基本上站在穷人一边,因为钱主要出自富人的口 袋。

  弗里德曼区分了两种通过民主形式援助穷人的计划,第一种形式是,我们90%的人都赞同自己纳税来帮助底层的10%的人;第二种形式是80%的 人投票赞成让处于最上层的10%的人纳税来帮助处于最底层的10%的人。并指出这两种形式"表面看上去相似,其实有天渊之别:第一种形式可能是明 智的,也可能是不明智的,可能是帮助不幸者的有效率的方法,也可能是缺乏效率的方法。但是,它与机会均等和自由的信仰是一致的。第二形式追求结果 均等,与自由是完全对立的。"[16]

  对民主说更强的反驳来自哈耶克,"在累进税制的情形中,多数所采纳的那种所谓原则,无异于对歧视的公然主张;在这种境况下,假冒的正义原则也 就必定成为真正专断的托词。……那种认为多数(也仅仅是因为他们是多数)应当有权对少数实行某项不适用于其自身的规则的观点,实是对一项比民主更 为根本的原则的侵犯,亦即是对一项民主的正当性所赖以为基础的原则的侵犯。"[17]在洛克看来,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其职能是保护人们的自然 权利:生存、自由和财产私有,累进税制无异于穷人对富人的剥削,无能力的对有能力的、不愿意工作的对拼命工作的人的侵犯。所以累进税制侵犯了富人 的自由和财产私有这两项最基本的人权。

  以上诸理论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不是正义的论证。

  三、正义分配的原则

  许多政治学家、伦理学家、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等已提出了各种各样的不尽一致的所谓"真正"的正义观,而且往往都声称自己是绝对有效的,如自由、 平等、安全、效率和共同福利都曾作为正义的原则。对于分配正义来说,我们主张:每人应该得到他应得的。它是一个价值判断,同时又是一个分析判断, 是必然真的,适用于任何地方和任何时态,它是自我证成的,某人不应该得到他应得的或某人应该得到他不应得的都是自相矛盾。其他价值、如自由、平 等、安全、效率和共同福利都可以在这一原则下产生。

  思想家们对"每人应该得到他应得的"这一原则有一个漫长的认识过程。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提出:"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 变的意志",这里正义被认为是人类精神上的某种态度、一种公平的意愿和一种承认他人的要求和想法的意向。[18]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的意愿 乃是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的和普遍有效的组成部分。然而,仅仅培养一种公正待人和关心他人的精神,其本身并不足以使正义处于支配地位,圣•托马斯• 阿奎那将正义上升为"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志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19]强调了正义不仅含有精神上的先入为 主倾向而且还预设了一种行为模式。但这种行为模式还必须通过旨在实现正义社会的目标的实际措施和制度性手段来加以实施,康德将其归为法律状态: "法律状态是指人们彼此的关系具有这样的条件:每个人只有在这种状态下方能获及他所应得的权利。无法律状态是指一种没有分配正义的社会状态,通常 称为自然状态。与自然状态相对立的是文明状态,因为这种社会是建立在分配正义之上的"。[20]瑞士神学家埃米尔•布伦纳对正义给出了全面的界 定,"无论是他还是它只要给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那么该人或该物就是正义的;一种态度、一种制度、一部法律、一种关系,只要能使每个人获得其应 得的东西,那么它就是正义的。"[21]这个定义强调了正义的精神成分和制度成分结合在一起,所以它不仅是道德的,也是法律上的;不仅是分配的, 也是矫正的。同时该定义强调了分配主体既可以是人格的也可以是非人格的,对哈耶克的"在不存在分配者的地方,不可能有分配的公正"[22]是一个 挑战。

  "使每个人得到他应得的"是一种将每个人的所得与某种客观标准联系在一起,而不必涉及对于一个人以上的人们的要求权加以比较并且要求在他们之 间找到某种平衡,是一种非比较性正义,例如单个农民生产粮食从播种到收获,最后的粮食就是其辛苦劳作应得的。但这种情况在现代社会少见,更多的情 况是很多人在一起生产,各行业各部门做的工作是不一样的,而且有些劳动并不是直接生产出实物的,因而就要在人们之间找到平衡,所以现代社会更多的 是一种比较性正义。非比较性正义是根本的,但由于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属性,在大多数情况下通过比较性正义表现出来。满足了非比较性正义也就满足了 比较性正义;但满足了比较性正义并不一定是非比较性正义,若国家通过货币政策求助于通货膨胀来增加政府开支,[23]这种隐蔽赋税满足了比较性正 义,但不满足非比较性正义,因为接照非比较性标准来看,不公平地去对待每个人,尽管是平等地和一视同仁地对待他们,也许由于同样有失公允而有所慰 藉,但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不正义的。

  "使每个人得到他应得的"转化为比较性正义时其基本原则是:①同样情况同样对待;②不同情况不同对待。违背了①就违背了逻辑中的最基本规律同 一律,等于自己打自己的嘴巴,由①可以推出③:不同样对待的必是不同样情况,而推不出②,由②更推不出①,所以①和②是相互独立的,因而是必不可 少的。尽管②是形式上的,但并不是逻辑规律,一位父亲可以对他的几个差别很大的子女同样对待是正常的,绝对平均主义也违背了原则②。有人认为"对 资源、资格、资质明显不一的人,不计他们之间切身的差别,一律给予同等待遇,反而是一种歧视,对有云泥之别的一视同仁是一种微妙的不正义。" [24]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依赖于不同人的意识形态之别,在我们看来,对能力差别是很大或努力程度差别很大的人分配同样的财富,是不会激发出每个人 的最大潜能的,如果采用波斯纳的观点,即正义的最普遍涵义是效率,[25]那么可以说违背这一条就是不正义的。

  尽管这两条是正义观念的核心要素,但它本身是不完全的,原因在于这两条原则是"形式上的正义原则",而确定各个正义领域内相关差别的标准则被 称为"实质上的或内容上的正义原则"。形式上的正义原则"包含着一个完全未被特别指明的变量,而实质上的正义原则则构成了用常量去代替变量的不同 方法,根据人们贡献的大小来分配财富的原则(或者按能力、需要、地位或德行中任选一种作为根据来分配社会上财富)则是实质上的原则。[26]

  形式固然重要,但它只是一只空瓶子,它可以装酒也可以装水,一种形式可以负载有意义或无意义的东西,是否真正是正义的取决于形式与内容的统 一,在此即对相同点与不同点的界定,甲乙两位职员工作能力和努力程度是相同的,甲是农民的儿子,乙是官员的儿子,我们是给他们相同的工资还是不同 的工资呢?同样的甲乙区别仅仅在于甲是男性、乙是女性,我们应该同等对待还是不同等对待呢?任何两个人、两个行为或两个事物都不会在所有的方面相 同,宣称它们相同,并非宣称它们同一,假如同一,它们就不成为二,就根本无法进行比较和对比;也永远不会有任何两个人,两个行为或两个事物在所有 事实方面都不相同,假如在所有事实方面都不比较或对比,就毫无意义。关键在于判断是相同点还是不同点更为重要。[27]

  在分配领域,出身、性别、年龄、运气、才干、努力、贡献或品德,其中一个或几个混合都曾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作过分配的实质标准。如果将出 身、性别、年龄、运气作为实质原则代入到形式原则①和②得到的"正义分配的原则"恐怕是违背现代人的正义观念的,这是因为人们并不能按他们的自愿 选择去决定这些,只有在有公平的机会去获得或躲避时,这些属性才能作为人与人之间公平的区别对待的根据[28]。按照才干或努力其中之一作为分配 财富的实质原则都有一定的道理,我们更赞成二者的权重结合作为标准,这一标准既符合自由原则又符合效率原则。"在一个人的所得财富中源于他自己努 力的范围内,无论以公平准则还是其他准则衡量都会得到普遍赞同"[29]。将才干作为一个实质标准有三点理由:1。无才干的努力不会创造财 富,2。后天的才干本来就是努力的结果,3。先天才干的奖励是为了创造尽可能多的社会财富。我们将形式的正义原则和实质的正义原则结合后的分配正 义原则为:(一)同等才能或同等努力的人应得到同样的财富;(二)不同才能或不同努力的人应得到不同的财富。在(二)中还有一个程度问题,例同样 才能的甲和乙,甲工作四小时,乙工作八小时,给甲工资100元,给乙300元,显然符合(二),但它不符合(一),因为我们将乙工作八小时分成两 个四小时,乙的工资应是甲的两倍,所以由(一)和(二)我们得到:应该等比例分配。这一原则早在两千年前亚里士多德就提出来了,"公正就是比例, 不公正就是违反了比例,出现了多或少。[30]由此我们将分配正义的原则完整地表述为:应该根据才能或努力等比例分配。这一正义原则应该能被绝大 多数人所接受。

  个人财富是不是按照这一原则分配的呢?我们现在来看看现实中的个人所得的来源及其程度。

  四、个人财富所得的来源及其程度。

  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不同的历史时期,财富的分配,不管是来源还是其份额都是不相同的,我们立论于自由市场经济。在自由社会,财 富的所得来自多方面,要确立各种所得所占的份额更是非常困难的事情。经济学家们已给我们提供了很多财富来源及其排序的清单。

  弗兰克•奎特认为在一个市场经济中,所有权是由"出身、运气和努力"决定的,而其中最小的是努力。出身是上帝的分配不可改变,运气不可捉摸, 所以奎特可以说对财富的所得表现出无能为力。布坎南比奎特更多积极的心态,在他看来个人所得依重要程度高低顺次归于四个决定因素:选择、运气、努 力和出身。布坎南的这四个因素是交叉的,"选择是同作为影响所有权分配的一个因素的运气、幸运或机会交叉的"[31]努力与否本身就是一种选择, 选择的范围和被选项的类型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出身,所以布坎南的说法是逻辑上混乱的。

  弗里德曼则强调个人资源的数量来自偶然分配基础上的自由选择,"部分取决于偶然性,部分取决于我们自己或别人的选择。"偶然性决定基因、出身 和文化环境从而影响我们的体格和智力并决定我们发展自己体力和脑力的机会,偶然性可能破坏或增加我们最初的资源,选择决定我们怎样使用自己的资 源,是勤奋工作还是随随便便,是干这一行或是另一行,是从事这种冒险还是另一种冒险,是积蓄还是花费,选择决定着我们是消耗资源还是改善和增加资 源。另外,我们周围人的选择也会影响我们继承的东西。[32]由此可以看出弗里德曼是将个人所得归于出身、选择和运气,他的选择包含了努力与否。 出身决定了起跑线,选择决定了赛跑的速度,运气对速度也有影响。

  我们将个人财富所得依重要性递减排序为出身、努力、运气,资本制度和人性产生的马太效应作用于三者之上使财富差距扩大,将才能归于出身和努 力,选择分为父母选择、自我选择和市场选择,父母选择可以归为出身,自我选择是才能的运用,市场选择更多表现为运气。

  出身出身对人的财富影响归于几个方面,首先它决定人的原初智力水平,这是上帝决定的,无可改变的,但它很重要,它是一切作用于其上的基础;其 次是教育,包括潜移默化的家庭教育和父母为子女选择的教育环境;最后是事业之初及事业之中家庭所提供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关系网。这里有两条起跑线, 即出生时的起跑线和事业之初时的起跑线,前者对每个人来说起点差距尽管存在但并不大,而且它是无可改变的;后者在资本制度下起点差距是很大的,不 合理的,可以改变的。

  努力有些人情愿工作时间更长些,甚至没有节假日,因为他更偏好一些额外的物品、服务和荣誉而不是闲暇;另一方面,努力本身可以增长才干,学习 上的努力可以使你的基本素质更高,工作上的努力可以使你的专业技能提高,这些能力都会对一个人的财富产生重要的作用。在一个人的所得财富中源于他 自己努力的范围内,无论以公平准则还是其他准则衡量都会得到普遍赞同。

  运气那些眼睁睁看着他们的占有由于洪水、火灾或时疫而消失得无影无踪的人是运气不好,某个人偶尔买了一张福利彩票却中了大奖则是运气好。一个 人的出生地和出生的时间对将来的选择也会有影响,生在农村与生在城市的人的选择在允许人口流动前是大不一样的,同样是农民,深圳的农民就令人羡 慕,出生于四五十年代人的命运会完全不同于出生在七八十年代的人,这都是运气决定的。象这种所得或所失,说不上是不公正的,但也不能说是公正的。

  才干与选择努力作用在出身上产生才干,才干的运用就是选择。选择是一个人根据多方信息当下能做出的在他自己看来的最优决策,我们时时都面临着 选择,选择决定着人生的成功与失败。人生的选择有两个阶段:成年前与成年后,成年前我们的人生选择主要由父母作出,所以可以归于出身。成年后主要 由自己作出,这是综合能力的运用。选择有短期的选择,有长期的选择,选择的结果要与选择的预期大致相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法治的社会,法治是 按规则而治,因而有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的特点;二是人们能够接近充分的信息,或至少是好的信息,从而能够理性行为;三是每个人必须知己知彼,并且有 正确判断的能力。在假定第一个条件满足的前提下,选择对财富的获得至关重要。常言道"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数学成绩同样好的人选择作数学家 和计算机专家收入是大不一样的。马克思说"搬运夫和哲学家之间的原始差别要比家犬和猎犬之间的差别小得多,他们之间的鸿沟是分工掘成的"也是强调 选择职业对人的影响。但是,竟争市场上个人所得不仅取决于个人的出身、努力、才干和选择,而且取决于其他人的选择。因为市场条件的选择是建立在多 主体系统的互知推理上的,多主体系统的互知推理的复杂程度超出常人的日常思维能力的限度,这决定了有时市场条件下的所得并非是才能与选择的结果, 而是运气所致。这种所得说不上是不公正的,但也不能说是公正的。

  马太效应马太效应原是《新约全书•马太福音》中的一个隐喻:凡有的,还要加给他,叫他有余;没有的,连他所有的也要夺过来。但从《马太福音》 和整个《新约全书》来看,马太效应的真正含义是:按才干分配责任,尽管结果是有才干的越来越富,没才干的越来越穷,但倡导富人将财富施舍给穷人才 能进天国,其目的实际上是想制造出尽可能大的蛋糕,然后自愿地作公正的分配[33]。

  不管马太效应原初的含义如何,确确实实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马太效应已成为事实:8富者愈富,穷者愈穷,而且这种贫富差距在现代社会更呈加 剧趋势。这种财富上的累积分配效应既不能归结为出身、努力或运气,也不能归结为才干、选择,而是资本制度和人性作用在出身、努力和运气上的结果。

  "金钱具有孽生繁衍性。金钱可生金钱,孽生的金钱又可再生,如此生生不已。五先令经周转变成六先令,再周转变成七先令三便士,如此周转下去变 成一百英镑。金钱越多,每次周转再生的钱也就越多了,这样,收益也就增长得越来越快。[34]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德深入研究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财富所得的这种马太效应。他全面考虑了生物学的、人口统计学的、社会的和经济的因素并 给出了一个模型,该模型揭示财富的差距有一种自我扩大的特征,财产所有权以及财产收入的分配,都比劳动收入的分配更加不平等得多。一个拥有很高收 入的入,与一个收入很低的人相比,就能把收入中的一个更大的比例用于储蓄。一个人拥有高收入,便能积累起一笔相对于他的高收入而言更高的财产。拥 有了巨额财产,他的财产便能获得很高的收益,(这是因为:1、巨额财产能够比小额财产更廉价、更有效地管理好;2、富人们依靠金融顾问,信息更加 灵通;3、大财产所有者更容易承担和分散风险。)因此,他的财产收入相对于他的财产而言也更高,这又使他的财产相对于他已经获得的高收入而言又会 更高。另一方面,不管由于何种原因,一个人从一开始就有很高的收入,他便能够结成适宜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又能使他找到报酬特别高的工作岗 位,这转而又有助于进一步提高他的收入。与此相反,一个人的收入很低,他得自财产的收益相对于他的财产而言便更低,这又会使他的财产相对于他的低 收入而言也更低。财产收入之间的高低差别,比劳动收入之间的高低差别要大得多。而且通过财产和获得收入的能力的逐代遗传这些差别很有可能被一代代 地遗传下去并被扩大[35]

  在信息社会和后信息社会,马太效应更加突出。几乎觉察不出的细微差异成了胜败的分野,亚军和冠军的成绩也许就差那么一点,但在冠军享受成功喜 悦和高额奖金的时候,亚军早已经被人们所遗忘。这是因为在知识和信息爆炸的时代,人们的心理存储空间极为有限,人们只把注意力集中在顶尖的竞争者 身上,多数人只要知道几个影视明星、科学家、政治人物的名字也就满足了,而在商业大战中,人们只能记住几个有限的品牌,可以说,以注意力资源的生 产和分配的基础正在形成一种新的商业关系和经济系统,财富分配的轴心正逐步以对注意力资源的占有程度和和控制能力为依据。例如,一个初中毕业水平 的明星做一次广告的收入可以上千万元,要比上千名工人辛勤一年所得还要多。"明星"占有的知识、技能、甚至美貌等"自然资源"只是其拥有的资源的 很小一部分,给其带来财富和地位的更为重要的是大众的"注意力资源"。[36]

  因为马太效应文明地,在"自由""自愿"的幌子下产生的,带有很大的隐蔽性,一般人没有注意到此种分配。在这里分配者不是具体的某个人或某一 群体,而是看不到的自由经济制度以及人性所产生无形的社会力量。由人性所产生的无形的社会力量难以改变,甚至不可改变。自由经济制度的基础有两 个:私有制和自由竞争。支持私有制的观点有两个,首先是自治,"显而显见,确认财产权是划定一个保护我们免于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康德)。 财产是自由的基本要素,从而对于作为道德存在的人的自我表现也是必不可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一种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从洛克到诺齐克的 政治哲学都将其奉为神圣。其次是功利主义的,财产是促进经济福利和社会的效率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工具,若对人们的劳动果实不加保护,人们就会丧失生 产动力,而一个包含有自由转让权的产权制度又保证社会资源流到被估价最高的用途上去,使社会效用最大化。[37]刘军宁对财产权和经济自由推崇备 至,在他看来,财产权是人权、经济活动和法律活动的核心,因为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前提,它为人们创造财富提供了最强大的动力。经济自由是最重 要的自由,是一切其他自由的保障,并为其他自由的扩展提供了最有效、最可靠的途径。[38]由此市场经济制度是合理的、有效率的,但并不表明在它 之下的财富分配是正义的。

  五、矫正正义:累进税制

  唯有按能力或努力等比例分配社会财富才是正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所得比较复杂,主要来自出身、努力、运气和马太效应,其中仅有一部分是按能力 和努力等比例分配的,出身中的先天因素和运气是我们人类所无能为力的,我们可以将其看作中立的,即既不是正义的也不是非正义的,出身中的后天因素 和马太效应的财富所得则是不正义的,马太效应使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呈累进趋势。基与此,我们主张富人应该将自己的财富拿出一部分给穷人以维持其最 低生活保障和教育。我们用税法通过累进税率将富人不应得的还给社会,将穷人被剥夺掉的还给穷人,正是为了实现分配正义:社会财富应该按能力和努力 等比例分配。它是对市场机制的一种矫正,是一种矫正正义。亚里士多德的原则是等比例分配,但他的等比例分配既包括权利又包括义务。"既然公正是平 等,基于比例就应是公正的。例如,拥有量多的付税多,拥有量少的付税少,这就是比例;再有,劳作多的所得多,劳作少的所得少,这也是比例。" [39]或许在亚里士多德时代这两者是一致的,但在自由市场制度下显然是不一致的,财富的所得是累进的。我们只能取按劳作进行分配,这是更根本 的,而纳税作为当社会现实的分配不是按能力和努力等比例分配时的一种矫正,正是由于市场制度下起点的不平等和马太效应的作用,所以我们主张采取累 进税率。

  哈耶克等保守主义者以累进税率是对"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侵犯激烈反对累进税率主张比例税率。我们认为"按才能或努力等比例分配社会财富" 正是在权利方面贯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神圣原则,累进税率正是由于在市场经济制度下违背了这一原则所作的矫正。

  保守主义者倾向于采用成本和效益分利方法,将权利和义务化解到数学公式中,好像计算结果是科学的,客观的,因而也是中立的。事实上他们对累进 税制的反对和对比例税率的支持是依赖于一种新古典主义经济模式,这一模式暗含了很强的意识形态,新古典主义经济模式的六条假设和五个价值观念一经 麦乐怡教授所揭示后是很容易被反驳的。[40]其意识形态的核心是:当前的分配是公正的和合理的,每个人都能够理性地、自由地参与竞争并且竞争结 果也是令人满意的。只有在这一意识形态下采取比例税制的两个前提(最初的分配是平等的和市场经济是按才能或努力等比例分配的)才得到满足。然而, 当前的分配是不公正的;理性地、自由地参与竞争需要很多条件,最重要的是起点平等和机会平等[41],否则,所谓的"自由"只是一种"伪自由", 交换公正不可能出现,竞争的结果也是不公正的。正如杜威所说,"真正的自由不只是一个观念,一个抽象的原则,而是对权利的要求"。[42]而保守 主义者以"自由"为幌子,将自由作为一种抽象的原则,只不过是为了保持现有的政治经济秩序为既得利益者辩护吧了,并非真是要维护"自由"这一人类 最高价值。

  至于累进税率的程度问题,原则上是使税后所得是按能力和努力等比例分配社会财富的,但在现实条件下,由于历史的延续性,我们要根据原初分配的 不平等程度和马太效应的程度而确定,从效率的角度看应该适度低而不能高于此程度。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分为九等,从5%到45%,企业划 分为5%—35%七个等级,由于我们国家的经济政策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而目标是"共同富裕",那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并不是完全靠能 力、努力富起来的,不少是由于人为制造的地区差异、政策优惠、钻双轨制的空子、偷税漏税富起来的,[43]所以我国的累进税率程度并不是太高,而 是较低。

  我们对累进税制的支持既不是根据平等也不是根据自由与效率,我们是根据正义本身,根据植根于每个人心目中的正义感:按照才能或努力等比例地分 配财富,将各人应得的归于各人。也正是基于此,尽管人们有各种争论,但"都一致赞成在整个税收负担中至少有一定的累进性。"[44]也才有萨缪尔 森大胆的预言。

  在这种正义感之下,我们可以获得自由、平等、安全、效率和共同福利等社会的基本价值。

  首先,富人交更高比例的税既不象波斯纳、诺齐克等保守主义者所说的是强迫、盗窃、抢劫,也不是《新约全书》中所说的是一种慈善博爱,它只不过 是将正义的原则采用国家法律的形式,因为它是源于每个人的正义观念:每人应该得到他应得的,它会产生自生自发的秩序,这种改变符合帕累托最优的。

  其次,累进税率是为了更多的起点平等,从而有真正的自由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不满会指向自身,激励自身更加努力,而不会指向社会制度,因 此社会也会更加稳定。[45]

  最后,累进税率更不会有损效率,相反,它只是使得每个人的起跑线尽可能平等,从而有自由竞争,它只会使现有的效率更高;同时累进税率只不过是 将富人应得的归于富人,穷人应得的归于穷人,富人没有忿忿不平(若他如此,表明他赞成隐蔽的抢劫),穷人没有感恩戴德,富人和穷人有更多的平等的 自由的合作,克服"囚徒难题"的局限性,从而超越经济学上的局部最大值,而上升为伦理经济学中的整体最大值,所以它既符合效率原则也满足公共福利 最大化的原则。[46]

  

  参考文献与注释

  [1]在很多国家个人所得税是第一大税,参见:刘剑文《所得税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根椐正式材料我国的基尼系数小于或接近发达国家,但据何清涟的估计是超过一些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参见何清涟现代化的陷阱——当代中国的 经济社会问题.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

  [3]项怀诚.个人所得税调节谁.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PP7-8

  [4][18][19][21][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9.P318.、P284.P265.P285.

  [5][17][英]冯•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下).北京:三联书店.1997.第二十章.税制与再分配。哈耶克并不反对个人所得 税的累进性,而是反对整个税制的累进性,在他看来,个税的累进性可以对许多间接税种趋于从较低收入者那里课以较高的比例税的负担进行补偿,他是主 张比例税制。我们自个税引进累进税率,而且强调整个税制的累进性。

  [6][16][23][32][美]米尔顿•弗里德曼,罗斯•弗里德曼.胡骑等译.自由选择——个人声明.北京:商务印书 馆.1982.PP148-149.PP143-144.P295.P26.

  [7][英]冯•哈耶克著.邓正来等译法律、立法与自由.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8][英]西蒙•詹姆斯,克里斯托弗•诺布斯著.罗晓林,马国贤译.税收经济学.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PP81-82. [英]亚当•斯密著.郭大力,王亚南译.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PP272-273.

  [9][10][19][25][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 社.1997.P651.PP599-601.P902.P31.

  [11][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1988.PP268-269.

  [12][美]罗纳德•德沃金著.信春鹰,吴玉章译.认真对待权利.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P205-207.

  [13][美]约翰•罗尔斯著.万俊人译.政治自由主义.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P5.

  [14][44][美]约瑟夫•A•佩邦曼著.李冀凯,蒋黔贵译.美国税收政策.,北京:北京出版社.1994.P78.

  [15][23][美]萨缪尔森著.高鸿业译.经济学(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P229.P227.

  [20][德]康德著.沈叙平译.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P133.

  [22][英]冯•哈耶克著冯克利译.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P299

  [24]J•索拉布吉美国和印度的平等问题.载于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主编.郑戈等译.宪政与权利——美国宪法的域外影响.北京:三联书 店.1996.P118.

  [26][28][美]范伯格著.王守昌,戴栩译.自由、权利和社会正义.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P143.P158。按品德分配 社会上财富将自拆台脚,参见PP165-166

  [27]美]史蒂文•J•伯顿著.张志铭,解兴权译.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PP30-32.

  [29][31][美]詹姆斯•M•布坎南著.平新乔,莫扶民译.自由、市场与国家——80年代的政治经济学.上海:上海三联书 店.1989.P184-187.

  [30][39]亚里士多德全集Ⅷ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P101.P279

  [33]柯耳马太效应应该吗?书屋2/2002

  [34]转引自[德]韦伯著.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北京:三联书店.1987.PP33-34.

  [35][英]•E•米德著.施仁译.效率、公平与产权.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2.P17和PP77-105.

  [36]石培华.注意力经济.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

  [37]安东尼•奥格斯.财产权与经济活动自由.同[24]P154

  [38]刘军宁.市场经济与有限政府.载于学问中国.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PP52-55.

  [40][美]保罗•麦乐怡著.孙潮译.法与经济学.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PP45-5.6

  [41]人们经常将起点平等与机会平等相混同,我们这里的机会平等的含义为:前程为人才开放。(参考[6]P135),也就是才能和努力可以 自由发挥,并由此分配财富;起点平等是指外在于个人的力量分配的权利、义务、财富等在质和量上的平等。

  [42]卢周来.旁观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读书.2000年第12期.北京:三联书店。

  [45]秦晖.问题与主义.长春:长春出版社.1999.PP191-215.秦晖在这儿将人们的自由平等观念概括为"不患寡而患不公(不公 平竞争),不患不均(公平竞争后的结果差别)而患不自由"。

  [46][德]彼得•科斯洛夫斯基著.孙瑜译.伦理经济学原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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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21ccom.net/articles/sxwh/shsc/article_2013030478291.html
http://www.cssn.cn/news/681154.htm

邰浴日:"福利国家"是值得追求的吗? ——兼与周保松先生商榷

2013-3-5 9:45:24  来源:共识网 2013.03.05

  内容提要:福利国家政策试图通过高税收高福利的方式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以实现更为平等的经济收入,它被普遍认为是追求自由主义的平等的一 条主要途径。然而,福利国家的广泛实践最终却没能实现其当初的承诺,其根源在于它根本无法实现所谓"敏于志向而钝于禀赋"的原则,因此将不可避免 地错误地惩罚勤劳者而奖励懒惰和不负责任者。无论是上世纪七十年代后期在西方国家普遍出现的经济滞涨困局,还是新世纪初期的次贷危机与欧债危机, 都与福利国家的这一弊端密切相关。因此,如何寻求更为有效的追求平等的制度安排,成为摆在每一位自由左派面前的现实挑战。

        关键词:福利国家 税收再分配 自由 平等 民主制度

  前段时间,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行政学系的周保松先生在《南风窗》上接连发表《市场、金钱与自由》和《贫穷、自由与公正》两篇文章,详细阐述了 其对于"自由至上主义"(libertarianism)以及相应的市场原教旨主义的批评意见,并进而提出了由国家提供教育、医疗、失业、养老等 一系列社会保障,来弥补市场缺陷的政策主张。[1]

  笔者并不反对周先生认为需要进行税收再分配的主张,[2]但周先生的观点之所以激起了不少的批评与质疑,恐怕与他的论证过程不够充分、以及对 于福利国家政策的弊端缺乏足够的警惕有很大的关系。

  "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

  首先,周先生对于自由的定义就存在着极大的争议。在周先生看来,自由意味着一个人"能够免于限制而有机会去做自己真正想做的事"。然而,正如 中国政法大学的王建勋先生所批评的那样,周先生在此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混在了一起。

  笔者曾撰文对自由平等主义(即自由左派)和自由至上主义(即自由右派)的主要理论进行了梳理,并指出两者的根本分歧,在于对"自我所有权" (self-ownership)的不同认识——自由至上主义倾向于肯定形式上的自我所有权,而自由平等主义则倾向于追求更具实质意义的自我决 定。

  这种实质性的分歧,也恰好对应于英国哲学家以赛亚·伯林对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著名区分——自由至上主义认为个人有权利拥有自己的 天赋,并由此拥有凭借自己天赋所产出的东西,它要求的是某种不被侵扰的权利,即"免于……的自由"(freedom from …);而自由平等主义则基于对平等价值的认同,主张个人所具有的不平等的天赋是不应得的,每个人都应当拥有发展自己能力与追求自己人生目标的权利与资源, 因此它所追求的就是某种"达到……的自由"(freedom to …)。

  然而,周先生对于自由的定义却恰恰忽略了这层重要的区分,于是也就避开了自由主义内部最为重要的一个理论张力——即自由至上主义者们认为,自 由平等主义所追求的"积极自由"将会不可避免地伤害到他们所极为看重的"消极自由";而自由平等主义者们也认为,对方所主张的对于"消极自由"的 保护则无疑将大大阻碍个人对于"积极自由"的有效追求。[3]

  很显然,周先生在他的分析当中径直采取了自由平等主义的价值主张,他所看重的,是对于"积极自由"的追求和实现。也正是在这一点上,周先生需 要进一步说明,为什么只有"积极自由"才是值得争取的,而当它伤害到了别人的"消极自由"的时候又应当怎么办。而周先生径直忽略这一矛盾的做法, 使得其主张很难令别人信服。

  税收再分配的原则

  其次,即使我们退一步,采纳了自由平等主义的价值主张,那也不意味着税收再分配就是理所应当的了。加拿大政治哲学家金里卡在其著作中举了"网 球场和菜园"的例子[4]:具有同样自然天赋、社会背景的两个人各自拥有一块面积相同的土地,其中一个人整天都想打网球,于是他把自己的土地建成 了一个网球场,并且只希望通过打工挣到的钱能够维持自己乐于网球的生活方式;而另一个人却将土地建成菜园,希望通过更加辛勤的工作赚取更多的收 入。想象他们处在自由市场的环境中,很显然菜园主的收入将很快超过网球爱好者,于是便产生了所谓的收入不平等。

  然而,此时的政府就应当把菜园主的一些收入转移给网球爱好者,以缩小不平等的差距么?很显然,如果政府那样做的话,就反而使得一个辛勤工作的 人为了另一个人昂贵的休闲生活提供了补贴。所以,即使是在自由平等主义的内部,也拥有着这样一个基本共识——当收入的不平等是自由选择的结果而非 境况作用的结果的时候,企图消除不平等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反而会制造出新的不公平。

  以自由平等主义的代表人物约翰·罗尔斯为例,他就曾多次表示,自己的正义观旨在调节影响人们生活机会的那些不平等,而不打算调节源于人们生活 选择的不平等,因为人们要为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而为了避免税收再分配可能导致的那些缺陷,另一位主张自由平等主义的代表人物、时任牛津大学法理 学教授的罗纳德·德沃金则提出了"敏于志向"(ambition-sensitive)而"钝于禀赋"(endowment- insensitive)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人们的命运应该取决于自己的志向(关于人生的远大目标和计划),而不应该取决于他们的自然禀赋和 社会禀赋(即他们追求自己志向的环境条件)。[5]

  看来,是否能够找出一系列可行的方法来实践"敏于志向而钝于禀赋"的原则,就成了自由平等主义是否能够兑现自己理论承诺的关键。否则,税收再 分配政策就将不可避免地错误地惩罚勤劳者而奖励懒惰和不负责任者,而这是自由右派和自由左派都无法接受的。

  福利国家的实践

  二战之后,绝大多数西方民主国家都向着福利国家的目标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其制度特征是政府通过高税收高福利的方式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以 实现更为平等的经济收入。就人们在现实世界的实践而言,它似乎是追求自由主义的平等的一条主要途径。事实上,诸多自由平等主义的理论经典就是在福 利国家政策施行得如火如荼的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里酝酿与提出的。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某些自由平等主义理论的提出就是在尝试为福利国家政策的全 面施行提供一种令人信服的哲学论证。而周先生所提出的由国家提供教育、医疗、失业、养老等一系列社会保障的做法,也都是福利国家政策的题中之义。

  然而,福利国家政策的实践最终却并没有能够实现自由主义的平等。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期在西方国家普遍出现的经济增长停滞、通货膨胀高企并伴随 着政府财政赤字激增的现象都预示着福利国家政策的不可持续与一定程度上的失败。而到了八九十年代,在许多国家都发生了明显的对于右翼政治的转向, 这种转向体现为大幅地削减国家的福利开支、反击主张高税收高福利政策的自由平等主义,以及选举"保守"或"新右翼"的党派上台执政。

  就连同为自由左派的金里卡教授也承认:"一方面,越来越需要有积极的国家政策来抗击人们在禀赋与收入方面的不平等,然而另一方面,对于福利国 家实现这个目的的能力,绝大多数自由平等主义者却越来越缺乏信心。"[6]

  原因何在?首先,实行福利政策的最大难点,就在于政府往往只能根据已有的"结果"进行再分配,却无法分辨导致这一结果的具体原因。这就容易导 致大量的"搭便车"现象,从而制造出新的社会不公。比如两个背景大致相同的人,一个努力学习、辛勤工作,多年后成了一名"富人";另一位却荒废学 业、懒惰成性,多年后成了"穷人"中的一员。我们应当按照这个"不平等"的结果,就向前者大量征税,然后用以对后者进行"补偿"吗?这恐怕不仅不 符合基本的正义原则,如若长期实施还会导致所谓"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并进而造成一个社会整体道德水准的大滑坡。因为社会环境固然重要,但个人 责任也同等重要。而福利国家政策的实施,不仅在现实中、也在意识形态上造成了对于前者的过分强调和对于后者的严重忽视。

  事实上,周先生的论证过程就潜藏着这种危险。在他的分析当中,人们似乎已然根据各自掌握财富的多寡分成了所谓的"富人"和"穷人",在周先生 看来,正因为那些"穷人"缺少金钱,才限制了他们的自由。但周先生却没有进一步追问,是什么样的原因导致了人们的"穷"和"富",那个财富分配的 过程是公正的吗?是不是仅仅因为流浪汉没钱买面包,就必须将面包店老板的一部分收入强行"再分配"给流浪汉,以满足其享受面包的"自由"呢?如果 这位面包店老板以前也是位流浪汉,仅仅是通过自身数年的勤奋工作、省吃俭用才拥有了这家店,而该流浪汉以前却是一位好吃懒做、坐吃山空的纨绔子 弟,我们还应当根据如今他们的"贫富悬殊",来执行"劫富济贫"的政策吗?如果这位流浪汉具有基本的工作能力,为什么他不能通过自己的劳动和付出 去挣得买面包的钱,而非要将其他"富人"的财产转移给他才行呢?一名健全的成年人凭什么在不付出任何劳动的情况下就应当享有拥有一块面包的"自 由"呢?就因为他是"穷人"吗?那么在同样不付出劳动的情况下,他是否也应当享有拥有一辆汽车的自由、一幢房屋的自由、乃至于一架私人飞机的自 由,从而使他"能够免于限制而有机会去做自己真正想做的事"呢?!

  周先生没有进一步讨论这些问题,我们也没有看到他对福利国家政策所可能产生的种种不公抱有任何的警惕。相反,他似乎毫无保留地接受了根据人们 的财富分配结果、而不是财富分配过程的正义程度来进行财富再分配的原则。

  但如前文所述,即便在自由平等主义内部,也大多认为税收再分配应当遵循"敏于志向而钝于禀赋"的原则,这就要求国家在进行转移支付的时候,必 须有效地分辨出那些真正值得帮助的人。以失业保险政策为例,该政策试图对那些"失业"的人们予以救济,但在这些"失业"的人当中,却不是所有人都 同样值得帮助。譬如某人从来就没有试图寻找过工作,而是主动选择长期依赖失业保险金生活,这样的情形,显然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搭便车"现象。

  因此,要辨别出那些真正具有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人,政府就必须规定申请者能够证明其是在努力找过工作的情况下才不得不"失业"的,譬如要求 该申请者提供数份被求职公司拒绝录用的证明文件。但是这项措施的漏洞却显而易见——能够提供数份被拒绝录用的证明,却并不能说明该申请者的"失 业"就是无可避免的,比如他很可能去申请了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工作岗位,而对那些他本可以胜任、却薪资相对较低的工作不屑一顾;我们甚至也不能排除 这样的情况,即某些人在求职的时候根本就没打算真要争取这份工作,而只是想拿到被拒绝录用的证明,从而借此领到失业保险金就够了。

  以上这些可能出现的漏洞,政府都很难予以有效防范,因为失业保险政策只能以"失业"这个"结果"来进行运作,却根本无法对产生那个"结果"的 "过程"进行有效的追溯与分辨,但那个"过程"其实才更为重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失业保险政策的初衷也许是好的,但其实施的结果却难免错误地惩 罚了勤劳者而奖励了懒惰和不负责任者。

  事实上,新右派的很多学者正是基于这点来批评福利国家制度的,他们指出:"福利国家的错误就在于,它为了补贴依赖福利者的不负责任的行为而对 富有者的选择加以限制。"[7]而美国总统里根和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也直言不讳地宣称:"福利国家消解了个人责任、窒息了创造力、降低了效率。" [8]

  同时,我们从刚才的例子还看到,福利国家政策在尝试分辨出那些真正值得帮助的人的时候,似乎无法避免地在使用一种不信任的眼光来打量那些弱势 公民,把他们当作潜在的欺骗者。而为了应对这种不信任,那些弱势者就不得不去证明自己的确受害于某些被动劣势——要么自己的自然天赋较差,要么自 己在孩童时期遭受过虐待。而这必然又会损害而不是加固公民间的团结纽带和相互关心。

  正如伦敦大学学院政治学教授沃尔夫所指出的那样:"从哲学的角度看,最公平的分配也许的确能够分辨主动不平等与被动不平等,但任何在实践中对 这两者进行区分的企图,都会导致不信任、羞耻和屈辱。"[9]

  自由平等主义试图为不同的社会角色在接受培训、自我发展以及发扬责任等方面提供更多的机会平等,即试图提高人们在进入市场时的禀赋和尊严。但 在现实当中,福利国家政策的运作本身就包含着一个无法调和的悖论,其实行效果也似乎大大偏离了自由平等主义者们的初衷。总之,自由平等主义所提供 的制度承诺似乎远远无法跟上自己的理论承诺。

  次贷危机与欧债危机

  二战之后的西方社会基本上可以说是"左派当道","平等"的价值已完全成为一种不容置疑的"政治正确",该趋势在舆论和学院中表现得尤为明 显。在欧美各国,左派知识分子对于资本主义的公共批判可谓一直不绝于耳,但对于福利国家政策的反思却成为一种违反"政治正确"的言论禁忌。由此便 使得多数人产生了一种思维定势——即凡事都应将责任推给资本主义,一切问题的根源都只是国家提供的福利还不够多,政府进行税收再分配的幅度还不够 大。因此,福利国家政策扩张的趋势尽管在经济发生滞涨的时期有所收敛,但并未得到根本性扭转,而这也成为新世纪初期两大经济危机的根源。

  首先就是2008年发生的美国次贷危机。循着左派舆论的思维定势,很多人都不假思索地将这次危机归罪于"自由资本主义",并对资本家的贪婪和 狡诈大加指责。但只要我们稍稍研究一下次贷危机的来龙去脉,就会发现事实并非如此。次贷危机的肇始,本是美国政府根据"平等"的政治正确原则,鼓 励商业银行也应当批准那些低收入群体的买房贷款申请,而不论他们是否真正具备偿贷的能力。后来各大金融机构运用复杂的金融产品将这种"不良贷款" 进行"再销售"而对风险予以分散和转嫁,只是由此衍生出的副产品罢了,而这些举措也同样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和背书。[10]

  国家运用政治权力鼓励经济主体授信于那些不具备相应偿债能力和授信信誉的群体,而不顾可能发生的断供和违约所引发的经济风险,这究竟应当归罪 于自由资本主义的缺陷呢,还是那种追求"结果平等"的激进左翼主张?试想,如果银行没有因为政府的干预而放贷给那些不符合要求的群体,在房价下跌 的时候也就不会出现如此大规模的违约与断供,那么恐怕资本家再怎么贪婪也无法搞出这么严重的金融危机。

  同样,此次的欧债危机也与福利国家政策的弊端脱不开关系。以欧债危机的重灾区希腊为例,其失业率在高峰时期竟突破了25%。然而,这并非市场 作用的结果,这些人之所以"失业",一是因为该国制定的过高的最低工资标准,抑制了雇主雇佣更多劳动力的意愿——试问如果雇人在经济上并不合算, 乃至得不偿失,谁还会愿意去雇呢?另一方面,该国过高的失业保险金又使得人们在失业时仍能享受较好的生活标准。在这些福利政策的"关怀"之下,谁 还会愿意去努力工作呢?

  如此的高福利固然令人羡慕,但能否持续却是个大问题。道理十分简单,一个人如果不工作却可以享受很高的福利,那么他所拿到的钱就只有两个来 源,一是来自那些辛勤工作的人,还有就是对外借钱。事实上,如今欧债危机中的所谓"欧猪五国"都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即福利国家式的"大锅饭"鼓 励了懒惰和不负责任,社会风气只注重财富的分配、却无视财富的创造。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其国家财政的破产就只是时间问题。

  因此,希腊的福利国家政策才是其国家面临破产的根源,跟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倒没有多大关系。相反,假设希腊采取的是"低税收、低福利"的新自 由主义政策,这也许会产生进一步的贫富分化,但却绝不会陷入如今外债畸高、国家财政面临破产的绝境!总之,我们需要认清的是,欧债危机主要根源于 各国的国内政策,是其国内政策的失败牵连到了全球化时代的世界经济,而不是资本主义的全球化导致了各国的债务危机。

  经由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也许福利国家政策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其操作的难度却十分艰巨,其制度设计似乎过分忽视了人性的弱点——享受福 利、分配别人的财富谁都愿意,轮到自己创造财富就要难得多了!而无论次贷危机还是欧债危机,在很大程度上都是过分追求"结果平等"而导致的恶果。

  经济平等与政治平等

  本文分析了为了实现自由平等主义的价值主张,福利国家需要面对的一系列难题——我们一方面需要尽量去辨识并阻止那些不负责者搭便车的行为;另 一方面又要努力防止固化穷人们的依赖性和强化他们的耻辱感,极力地避免公民在官僚制的保护下成为一群消极的依赖者;同时,还必须警惕并阻止可能伴 随着再分配政策的实施而出现的那些潜在威胁,比如某些权力部门的腐败与寻租等等;我们甚至还必须保证,实施这种原则的企图不会在实践上沿着一个滑 坡滑向压制性的社会干涉、中央计划,甚至某种人类基因工程——即导向哈耶克所担忧的"通往奴役之路"或是奥威尔所描述的"1984"。面对如此纷 繁而艰巨的任务,相信任何一位理性的理论家,都不会表现出过分的乐观。

  然而,福利国家的无效与失败,并不意味着对于"平等"价值的否定,更不意味着我们只能倒向市场原教旨主义。笔者并不认为我们能够彻底否定税收 再分配的必要性。更何况在现实当中,任何国家都在或多或少地对市场进行干预,纯粹的"自由市场经济"其实从来就不曾存在过。连周先生自己也承认, 在今天的民主国家,真正彻底奉行市场原教旨主义的其实少之又少,大部份国家都在为公民提供着不同种类不同程度的社会福利。既然如此,周先生又何必 对信众甚少的市场原教旨主义如此耿耿于怀,却对普遍存在的福利国家的弊端视而不见呢?!

  其实在笔者看来,关注如何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才能更加有效地实践我们所主张的道义原则,可能比单纯地去论证某种道德原则要来得更为重要。譬 如同样是通过转移支付提供社会福利,也许笔者就更倾向于尽力实现教育资源的平等共享,从而使得每个人都有可能通过自身的勤奋和努力积累起自己的人 力资本,而不是像福利国家政策那样,直接给予人们各种物质福利。

  我们必须认识到,无论你有多么美好的道德理想,都需要通过务实的制度途径去予以实现。即便是出于美好的初衷,在实践中如果缺乏足够的警惕与反 思,最终也可能演变成一场无可挽回的灾难。回顾二十世纪的人类实践,也许我们需要进行这样的拷问——仅仅凭着人类的有限理性,能否实现彻底的自由 和平等?国家又是否有能力去"操控"整个社会?我们必须承认,答案并非那样乐观。

  但是,国家就完全没有能力去实现任何建设性的目标吗?就不能起到一点积极的作用吗?事实当然也并非如此。我们应当看到,如果说,国家在经济上 实现有效的再分配的能力是十分令人怀疑的话,其在政治上实现对于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利的保障方面,却的确是能够有所作为的。回顾二十世纪,我们同样 能够发现,如果说西方国家在福利国家政策的实验上是大致失败的话,其在民主宪政制度的实践上却获得了引人瞩目的成功。

  事实上我们恰恰看到,无论是罗尔斯、德沃金还是诺齐克,他们对于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都是极为看重的,这些权利包括——投票权、竞选权、享有正 当审判程序的权利、自由言论权、自由迁徙权等等。我们甚至可以说,在这些政治哲学大师的价值序列中,对于个人的基本政治权力的保护是优先于对于平 等经济权利的追求的。可以说,这就是他们最为基本的共识,是他们所持守的"共同的底线"(秦晖语)。

  而基于这种对于"自由"的共识,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注重"平等"价值的罗尔斯与德沃金在其著作中并没有提出任何对于财产所有和财产分配的 "激进改革",以至于在很多人眼中甚至显出某种"惊人的保守"[11]气质了。同样,我们也显然无法想象,诺齐克会容忍某种"巧取豪夺"式的对于 资源的初始占有的。

  是的,我们可以试想,如果没有以一人一票的选举权和多党竞争的选举制为基础的民主制度的话,即使我们倾向于自由平等主义,我们又怎能保证,政 府所征得的巨额税收能够切实地用于提高人民的福利,而不是用于政府(人员)自身的消费甚或是贪污腐败呢?而如果我们转而倾向于自由至上主义,我们 又怎能保证,人们以降低自身福利水平为代价的付出,能够换来政府切实的税收减免呢?

  应当承认,市场经济的实行往往会有利于精英阶层,因而呈现出某种偏"右"的气质。但同样应当看到的是,民主政治的气质却往往是偏"左"的—— 因为下层阶级永远占人口的多数。底特律的资本家在民主选举中是一人一票,但汽车工人也是一人一票,而工人的数量要远多于资本家,所以最后的公共政 策选择就往往会偏向于工人等"弱势"群体。这就是为什么底特律的工会如此强大、工人的福利待遇又是如此之高的原因了。[12]而正是偏"右"的市 场经济和偏"左"的民主政治之间所形成的这种互补和张力,得以有效地平衡了"效率"与"公平"的双重需求,并进而维持了一个社会的基本平衡与均 势。

  总之,在笔者看来,自由主义实在没有必要试图撇清自己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倒是对于自由市场和民主政治的双重坚守,可能更有助于实现两者间的某 种动态平衡,从而尽量达致某种"最不坏"的结果。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努力成为一个心脑兼备的"务实的理想主义者",或许可以成为每一位自由主义 者的自我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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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参见《南风窗》2012年第16期、17期。

  [2]关于笔者为何支持税收再分配的理由,参见邰浴日:《税收再分配是理所应当的吗?——评自由平等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的争论》,待刊。

  [3]参见邰浴日:《税收再分配是理所应当的吗?——评自由平等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的争论》,待刊。

  [4]参见Kymlicka, W. ,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72-73。

  [5]Dworkin, 1981, 引自Kymlicka, W. ,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74。

  [6]Kymlicka, W. ,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92。

  [7]Kymlicka, W.,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93。

  [8]Kymlicka, W.,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92。

  [9]Wolff, 1998, 引自Kymlicka, W. ,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94。

  [10]正如秦晖教授所指出的,如果说欧洲的福利房制度是通过"转移支付"使穷人有房住,那么美国的"次贷"泛滥则是民主制下的美国政府为支 持"使穷人成为业主"的平等理想,支持发贷银行转移风险,对"次贷证券化"进行担保的结果。而这项举措,在短期内也确实起到了"扶贫"的效果:在 "次贷"泛滥的十年间,美国最贫穷阶层的住宅自有率一度从42%增加到49%。参见秦晖:《我看全球经济危机——两种尺蠖效应的互 动》,http://www.aisixiang.com/data/27203.html?page=1。

  [11]Maclecd, C. , Liberalism, Justice and Markets: A Critique of Liberal Equali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151。

  [12]当然,这种强工会、高福利的政策是否符合经济规律,又是否会最终拖垮企业,乃至于造成公司破产、工人失业的"双输"局面,则是另一个 有待讨论的问题了。


http://www.1921.cn/new/zggc/2005009/107.htm

何怀宏:在自由与平等之间《无政府、国家 与乌托邦》代译序


  当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兴起时,"自由"与"平等"可以作为一个统一的要求而成为其革命的口号,因为当时自由主要是与专制构成一对矛盾,而平等也 首先是具有政治的涵义──摧毁封建贵族的等级制,求得平等的政治参与权和决策权。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巩固,随着普选权的争得和言论、信仰、 人身、财产尤其是各种经济自由权的扩大,财富分配方面的不平等状况便日益令人注目,自由与平等的矛盾也就日渐显露,平等也越来越具有经济的涵义 ──即如何缩小差距,达到财富和利益的平等分配。可以说,构成近一百多年来西方社会正义论的主题的,正是这一对矛盾──自由与平等的矛盾,即:是 不惜牺牲某些人的个人自由权利以达到较大的社会经济平等,还是宁可让某种不平等现象存在也要全面捍卫每个人的自由权利。总之,我们在此不考虑那种 自由与平等尽失的状况。 罗尔斯想通过区分两个领域来调和上述矛盾,他认为个人在政治思想、信念等方面的基本权利是不能以任何名目牺牲的,但在社会和经济利益分配的领域内,却可以 奉行一种最大限度地改善处境最差者地位的原则──哪怕这可能意味着损害某些人在经济利益和财富分配方面的权利,意味着在某种程度上剥夺他们。由于 基本权利平等、基本自由优先的原则(即罗尔斯的第一正义原则及优先规则)在西方社会并无多少争议,所以人们主要考察和质疑的是罗尔斯的第二原则 ──即表现出强烈平等主义倾向的差别原则。正是在这个原则上,罗尔斯受到了来自两方面的攻诘:更激烈的平等主义者仍嫌其不够平等;而较彻底的自由 主义者则嫌其严重损害到自由。 自由与平等的矛盾,这可以说就是诺齐克与罗尔斯之争的背景,也是他们争论的主要焦点。
  诺齐克(Robert Nozick,1938- )是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他于50年代后期在哥伦比亚大学学习,后入普林斯顿大学读研究生,1963年获博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65年转到 哈佛大学任教,1967年还不到30岁就升为哈佛大学正教授,并曾担任过哲学系主任。《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是他的社会政治伦理哲学的代表作, 在他36岁那年出版(1974),次年即被授予美国国家图书奖。后来他还写过一本重要的著作《哲学的解释》(1982),内容更为广泛,除伦理 学、人生哲学外,还涉及到一般哲学的认识论、本体论等方面,也对美国学术界有深刻影响,不久就出现了专门的评论文集,并获得爱默森奖。
  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是在罗尔斯《正义论》出版三年后问世的,本来按常规,一部同样主题的著作的巨大成功,常常会使紧随其后的同 类著作因受其声誉的遮蔽而相形失色的,但诺齐克这本书却取得了出乎意料的成功,受到了学界与公众的广泛注意,出现了许多评论文章。也编辑了象《诺 齐克导读》一类专门的评论文集,一般教科书也总是把诺齐克与罗尔斯并称,在当代社会正义论名下对他们两人进行比较。
  诺齐克的论证风格与罗尔斯的论证风格相当不同,他反对为了体系而强行把事实、材料挤压进一个框子的做法,反对绝对的结论,主张一个哲学家可以 在书中把他在思考中的困惑不安和犹豫不决、不敢肯定之处,连同他的信念和论证一起交给读者,而他自己在这本书中也确实是这样做的,他的论证经过精 心推敲,对一些反证也细加琢磨,有些例证出奇制胜,鲜明生动,有些论述又较繁琐抽象乃至晦涩。打个比方,罗尔斯的论述象一座精心设计的宝塔,看上 去精致、美观、匀称、妥贴,各部分自成一体又合为一个整体,如罗尔斯的第一编理论象是一层楼阁,第二、三编又是一层外延更广的楼阁,如此形成一个 多层宝塔。罗尔斯的《正义论》整本书都是论证,他的论证就是整本书的自成一体、自我调适和互相一致。而诺齐克的论述则象一棵树,其间许多枝条绿叶 苍郁、繁茂异常,但也有的枝条则仅着几片叶子,甚至完全光秃(诺齐克并不隐瞒他的理论弱点)。诺齐克的论证不够完整,但有的论点和举例(如关于素 食论、关于篮球明星张伯伦等)给人以深刻印象,即使其总的结论不正确,这些例证也不会丧失其价值,而罗尔斯的论证体系则有可能抽去其一根重要支柱 就全部崩坍。在这方面,借用英国著名思想家伯林的比喻来说,罗尔斯像是一只力求全面彻底、一以贯之的刺猬,而诺齐克则像是一只生性多疑、好往各条 路上探询的狐狸。
  当然,诺齐克的整个书也还是有一种严格的内在逻辑的,就是说,它还是一棵树,而不是一些纷乱的被砍下的枝条。从书名来看,"无政府"、"国 家"与"乌托邦"似乎只是三个分立的概念,实际上其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全书即大致按这三个概念分成三编,第一编探讨无政府状态即"自然状态",探 讨国家是否有必要并有可能以不违反个人权利的方式从中产生,诺齐克得出的结论是肯定的,他认为一种最弱意义、最少管事的国家是能够在道德上得到证 明的,第二编进一步探讨国家是否还能管更多的事,即管比防止暴力、偷窃、欺诈和强制履行契约更多的事情,在此,诺齐克得出的结论是否定的,即国家 不能管更多的事,而只能到此为止,再管就要侵犯到个人的权利,因而在道德上就是不可证明的;第三编相对篇幅较小,回答的是这种最少管事的国家是否 枯燥乏味,对人有没有鼓舞力和吸引力的问题,诺齐克联系社会政治理论中最诱人的乌托邦传统,指出这一传统能留存下来的唯一合理因素就是一种他所称 的"乌托邦结构"──亦即最弱意义的国家,这种结构能允许和鼓舞人们的各种基于自愿的探索、冒险与合作的乌托邦理想和精神,因而最少管事的国家是 能够鼓舞人,使人振奋的。
  这样,我们实际上已很明白,诺齐克的理论实际上是一种国家理论,全书的中心就是书名中间的那个概念──国家。书的第一编是讨论国家的起源及其 必要性问题;第二编讨论国家的功能及其合法性问题;第三编讨论国家的理想及其可欲性问题。而这些讨论又都是从道德的角度进行的,即国家的起源是否 在道德上正当,国家的功能是否在道德上合法等等。因此,可以恰当地把诺齐克这本书称之为一本社会政治伦理学的著作。
  二
  在诺齐克的整个论述过程中,关键的概念就是"最弱意义的国家",这也就是诺齐克所提倡和赞成的国家。所谓"最弱意义的国家",简单通俗地说, 也就是一种管事最少的国家,最低限度的国家,国家意义最弱但又还是国家的国家,除了保护性功能之外再无其它功能的国家,古典自由主义所谓"守夜 人"式的国家。
  诺齐克首先用这种国家来反对个人主义的无政府主义者,认为这种最弱意义的国家处在他们的攻击之外──即处在国家侵犯了个人的权利的攻击之外; 然后在第二编中,他反对那些赞成国家应有更广泛功能的人们──如功利主义者、福利国家理论家,而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则成为诺齐克批评的主要对 象;此外,他也批评了其它诸如平等、自尊、自治、保证有意义工作等支持功能更多国家的理由。在最后一编中,诺齐克的批评似乎是既针对乌托邦思想 家,又针对反乌托邦思想家的,但他的主要倾向明显是针对前者的。
  至于诺齐克证明最弱意义国家的道德根据,则是看其是否侵犯到个人的权利。若在国家产生和活动过程中没有侵犯到个人的权利,那么,它的产生和活 动就是正当和可允许的;但若是侵犯到个人的权利,那么,它的产生和活动就是不正当和不允许的了。个人权利在此成为国家行为的一种根本的道德标准和 道德约束。但要注意一点,这是一种否定意义的限制、约束,一种对任一行为都有效的边际约束,而不是一种目的,一种有量度的理想,国家之建立和运行 并不是以个人权利为目标,旨在最大限度地扩大和加强个人权利,或者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个人权利只是作为一种道德边际约束,作为一种 只是否定性的限制、但却十分严格的行为标准起作用,因为它适用于国家的一切行为,国家不能因某种目的──比方说,哪怕就是扩大个人权利的目的── 而为它的某一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辩解。对诺齐克所称的个人权利这一道德根据,我们将在后面加以探讨,但预先指出它的含义中一个容易误解的重要特征 是有必要的。
  所谓对最弱意义国家的"否定的证明",即指出任何比它管事更多的国家都是无法证明的,诺齐克与罗尔斯之争实际上也是在进行这样一种否定的证 明,这点我们后面再谈。除罗尔斯之外,诺齐克还批评了其它一些赞成国家扩大功能的理由:如实现平等,消除嫉妒和保证自尊,使工作更有意义,反对剥 削,工人自治等。虽然这些辩驳确实是很有趣的,但我们不欲一一讨论这些否定的证明,而只想浏览一下诺齐克对基于平等的理由而赞成功能更多国家观点 的批评,因为这与我们的题目关系最大。
  诺齐克首先注意到:对平等令人惊奇地缺乏论证,人们总好象觉得平等是理所当然的。例如,在评价一种分配时,如果物品是不平等地分配的,就认为 必须对此提出理由;而如果物品是被平等地分配的,就认为无须对此提出理由;这是什么原因呢?如果要被分配的物品是一些象《圣经》中所说上帝由天上 降给以以色列人的吗哪,如果一次降的这些吗哪是固定数量的,人力影响不到它们,不会使它们增多,也不会使它们减少,那么,平等的分配看来就是较可 取的一种分配,虽然可能还会有人提出按需要分配(给老弱病残多些),或按等级地位分配(给首领多些)的动议,但不会有人提出按努力或贡献分配的动 议,因为它们的出现非人力所为。然而,人类社会中的财富、物品、利益并不是这种从天而降、无中生有的吗哪,人类社会中的财富有两个特点:第一,它 们是有人的来源的,它们或者是人们通过发现、通过对天然物施以劳动而产生、而持为己有的,或者是人们通过各种方式(正当方式如自愿转让,不正当方 式如偷、抢、诈骗等)而获得、而持为己有的;第二,它们不是固定的量,而一般是会扩大的,虽然有时也可能。因此,就有一个如何使分配能更有效地促 进和扩大财富的问题也影响着人们对分配的考虑。但我们现在暂不考虑这一扩大或缩小的问题,虽然这一考虑无疑是会不利于平等主义的,我们只考虑可分 配的东西的来源问题,我们马上看到:几乎任何可以利用的东西(财产、物品)都已经是有主的,在今天的世界上就更其如此。你可以追问这一有主是否合 理或正当,物主是不是真的对此物拥有权利,但不可不弄清这一点就贸然和简单化地根据某种自认为正义的标准(如平等)进行集中统一的平等分配。这就 意味着剥夺一些人的东西给另一些人,而这种剥夺可能是没有道理的。这里的关键是:可分配的利益并不是从天而降的东西,它们已经是有主的。如果说这 种有主的状态是正当地形成的,那么,即使这状态是贫富不均、差距悬殊的,对这种不平等也不需要提出另外的理由来证明,而要打破它以实现平等却反而 要提出另外的可靠理由。这些物主当然可以自己自觉自愿地决定把其持有物分给穷人和匮乏者,别人也可以呼吁这样做,但不可以由国家来强迫这样做。
  赞成平等分配的人往往并不是直接论证平等的可欲性,而是通过需求的理由来论证平等的:一般来说,那些需求较大的人当然是那些穷困者、匮乏者, 而优先分配给他们财物,自然就意味着一种趋于平等的分配。比如,英国哲学家威廉斯就是这样论证医疗服务应根据其内在目的而按照需求来分配的:那些 生病的穷人和生病的富人应得到同等的服务。对此诺齐克问道:那么,一个理发师应该把他的服务分配给那些最需要理发的人们吗?而他也许是以此谋生 的,谋生就是他从事这一活动的目的。难道这一活动有什么另外的内在目的(如满足理发需求),使他必须按这一内在目的分配他的活动吗?同样,一个花 匠必须把他的服务分配给那些最需要他的草坪吗?如果不是,那一个医生和一个理发师、一个花匠又有什么不同呢?威廉斯也是只看到分配的外观和现状, 没有注意分配的东西是从哪里来的问题,只看到接受的一面,没有看到给予的一面,而这对给予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他们可以自己决定给予的问题:给不 给、给多少、给予谁、怎么给等等,但不能被强迫给予和捐献。
  有关机会平等的问题,赞成平等自由或权利原则的人看来谁都不会反对一种形式的、前途考虑的机会平等(起点平等),问题在于是否有必要推荐和实 行一种实质的、手段考虑的机会平等(结果平等)。要达到后一种机会平等,要么得直接削弱机会较好者的状况,要么得改善那些机会较差者的状况,但后 者(即改善)需要使用资源,实际上也还是要削弱某些人的地位,从他们那里拿走一些东西,这就还是要侵犯他们的权利。如此,在缺少魔杖从无变有的情 况下,剩下的达到机会平等的唯一手段就是说服人们自愿贡献他们的财物了。人们常用有奖赛跑的例子来比喻机会平等,但人生并不是一种统一的、由某人 裁判的有奖赛跑,而是不同的人在分给别人以不同的东西,给予者并不关心对方是否道德上应得他所给予的东西,不关心对方克服了多大障碍,作了多大努 力来得到这一东西,而往往只是关心回报,关心他自己将因此获得的东西,关心别人对他的贡献,把大致与这种贡献等价的东西从自己这里分给对方。并没 有集中的过程来裁判人们对其机会的使用。没有得到这一东西的人(即机会较差者)没有理由抱怨,因为他达不到这种贡献,满足不了别人可转让给他这一 东西的一般条件。
  但假如机会较好者不存在,机会较差者不是可望改善自己的处境吗?由于前者不存在,那些拥有后者所欲物的人不就可能与后者交易,给他们以这些东 西吗?这样,由于机会较好者确实存在,机会较差者能抱怨机会较好者妨碍了他们的处境变好吗?能抱怨说这不公平吗?
  诺齐克的回答是不能。他举了一个例子,假设我和另一个男子张三同时向一女子求婚,这一女子答应了我而拒绝了张三,这是因为我长得更英俊和更聪 明些(而这些都是天赋,不能说是我应得的,且如果没有我,这女子本来会答应和张三结婚的),那么,张三能说我妨碍了他,并抱怨这不公平吗?我必须 因此而出钱给他做美容手术或训练智力,以便他可以和我拥有同等的机会来竞争这一女子的爱情吗?诺齐克的答案是否定的(常识也可能会如此回答):这 是不幸的值得同情的情况,但并不是不公正的必须纠正的情况,有时不幸不等于不公正,不幸不等于不道德。
  在诺齐克看来,对生命、机会的抽象权利需要事物和活动作其基础,而其他人可能对这些东西已经拥有权利;别人拥有权利的东西;就构成了你使用权 利的外部环境,制约着你,你须求得别人的自愿合作,才能使用别人的资源。特殊的人对特殊事物有着特殊的权利,各人也有与他人达成协议的特殊权利, 只要你和他们都拥有达成协议的资源。而任何纯粹为达到一个目的而扫清道路的权利,如前述的涉及手段、资源的机会平等权利,都不可免地要和这种特殊 权利冲突而不能成立。对事物的特殊权利填满了权利的空间,因而没有给有待于某种物质条件的一般权利留下余地。
  三
  诺齐克与罗尔斯在国家的一般政治功能上分歧不是太大,争论主要是发生在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功能方面。诺齐克不会对罗尔斯的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的 原则提出异议,他们都认为国家在政治上要保障所有人享有尽量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这种保障优先于对于社会福利、功利的考虑。但国家在满足这一条 件之后,是否还能做更多的事,即按照某种社会理想或分配模式,致力于达到一种经济利益分配方面的正义呢?罗尔斯认为可以,而诺齐克则认为不可以, 并提出了自己的含有持有正义三原则的权利理论,来反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及其它主张扩大国家功能至分配领域的观点。这种权利理论与差别原则的对立, 实际上也就是在经济领域中强调自由和强调平等的对立。诺齐克与罗尔斯争论的正是经济领域中自由与平等孰更优先的问题。在政治、思想等领域,平等与 自由可以统一,可以看成是一回事;而在经济、利益分配的领域,平等与自由就不能不出现矛盾,发生冲突,就会出现哪个更优先的问题。罗尔斯通过特别 关照处境最差群体而表现出对平等的偏爱。诺齐克则毫不含糊地把自由优先、权利至上的原则继续贯彻于社会和经济利益分配的领域。
  1. 持有的正义
  我们可以按诺齐克的思路,设想在一个私有制社会里利益分配或收入的情景,国家公务员或官吏是拿国家俸禄的,这些俸禄来自某种税收制,是用来支 付这些官员进行国家的维持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对外还有防御外敌入侵)的功能的,由于国家的功能被严格限制于此,官员的数量和开支相对来说是 少的,绝大多数人都是在从事自己的经济活动以赚取收入。他们通过契约或直接的交换、赠予、转让等,每个人都从另一个人那里得到东西,这样,一种总 的收入布局或结果状况就自然而然地形成了(当然它是在不断变化着),这就可以说是一个广义的分配了,但它并不是一种集中统一的分配,并没有一个统 一的裁判和分配者,而是众多个人决定的产物。如果要通过税收等办法来再让人们拿出一些东西来,就象上面所言,来支付国家在实际保护功能中的费用和 实施者的薪水,那就意味着一种再分配了。这种再分配,我们知道诺齐克是同意的,因为否则国家就不能成立了。但能不能把所有人生产或拥有的东西都收 上来,或控制全部的资源,然后再统一决定按照某一标准或原则来重新分配给大家呢?或把这个意义削弱一点:能不能通过某种税收制征收比支付保护费用 更多的钱,从而用这多出的钱来赈济穷人、扶贫救弱、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呢? 这样做看来就是在实行一种分配的正义了。所以,在诺齐克看来,"分配的正义"就不是一个中性词了,一说到它就意味着已隐涵地承认一种集中的分配,并且认为 以前的分配有错误,需要进行再分配。分配正义往往成为国家要扩大其功能的主要理由,所以,诺齐克宁愿用"持有"来代替"分配"一词,并正面提出了 他的"持有正义"理论,这一理论的核心是权利原则。
  持有即人们所持有的东西。众多互异的持有就构成一个社会中总的持有状况──我们也可以把这种状况称之为自然的分配,或第一次分配,而把对它的 改变称之为人为的分配,或再分配,前者虽然也是众多个人意志合力的产物,但就其总体来说是无统一意志、无既定目的、自然而然的过程所致,而后者则 是由一个统一的意志(常常是通过国家的意志表现)、为达到某一目的的集中意志所决定的。现在的问题是,人们对自己的持有怎样才算是正当的呢?怎样 的持有结果系列才是正义的呢? 就我们所见,在诺齐克那里,一种总的持有现状或结果系列是否正义,完全依赖于每个人的持有是否正义,是不是通过正当途径得来的。如果所有个人的持有都是符 合正义的,那么持有总体也就是正义的;如果大多数人的持有是符合正义的,那么持有总体也可以说是基本正义的;而如果大多数人的持有是不正义的,那 么持有的现状就基本上是不正义的了。
  而衡量个人持有是否正义首先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持有的最初获得,即对无主物的占有是否合法;二是持有从一个人手中换到另一个人手中的转让过 程是否合法。换言之,要判断对你持有的东西是否真正拥有权利,就要看你持有的东西是否来路正当,而你持有的东西要么是原来没有主的东西,象天然的 土地、野果,要么是原来有主的东西,象工厂机器、原料物品。是什么使你对无主物的占有变得合法呢?诺齐克看来基本同意洛克的说法,即通过劳动产生 对一件东西的合法所有权,但这里也有许多细节和问题不易搞清,是什么性质和多大程度上的劳动创造这种所有权呢?说劳动能创造这种所有权又是根据什 么呢?前一个问题可具体化和尖锐化为这样的问题:一个私人宇航员在火星上扫净一块地方,是使他占有整个火星还是仅仅占有他扫净的那块地方呢?一个 在荒原上围起一道栅栏的人,是可以占有栅栏围住的土地还是仅仅占有直接在栅栏之下的土地呢?对后一个问题也许可以回答说因为我对我的劳动是有所有 权的,这种权利会传递到我的劳动对象,从而使我能合法地占有它。但如果我把我拥有所有权的东西,如把我的一听蕃茄汇倾入大海,使之不管多么稀薄但 均匀地散布于大海之中,我就能占有整个大海吗?或者可以回答说,是因为我的劳动增加、改善了东西的价值,但如果世界上可改善、可增加价值的东西是 有限的,把改善看作是对此物的全部所有权的根据看来不是不合理的吗?因为这会损害到其他人。 这里实际上涉及到整个私有制的根据这一重大问题。在诺齐克看来,只要这种基于劳动的占有符合洛克的条件──"还留有足够和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共有",即 只要不损害别人,占有一个无主物就是合法的。而诺齐克认为私有制是满足了洛克的条件的,即它在虽不许别人再行占有但允许别人有偿使用的意义上并没 有损害到别人。另外,私有制也有许多如增加效率、容有和鼓励各种实验和冒险、保证各种不媚俗的生活方式的优点。而加上了洛克条件(即不损害他人的 限制条件)的私人占有理论,将能应付下述质疑:某人若占有了某种必需品的全部,那其他人怎么办?不允许某人占有某种生命必需品的全部,这不是如美 国哲学家兰德所认为的基于生命原则(因为生命权并不能解释所有权),而是因为为了避免某种大灾难,有必要逾越某些权利。 应该说,在今天的世界上,对无主物的占有状况已经很罕见了,人们的持有绝大部分都来自别人。在这方面,诺齐克认为凡通过盗窃、抢夺和欺诈得来的持有都是不 合法的,而凡通过自愿的交换、馈赠、转让的途径得到的东西都是合法的。这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常识信念和准则是一致的。看来这一切都有赖于自愿,即 给者的自愿,而且是形式的自愿即可。一份涉及转让或交换的自愿签订合同,只要其中没有欺诈或有意隐瞒真实情况,那么这一合同认可的转变属交换就是 正当的。说这一合同中的一方实际是为生活所迫而两害相权取其轻,因而可勾销这一转让和交换的合法性是不能成立的。以上有关获取和转让的正当性的论 述,就构成了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 然而,稍一触及历史和现实就可知道,并非所有的实际持有都是符合这两个正义原则的。有些人是通过盗窃、欺骗、奴役别人而得到自己的持有的,这就引出了持有 正义的第三个原则即矫正原则。也就是说,要矫正实际持有中的不正义,纠正先前对前两个正义原则的违反。
  而我们马上就可以看到:这个原则是不易实行的,首先因为我们对历史上的情况知之甚少,且不说不正义的施行者是习惯于隐瞒的,别人的判断也常常 出错。就算人们真能追溯几十年、几百年,乃至几千年的人类社会各种持有的获取转让史,我们也仍然可能对湮没于远古的许多种持有的最初获取和转让一 无所知。而按照诺齐克的意见,只要某一持有链条上的一个环节是不正义的,这后面的所有环节就都不能说是正义的,哪怕这后面的环节相互之间是通过正 当途径转让的。而不如此认定又不足以维护理论本身的完整性:因为不能说后面的一个正义环节可以证明前面的不正义是正当的。因此,历史很可能是一本 糊涂帐,实行矫正原则无从下手。诺齐克也承认他在此对许多问题是不清楚的;他说也许只能给出一个大致的经验规则,比方说那些现在处境最差者可能是 那些最多地遭受了不正义侵害的人或其后裔。但如果这样,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也就是可以证明的了。虽然诺齐克自己决不想走得这样远,别人却可能会达到 这一点,这毕竟是诺齐克理论的一个阿基里斯之踵。 这样,持有正义理论的纲要就出来了:如果一个人按照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者按矫正的正义原则对其持有是有权利、有资格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 果一个社会每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这个社会的持有的总体(分配)也就是正义的。 那么,诺齐克的这一理论的权利原则的性质是怎样的呢?它和其它分配正义原则的区别在哪里呢?
  2.非模式化的历史原则、
  诺齐克的持有正义理论是基于权利的,一个人的持有是否正义,看其是否对其持有拥有权利(entitlement)。在此,诺齐克没有用一般常 用的"rights"来表示权利,而是用了一个具有法律蕴含的"entitlment"(意为"资格"、"权利"),但应该说这两个词是相通的, 诺齐克也曾经在有些地方互相换用过,可见他并不认为这两个词有很多差异,在分配领域中用"entitlement"主要是为了表明这个领域,表明 一种范围和固定性。
  现在,诺齐克的权利原则首先可以说是一个历史原则,即它衡量分配是否正义不是看其当下的结果,看其目的,看其发展趋势,而是看其来路,看其历 史演变过程。换言之,它是一个向后看的原则,它在回答"这一持有正义吗?"的问题前先问"这一持有是怎么来的?"。它不象功利主义一样,是一个当 下切断时间的原则。作为即时原则的功利主义,就好像时间此刻停止了,把分配现状当作一个切片从过程中拈出,它只注意现在的分配结果,只注意接受 者,而不参考历史的信息,不注意给予者。而目前这种分配是否正义,则看其是否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功利总额或平均功利。这样,它实际上只是从整体、从 结构上考虑问题,而不考虑究竟分给谁多,分给谁少。两种结构相同的分配,一种是A得10、B得5,另一种是B得10、A得5,只要它们都能促进最 大福利,就都是同等正义的。然而这显然与人们的常识正义观矛盾,因为它忽视了谁应该得多、谁应该得少的问题,而应得的问题就必须参照分配的来源和 过程,而不能只注意现状和结果。一个罪犯在狱中不能工作,一贫如洗,但这是他应该受的,是他以前犯罪的结果;而一个发明家在社会上因不断推出新发 明而成为富有者,也是他先前的努力(也许还有天赋)的结果。不能随便把这两个人调换位置。
  权利原则是一个历史原则,因为它关心的是来路是否正当。在某种意义上,它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尊重过去、尊重现实的原则,是一个保守或守成的原则 (因为在实际上只有很少历史信息的情况下,矫正往往流为空谈)。它没有任何抱怨,没有任何要达到的理想或目标,它对任何人为变化和有意改革都十分 谨慎小心,生怕因此伤害到某些人的权利。权利原则不仅只注意接受持有的人,还注意给予持有的人,不仅注意转让过程是否正当,而且还关心给予者本人 是否是按正当的途径、从确实对这一持有有权利的人那里获得这一持有的。 然而,还有一些别的分配原则也是历史原则,例如主张按道德价值分配的原则,按对社会的贡献分配的原则等。权利原则怎样区别于它们呢? 在诺齐克看来,上述这些原则都是模式化的历史原则,而他的权利原则是非模式化的历史原则。所谓"模式化原则",就是按照某一个确定的方面、某一个确定的标 准或者几个方面的平衡总额来衡量和分配,由此得到的结果就是模式化的分配。这种模式化分配可能是按一个统一的标准分配,例如按道德价值分配或按贡 献分配,也可能是按一些混合的标准,例如同时考虑道德价值、贡献和需求的标准,在一个社会的不同领域里分别应用各种标准的分配。在诺齐克看来,几 乎人们提出来的所有分配正义观都是模式化原则,包括前面的非历史原则如功利主义等,也都属于模式化原则。 但权利原则是非模式化原则。它没有任何标准,不确定任何方面作为分配的尺度。或者换句话说,它允许任何人采用任何他乐意的模式进行转让和交换:重视道德价 值的人可以把他的财产转让一部分给有德者;重视贡献的人可以把他的持有与对他有贡献的人进行等价交换;重视需求的人可把自己的金钱财物捐赠给匮乏 者等,只要这些转让和交换都基于自愿。并没有一个或几个由国家在全社会统一推行的模式,而是一切任其自然,模式太多实际上也就等于无模式了。
  但这也会有问题:这样一种非模式化、任其自然的分配会不会是混乱的、不可理喻的呢?人们会不会长期安心于这样一种非模式化的分配呢?在诺齐克 看来,这样一种非模式化的分配并不会不可理喻。他的根据看来是认为大多数人都是有理性的、合理自利的,是不会任性和专断的,因此实际上可能会是一 种海耶克说的按价值、按给予他人的利益进行的分配占优势,但这不能作为一种主张、一种正义原则提出来,因为提出来就会陷入模式化的错误,从而为抱 怨社会没有实现这一模式打开方便之门。至于人们是否安心的问题,诺齐克的回答是人们不会长期安心忍受的是不公正的分配,但公正并不居于一种目的模 式之中,也可能在一种推动原则之中。这个回答可能略嫌策略了一些,诺齐克也许低估了人们是有目的、有一定价值观的动物,这一目的和价值观且往往是 全面的,不仅涉及个人,也涉及社会。 如果用简单的公式来点出模式化原则与非模式化原则的对立,那么可以说,模式化原则的公式大致是"按照每个人的(××)给予每个人",或者"按照(××)分 配",在括号中,人们会填上"需求"、"劳动"、"贡献"或别的什么。但这样就把受者与予者割裂开了,把分配与生产割裂开了,实际上是等于把要分 配的物品看作天降的吗哪,来自乌有之乡。而作为非模式化原则的权利原则,则可以简化为这样的公式:"按其所择给出,按其所选给予"。诺齐克在这里 实际上是在强调给予者,强调他的意愿和选择,尊重他自愿给予的对象和方式。当然,他认为这不是一个有独立意义的公式,而只是为了简明和对照。
  模式化原则最严重的问题,在诺齐克看来就是它会造成不断地干涉个人生活,侵犯个人权利,而由于他认为几乎所有分配正义原则都是模式化的,他的 这一抨击自然就份量很重了。诺齐克举了一个著名的例子来说明他的这一观点。假设一个社会现在实现了某种模式化的分配 ,比方说实现了平等的分配,每个人都得到了一份等量的财产,同时假设这个社会是一个自由社会,允许人们自然转让和交换,不侵犯人们的自由选择权。现在,假 设有一个篮球明星张伯伦,他技艺高超,能吸引很多门票,于是一支球队和他签订了一份合同,同意从每张门票抽25美分给他,这样,一个赛季下来,有 一百万人观看了他参加的比赛,张伯伦就得到了5万美元。这样,他的收入和其他人的收入之间的差距就非常大了。原先平等的分配 就出现了两极分化,变为一种不平等的分配了。但这一切都是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球队是心甘情愿与之签约的,因为它为此也收益巨大;观众是心甘情愿掏 25美分给张的,因为张给了他们欣赏高超球艺的快乐。这样,个人自由就搅乱了原先的模式了,就使它转为其反面。这个社会也就陷入这样一种两难境 地:要么放弃模式化原则,承认现在的分配;要么继续坚持原先的模式化原则,通过禁止这种自愿转让,或者定期剥夺来干涉人们的生活,以维持模式。这 就说明,如果不去不断干涉人们的生活、侵犯人们的权利,任何目的原则或模式化的分配正义原则就都不能持久地实现;说人们将自觉自愿地不去做损害模 式的事是不现实的,因为其所涉的意欲、信息、手段等方面的假设都不可靠。所以,模式化原则就将意味着对自由的侵犯。而且,还有一种奇怪的结果,坚 持一种分配模式倒真成了一种彻底的个人主义了:分给你的就是你的。你不许把它转让给别人,不准你自愿的捐赠或交换。而如果细想一想,如果 (第一次分配)是正义的,通过自愿转变达到的 (第二次分配)怎么就变成不正义的了呢?那些不愿转让的人们完全可以不参加(在上例中就是不去看张伯伦的表演),这不是不损害到他们吗?
  总之,诺齐克认为:模式化原则忽视了给予的方面,而只注意接受的方面,它看到了接受者的权利,却忘却了给予者的权利。不管是通过所得税、消费 税、遗产税等税收制度,还是直接收取企业利润,或者是通过一口不知来龙去脉的社会大锅,模式化的分配正义原则都涉及到对他人活动的擅自利用,都等 于是拥有对他人的部分所有权,而这种所有权是没有根据的,是违反了道德边际约束的。
  从诺齐克对其权利正义观的正面阐述和与模式化原则的对照中,我们可以看出,诺齐克理论的关键点在于坚持:物都是有主的!这"主"也就意味着权 利,即对物的所有权。而所有权(非使用权)的含义就是,我可以自由地用它来与别人的物品或活动交换,可以自由地想送给谁就送给谁,也可以自由地不 这样做。我们可以设想,一个坚持权利原则,面对要以模式化原则之名拿走他一部分东西的会这样说,"这些东西是我以正当的手段得来的,我一没偷,二 没抢,三没骗,你有什么权利和理由夺去我的这些东西呢?你的东西是你的,我的东西是我的,我没有去夺走属于你的东西,你为什么要夺走属于我的东西 呢?如果你说我的这些东西曾经在某个先前的持有者那里是非法所得,那么你必须给出事实的证据。如果你给不出证据而仅是猜测,那么你就不能夺走它 们。甚至你给出了证据,可以取走它们,你也不要给我适当的赔偿。至于你说到平等的好处,或说到别人的巨大不幸,或者有功、有德,应当让些东西给他 们,那么我可以在仔细考虑之后或许自愿让给他们,但你不能强迫我给。"在这些话里,自然有一种诉诸人的直觉和常识的感染力,即不经我的同意,不能 夺走我有权利的任何东西。撇开诺齐克的种种概念外衣,应该说他的思想是相当简单明了的。他的权利正义观是基于个人而非整体的;是向后看而非向前看 的;是注重给予者而非接受者的;是问来路是否正当而非结果是否可喜的;是任其自然而非进行干预的;是把权利推到极致的;是要么全部、要么全不的; 分配完全是交付给历史和个人去处理了,除非是在需要诉诸一个矫正的正义原则的时候,但对这样的原则却不知道怎样实行,对此诺齐克语焉不详,也无法 详。
  3.社会合作如何影响分配
  我们现在转到诺齐克与罗尔斯的直接争论。前述对模式化原则的批评自然也是针对着罗尔斯的,因为诺齐克认为差别原则是一个模式化的目的原则,而 且是一种很强的全面的模式化原则。这样,差别原则也就同样会不断地干涉人们的生活,侵犯到人们的自由权利──主要是经济自由和财产权。除此之外, 诺齐克对罗尔斯的批评还涉及到三个方面:第一,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证明问题,即原初状态的证据是否适合和能不能用日常事例证明基本原则的问题;第 二,社会合作与分配的关系问题,即是否分配正义的问题是由社会合作引出来的;集中分配的是合作所增加的利益还是全部利益,社会合作何以可能等;这 实际上是批评罗尔斯分配正义论的一个理论前提;第三是怎样看待天赋对分配的作用和影响的问题,即是否允许由天赋差别带来的分配差别,能不能把天赋 看成一种集体资产等,这会把我们带到一个十分困难但又引人入胜的问题,即如何处理天赋与分配的关系。解决此问题对于平等主义的目标是至关重要的, 因为,天赋差别是一事实,由此产生出的利益不平等也将是人类生活中的一种自然倾向,而平等却是一种目标,一种理想,对这理想是否能提出足够的论 据,来证明人为的中止或干预是合理和正当的呢?
  我们先谈社会合作问题。罗尔斯认为:分配正义的问题是由社会合作带来的,由于合作能给每个人带来比独自生活更大的利益,所以大家都愿意进入合 作,而由于每个人都想获得较大的利益份额,就有必要提出正义原则来进行调节。诺齐克则对此提出质疑,他问道:难道如果没有社会合作就没有正义问题 吗?在不合作状态中某人偷了别人的东西不仍然是不正义的吗?10个鲁宾逊分别居于10个荒岛,一旦他们联系上,他们不会互相提出有关权益的要求 吗?其中有的人不也可以根据好的天赋和地理条件并非某人应得的而提出要分享他的部分利益吗?但诺齐克认为这种要求显然是无意义的,事实上也无人这 样要求,在非合作状态中,谁对哪些东西拥有权利是非常清楚的,在此显然正是可应用正确的正义理论,即权利原则的地方。那么,一旦有了社会合作,情 况有些什么变化而使得权利原则就变得不适合了呢?是不是无法分离和鉴别各人的产品和贡献,因而就需要提出另一种专门的分配原则呢?
  首先假设社会合作采取的是分别的、连续的社会合作,就好象一道流水作业线,每人的产品或贡献是清楚的,这时不是只需要自愿交换就够了吗?不需 要确立一个"公平价格",也不需要一种特殊分配,而交换只要都是基于自愿和互相同意的,就可以说由此产生的持有系列是恰当的。如果社会合作指的是 大家在一起工作来生产某些产品,情况也没有多少不同,也还是可通过自愿交换、自由契约来判断。一般来说,人们在这种交换中将收到与他们的边际贡献 相等的东西。"无论什么分配,只要它来自当事人的一方的自愿交换,就都是可以接受的。"实际上,在诺齐克看来,在社会合作状态中,自愿交换也就是 一切,国家只需盯着有没有强迫、抢掠、欺骗和偷盗就行了,再不需要什么另外的分配模式和原则。权利原则既适合于非合作状态,也适于合作状态。权利 原则无需明确分离和鉴别共同产品中的各个人的贡献,但它通过自愿交换能达到一种大致使每人得到自己的边际贡献的效果,而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要想刺激 那些贡献较大的人,倒确实要以这种鉴别和分离为前提。
  罗尔斯在谈到社会合作引出分配正义问题时,并没有明确指出在此是仅仅分配由社会合作增加的那一部分利益,还是分配在合作中产生的全部社会利益 总额。而按总额分配的公平标准与按增利分配的公平标准实际上是不一样的,罗尔斯没有明确区分这两种不同的分配,但看起来是指分配利益总额。而这肯 定不是那些相互进入合作的人们将同意的划分合作利益的方式。
  在这里我们顺便可以对罗尔斯的社会合作总是能使每个人过比独自生活更好的生活的观点提出疑问。社会状态总是一种合作状态吗?社会合作任何时候 都能够增加人们的利益吗?事实上,他忽视了社会合作有时不仅不能给合作者带来更大利益、反而会使他利益减少的情况。不仅有在合作状态中利益增加趋 于零的情况,还有可能出现合作带来负数的情况──合作者反不如在独立状态中生活得好了。一只单独生活的鸟也常能觅食为生,填饱肚皮,一只虫子也常 能找到食物果腹。一个单独在一荒岛上的人用最原始的手段,也能用树枝和石块在较短时间里建起一间屋子,而人类社会的历史上出现过多少次饿死百万人 以上的大饥馑(且不说战争)?有多少人在一个国家中却一生都贫无立锥之地,住不到一间稍微象样的房子?有时在一种制度下,生产反而意味着亏损,每 生产一个产品,就意味着亏损若干钱,而不生产反而不赚不失。流了汗、出了力,反倒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这里无疑不是因为个人,而是结构出了问题。在 今天的人们事实上都不可能脱离社会的情况下,在社会仍然存在这种结果为负数的情况下,正义理论就不能对此置之不理。这样的社会适合于采用什么样的 正义原则呢?差别原则显然是不适合的,一切从社会合作产生更大利益的分配原则也都是不适合的。罗尔斯没有看到或恰当估计社会摩擦、冲突、人们互相 妨碍的一面,没有看到社会有时会成为个人的一种负担。当然,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设计用于一个假想的组织良好的社会的,而我们在此的评论只是要顺便 提出一个问题。
  至于社会合作的条件,诺齐克对罗尔斯的批评主要是集中在才智较高群体与才智较低群体之间的合作问题上。他假设可以有普遍的社会合作,也可以有 范围较狭的部分的社会合作,比如才智较高者相互之间的合作。即使承认罗尔斯所说的普遍社会合作能给每个人带来比独自生存更大的利益,它是否能使才 智较高者比他们的局部合作得到更大的利益呢?事实上,才智较低者无疑能从普遍合作体系中得到比才智较高者的得利更大的利益,而差别原则却还要使他 们更得益!差别原则提出要最大限度地促进那些比方说因才智较低而处境最差者的利益,但其他人能把这个原则看作一种进行合作的公平条件吗?这种普遍 合作不是要损害才智较高者的利益吗?或至少使他们不如在内部合作中得到的多吗?他们不是宁愿退回他们的局部合作中去吗?如果才智较低者有权利提出 给他们尽可能多的份额作为合作条件,才智较高者不也有权利提出给他们尽可能多的份额作为合作条件吗?如果后者提出这种条件是任意和专横的(确实如 此),前者提出这种条件为什么就不是任意和专横的呢?罗尔斯认为才智较高者没有理由抱怨,因为每个人的幸福都依赖于社会合作,没有这种合作,任何 人都不能过一种令其满意的生活。但是,罗尔斯这些话并不构成才智较高者就应当让利的理由,而是对谁都可以这样说,尤其对才智较低者可以这样说。所 以,罗尔斯的话最多只是为社会合作提供理由,而不是为差别原则提供理由,他的话并没有证明差别原则可以成为社会合作的公平条件。才智较高者仍然是 有理由抱怨的。而可分配的利益并不是一块不变的馅饼,是有必要通过分配来刺激和鼓励那些最能使它扩大的人们的。
  4.怎样看待天赋对分配的影响
  天赋(或者"自然资质")与经济利益的分配无疑有一种紧密的联系。人们常常提出的分配正义的标准大概有这样五种:平等、需求、道德价值、贡 献、努力。罕有人提出完全按"天赋"或"智商"来分配的标准,或者提出来也并不流行。这样,与天赋结合最紧的就是按贡献分配了,或者说,按价值, 按对社会的有用性,按对他人服务的可以察知的价值,按边际产品等标准来分配。而贡献简单地说就是"能力+努力",能力自然又可分为天赋能力和后天 因社会条件和自身努力而形成的能力。如果我们仔细地剔除能力中的后天因素,把后天因素都归到"努力"名中,那么就是"贡献=天赋+努力",或象人 们常说的:"成功=天才+勤奋"了。按贡献分配的社会一般来说也是很有效率的社会,因为它鼓励和刺激了那些最能贡献或最有天赋的人们。天赋无疑在 按贡献分配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但它是否胜过"努力"而成为决定贡献大小的最重要因素呢?这个问题暂且可以存而不论。总之,按贡献分配与按平等、 需求、道德、价值、努力分配等其它几个标准相比较,无疑是最重视天赋的。而且看来也最有效率。再从人类社会几种历史形态实际奉行的分配标准来看: 奴隶社会的血统出身、封建社会的社会等级和土地(或者说权力和土地)、资本主义社会的财富和金钱,似乎都还是排斥以贡献作为第一标准的,虽然也许 在满足了上述的首要标准之后,贡献标准也在次级的范围内起作用,尤其在资本主义社会,财富对特定人的依赖最小,从这个人转到那个人的可能性也最 大,或者说是完全可以自由转移的,因此,也许它实际上还是按一种可察知的服务的价值分配的。总之,在一个主要按贡献分配的社会里,怎样看待天赋对 分配的影响的问题是相当突出的。
  罗尔斯无疑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应该说,他所说的勾销社会出身,即勾销人生来就遇到的社会偶然因素对分配的影响,主张人们在社会条件方 面处在同一起跑线上的看法,一般是今天的人们都能较顺利地接受的。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可以说除了家庭之外,其它的社会限制,不平等对待,(如种 族、血统、爵位、等级等方面的不平等对待)也都在逐步取消。也就是说,使分配发生差异,出现不平等的两大客观因素──一为社会的,一为自然的── 中的一个因素不再起很大作用了,这就把人的天赋差别推到了更突出的一个地位。这应该说是一个进步。而一切以平等主义为理想的人们,也把天赋差别看 成是需要逾越的最后一道大的障碍。
  天赋应该主要说是智力方面的秉赋:理解力、记忆力、灵感、创造力等等;但也有性格、气质方面的秉赋:如沉静、内向、抑郁、好动等等。这些秉赋 自然在后天会有变化,会受到个人努力的影响,个人有可能改造它们,但问题是天赋也可能对个人的努力起作用,较高的天赋不是常常使其拥有者做出较大 的努力吗?一个人最努力的事情不往往是他自己觉得是他按其天赋和本性最能干好的事情吗?与成就很有关系的兴趣不往往和天赋有着紧密的关系吗?而且 越是在人的早年,天赋起的作用就越大,而早年对一个人的一生又是至关重要的,就象一颗树最早迸成的几根枝条会成为主干,而它越往后长出的枝条就越 不重要一样。罗尔斯看来也有这种想法,他认为人的优越个性(也包括坚强、勤奋等因素)等,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幸运的家庭和环境,一个人愿意做出 的努力是受到他的天赋才能和技艺以及他可选择的对象影响的。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天赋较好的人更可能做出认真的努力。
  诺齐克对此指斥说,这样做会导致把一切有价值的东西都归因于外在的因素,直到成功地否定一个人的自主选择和行为,也就是说导致决定论乃至宿命 论,而这是与罗尔斯的立足于个人合理选择的正义理论不相容的。但这里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界线究竟应该划在哪里呢?什么是外在的,什么是内在的 呢?到达哪一点才主要是人的自身努力而非外在的、偶然的天赋因素在起作用呢?
  也许我们可以不必过多纠缠这个太哲学化的有关自由与必然的复杂问题,我们只需注意到天赋在分配,尤其在按贡献分配的社会中确实起了很大作用, 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到分配的结果就够了。那么,个人的持有可不可以部分地依赖其天赋呢?罗尔斯的回答是:天赋是不应得的,从道德观点看是偶然任意的 因素,因而分配不能受天赋的影响,应当从分配中勾销天赋差别的因素,应当把天赋看成一种集体资产。处理天赋差别另有一种办法,即遵循差别原则:在 社会经济利益领域中去最大限度地促进处境最差者(常常是贡献较小、天赋较低者)的利益。
  诺齐克试着按罗尔斯的思路去继续论证罗尔斯的观点,即努力从正、反两方面看罗尔斯的这一观点是否能够成立。从正面,即证明应当取消由于天赋引 起的分配差别这一方面来看,诺齐克认为罗尔斯不能使用道德"应得"(desert)的论据来证明这一点。因为罗尔斯本人是反对把正义看成是由德性 决定的幸福的观点的,反对按道德"应得"分配的。罗尔斯大概只能使用平等的论据,即除非你有道德理由证明应当不平等,否则就应当平等,就应当消除 天赋带来的不平等。但这种说法又有什么根据呢?人们只记得差别需要证明,而忘记了平等也需要证明。而且,平等对待是对政府提出的要求,在自由社会 里,大部分分配并不是通过政府行为,而是通过个人行为形成的。一个餐馆生意兴隆、收入优厚,另一个餐馆生意萧条,入不敷出,后者可以责备消费者们 对待他们的态度不平等吗?消费者们对这种引起了收入差别的态度上的差别难道必须提出证明吗?他们必须为去前一家餐馆而不去后一家餐馆提出理由吗? 他们不是只需提出前者的饭菜可口、价廉物美和服务态度好就够了吗?他们难道还需调查这家餐馆的老板是否天赋较高,先天就精明能干,因此做出不同的 选择去后一家餐馆吗?
  从反面,即从反驳要坚持按天赋分配的观点看,或反驳主张这种分配结果不应取消的观点看,罗尔斯也没有什么有力的论据。不管人们是不是"应得" 其天赋,甚至就算人们不应得其天赋,他们有其天赋并不侵犯到别人的权利,他们从其天赋得到的不同的、有差等的利益,只要不损害到别人,也不是通过 侵犯别人权利的途径获得的,他们对其所得的利益就拥有权利。不管天赋从道德观点看是不是任意的,人们对其天赋是有权利的,对来自其天赋的东西也是 有权利的。而且,如果说,任意与偶然产生的一切都毫无道德意义,那么,特定的个人存在也就毫无意义了,因为,一个人的每一特征都是依赖其特殊基因 ──即精子与卵子的一次任意和偶然的结合的,包括人的理性选择能力,长期计划能力都莫不如此,总不能也因此排除它们的差异对于生活和分配的影响 吧。应该说,特定的理性与决策能力的产生虽然没有道德理由,但并非没有道德意义和效果,因此,罗尔斯说某一事实从道德观点看是任意的说法就是暧昧 不清的了。
  罗尔斯当然是把差别原则的应用仅限于在经济利益分配的领域,但如果不承认人们对其天赋是拥有权利的,那么就可能会有把差别原则扩展到其它领域 (如政治、人身)的危险。比如,若扩展到人的身体即器官移植的领域,就可以把人的器官也用来促进最不利者(残疾人)的利益了;就可以说,你用你的 眼睛已看了五年了,现在应当把它移植分配给某位盲人了。而这样做无疑是不会被人接受甚至会使人觉得可怕的。
  最后,诺齐克提出,罗尔斯的把天赋看作集体资产的观点,暗示着一种对天赋征收人头税的合法性。并且,照这样推理,努力使用自己天赋的人不是在 贪污、滥用和挥霍公共资产吗?天赋难道必须被强行套上为他人和社会服务的车套吗?难道不是应当鼓励天赋较高者自愿去做出这种服务吗?为什么要禁止 人们用天赋来为自己或为自己所选中的人谋利呢?这种禁止后面不是藏有嫉妒吗?
  其实,我们可以设想诺齐克的回答又回到我们先前讲到的"不幸不等于不公平"的立场上去了。人们之间的天赋确实存在差别,甚至是很大的差别,这 种差别在一种有效率的分配(如按贡献的分配)中最易带来分配上的差别,对于天赋较低的人来说,这确实是一种不幸,但并不是不公正。天赋差别是一个 事实,一个道德上中性的事实,我并不褒它,但你也不要贬它,我们只需承认这一事实。由此带来的不幸也许可以用另外的办法来解决或缓和(通过说服, 个人慈善),但不能通过国家用强迫的办法来解决,这只会造成新的、也许是更大的不幸。而且问题在于这种侵犯个人权利是道德上不正当、不可允许的。 诺齐克决没有去试图证明什么,决没有去证明天赋对分配的影响是正当的、合法的,他只是提出证明其不合法、不正当是缺乏根据的,这可以说使他处在一 个比平等主义者有利的地位。
  四
  无论诺齐克是证明最弱意义的国家,还是反对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他都是根据权利立论的,而且是把权利作为一种道德标准,道德约束来看待的, 他认为,道德哲学为政治哲学提供基础和界限,对人的道德规范也约束着国家。所谓正义,即由正当引申而来,既然他人侵犯个人权利是不正当的,国家侵 犯个人权利也就是不正义的。国家在履行其防止偷窃、凶杀和欺诈等功能时没有侵犯个人权利,而且是保护个人权利,是作为正义的执行者行事的,但当它 越出此范围,要干预人们的经济活动和利益分配时,它就越权而侵犯到个人的权利了,因而就是不正义的。那么,权利为何可以成为一种道德约束和标准 呢?个人拥有不可侵犯的权利的根据是什么呢?这种约束是不是绝对的呢?国家为什么也不能以统一、美好的社会理想之名干涉人们的生活呢?为什么人们 对善的追求必须基于自愿的原则而不能强迫呢?等等,这些就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也是更具有伦理学特色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注意,诺齐克虽然把权利作为衡量个人行为和国家行为的根本道德标准,但他并不是把权利作为一种目的,即不认为国家必须以最大限度地 减少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为目的,因为,如果坚持这种权利目的论,就有可能允许为使较大的侵犯不致发生而允许较小的侵犯,也就是说,目的能够证明手 段,而放弃这种目的论观点,把权利作为一种对任何行为都始终有效的道德边际约束(moral side constraints),就意味着不管目的、动机如何,任何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或行为准则都不是正当的。权利不是作为所有行为趋向的目标,不是要经过各 种行为相互平衡之后达到一个不受损害的最小值,而是附着于所有行为之上,对行为本身而言提出的约束,即在任何行动中都勿违反这一约束。他人的权利 确定了对你的行动的界限。不仅功利目的论是错误的,权利目的论也是错误的。显然,诺齐克属于伦理学中赞成道义论而非目的论的阵营。这对行为提出了 一种更高、更严格、更普遍的要求,但这种要求也是否定性的,即是一种限制和约束,它不是要一个行为达到什么,符合什么很高的标准,而只是要它不违 背什么,不侵犯什么。在意义上看,它又是起码的、基本的了,但它不允许辩解,不允许找借口,正当就是正当,不正当就是不正当,每一行为都概莫能 外,不能从行为或其准则之外寻找托辞,包括不能以功利、福利为托辞。正当优先于善,权利优先于功利,这是诺齐克与罗尔斯都赞同的观点。但罗尔斯看 来只把权利理解为基本自由──言论、信仰、思想、政治、人身及法治规定的自由,而诺齐克则特别强调对物品和利益的所有权也不能侵犯,故而他在一般 用的"right"(权利)之外,特别用了一个更具有经济和法律意味的词"entitlement"(权利、资格)来强调这方面的权利。对"权 利"的如此广泛和普遍的理解,再加上一种权利道义论,就对国家的行为构成了一种特别严格的限制。
  那么,既然不侵犯权利是如此的重要,为什么不把它作为一个目标呢?为什么仅把权利作为边际约束呢?这反映了其根本的康德式原则:个人是目的而 不止是手段;他们若非自愿,不能够被牺牲或被用来达到其它的目的;个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要使他不成为工具、手段,就必须在对他的态度上加上某些 不可逾越的约束。当然,不可能在所有方面都加上这种约束,因为这不仅不可行,而且其意义也易含混(例如人们欣赏地注意一个打扮美丽的女子走过是在 把她作为手段吗?抑或她是有意如此吸引人们的注意而把他们用作手段呢?)。政治哲学也不需要如此做,它只涉及人们不可利用他人的某些方面,首先是 不侵犯他人的人身。无论如何,不能用这种边际约束所禁止的特定方式利用他人,这就是边际约束的现实,而目的论观点则可能在"最大限度地减少以某些 特定方式把人们用作手段的情况"的命令下,导致把某个人用作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康德的"人是目的"的绝对命令,显然是取边际约束而非目的论的形 式。
  现在有一个问题是:为什么个人神圣不可侵犯呢?既然我们每个人都可以为了更大的利益而承担较小的痛苦和代价(如拔牙、动手术等),为什么不可 以在社会范围内这样做呢──即牺牲某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而促进整体或大多数人的利益呢?可用于个人的原则为什么不可用于社会呢?因为,社会并无这 样的生命。只有各别的人存在,只有各个不同的、有他们自己的个人生命的个人存在,而并无这样的有独立生命的社会存在。如果再加上每个人只享有一次 生命的事实,加上他的生命是他的唯一生命的事实,个人的分量就不能不更重了。为了别人的利益而利用一个人,利用他去为别人谋利──无需更多,这就 是对他做某件事而目的是为了别人,就是把他用作手段(若他自己自愿这样做则又当别论)。在此谈论"整体"也是无济于事的,"我中有你,你中有我" 也只是一个神话,或一种哲学的玄妙语句,有的只是你、我、他,有的只是各个人的存在。你的生命就是你的生命,你的痛苦就是你的痛苦,你的快乐也就 是你的快乐。你就是你,他就是他,我就是我。诺齐克的观点可以追溯到一种逻辑原子主义的观点上去。有鉴于此,社会和国家就不能对哪一个或哪一些人 偏心,它必须在所有公民中间保持中立。
  因此,在诺齐克看来,下述根本的观念,即认为存在着不同的个人,他们分别拥有不同的生命,没有人可以为他人或整体而牺牲,正是权利作为道德边 际约束存在的根据。个人并非别人的手段、资源、材料和工具。由此就可以导引出一种在个人之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的原则。个人是分立的,存在着不同 的个人,每个人都要安排他自己的生活,在此,不仅要禁止牺牲一个人去为另一个人谋利,还要禁止一种家长制的干预──即不准强迫或包办别人的生活, 即便其目的是为了这个人本身而非他人的幸福。
  互不侵犯原则被普遍地看作是调节国家之间关系的一个恰当原则,那么,用此原则来调节个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更为恰当、更有理由吗?个人不是比国家 更为独立、更为完整、更不可分割和更真正享有一种单独的生命吗?他对自己不是应当享有更高的主权吗?诺齐克并不认为一个国家在外交和内政上奉行不 同的政策有何理由。
  对于这种道德边际约束的地位和意义的进一步探讨,对于它的绝对性的进一步探讨,诺齐克是通过联系动物和人来一起考虑的。他考察了一种把对动物 的功利主义与对人的康德主义结合起来的观点,认为动物也并非无足轻重,也具有某种重要性(就和人一样),并设想了一些很有意义、使问题变得鲜明突 出、或使快乐与功利的原则变得荒谬悖理的事例,证明对动物也并非什么事都可以做。与人一样,一旦动物存在了,它们就有要求某种待遇的权利(虽然如 果基于一种等级论的话,这种权利与人的权利在份量上可能有所不同),故而对动物取功利主义态度也是不适合的,虽然我们对它们的生命给予多大的重视 尚难决定。
  诺齐克用无人愿进入各种类型的幸福或成功的体验机过其一生的事例,说明除了快乐等体验之外,人生还有一些更重要的东西,一些与人们的内部体验 不同的十分重要的东西。人想做某些事情,想以某种方式存在而不愿只生活在一个人造的世界里,不愿让机器来度过他的生命。对一个人,更是不能什么事 都对他做,即便说这是为了他的幸福和快乐。而对动物的行为,也不是只受着它们的主观体验的限制。
  我们常把动物看作是比人低一等的存在物,但我们也可设想在另一边有比人更高的生物,他们能把我们用作手段而功利主义地得到证明吗?他们可以为 了他们的利益而牺牲我们吗?人只是在同一层次(在人类中)或对更低层次(动物)时决不可被用作手段吗?为了更高层次他就可以被牺牲吗?基于这种等 级论的道德观是正当的吗?这是一些很棘手的问题:但诺齐克认为:现在的事实是我们并未碰到这种更高的存在物,并未发现过超人且和他们打交道。这 样,把人视作是处在中间等级上的生物的等级论,在未遇到超人的情况下,就与绝对的边际约束理论实际上是等价的,它们给出的道德判断、道德约束就实 际上是同样的。诺齐克说他难于确定应当坚持哪一种理论,这在哲学上当然是不令人满意的。
  探讨这些问题都与道德边际约束的根据和绝对性有关。我们还是回到人,约束的根据看来是与人的特征有关的。传统上认为这些个体特征有:人有感觉 和自我意识,有理性,能使用抽象概念而不局限于对直接刺激的反应;有自由意志;是能够以道德原则指导自己行为和互相调节并限制自己行为的道德主体 等等。在对待人的态度和行为上的道德约束,其根据并不是人的这些特征中的某一个,而是所有这些特征的综合。从这种综合中,就产生出个人的长远生活 计划和全面的人生观,这是新的特征。人们就按照自己的这种全面人生观或长远计划安排自己的生活,这种特征在道德上有何意义呢?一个人按照某种全面 计划塑造他的生活,也就是在赋予他的生活以某种意义。也许,对道德的约束根据问题的最后答案就隐藏于此。正当毕竟还是要和善发生联系,道德毕竟还 是要和人生发生联系,约束毕竟还是要和理想发生联系,不然的话,道德正当本身不也是难于解释的吗?
  有关善、理想、目标、生活意义诸问题,诺齐克是放在本书的第三编,即乌托邦编中讨论的。他认为,人们所追求的美好社会的诸条件,放在一起经常 是矛盾的。不可能同时地、也不可能连续地实现所有社会和政治的善,这正是人类状况中一个令人遗憾的事实。既然不可能有一个符合所有人愿望的最完 善、最圆满的世界,那就转而设想所有可能世界中的最好世界吧。但对我最好的世界不会对你最好,别人可以离开你所想像的最好世界,这样,你就得放弃 这个想像世界,再想像一个最好世界……如此持续下去,我们也许可以达到某个地方停下来,也就是达到一个稳定的世界,因为其他人没有你能生活得更 好。这样,我们就将达到稳定世界的一般条件──在这个世界里,每个人都得到他的边际贡献。而由于获得者可能比给予者更重视所给东西的价值,甚至他 觉得与他人在一社会中共存本身可能就是一种利益,"虽然别人给得较少,但他得到的却较多",因为给者和受者对一定的给予物的评价是不同的,因为社 会合作将产生比每个人的利益的简单相加总和更大的利益,所以大家都愿呆在这个稳定的世界里。一个稳定联合体不会由一些按同一方向竞争最优地位的自 恋者组成,而是包括各种不同的人,他们在一起互益互补,得到的实际上要比拿出的多。每个人都愿生活在与自己处在同一水平,但拥有不同优点和才能的 人们中间,而不愿在一群相对平庸的人们中间独自熠熠闪光。
  上面说的是想像世界,如果要在现实世界中实现这一想像的模式,将涉及到下列的一些问题:1.可能没有足够的人愿意加入;2.各团体间可能发生 冲突;3.要有信息与迁居费用;4.有人可能限制迁徙自由等。现实与想像是有差距的,但实现这一稳定世界的模式还是比实现别的模式更可取。诺齐克 把这一模式对现实世界的投影称之为一种乌托邦结构。在这一社会结构中,存在着一些自愿组合的共同体,可以进行各种乌托邦的试验,容有不同的生活方 式,各种善的观念均可个别或共同地被追求。这一现实结构虽不象想像的稳定世界那样能准确衡量一个人的边际贡献、衡量一个人的价值,但由于其间有许 多互异的共同体,有多种价值体系能够追求和满足,故比起只有一种共同体存在、只有一种价值体系被满足的世界来,就有较多的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生 活。
  那么,赞成这一包容多个有差别的共同体的社会结构,是根据一些什么理由呢?或者说,遵循一些什么思路可达到支持这一结构呢?诺齐克认为主要有 三点:
  第一条思路是从人是有差别的事实开始。人的差异是一个有目共睹的事实,人们在气质、兴趣、理智能力、渴望、自然倾向、精神追求和愿意采用的生 活方式等方面各各不同。他们的价值互异,对价值的评价也不一样,因此,没有理由认定只可以有一个共同体来作为所有人的理想。有许多种生活可以说是 同等地好的;对一个人是好的生活,并不比对另一个人好的生活客观上更好。人们之间和人们的生活之间的差异,都大到足以禁止把人按一个模子对待,把 生活按一种最好的标准规定的程度。诺齐克举例说:对维特根斯坦、罗素、金斯伯格、梭罗、毕加索、摩西、爱因斯坦、苏格拉底、福特、甘地、哥伦布、 佛陀、弗洛伊德、兰德、爱迪生、门肯、杰斐逊这许多性格和追求迥异的人来说,能够有一种对他们所有人都最好的生活吗?能够有一种对他们所有人都最 好的社会吗?你怎样去描述这一社会?这一社会是乡村还是城市?性关系和婚姻制度如何?有无私有财产?是提倡宁静淡泊还是英雄主义?有无宗教?等等 等等,在每一个问题上你都要遇到麻烦,看见无法调解的冲突。而且,你没有理由认定其中谁的生活就是客观上(或普遍地)最好的生活。这样,最好的办 法就是在社会中允许各种各样的共同体存在,允许各种各样的生活方式,而这一允许的另一面意义就是不允许强迫,任何人都不可把自己的善的观念强加给 别人,而这样的乌托邦就毋宁说是一种元乌托邦,是一种具有乌托邦精神而非乌托邦形式的乌托邦,是容纳各种乌托邦组织的一种结构,一个框架,是要稳 定地实现各种特殊乌托邦理想就必须首先实现的环境。
  第二条思路是认为:既然所有的社会政治善(价值)不可能同时实现,那么就必须使它们可被实现的机会相等,而不能厚此薄彼,就必须允许各种各样 的共同体作为选择对象出现,让每个人都能选择那最符合他的价值观的共同体,这是一种自助餐式的观念,而主张某种特定乌托邦思想的人则是持另一种观 念──他们更喜欢只有一道菜供应的餐馆,而且这一餐馆是全城唯一的一家餐馆。
  第三条思路是认为人是复杂的,其相互联系也是复杂的。这样,即使承认有一个对所有人都最好的社会,描述它也只能通过两种手段:一种是设计手 段,一种是过滤手段。由于人的复杂性,单纯的设计应当说是很困难的,而过滤手段却较恰当,尤其在对"什么是可欲的社会"知识较少的情况下更是如 此。另外,过滤也是可变的,能产生新的候选对象。而由于人们对所有观念都欲一试,这就一定要容有许多种试验不同的善观念的共同体。任何人都可以设 计一种类型说服别人加入自己的试验。隐修者、幻想家、圣徒、放浪者、民主派、专制者等等,各种人都可提出自己的设想,说服别人加入,创造一种有吸 引力的范例。这样,上面提出的乌托邦结构的运行,就可成为一种优越的过滤过程,也许会筛选出一个对所有人都是最好的社会──即,如果真能有这样一 个社会的话,这一结构也是发现它的性质的最好手段。但我们从前面有关人的差异的事实知道:这样一个一元社会是不太可能的,因而经过筛选淘汰,剩下 的将不是一个,而是一些较好的共同体,而这些共同体也仍然随条件变化而变化。
  这就是支持一种乌托邦结构的三点理由:人是有差异的;各种善应当机会相等;人人是复杂的。在诺齐克的这种结构中,我们可以发现三种层次或三个 环节:国家──社团(共同体)──个人。国家管的事是正当的,它不考虑人们的善观念(即价值观念),或者说,它在这些观念之间保持中立,它独立于 善,它所做的只是征收一笔为所有人提供保护的费用,防止偷窃、欺诈和凶杀,强制履行人们自愿签定的契约。社团则考虑到人们的善观念,它是由一些追 求共同善、共享价值的人们自愿缔约组成的。在一定的地域内,国家只可能有一个,而这种社团却容有多个。国家不能对个人做的事,社团却有可能对其成 员做,如利益的平均分配,强制慈善等。社团的这种内部干涉、强制之所以是合法的,也许是因为社团是自愿缔约组成的(不同意者可以退出),还因为它 是范围较小的,其成员是在一种直接接触中相互影响的。社团使用了人们转让出来的一部分权利,而由于人的复杂,有些人可能是宁愿有牺牲和强制的(包 括自我牺牲和受强制)!他们将建立这种性质的团体。然而,一切社团都应当是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的。个人可以合作,也可以不合作,可以加入这个 团体,也可以加入那个团体,或者不加入任何社团。应当信任人。强迫人者往往提出人们是腐败的、觉悟低的,不会自愿接受善为理由,然而,现实的人并 不是腐败得不配享有自由。最后,落脚点还是个人,因为只有个人才有独立的生命,国家是按正义的原则保护个人,社团是按善的原则满足个人。国家对武 力的垄断和某种再分配政策,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个人的;社团对各种共同善的追求,归根结底也是为了满足个人的渴望。一个社会,若没有某种最弱意义 上的国家形式,就不会有稳定、秩序、安全、生命的保障;然而,一个社会,若是没有各种实现其特殊理想的共同体,这一社会也就将缺少活力和魅力。
  实际上,如果统而观之,我们可以发现,诺齐克所说的支配性保护机构、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和乌托邦的社会结构是同一个东西,三者事实上是等义的。 讲支配性保护机构是从其来源讲的,讲最弱意义国家是从其功能讲的,而讲乌托邦结构则是从其理想、从其价值取向讲的。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衡量其是否 正当,是否可欲,都是根据个人的权利。也就是说,个人权利成为一个根本的道德标准和绝对的道德约束,它作为这种约束的根据就在于人本身的特征:人 的理性、感觉、意志、自我意识等因素,使人能形成全面和长远的生活计划而赋予生活以意义;每个人都只拥有一次属于自己的生命。
  诺齐克在他的书的开头和结尾都反复申明这种权利的首要性。书的开首第一句话就是:"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团体都不能对他们做 的,做了就要侵犯到他们的权利。"诺齐克不是问国家为个人权利留下了多大活动余地,而是问个人权利为国家留下了多大活动余地。这种提问的方法实际 上从一开始就已决定了他的理论的基本倾向。个人权利是他整个国家理论的出发点,也是他整个理论的核心,作为一种根本的道德标准起着作用,对权利的 保障就意味着正义。政治的正义不消说是如此,持有(分配)的正义也是以一种个人权利(entitlement)为依据。诺齐克把权利彻底贯彻到经 济领域,而且以一种要么全部、要么全不的姿态捍卫权利。亦即对权利的最轻微的侵犯也是侵犯,也是道德上不允许的,或至少只能在很特殊、很罕见的条 件下才被允许。在书的最后一段,诺齐克又一次写道:"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把我们看作是不可侵犯的个人──即不可被别人以某种方式用作手段、工具、器 械或资源的个人;它把我们看作是拥有个人权利及尊严的人,通过尊重我们的权利来尊重我们;它允许我们个别地,或者与我们愿意与之联合的人一起地 ──就我们力所能及地,并在与其他拥有同样尊严的人的自愿合作的援助下──来选择我们的生活,实现我们的目标,以及我们对于自己的观念。有什么国 家或个人联合体敢比这做得更多呢?它们不是比这做得更少吗?"权利贯穿着诺齐克理论的始终,诺齐克的理论可以恰当地称之为是一种以权利为中心的政 治伦理学,或一种以权利为原则的社会正义论。 那么,"权利"的概念与"自由"的概念有何区别呢?它们是否完全可以等同呢?当然不是。可以说,它们的意义是相当接近或基本重合的,但它们之间仍有一些差 异。这可以从它们各自的对立范畴来说明。常相对于"权利"概念提出来的概念,主要有三个:一为权力,一为功利(或普遍福利),一为义务。与权力相 对而言的权利主要是从政治上说的;与功利相对而言的权利主要是从经济和利益分配角度说的;而与义务相对而言的权利则主要是从法律上说的,前两者必 然涉及与他人的关系,是从社会角度谈的,后者却仅就个人而言。另一方面,常相对于"自由"提出来的相应社会政治概念也可以指出三个,一为专制(缓 和一点说是权威,同时权威的含义也更为广泛),一为平等,一为约束(或限制、纪律)。自由与专制、自由与平等、自由与约束这三个对立范畴与上述的 权利与权力、权利与功利、权利与义务三个对立范畴可以说是大致平行的,其范围与含义都很接近,但它们的差别也能很容易地看出。在这三种矛盾中,自 由与约束(权利与义务)的问题主要是从个人的角度探讨,我们可以排除在外;在剩下的两对矛盾中,自由与专制(权利与权力)确曾是封建社会在政治价 值方面的主要矛盾,是一切专制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它至少在形式上不再是一个主要矛盾,此时,自由与平等(或权利与功利)的 矛盾更为突出,这也就是诺齐克与罗尔斯之争所揭示给我们的。 权利与功利这对涉及到经济领域的矛盾,与自由和平等的矛盾自然还有些不同。权利和功利的矛盾实际上可以区分为两个层次:第一,是基本功利更优先,还是物质 利益更优先;第二,是个人权利更优先,还是普遍福利更优先。自由和平等的矛盾也大致可以相应地划分为两个层次,即基本自由是否优先于经济福利,经 济自由是否优先于经济平等。由于第一个层次的冲突在实际生活中已不甚明显,诺齐克与罗尔斯在这一点上并无意见与分歧,他们都赞成基本权利优先于物 质利益,基本自由优先于经济福利。他们的争论就主要是集中在第二个层次,即在社会经济和利益分配的领域里,是更强调自由还是平等,更强调个人权利 还是普遍福利。一般来说,国家实行普遍福利的政策主要是通过再分配来补不足、救匮乏,即促进平等的,故而自由与平等这一对矛盾更能表现出诺、罗的 分歧,所以我们是就罗尔斯而非诺齐克的提法,以自由与平等的矛盾来概括诺齐克与罗尔斯的这场争论,来观察他们在自由与平等之间的不同地位。只要这 一矛盾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存在,这种争论无疑就还要继续下去,而同样无庸置疑的是:争论的双方并未超出他们所属社会主导意识形态的范畴。


http://tieba.baidu.com/p/2015646163

贫富差别是如何产生的?

时尚糟老头

在远古的时候,由于生产力的低下人类都过着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式的生活,所有生活必需品都是自己生产的。随着生产力的进步市场出现了,也就出现了 交换。比如说一个农民一年劳动200天平均可以生产200斤粮食也就等于一天的劳动可以生产一斤粮食。一个矿工每天平均可以挖出10斤煤炭,也就 是说10斤煤炭等价于1斤粮食的价值。商品的价值是有平均劳动时间决定的,这是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告诉我的。这时候有一个人采用了更加先进的生产 工具每天可以挖出20斤的煤炭来了,或者他更加勤奋起早贪黑地挖,也可以一天挖出20斤煤炭。渐渐地他就积累起来了财富渐渐的就产生了贫富的差 别。也就是说贫富差别的产生是由于人与人之间存在着智力、能力的差别和勤奋程度的差别而产生的。那么怎么样才能消灭贫富差别呢?最简单的办法就是 把富有人的财产拿出来给大家分了。这样的事情发生过吗?当然发生过,而且还不止一次两次,中国历史上那么多次的农民起义的结果都是一次均贫富、等 贵贱。最后的两次就是土改和改革开放之初的分田单干,可是每次均贫富之后都重新出现了贫富差别,这是为什么呢?就是因为财富可以拿出来分掉,但人 与人之间的智力、能力的不同以及勤奋程度的不同是无法平均的。

拾破添金
仅仅是"智力、能力的不同以及勤奋程度的不同"吗?还有木有隐藏得更深、楼主尚未看懂的不同呢?

收起回复 2楼2012-11-29 09:22
 
时尚糟老头: 还有一种就是强盗,通过抢夺别人的财富而成为富人,如今天的黑社会和贪官,但此两种富有都是不道德的,早晚会遭报应的。
2012-11-29 19:58
 
铿锵老头: 回复 时尚糟老头 :楼主好天真啊
2012-11-30 11:07
 
百合凡子:
2012-11-30 11:44
 
 
华稼
探花11
可以看到楼主的认识水平,历史知识相当贫乏,谈论这样的政治经济学的题目只能是信口开河,我们只能当笑话听。
从远古讲起,远古有煤炭吗?
贫富差别,仅仅是生活资料的占有多少,这是哪个时代都有的,是正常的。
贫富悬殊,是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公平造成的,这才是造成用武力再分配的原因。

收起回复 3楼2012-11-29 10:16
 
时尚糟老头: 那么生产资料又是如何占有不公平的呢?在远古的时候就有地主和资本家吗?
2012-11-29 20:00
 
华稼: 回复 时尚糟老头 :你到底上过初中没有?
2012-11-29 20:21
 
0佬投0: 回复 华稼 :
2012-11-29 21:02
 
如介似刀俎: 权利的无限与缺失。是造成贫富差距的根本原因。还停留在生产资料占有上,未免欧特了。
2012-11-29 21:41
 
理晓农: 回复 时尚糟老头 :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甲家大的养小的,年轻的照顾老的,强的帮弱的,能力有强弱之分但资源共享没有贫富之别,相处和谐;乙家各顾各又互相利用,强弱有 别,贫富有别,名为一家人,实则同床异梦相处水火难容。请猜猜多数人喜欢建设什么样的家!
2012-11-29 21:52
 
hsrhjr0809
探花11
企业改制时,市中心的一个上万平米的大卖场,有人花360万卖走了,楼主你凭智力、能力、勤奋能买到吗???????

收起回复 4楼2012-11-29 10:30
 
时尚糟老头: 我不知道你说的那个大卖场真正的价值是多少,如果属于腐败你就该去举报,你在这里说有什么用?你知情不报是否是想包庇腐败呢?
2012-11-29 20:02
 
hsrhjr0809: 回复 时尚糟老头 :到底有无腐败,天知、地知、当事者知。你、我不知。只问你凭智力、能力、勤奋能否买到。
2012-11-30 09:55
 
hsrhjr0809: 回复 hsrhjr0809 :退休养老金的双轨产生的n倍的差距,也是:智力、能力、勤奋所产生的?
2012-11-30 09:58
 
铿锵老头: 谁掌权谁就有制定游戏规则的权利,这个规则无需讨论、无需让老百姓看是否公平。
2012-11-30 11:28
 
 
草根牛客
企业改制时,市中心的一个上万平米的大卖场,有人花360万卖走了,楼主你凭智力、能力、勤奋能买到吗??????? ------这恰好道出了 除 "智力、能力的不同以及勤奋程度的不同"之外的楼主尚未看穿的"不同"之一...

回复 5楼2012-11-29 13:30
 
铿锵老头
贡士7
贫富差别或者说收入分配制度不公,其实有很多都是人为造成的,有一天我和一个同样是退休的处长辩论,辩论的焦点是关于烤火费发放标准,他说自己是 处级应该享受2000余元的烤火费。我说咱们国家的一些制度都让你们这些人搞坏了:你们当官的享受年薪多则七八十万少则也二三十万比老百姓高出几 倍或者几十倍,这还不说,连个烤火费也要分出三六九等来?难道你们当官的过冬老百姓就不过冬了?(注:烤火费就是取暖费)

收起回复 6楼2012-11-29 15:01
 
好想好好来:
2012-11-29 16:13
 
亦智亦愚: 回复 好想好好来 :这个差别不大,俺们老百姓1600元 ,只要不贪,就是好人。
2012-11-29 18:20
 
好想好好来: 回复 亦智亦愚 :平平淡淡才是真。
2012-11-29 18:37
 
时尚糟老头: 当官的享受年薪多则七八十万少则也二三十万比老百姓高出几倍或者几十倍属于腐败吗?我们的新宇同志夫妻俩的月薪加在一起就有5、6万,算起来还真是年薪七 八十万。这难道也算腐败吗?
2012-11-29 20:06
 
如介似刀俎: 分配不公吗?社会主义经济的最基本原则是多劳多得。说现在分配不公,就是说:现在没有实行社会主义多劳多得的原则,是吗?
2012-11-29 21:45
 
xnwjjgg
探花10
问楼主好!你这个时尚糟老头真乃是何糟之有呀!

回复 7楼2012-11-29 20:07
 
69年的知青
探花11
一个社会贫富之间的公与不公,完全取决于这个社会的分配制度。至于历史上老是有农民起义,也是由分配制度的不公引起的,这是个常识,聪明的楼主不 会不知道吧。

收起回复 8楼2012-11-29 20:24
 
金钩疙瘩榔儿: 您好!看了 时尚糟老头的贴 本想说几句,结果这么多人评论 老金也就不说啥了。让老金高兴的事 能看见您这 高水平的 言论 老金高兴极了。非常简单:就是 分配问题!!!
2012-11-29 20:33
 
金钩疙瘩榔儿: 老金经常说:管理国家 就是 4个字儿 生产 分配。其他的活动 都是为这 4个字儿服务的。
2012-11-29 20:34
 
金钩疙瘩榔儿: 政治 就 8 个字儿:阶级 政党 领袖 路线。
2012-11-29 20:35
 
金钩疙瘩榔儿: 这 30 多年 就是从 价格双轨制 开始 。。。 。。。
2012-11-29 20:37
 
金钩疙瘩榔儿: 我们这个年龄 时应当记着的 是清楚的。
2012-11-29 20:38
 
生于1968年
探花11
毛主席时代不是平均时代,是多劳多得的时代,

楼主强调了起早贪黑的做,就能发财,小孩子的思想

收起回复 9楼2012-11-29 20:41
 
如介似刀俎: 多劳多得,就能体现贫富。为什么那个时代又一样的穷呢?
2012-11-29 21:47
 
生于1968年: 回复 如介似刀俎 :你丫的,几时穷了?饿死你了?你说话莫名其妙的
2012-11-29 22:31
 
铿锵老头: 同意1968的观点;起早贪黑的多做是比你的同事收入高点,但是制定游戏规则的说了——你们的奖金系数是1;某一级管理的系数是8;大家是同样的基数 500元,那就是500:4000;楼主你可明白?
2012-11-30 11:04
 
如介似刀俎: 回复 生于1968年 :这是说你丫的,几时穷了?饿死你了?你说话莫名其妙的?
2012-11-30 19:52
 
 
奔腾急
榜眼13
那是因为一时尚就糟了!哈哈……

回复 10楼2012-11-29 21:49
 
hgq325
很重的话题。新中国,贫富差别最小。其因,无剥削。

回复 11楼2012-11-29 22:54
 
疙瘩老榆木
楼主的高见我是服了,我突然明白旧社会的资本家,现在的民营企业家的亿万资产是搞头、锄头刨来锄来的。

收起回复 12楼2012-11-30 09:50
 
铿锵老头:
2012-11-30 11:38
 
 
年青的老者baby
现在富人们的财富,如果是靠干实业一天天积累的,是辛辛苦苦干处来的,老百姓也不会怨声载道,现在是官商勾结,愚弄百姓,自定政策,自己享用。股 市的政策说明老百姓就是案板上的肉任人宰割。我们喊冤有谁听你的?死去吧!!!

收起回复 13楼2012-11-30 10:52
 
铿锵老头:
2012-11-30 11:37
 
亦智亦愚: 富人分两类,一类是贪腐致富,一类是劳动攒钱积累资本,再运作资本致富;前一种贪腐致富是游戏规则之外的非法活动,是我痛恨的对象,后一种是合法的活动, 我只有羡慕的份,既不想去偷,也不敢去抢。
2012-11-30 12:44
 
 
信仰好人的
楼主把能够致富的原因理解的太简单了吧!当今社会有这样的一句话:吃力的不赚钱,赚钱的不吃力"你应该好好地去理解理解吧!什么叫人剥削人人压迫 人你去理解理解吧!

回复 14楼2012-11-30 13:19
 
信仰好人的
如今在中国有一批靠房地产业暴富的地产界的巨头们,他们可以廉价拿到土地可以去银行大量贷款,可以廉价使用农民工劳动力,可以把房价推高的离谱推 向市场,然后就靠这些暴富了的人没有一定的社会关系靠山一般的人做的到吗?这难道也叫凭智力能力致富的吗?

回复 15楼2012-11-30 13:26


http://www.chinareform.org.cn/society/income/forward/201201/t20120103_1317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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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大志:分配正义:从弱势群体的观点看

作者:姚大志  时间:2012-01-02   浏览次数:104 次

  无论对于理论研究还是现实生活,"正义"在目前的中国都是一个关键词。从理论研究看,近年来正义问题一直是国内学术研究的热点,哲学、政治 学、法学、经济学和社会学都非常关注社会正义问题。从现实生活看,近年来中国社会所要达到的目标有了明显的变化,从比较单纯的经济发展转变为和谐 社会的建立,从强调效率转变为强调公平和正义。理论和实践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要建立和谐社会,就必须实现社会正义。

  要实现社会正义,关键在于解决分配正义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目前仍然有相当一部分人处于贫困 的状态,他们很少甚至没有分享到改革开放的丰硕成果。就分配正义来说,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是严重的不平等,贫富差距过大。要解决这些难题,一种分 配正义理论必须回答两个关键问题:首先,什么样的分配是正义的;其次,分配正义的原则是什么。本文试图探索一条思路,即从弱势群体的角度来看待和 回答这两个问题。

  一、什么样的分配是正义的

  在分配正义问题上,人们抱有两个基本目的:一个是希望得到平等的对待,另一个是希望自己的福利能够得到不断改善。从道德的观点看,人是平等 的,每个人都应该得到平等的对待。因为每个人都应该得到平等的对待,所以人们也希望在财富、机会和资源的分配中得到大体上平等的份额。同时,人们 也都关心自己的利益,希望不断改善自己的处境,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过一种更加幸福的生活。

  这两个目的都是合理的,然而,它们通常却是相互冲突的。一方面,基于平等对待的要求,一个人希望拥有同其他人大体上相同的财富(其中包括收 入)。但是,如果一个人确信自己无论如何都能够得到同其他人一样多的收入,那么他就会失去为更多收入而努力工作的动机。如果很多人都失去了这样的 动机,从而不能有效增加社会财富,那么人们的福利也就无法得到改善。另一方面,基于福利不断改善的要求,每个人都应该努力工作,以增加可供分配的 财富、机会和资源。然而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要增加可供分配的财富、机会和资源,就需要给人们提供物质刺激,以鼓励他们更加努力工作。但如果人们 的收入与其工作效益是挂钩的,那么他们的收入就会不平等,而且这种不平等也有可能变得非常严重。

  分配正义是社会以制度的方式来分配收入、机会和各种资源。虽然分配正义同每个人都有关,但是它既不需要也不可能考虑和跟踪每个人的福利状况。 因此,分配正义关注的对象不是个人,而是群体。就当前中国社会来说,分配正义所试图解决的问题是不平等,但不是某个人与另外一个人之间的不平等, 而是一个社会群体与另外一个社会群体之间的不平等。

  基于生活状况的差别,我们可以把所有社会成员分为不同的群体,如"富裕群体"、"中间群体",和"弱势群体"。为了使这里的讨论更加清晰和明 确,应该给出一个对"弱势群体"的定义。本文是这样来界定"弱势群体"的:它的成员对福利持有最少的合理期望。所谓"福利"是指每一个成员所分享 的收入、机会和资源。本文用来界定"群体"的东西是对福利的"合理期望"。这是对福利的期望,而不是所享有的福利,因为同一群体的成员对福利的合 理期望应该是一样的,尽管同一群体的不同成员所实际享有的福利可能是不一样的。这种对福利的期望是"合理的",而一个成员基于自己的社会地位而拥 有的期望也是合理的。

  分配正义的实质是社会通过正义的制度和政策来分配收入、机会和各种资源,以帮助那些迫切需要社会正义来帮助的人。谁是最需要社会正义来帮助的 人 人们凭直觉就确切知道,弱势群体是最需要社会正义帮助的人。他们的收入最低,工作最不稳定,拥有最少的社会保障,生活非常贫困,对福利拥有最低的期望。在 各级各类政府机构中,他们缺少自己的代表。在各种媒体和舆论平台上,也很少有人代表他们的利益讲话。也就是说,社会不公平严重地体现在弱势群体身 上。

  如果社会不公平集中体现在弱势群体身上,那么弱势群体就为我们思考如何解决分配正义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观察点。上文说过,在分配正义问题上,人 们抱有两个基本目的,一个是希望得到平等的对待,另一个是希望自己的福利能够得到不断改善。一个社会能够同时实现平等和提高福利水平,这是最理想 的情况。但是,在通常情况下,平等的要求与福利的要求是冲突的:基于平等的要求,我们应该在分配中把平等放在第一位,即使这会妨碍福利水平的提 高;基于福利的要求,我们应该最大程度地提高人们的福利水平(按照总和或人均计算),即使这会导致不平等。那么,如果平等的要求和福利的要求发生 了冲突,我们应把哪一种要求置于优先的地位 从弱势群体的观点看,如果两者发生了冲突,平等的要求应优先于福利的要求。

  弱势群体主张平等的优先性,这是很自然的。问题在于,主张平等优先的理由是什么 本文认为,这种平等的优先性基于两个主要理由。首先,弱势群体的成员应该得到平等的对待。如果现实社会存在严重的不平等,那么这意味着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 没有得到平等的对待。如果一个社会有能力使所有人都过上体面的生活,而相当一部分人却没有过上体面的生活,那么这些处境困难的人们就受到了伤害。 不平等对弱势群体的成员伤害最大,使他们具有低人一等的感觉。其次,由于弱势群体所享有的福利水平是最低的,通常处于困难的生活境地,所以他们有 充分的理由要求改善自己的处境,提高自己的福利水平。对于弱势群体,平等的要求往往同时蕴涵了福利的要求,缩小贫富差别包含了穷人福利的提高。所 以,弱势群体成员的贫困处境使他们有理由提出平等的要求。也就是说,从弱势群体的观点看,一种正义的分配应该是平等主义的。

  迄今为止,本文的推理得出了一个结论,即一种正义的分配应该是平等主义的。但是这个结论存在一个问题:它只是从弱势群体的角度推出的,这种推 理的基础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基于自身的利益,弱势群体的成员自然赞同平等主义的分配。然而,对于政治哲学的推理来说,群体的利益不是一个好的理 由。一个群体基于自己利益提出的主张,是无法使其他群体信服的。人们不能说,因为这个分配方案符合"自己"的利益,所以"别人"都应该服从它。因 此,论证分配的平等主义,必须出示更好的道德理由,这种道德理由是任何群体都能够接受的。

  现在我们来思考支持平等主义的更好的道德理由是什么。"一种正义的分配应该是平等主义的",这种主张所针对的是不平等,它意味着"一种不平等 的分配是不正义的"。如果我们能够从道德上说明"一种不平等的分配为什么是不正义的",那么就从否定的方面证明了平等主义的道德合理性。

  这里提出一个问题:导致不平等的原因是什么 虽然导致不平等的原因很多,但可以大体上把它们分为三类。一类是社会条件或家庭出身:例如在中国,与出生于贫困农村的人们相比,一个出生在大城市的人通常 拥有更多的收入和更好的社会处境。另外一类是自然天赋:有些人天生聪明或健壮,有些人则天生愚笨或孱弱,前者一般会比后者拥有更多的收入并处于更 好的状况。第三类是抱负和努力程度: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更有抱负和更努力的人们通常也会有更多的收入。就前两类原因来说,一个人出身于什么 样的家庭或者具有什么样的自然天赋,这完全是偶然的,因而从道德的观点看,这不是应得的。(cf. Rawls, p.104)正如没有一个人天生就应该是智障者,同样也没有一个人天生就应该是天才。正如没有一个人应该出身于偏远的贫困农村,同样也没有一个人应该出生 于大城市。如果一个人出身于什么样的家庭和具有什么样的自然天赋是偶然的,并且从道德的观点看不是应得的,然而这种家庭出身和自然天赋导致了分配 的不平等,使某些人得到了更多的收入,那么这些更多的收入在道德上就不是他们应得的,所产生的不平等就是应该加以纠正的。因此,社会需要用正义的 (平等主义的)分配来纠正这种不平等。

  如果说上述道德理由是否定的,即不平等是应该加以纠正的,那么我们还要提出一个肯定的理由,即平等的分配是正义的。一方面,每个人作为人类的 一员是平等的,就此而言,平等是人的一种道德权利。另一方面,每一位公民在政治上都是平等的,在社会上都占有平等的地位,就此而言,平等是一种法 律权利。无论平等是作为道德权利还是作为法律权利,都要求社会制度平等待人,不应该对某一部分社会成员采取歧视的态度。基于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 每一个人也有理由要求得到平等的对待。对于分配正义,平等待人意味着每个人在财富、机会和资源的分配中也都是平等的。这种分配的平等有强弱两种含 义之分:在强的意义上,每个人在财富、机会和资源的分配中享有平等的一份;在弱的意义上,每个人在财富、机会和资源的分配中享有平等的资格。无论 哪一种含义,都意味着正义的分配应该是平等主义的。

  以上论证表明,正义的分配应该是平等主义的。但是,从另外一些方面看,平等的分配又是不可能的。说平等不可能,既指平等的分配是不可取的,也 指它是不可行的。使平等分配不可能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道德上的,一个是动机上的。

  道德的原因使平等的分配是不可取的。所谓道德的原因是指人们的抱负或者勤奋。让我们假设,在一个共同体中,每一个人都分到了平等的财富,比如 说同等数额的金钱。在接下来的生活中,他们要使用这相同数额的金钱进行生产和交换,从事经济活动。虽然所有人都拥有平等的财富,但是有些人胸有抱 负并且勤奋工作,也有些人无所事事,只关心玩乐。一年以后,两者的财富出现了不平等。在这种情况下,财富较少者没有什么理由可以抱怨,所出现的不 平等也没有道德理由来加以纠正。也就是说,如果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起点,而只是由于抱负和勤奋的差别导致了收入的不平等,那么这种不平等是不需要 矫正的。在这种情况下坚持用平等分配来矫正不平等,在道德上是不可取的。

  动机的原因使平等的分配是不可行的。分配不仅关乎现在的状况,而且也会对将来的分配产生影响。人的行为是由动机驱动的。如果分配的结果对人们 产生了激励,人们愿意更勤奋地工作,从而创造出更多的商品和服务,那么下一次他们就会有更多的东西来分配。如果分配是人人平等的,无论他们是勤奋 还是懒惰,那么这在某种意义上是鼓励懒惰,从而所生产出来的商品和服务也会更少。另外,有些职业(如医生和飞行员)需要很多的知识和复杂的技能, 需要接受更多的教育和长期的培训,为此所消耗的费用应该在其收入中得到补偿。有些职业(如常年在野外工作的地质和测量工作者)是令人不快的、艰苦 的或者危险的,也需要给予额外的补偿。这就是说,社会付给这些人更多的报酬,以激励他们选择需要更长时间的培训和更加艰苦甚至危险的工作,这是公 平的。如果人们需要激励,那么平等分配就是不可行的。

  本文目前的推理得到了这样一种结论:不平等的分配是现实的,但它不是正义的;平等的分配是正义的,但它是不可能的。这种推理似乎走向了一条死 路,一种政治哲学的二律背反。这种二律背反意味着在现实与理想之间存在一条难以逾越的鸿沟。为了跨越这条鸿沟,我们应该寻找能够摆脱这种二律背反 的第三条道路。而为了找到这第三条道路,我们应该展现另外一种思路。现在让我们这样来思考:从正义的平等分配出发,在什么情况下,一种不平等的分 配也能够被看作是正义的

  我们知道,平等的分配是正义的。现在假设,按照"现有的平等分配方案",每一个相关的人都得到了平等的一份。再假设,如果我们现在选择另外一 种"不平等的分配方案",出于某种机制,这种不平等的分配会大大增加总体收入,从而使每个人的收入都增加了,即使对于收入最少者也是如此。用流行 的语言讲,由于激励机制,这种不平等的分配把"蛋糕"做大了,所以每个人分到的份额也都增加了,尽管他们之间存在不平等。为简便起见,这里把所有 相关者分为两个群体,即收入更多的群体和收入更少的群体。收入更多的群体显然会赞成这种方案,因为这种不平等的分配使他们得到了新增收益中的大部 分。问题在于,收入更少的群体会同意这种不平等的分配方案吗 可以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如果这些收入更少的群体是理性的,而且不平等不是非常严重,那么他们会同意这种不平等的分配方案,即使另外一个群体会比他们的收入 更多一些,这样这种不平等的分配就是正义的;反之,如果不平等非常严重,收入更少的群体就不会同意这种不平等的分配,从而它就不是正义的。

  如果把上述假设变换为现实,那么改革开放之前的中国就是"现有的平等分配方案",改革开放之后的中国就是"不平等的分配方案",而弱势群体就 是"收入更少的群体"。改革开放提供了各种激励机制,使"蛋糕"变得比过去大多了,人们的生活状况得到了很大改善,但是也产生出了严重的不平等, 出现了过大的贫富差距。因此,我们需要分配正义来纠正这些严重的不平等和过大的贫富差距。弱势群体为我们思考分配正义问题提供了正确的观察点:对 于我们目前努力建立的和谐社会来说,如果社会分配出于各种原因而只能是不平等的,那么这种不平等的分配必须能够被弱势群体所接受。也就是说,一种 不平等的分配只有在能够得到弱势群体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被看作是正义的。

  二、什么是分配正义的原则

  上文针对"一种不平等的分配在什么情况下能够是正义的"的问题提出,如果一种分配是不平等的,那么它只有得到了弱势群体的同意才能够是正义 的。具体地说,如果这种不平等的分配能够使弱势群体的成员受益,而且不平等不是非常严重,那么他们作为理性的人会同意这种不平等的分配。理论分析 与现实问题是一致的,即分配正义的关键在于解决目前存在的严重不平等——贫富差距过大。

  那么应该如何解决不平等的问题呢 以收入不平等为例,我们可以采取三种方式来解决:第一,降低处境更好群体的收入;第二,提高弱势群体的收入;第三,把以上两种方式结合起来,既降低处境更 好群体的收入,同时也提高弱势群体的收入。

  先考察第一种方式。解决严重的不平等,缩小贫富差距,最直接的办法就是降低处境更好群体的收入。这种降低水平的方式简单易行,立竿见影。比如 说,我们可以为人们的收入和财富规定一个限额,对超过限额的部分课以惩罚性的重税。这种方式的实质是把其他群体的收入水平拉下来,以缩小与弱势群 体的差距。实际上,反平等主义者就是针对这种"拉平"的方式来反对平等主义的。在他们看来,为了保持平等而不允许人们持有比其他人更多的财富,这 不仅从直觉来看是错误的,而且还会使这些财富闲置无用,即"这种平等主义原则通常导致浪费"。(Raz, p.227)

  本文认为,这种"拉平"的方式是不可取的,但是理由与反平等主义者不同。而且本文的目的与他们也不同:不是反对平等主义,而是证明平等主义。 本文基于以下三个理由反对"拉平"的方式。

  首先,这种"拉平"的方式违反了应得原则。导致人们收入不平等的原因是各种各样的,有客观条件的差别,也有主观努力的不同。一个人拥有更高的 收入,可能源于客观的条件(如家庭出身和自然天赋),也可能出于主观的努力(如更有抱负和更加勤奋)。客观条件是人们无法选择的,一个人既不能选 择自己出生于什么样的家庭,也不能选择自己具有什么样的天赋。如果一个人是基于自己无法选择的客观条件而拥有更高的收入,那么他对于自己的收入就 不是应得的。但如果一个人是基于自己的主观努力而拥有更高的收入,那么他对于自己的收入就是应得的。一个人对自己的收入是应得的,意味着他对自己 的收入拥有相应的权利。我们只知道人们的收入是不平等的,但是没有办法区别哪些人的收入基于客观条件,哪些人的收入基于主观努力,更没有办法区别 一个人的收入中哪些部分源于客观条件,哪些部分源于主观努力。因此,如果通过国家权力强行降低收入更高者的收入或者剥夺他们的财富,那么就违反了 应得原则,就侵犯了他们的权利。

  其次,这种"拉平"的方式是没有效率的。本文所使用的"效率"指"帕累托改善"(Pareto improvement):假设有两种分配,第一种分配是现状,第二种分配是将要实行的;如果我们实行第二种分配以后,某些人的状况得到了改善,而其他人 的状况则没有变化,那么第二种分配就是有效率的。为了简便,这里没有把从第一种分配变为第二种分配的成本计算在内。这种效率概念的含义是非常明确 的,即"有效率的"意味着人们的福利得到了提高。当然,这种"帕累托改善"对于分配正义的意义是不确定的:它可能是指某一部分人的福利得到了提 高,也可能是指另外一部分人的福利得到了提高,或者可能是指所有人的福利都得到了提高。在"帕累托改善"的意义上,一种分配只有使某些人的状况得 到了改善,而同时又没有使其他人的状况变坏,这种分配才能够是有效率的。如果我们采取"拉平"的方式强行降低收入更高者的收入,那么就使这些人的 状况变得比过去更坏了。因而在"帕累托改善"的意义上,这意味着效率的降低。效率对分配正义形成了约束:一种没有效率的分配是不可取的,它以某些 人的利益为代价;一种没有效率的分配也是不可行的,它没有持续下去的动力。但是也需要指出,这种"帕累托改善"的约束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在某 种情况下,这种约束可以被弱化。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分配正义的目的不是为了平等而平等,而是为了改善弱势群体的处境。如果我们单纯追求平等,那么只要把富人变成穷人就可 以了。这不是分配正义的目的。分配正义的目的是提高弱势群体的福利水平,让他们过一种更好的生活。因此,它不仅关注平等——弱势群体成员与其他群 体成员相比的福利之相对差距,而且更关心现状——弱势群体成员的福利之较低的绝对水平。(参见帕菲特,第206页)他们需要帮助,是因为他们过着 一种贫困的生活。由于他们处于一种不好的状况,所以需要提高他们的福利水平。如果不是仅仅他们处于这种贫困的状况,而是所有人都处于这种状况(如 "文化大革命"时期),那么所有人的处境都需要改善。降低其他群体的福利水平,这本身无助于改善弱势群体的处境,从而也不是分配正义所要达到的目 的。

  在上述三种理由中,"公平"要求分配正义不应该违犯应得原则,"效率"要求分配正义不应以某些人的利益为代价,"目的"要求分配正义应该改善 弱势群体的处境。基于公平、效率和目的的三重考虑,第一种"拉平"的方式是不可取的。如果第一种方式是不可取的,那么第三种方式也是不可取的,因 为第三种方式包含了第一种方式,也具有"拉平"的成份。现在只剩下第二种方式值得考虑。

  第二种方式是通过改善弱势群体的状况来解决严重的不平等。这种方式符合我们的道德直觉:弱势群体的成员是最需要社会帮助的人。也就是说,分配 正义要求政府承担改善弱势群体状况的社会责任。虽然正义的分配应该是平等主义的,但是它也受到效率的约束。本文这里所说的效率是"帕累托改善"意 义上的。问题在于,在处理分配正义问题的时候,我们可能面对着许多分配方案:它们不仅都能够提高弱势群体的福利,而且也都处于"帕累托改善"之 内,也就是说,它们都是有效率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何选择分配方案

  按照正义的观念,在各种有效率的分配方案中,我们应该选择一种最合乎正义的方案。问题在于,哪一个方案是最合乎正义的 这就需要参照分配正义的原则来判断。没有这样的分配正义原则,我们就没有判断的标准。在面对分配正义问题时,实际上的困难在于:人们知道选择的关键是保持 平等与福利的平衡,但是不知道平衡点在哪里。因而需要一种分配正义的原则来确定平等与福利的平衡点。如果有了这样的分配正义原则,那么就可以用它 来指导选择。

  通过第一节的论证,笔者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即一种不平等的分配只有在能够得到弱势群体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被看作是正义的。那么,弱势群体能够 同意什么样的分配正义原则呢 按照这种思路,笔者认为分配正义的原则应该是这样的:社会安排①应该把弱势群体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以最大程度地提高其成员的福利。这个原则意味着,在各种 能够改善弱势群体状况的分配方案中,我们应该选择能够最大程度改善其状况的方案。这个分配正义原则是平等主义的。它试图解决严重的不平等,缩小贫 富差距,防止两极分化。但是它也允许收入、机会和资源的不平等分配,只要这种不平等分配对于改善弱势群体的状况是有利的。

  这种分配正义原则要发挥作用,需要以一些制度为前提,并且也受到效率的约束。这种分配正义原则所需要的制度性前提是:第一,在健全的法治社会 中,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公民,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第二,每一个公民都拥有平等的权利,而这些权利是由宪法和各种法律规定的。人们处于法律和权 利的保护之下,他们服从法律,同时也拥有基于权利的各种自由。

  效率的约束是指"帕累托改善",它对分配正义原则的约束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严格意义上的"帕累托改善",即在不降低任何人的福 利的情况下,提高弱势群体成员的福利。这种理想的情况需要两个条件。首先,社会的分配是不平等的,但还不是十分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用提高弱 势群体成员之福利的方法来减少不平等,而无需降低其他群体成员的福利。其次,该社会的经济是明显增长的。在假设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社会可以把 所增加的财富(或其中一部分)用于提高弱势群体成员的福利。如果一个社会满足了这两个条件,并且按照本文所说的分配正义原则来规范社会分配,那么 这个社会的分配就会达到"帕累托最优"。

  第二种情况是较弱意义上的"帕累托改善"。在许多情况下,一个社会所具有的条件是不理想的。这些不理想的条件主要有两种:首先,社会存在严重 的不平等,贫富差距十分明显;其次,社会的经济没有明显的增长,没有额外的大量资源可以用于改善弱势群体的福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追求"帕 累托次优",即社会提高了弱势群体成员的福利,同时也降低了富裕群体成员的福利,但是前者的所得比后者的所失要更大。

  人们通常认为,应该追求"帕累托最优";只有在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的情况下,才应该追求"帕累托次优"。笔者认为不然:在某种情况下,我 们应该首先考虑"帕累托次优"。这样做基于两个理由。

  首先,"帕累托最优"以"帕累托改善"为基础,而"帕累托改善"要求分配的变化应该不使任何人的状况变坏。就此而言,"帕累托改善"是非常保 守的,它以现状为前提。但如果现状是不正义的,为什么还要尽力维持它 如果社会中最富裕群体之福利的微小"变坏"能够带来弱势群体之福利的明显改善,那么这种"变坏"就不是不正义的。分配正义就是要改变不正义的现状,在这种 情况下,"帕累托次优"就具有充分的道德理由。

  其次,"帕累托改善"需要社会经济一直保持明显的增长,为提高弱势群体成员的福利提供资源。但是,要求经济一直保持明显的增长是不合理的。任 何一个社会都无法做到一直保持经济的明显增长,因而任何一种社会理论都不应该以这样的增长为前提。在经济没有明显增长的情况下,若其他条件不变, 要改善弱势群体的福利,就需要富裕群体降低一些富裕程度,但这不是"拉平",而是"帕累托次优"。

  这里所阐述的这种分配正义原则是平等主义的,因为它把弱势群体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努力解决分配方面的不平等。这种分配正义的原则也是后果主义 的,因为它按照行动的后果来评价法律、制度、政策和社会安排,其目的是最大程度地提高弱势群体成员的福利。②

  如果分配正义的原则应该把弱势群体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以达到其成员之福利的最大化,那么我们就必须有某种方法把这一群体识别出来,然后制定相 应的政策和制度安排来提高其福利。上文曾给弱势群体下过这样的定义:它的成员对福利持有最少的合理期望。所谓福利是指收入、资源和机会。"收入" 一般是用金钱表示的, "资源"主要是指教育资源、医疗资源以及其他同身份相关的资源。而"机会"则主要是指受教育的机会和就业的机会。这样,弱 势群体的成员就是指那些收入最低、享有最少资源和拥有最少机会的人。在这种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一个人的福利是他所享有的收入、资源和机会的函 数。当然,识别弱势群体之个人成员的时候,我们还需要有一些可操作的方法,以把收入、机会和资源换算为可以进行人际比较的福利指标。

  三、其他群体会同意吗

  可能还有一个疑问:如果分配正义的原则把弱势群体的利益放在第一位,那么其他群体的利益怎么办 这种分配正义原则会不会侵犯其他处境更好的群体的利益 人们通常认为分配正义应该有利于所有的社会成员。如果这样,那么这种分配正义原则是不是只对弱势群体的成员有利,而对其他群体的成员不利 把这些问题归结为一点:其他群体的成员会同意本文的分配正义原则吗

  笔者认为,这种分配正义原则考虑了其他群体成员的利益,尊重他们的权利,而且也受到了效率和应得原则的约束。因此,如果其他群体的成员是理性 的,那么他们就会支持这种分配正义原则。具体地说,基于以下一些理由,其他群体的成员应该赞同或至少不会拒绝这种分配正义原则。

  首先,在中国改革开放的30年中,经济得到了极大发展,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同时也产生了分配的不平等。其他处境更好群体是这场社会变革的受益 者,其中"富裕群体"是分配不平等的最大受益者。一方面,就现实来说,其他群体的成员已经从改革开放中获得了巨大利益,而弱势群体则没有或很少受 益;另一方面,就将来而言,即使实行本文的分配正义原则会改善弱势群体的状况,但其他群体仍将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

  其次,即使按照本文的分配正义原则来制定法律制度、社会经济政策和分配方案,也不会侵犯到其他处境更好群体的利益和权利。前面说过,任何社会 安排和分配方案的选择通常都会受到两种约束:一种是"帕累托改善"的约束,它要求分配的变化应该不使任何人的状况变坏,这样其他群体成员的利益就 不会受到侵犯;另外一种是"应得"的约束,它要求如果其他处境更好群体成员的利益是他们应得的,那么就会得到社会的尊重,也就是说,他们的权利不 会受到侵犯。

  再次,在通常情况下,各个社会群体的利益是相互关联的,一个群体之利益的提高或降低会影响到其他的群体。假设一个社会存在三个群体,即弱势群 体、中间群体和富裕群体,那么这些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存在一种"链式连接"(cf. Rawls, p.80)。这种"链式连接"意味着:如果弱势群体的福利提高了,那么它会推动中间群体的福利的提高;如果中间群体的福利提高了,那么它会推动富裕群体的 福利的提高。

  最后,如果其他群体的成员是理性的,那么他们就没有正当的理由拒绝这种分配正义原则。这里的核心观念是"任何人都没有理由加以拒绝":人们就 正义原则达成一致,不是因为每个人都有理由接受它,而是因为任何人都没有理由拒绝它。这个观念是斯坎伦提出来的。(cf. Scanlon,pp.103-128)本文的分配正义原则对弱势群体是有利的,基于这个理由,其他群体的成员可以不赞同它:这个理由不足以说服他们接受 它;但是他们不能拒绝它:他们不能以这个原则不利于自己的利益为理由拒绝它,因为基于自己利益的理由不是一个好理由,不是一个道德理由,从而不能 构成一个正当的反对理由。

  注释:

  ①所谓"社会安排"是指通过法律和政策所形成的分配,而这些分配所导致的结果通常是不平等的。

  ②这种分配正义原则明显受到了罗尔斯(John Rawls)正义理论的启发,特别是他的"差别原则"。但是,本文的分配正义原则与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之间也存在很多不同。首先,从哲学立场看,罗尔斯 的正义原则是义务论的,而本文的正义原则是后果主义的。罗尔斯的义务论把权利放在第一位,主张权利优先于福利。本文的后果主义则把弱势群体成员的 福利放在第一位,明确主张这种福利的最大化。其次,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关注的是"最不利者"的利益,而本文的分配正义原则关注的是弱势群体成员 的利益。确定"最不利者"利益的东西是罗尔斯所说的"基本善",即自由和权利、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确定"弱势群体"成员利益的东西则是福 利,即收入、资源和机会。很明显,不同的原则对利益的理解是不同的,而这种对利益的不同理解反映了义务论与后果主义的差别。最后,对分配正义原则 的辩护是不同的。罗尔斯对差别原则的论证只考虑了道德理由,而且在道德理由中,他只考虑了社会条件和自然天赋。本文对分配正义原则的论证不仅考虑 了道德的理由,而且还考虑了动机的理由,即分配正义应该对人们的行为产生激励。在道德理由中,本文不仅考虑了社会条件和自然天赋,而且也考虑了主 观努力和应得。

  【参考文献】

  [1]帕菲特,2006年:《平等与优先主义》,载葛四友编《运气均等主义》,江苏人民出版社。

  [2]Rawls, John, 1971,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3]Raz, Joseph, 1986, The Morality of Freedom, Oxford, UK: Clarendon Press.

  [4]Scanlon, T. M. , 1982, "Contractualism and Utilitarianism", in Amartya Sen and Bernard Williams (eds.) , Utilitarianism and Beyon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来源:《哲学研究》2011年3期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3/0226/22/1302411_268108821.shtml
分配正义的三种类型
2013-02-26

张晓群:分配正义的三种类型——在民主 自由平等的背后——现代政治哲学解读 系列之17

  企业家凭借自己拥有的资产获得数十倍、数百倍于员工的收入,是分配正义的题中之意吗?两个同样是25岁的小伙子,只因一个是大学教授的儿子自 小在良好的环境里受到良好教育,一个是环卫工人的儿子自小在贫苦的环境下初中毕业就参加工作了,因此相互间收入相差五倍,这一定就是不符合分配正 义吗?月收入两千者,超出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10%;月入五万者,税率上升到40%;这样是公平还是不公平?一位农民,家中土地因为水利 建设而被征走,所得的一万元补偿款三年后用完了,现在只好来到城市里沿街乞讨,他有没有权利向广大衣食无忧者索要基本生活费?
  正义就是博弈各方在某一博弈处境下达成的某种共识,不同的博弈处境下有着不同的正义;从这个意义上说,正义就是社会规范。那么,在互利性博弈 处境下,所有国民——公司老板、公司门卫、大学教授的子女、贫苦农民的子女、大鱼大肉吃腻了整天找粗粮吃的人、顿顿吃粗粮每月只能吃两次肉的人 ——应该在利益分配方面,建立什么样的共识?达成什么样的规范?形成什么样的正义观念?
  就语义的清晰度而言,"平等"这个语言符号含义比较清楚,它就是表示人与人之间在某一方面应该受到同样对待,所以只要说清楚究竟是在哪个方面 平等,说话者的意图就可以得到明确表达和传递。但"正义"这个语言符号的含义就比较模糊。某种平等是正义的,但另一种平等反而可能不是正义的;民 主作出的这种决策是正义的,但作出的另一种决策就可能不是正义的;伸张某种自由是正义的,但伸张另一种自由就可能是不正义的。"正义"这个词的这 种模糊性是由它的含义的宽泛性导致的。既然一群人的正义观就是他们的共识、他们的规范,那么有多少种共识、多少种规范,就有多少种正义。由于"正 义"这个词的含义如此宽泛而模糊,所以在围绕它进行讨论时,就要求发言者自己先明确说明"什么做法是正义的",然后大家再讨论是不是各自也认为这 种做法是正义的。
  在本文中我们说明分配正义的三种类型:按贡献分配原则以及对它的矫正,社会调节性分配原则,按基本生活需要分配的原则。我们试图分析这三种原 则背后所蕴涵的人际关系的含义。
  
  一、按贡献分配原则的伟大意义及其不完美性。
  
  互利性关系就是相互为对方提供对方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张三为李四提供了李四愿意接受的更多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张三就能够从李四那里获得更多 更好的回报。一个产品供不应求的企业,哪个工人生产的合格产品更多更好,老板就要给这个工人更多的报酬。十个生产电视机的公司,哪一家生产的电视 性价比最高,哪一家的销售利润就最大。在这样一种相互关系之下,每个人都会努力地去更多更好地生产创造别人所需要的产品服务,因为它和自己的收入 成正比。所以,通过市场的自愿交换和契约原则,一个人所获得的、所分配到的收入,和她对别人的贡献成正比,这就是按贡献分配原则。在当今中国,大 家之所以对某些国营企业的老总义愤填膺,是因为他们把企业搞得一塌糊涂、濒临倒闭,而自己却捞得足足的;这正好是互利性关系的反面。大家对一些官 员利用公款过着奢侈的生活十分不满,是因为他们对社会的贡献和他们的生活水平严重地不相称。大家对那些行政性垄断行业的从业人员的高收入感到很不 合理,是因为他们其实并没有什么过人的本领、并没有对社会作出什么突出的贡献,但却凭着行政力量拿着很高的收入。而对于联想的柳传志、海尔的张瑞 敏、格力的董明珠、科学家袁隆平、足球明星郝海东等人的高收入并无多少反感,因为那是他们凭自己的本事,凭对社会作出的贡献换来的。
  按贡献分配原则是互利性社会最本质、最主要、运用最普遍的分配原则,它真正体现着一个社会体从争利性关系为主导进化到了以互利性关系为主导。 而那些利用权力和行政力量来牟取高收入的行为,则是争利性关系的残留物,我们必须尽快清除那种行为。
  但是,"按贡献分配的原则"(或者说"按市场原则进行分配的原则")仍然并非一个完美的分配原则,因为它有一个固有的内在矛盾,这个内在矛盾 使得这一原则不可避免地有着一些缺陷。
  当我们说"原则"时,是指人与人的关系的规范。这里的"人"是指人的意志及其指挥下的各种活动。这就导致了两个本质特点。其一,互利性交换原 则的一个本质功能是激励性。当张三给予了李四更多更好的产品时,李四愿意并同意给张三更多的报酬;李四的目的,是通过这一举动向张三表明:我喜欢 你提供的产品,愿意用自己的钱向你换取,并希望你以后能提供更加物美价廉的产品。张三接受到李四的这一信息后,干劲倍增,就会更加努力地去生产更 加物美价廉的产品,她在无数次这样的激励下,经过不懈的脑力和体力的努力,成为了一位亿万富婆。其二,应该把人的好胜心完全纳入对他人做贡献的轨 道。每一个活生生的人在和他人进行共同的社会生活时,他的自尊心、好胜心、对平等感的欲求、对自身优越感的追求,始终处在被激活的状态。他的这些 欲念既可能使他感到兴奋、满足,也可能使他沮丧、气愤;这些欲念既是他生命的动力,也构成对他心灵的压力。一个纯粹的完美的互利性分配规范,应该 产生这样的效果:一个人尽力创造的被他人所需要的产品服务越多、越好、越便宜(或者说性价比越高),他的收入就越高,他就越被别人尊敬。他作为一 个"人",这种产品服务完全是他的体力和脑力的努力、智商和情商的付出,汇合而成的结晶;这些努力和付出都完全是在他的自由意志指挥、控制之下 的。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即使财富高出别人百倍,别人也是服气的。这样,每个人的好胜心、自尊心,对他人的贡献,和谐的人际关系,三者同时得到了 满足。
  "原则"处理的是人与人的关系,是人的意志、努力、付出、劳动,是人的活动。可是,人在现实中生产生活,是离不开物的。一个人要对他人做出贡 献,不仅是要付出人的努力,而且必须要加上一定的物质资源。人要制造出汽车,不仅是要付出人的活动,还必须有资金、铁矿石、橡胶、场地等。完全有 可能,一千人的A企业和一千人的B企业,虽然A付出的努力比B少,但因为拥有的物质资源比B好很多,所以造出的汽车比B的又多又好,对他人的贡献 比B大。
  这就是我们说的矛盾之处。"原则"只能是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但"贡献"并不只是人的产物,而是人和物结合的产物。因此,"原则"和"贡献"两 者的内涵是有差异的。可是,我们又非要把它们统一在一起,要建立"按贡献分配的原则",这种统一就先天地具有了一种内在矛盾,一种内在不和谐。
  按照"按贡献分配的原则",A企业的人就会比B企业的人收入高,可能A企业的人看到B企业的人起早贪黑、没日没夜地干,觉得好笑:你们再怎么 干,收入也不会超过我们。本来,分配原则是应该有激励性的,但现在打了一个折扣,A企业人员的积极性不如B企业,他们感到上天很厚待他们,让他们 有着雄厚的资金,而且企业的东大门就有着一座富铁矿,西大门又有着广阔的橡胶园,还用的着像B企业那样拼命吗?分配原则是应该让每个好胜的人都服 气,现在A企业每人都有小汽车,在大门口扫地的清洁工也坐上了夏利;B企业的员工都只能骑自行车,只有几位公司领导才有小车,还都是夏利的。但B 企业的人不可能服气:A有什么了不起,不就是有资金有铁矿有橡胶园吗,如果我们有他们那样的条件,一定干得比他们还好。这种不服气会导致怨气,会 或多或少地减低B的员工在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A的合作性,损害他们间的互利性。
  因此,"按贡献分配的原则"是一个不完美、不理想、不纯粹的分配原则。要让它变得完美理想纯粹,就必须把"物"的一面去掉。
  我们可以去试图把"物"的一面完全去掉,为此可以有两种做法。其一,把所有物质资源归所有社会成员共有。现在谁都知道,这不是一个好办法。一 个人的脑力体力的付出,必须和一定的物资资源进行具体的、特定的、直接的结合,才能做出有效率的贡献。在分配中只考虑一个人脑力体力的付出,不考 虑这种付出和某一特定的物资资源的结合情况,这在现实中是极难操作的。计划经济试图这样做,结果使得社会生产的效率效益很差。所以必须把全部物资 资源分别划给具体的人,让个人和某一物资资源进行特定的结合,才能产生效率效益。这是物质生产的本性所决定的。其二,如果是非要划给各个具体的 人,那么应该在一开始对每个人平均分给物资资源。可是,这很难办到。也许资金可以平均分配,但极为大量的实物性资本如何平分?如果非要平分,那不 是要进行成本巨大的评估和全民平分工作?再者,土地如何平分?肥沃程度不同的土地又如何平分?矿产如何平分?含量不同的矿产又如何平分?水利资源 如何平分?风力资源、林业资源、渔业资源、牧业资源、旅游资源,??????,如何平分?退一万步说,即使所有这些都能平分,那么也只在最开始的 一秒钟是平均状态;到了第二秒,资源占有的情况就不是平均的了。
  所以说,虽然"按贡献分配的原则"是一个不完美、不理想、不纯粹的分配原则,但我们从现实出发,仍然必须使用它。当现实和理想发生冲突时,我 们的态度应该是:立足现实;同时,努力地使现实尽量接近理想。我们必须承认、接受各种物资资源在各人之间的不同的配给情况,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做出 一定的匡正,使得我们能在分配原则上接近理想一些。也就是说,我们不能把"物"的一面完全去掉,那样虽然在分配上实现了完全正义,但却令我们的生 活受到了更大损害;我们只能把"物"的一面部分地去掉,这虽然不能在分配上完全地实现正义,但从现实性出发作综合考虑,是最优的选择。
  这就是说,在按照贡献分配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将物资资源这一因素排除出去。物资资源包括资本、土地、各种自然资源;进而言之,由于这里的 "物"是相对于"人"而言的,是相对于人的主观意志及其指挥下的活动而言的,而一个人的家庭出身和天赋则是独立于人的主观意志及其活动之外的,所 以我们也可以将一个人的家庭出身和天赋也视作一种"物"。
  那么,如何进行这种部分的排除呢?
  
  二、在资本方面,如何匡正"按贡献分配原则",如何匡正"剥削"。
  
  让我们先谈资本。
  当私营企业家(或者叫资本家)和雇员进行工资待遇的讨价还价的谈判博弈时,
  一方面,双方都有各自的"人的"能量,也就是脑力体力、智商情商。资本家能够进行管理决策方面的活动,员工能进行生产、技术、销售等方面的工 作。他们各自凭借自己所拥有的这种"人的"能量在市场上的稀缺程度进行相互间的讨价还价。假设总的劳动力有一百万人,其中二十万人有企业家的那种 管理决策能力,八十万人只有员工的能力,那么也许企业家的收入会是员工的四倍。
  可另一方面,私营企业家之所以又称为资本家,是因为他们拥有资本。资本和上述"人的"能量一样,对于工商业同样是不可或缺极为重要的生产要 素,而尤其在经济发展初期,它更是最为紧俏的生产要素。即使这一百万人拥有各种管理、决策以及生产、技术、销售等等"人的"能量,没有资本,一切 都是白搭。这时,如果在这一百万无产者中突然有五十个人从海外的亲戚那里各自获得了一百万美金的财产,然后一人开了一家公司, 那一百万人就会蜂拥扑向这五十间公司。那五十个幸运儿每天工作8小时,他们所有的雇员也是每天8小时。可能资本家更加对公司尽心尽力、更加绞尽脑汁、劳动 复杂程度更高,可最多也就比员工在"人的"能量上多付出十倍。但因为他们拥有了资本这种"物"的要素,这种十分稀缺的生产资源,所以在工资待遇的 谈判上,这五十个幸运儿坚持要拿员工工资的一百倍,员工平均月工资800元人民币,老板80000元。哪个员工不愿意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反正公司 大门外面劳动力多的是,还怕没有人来干吗?员工们对这种博弈态势看的也很清楚,他们遵从自愿契约的原则,接受了收入相差百倍的现实。
  我们通常把这种分配态势称作"剥削"(exploitation)。
  这样的分配原则不仅是不完美、不理想、不纯粹的,而且可以说是非常不完美、非常不理想、非常不纯粹的,是不好的,是令人义愤的。前面我们说 "贡献"和"原则"有着内在矛盾,那是一种"人与物的结合"和"人"的矛盾,这一矛盾在资本家对员工的"剥削"这里得到了鲜明体现。一位企业家如 果有着过人的市场眼光、非凡的决策能力、高超的管理水平,领导公司从十万元起家,历时二十年发展为资产过亿的大公司,那么真的拿员工收入的一百 倍,员工也会服气。可是一位资质平平的人,仅仅因为拥有了巨额资产,就拿员工收入的一百倍,自然让人不服。
  这种状况是无法令人满意的,可是,我们对此应该采取什么态度、什么做法、什么对策呢?
  正如我们前面所说,生产的本质特性要求我们必须将人的脑力体力的付出,和一定的物资资源进行具体的、特定的、直接的结合;不进行这样的结合, 生产就将是低效率、低效益的。资本是宝贵的生产要素,如果不明确资本收益的分配,就会造成大家对这一宝贵要素的不负责任的使用、低效率效益的使 用,在使用时抱着一种无所谓的态度,结果只能是对全体社会成员都无好处。因此,如果那一百万人团结起来,剥夺了那五十个资本家的财产,下一步怎么 办呢?前面说过,由一百万人共有或者平分给一百万人都不是办法,那么,分给最有管理决策能力的人?如何确定谁最有管理决策能力呢?给了这样的人以 后,他不是又会直接利用对资本的占有而获益吗?无论如何,要提高社会生产的效率效益,要发展经济,要提高广大人民的生活水平,就必须起码把大部分 资金分别划归到具体特定的个人,把这些资金和他们各自捆绑在一起,让他们自己享受资金使用成功带来的受益,自己承担资金使用失败带来的损失。只有 这样,他们才会对属于自己的资金尽心尽力、殚精竭虑、呕心沥血,才会把自己的脑力体力的付出和自己名下的资金做最紧密的结合,每花一分钱,都要再 三考虑、反复斟酌,而决不会拍拍脑袋就草率地做出决策。这样,每一分钱的资金,都得到了仔细慎重的生产性使用,都发挥了尽可能大的效率效益,都对 他人和社会发挥了尽可能大的效用,同时又给资产所有者本人带来收益,这不正是互利性关系的体现吗?这不是看起来很美吗?欧美等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取 得巨大的经济成就,他们的生活水平之所以能达到较高水平,马克思之所以在《共产党宣言》中说资本主义在短短一两百年时间内创造了相当于以前几千年 的物质财富,都和这样的对资金所有的制度安排有着直接的关系。
  因此,我们需要特定的个人和特定的资本的结合,我们承认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人财产和私人资本(比如上述那五十个人)。我们之所以要做这样的制 度安排,要做这样的承认和保护,固然是为了财产所有者本人的利益,但更是为了其他人的利益,因为当资本所有者有了充分的积极性对其资本进行有效的 生产性使用,有利于其他人的利益。
  所以,虽然"剥削"很不完美、很不理想、很不纯粹,令我们不易接受乃至很难接受;可我们必须从生产的现实和人性的现实出发,权衡利弊,在一定 程度上接受它。然后,对它采取一些匡正性措施。
  匡正性措施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关于资本的来源。
  如果一个资本家的资金,完全是他通过卓有成效的脑力体力劳动获取,并通过节俭积累而成,则是最接近"正义"的。因为在这时,资本这种"物"是 通过他以前"人的"能量获得的;而且他还牺牲了自己暂时的享受,以积聚资本投入再生产。所以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第七章第一节第六小 节"洛克的获取理论"中说,财产私有的好处是:财产私有制通过市场竞争,可以把资源更多地集中到能有效率效益地使用财产的人手中,使得财产所有者 精心选择投资领域,并激励他们避免浪费。(Nozick,1974)
  如果要将某一件原来共有的财产划归个人,则按照以前各人对这一共有财产的贡献情况进行分配。比如,在本企业工作时间越长者分得的财产越多。这 样,能使资金这种"物"的分配尽量和每个人"人的"能量的付出成正比。
  如果一个资本家的资金,是通过"平分"式方法获得,则也是较为接近正义的。我们前面说完全平分不可能,但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可以"平分"的。比 如把一个企业的全部资产平分给所有员工,一个村子的卖地所得平分给村民。这种"平分"方式能将"物"所导致的收入不平等有效的降低。今天当我们把 一些国有财产转为国民个人所有时,使用"平分法"可以说是最公平的,因为这样做符合我们对"公有财产"的法理定义。
  一个资本家的资本是通过以上三种方式获取的,然后他尽心尽力地进行管理决策工作,逐渐把企业做大。在这个过程中,虽然他仍然有着利用对资本的 占有获得利润的较大份额的一面,有着"剥削"的一面,但他的行为相对容易地被社会所接受。对于以上三种方式,社会也不必再作匡正。也许社会还应该 在资本的原初划分上推广这三种方式。
  如果一个资本家的资本,是通过继承而来,这就完全有可能,虽然他本人资质平平,但只因为继承了大量遗产就可以投资办厂,就可以获得较高收入。 也就是说,他可以单单凭借比别人拥有较多的"物"就可以获得比别人高的收入。对此,社会可以通过遗产税进行调节,调节的目的是为了降低"物"的不 同占有情况对各人收入状况的影响。当然这种调节不能很大,否则会较大地降低人们精心使用资金的积极性:既然我死后财产大都要上交国家,现在我也没 必要那么尽力地赚钱和积累。
  如果一个资本家的资金,是通过掠夺、强占、欺骗等方式获得的,则明显不正义。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这种方式进行了强烈谴责。这种谴责在任 何时代、任何社会,都不会失去其正义的光芒。在"所谓原始积累"这一著名篇章中,马克思列举了大量事实,说明那些第一批资本家在进行资本积累时, 是如何地坏事做尽、恶事做绝。最著名的当然是圈地运动。在圈地运动之前,英国农民们还能使用公地,使用一些草地,还有一小块自己的土地。但圈地运 动使他们丧失了这一切,而地主贵族则占有了大量土地。关键在于,这种占有完全是通过权力、暴力实现的,是强占和掠夺,是典型的争利性行为,恰恰是 互利性行为的对立面。事实上,正如约翰?罗莫所说,在西方近代之初,土地迅速地集中到少数人手里,而这通常都是通过暴力强占和政治权力的掠夺而形 成的。马克思还例举了原始积累中其他的一些罪恶行径:资本家们发起殖民掠夺和垄断性的殖民贸易,极力搜刮殖民地的财富;资本家和政府勾结,垄断性 地购买政府发行的回报丰厚的国债,而政府则用向全体国民征收的赋税进行偿还;大量使用童工生产,进行奴隶贸易,等等。
  如果一个资本家的资金,是通过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偷税漏税等而来,同样是不正义的。这也是当今中国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对于以上两种方式,社会当然应该采取措施进行打击、制裁和处罚,而不能承认由此而得来的资本的合法性。我们需要特定的个人和特定的资本的结 合,我们承认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人财产,因为这样的制度安排是分工协作的互利性社会正常运转的基本保证。但我们决不能允许掠夺、强占、欺骗,允许 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偷税漏税。对以前发生的这些行为我们要追究,对现在发生的更要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严厉惩处。我们不能因为可能有很多财产是 通过这些不道德行为获取的,所以就不愿一般性地宣布私有财产的合法性;也不能因为一般性地宣布了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就放弃了对以前发生的这些不道 德行为的追究。
  第二个方面是关于资本的收益。
  产权由各个个人所有是市场经济正常有效运转的前提条件,因此,要对资本的所有进行分配方面的匡正,就不能在市场经济规则体系之内进行。必须另 外想办法。最常见的就是通过工会。工会完全是工人自己的组织,目的是保护和扩展雇员的权益。当劳资双方就雇员工资待遇进行谈判时,握有"资本"这 种生产必需的紧俏资源是资方的王牌,而拥有工会这种组织性力量则是雇员们手中的王牌。雇员们如果一个个地去和握有大量资本的企业家谈判,大都处于 劣势;可是如果雇员们能紧密团结起来,同声气、共进退,资方就一定要忌惮三分。这样雇员们就可以获得较好的工资待遇、劳动福利、工作条件等等。另 外,国家可以通过制定维护雇员权益的法律,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雇员们的权益,降低资本家通过对资本的占有而获取利益的程度。
  更重要的,国家通过实施累进税率,通过加大二次分配的力度,来对按市场原则分配的方式进行一定的匡正。
  
  三、在其他方面,如何匡正"按贡献分配原则"
  
  第一,在人的家庭背景方面。
  人要做出对他人、对社会的贡献,除了付出努力之外,她的能力也很重要。一个不懂计算机的人在电脑旁忙一天,也做不出一点贡献。能力是指一个人 的知识、技能,而这些是需要学习和培养的。这里就有了差别。两个人分别出身于不同的家庭,在幼儿和少儿时期,在他们还没有能力、没有意识为社会做 贡献以获得较高收入的时候,他们受到了不同的家庭待遇。张三的父母因为收入较高,所以花钱让他读贵族小学、重点中学,虽然考取的大学只是三流,但 本科毕业后就出钱让他到英国读工商硕士,回国后在一间很好的公司谋得了一个很好的职位。李四的父母因为收入很低,而且他的哥哥已经在读大学,家里 正举债度日,所以李四初中一毕业,父母就不再供他读书了。李四由此严重缺乏为社会做贡献的能力,只能在张三的公司做清洁工。相对于他们俩的主观意 志而言,他俩所处的不同家庭就是外在的"物"。即使他俩为社会做贡献的主观意愿的强烈程度是相同的,但因为所处家庭这种"物"的先天性不同,他俩 对社会的贡献就有了很大不同,两人所分配到的收入也就有了很大不同。所以罗尔斯在《正义论》第一章第二节"正义的主题"中说:任何社会都包含了不 同的社会位置,每个成员在一出生时就落到了某一位置上(根据其父母是谁),因此每个成员在起点上就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不是源自他们的才能不 同、贡献不同,它是每个人都必须接受的客观存在。这是正义原则要解决的首要问题(Rawls,1971)。
  李四会对张三比自己优越得多的生活状况心服口服吗?我看未必。但是,我们又无法消除家庭差别,消除不同家庭对孩子教育状况和能力培养的影响; 为了大家能很好地合作,我们必须接受家庭差别这一社会安排,否则社会连正常运转都不可能,谈何合作?但是家庭差别又的确会造成人际关系的某种紧 张,这种紧张对人们的相互合作同样也是一种不大不小的负面因素。在这样的两难处境中,我们的对策也仍然只能是:承认家庭差别,但在一定程度上做出 匡正。
  这种匡正的根本点就是将教育资源尽量平等化,从而有效降低不同家庭背景这种"物"的因素对分配的影响。在当今中国的城市里,这一点是做得不错 的(当然也存在一些问题)。政府现在对所有小学所分配的资源大致相同,孩子们就近上学,平等化较强。虽然到了中学有了重点与非重点之分,可基本上 是通过考试来选拔的,而不是价高者得。这方面问题集中在农村和城市之间的不平等。虽然城乡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但城市学校的师资、设施和投入都 比农村好很多,再加上本来城市居民的收入就比农民高,所以城市儿童所受教育和得到的能力的培养,在总体上高出农村孩子很多。这一代城乡差距已经很 大,加上投入的教育资源又有很大不同,使人看不到到了下一代这种差距会有缩小的趋势。今天中国城市化进程方兴未艾,大量农村青年进城工作。虽然在 同一个城市里工作生活,但80%以上的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白领岗位等都是生长在城市的国民在做,而一线生产工人、建筑工人、清洁工、餐馆服务 员、洗脚洗头服务员、搬运工等,则大都是来自农村的国民在做,因为他们教育程度低,对社会做贡献的能力低。可他们对这样的收入差距是不会心悦诚服 的,因为这不是因为他们主观上不努力,而仅仅是因为他们不巧投胎到了农家。
  在十几年之前,城市居民不必太理会农村居民的感受,那时城乡之间来往很少,经济关系简单,也没什么农民进城打工。可现在,城乡之间在经济、劳 动及各种生产生活上的联系日渐紧密,来往、流动与融合不断增强。当大家在一起进行分工协作的生产生活时,我们不能再对农村居民以及城市中来自农村 的国民的怨气视而不见。我们必须采取措施,在教育资源的分配上对他们尽量做到一视同仁,从而尽量减少家庭出身对他们能力培养的影响。
  第二,在自然资源的划归方面。
  如前所述,我们在谈"物"的因素对分配原则的干扰时,我们对"物"的定义是:独立于人的主观意志、主观意愿、生命活动之外,而又是对社会做出 生产性贡献的必要元素的资源。显然,自然资源也属此列。
  两个相邻的省份,一个有着大量的石油资源一个没有,就会直接造成两省收入的差距,单从"原则"上讲,这也是不公平的。但我们难以纠正。人总是 和一定的自然资源、自然环境有着特定的结合,这是人的现实存在方式,如果我们非要按照"正义"的原则对人的生活做出新的安排,很可能会更大地伤害 人们的生活。可是,难以纠正不等于不能纠正,我们仍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采取措施,使得上述"正义"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石油储量大的省份应该相对 多交税收,应该把工作岗位向其他省份的居民开放,应该对外来人口在社会生活的待遇上一视同仁,等等。这个石油大省之所以这样做,不仅是为了服从 "原则",更是为了和一国之内的其他国民和谐相处,精诚团结。并不是说你有了石油就什么都有了。你的粮食、蔬菜、水果、水资源、生产用原材料、高 等教育、文化、娱乐,等等,都会依靠其他省份;你如果想完全获得石油带来的天然受益,其他省份的居民自然会对你有意见,有情绪:你并没有付出多少 主观努力,仅仅因为拥有了大量石油储藏就收入那么高。这种情绪会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表现出来。互利性原则是以人的心理本性为基础,以求在某一社会 事项上使人们达成心悦诚服的共识,从而使得大家能更好地合作。这个石油大省如果能自觉地做出更符合"正义"的调整,就能和其他省份建立更好的关 系,进行更好的合作,实现共赢。
  第三,在人的天赋方面。
  按照上述我们对"物"的定义,人的天赋同样是"物"。有的人天生聪颖,智商很高,比如一些数学神童、围棋天才,比如中国科技大学少年班的一些 少年;有的人则智商较低,甚至四、五岁还不会说话。有的人天生体格强健,有的人则天生残疾。有的人天生丽质,有的人相貌丑陋。这些都不是主体本人 的主观意志、主观意愿所能决定的,但又实实在在地对每个人的命运有着很大的影响。
  我们说,"原则""正义"处理的是、而且仅仅是各个具有主观意志主观意愿的人的关系,"原则""正义"本身就是人的主观意志的活动,它们所要 调整的,也只是各个主体的主观意志和主观意愿。现在如果把人的"天赋"放进分配"原则",放进分配"正义",原则和正义就变得不纯粹了,所以罗尔 斯在《正义论》中主张,在分配原则中摒除这些天赋的、运气的因素。罗尔斯这是从"纯粹正义"的层次出发来这样说的,它虽然有着撼动人心的道德力 量,但毕竟离我们的现实距离太大,它太超现实了,因而也就太不现实了。可反过来说,如果一种"原则""正义"不是超现实的,它也就不成其为"原 则""正义"了。要求生活的前进是人的本性,"原则""正义"正是这种前进性的体现。当一种"原则""正义"被全社会接受奉行后,它对每个个人偏 离这一原则的机会主义行为就是一种进步;当一种"原则""正义"已被全社会接受了10%时,这就表明该社会体向前进步了10%。没有了"原则"和 "正义",社会就失去了前进的方向,甚至会丧失掉已经取得的文明进步的成果。从这个意义上说,正因为罗尔斯的上述主张太超现实了、太不现实了,才 有了意义。
  当我们在人的天赋这一问题上有了这一意识后,大家就应该对那些天赋条件较差者抱有更多的尊敬,应该有意识地采取措施减轻他们在天赋上的劣势。 我们不会指望非要让大家在天赋上起点一致,那是不现实的。有人说姚明的技术和训练的投入程度,和很多篮球运动员差不多,但就因为他比其他运动员高 出一、二十厘米,所以在收入上就可以高出一、二十倍,可以一年收入超过一亿人民币;而他之所以能长得那么高,不过是因为他的父母同时都高,都是以 前国家队的中锋。这看起来不那么公平。但我们无法消除这种不公平,因为姚明的努力是和他的天赋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我们无法将两者分开,说姚明的贡 献百分之多少是他努力的结果,百分之多少是他天赋的结果。但就全社会而言,我们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由社会采取措施,去缩小天赋所带来的分配结果 上的差别。这样做的目的,是使广大社会成员们都全力以赴地努力发挥自己的利他性力量,并且使得分配结果能在更大程度上和各人的努力程度成正比。
  以上我们分析了资本、自然资源、家庭、天赋这四种"物"对"按贡献分配原则"的影响。任何人要想做出对他人的贡献,并以此换回物质和精神的回 报,都必须把自己的努力和这四种"物"做某种特定的结合,所以社会也就必须把这四种"物"划分给各个个人,这是保障社会经济建设不断发展的必要的 社会制度安排。但这样的制度安排并不是完美"正义"的,所以要另外制定一些社会规范,以做出一定的匡正。
  也许我们可以把这种情况和民主政制相比。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是民主政制的最根本原则,我们必须坚持这一点;但这个原则可能会导致一些弊端;我们 应该坚持这个原则的根本性,但又通过一些方式去尽量避免产生弊端——比如在投票前充分讨论,比如在投票时多考虑少数者的观点和意愿,比如在一项法 律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制定出来后关注其产生的社会效应,如果发现有某种弊端就要进行修改甚至废除。同样,我们坚持把"按贡献分配原则"作为最主 要、运用最普遍的分配原则,但它也会产生一些弊端,所以我们也要采取一些方式去加以纠正。
  
  四、社会调节性分配原则
  
  张三李四两人,依照"按贡献分配原则"张三的收入是李四的三倍,而且已经对上述四种"物"的因素做了匡正,张三的较高收入基本上就是他主观努 力的成果。如果这样,李四还有没有理据要求张三拿出一定的收入分配给自己?
  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第七章第一节第三小节"自由如何搅乱模式"中讲述过一个著名的例子。他说,篮球明星张伯伦的比赛,会有比如 二万人去看,张伯伦可以从每张门票中获得25美分的收入,打一场球就可以获得5000美元。除了和其他国民一样交税率相同的个人所得税之外,社会 还有什么权利要求他拿出更多的钱分给其他社会成员呢?他认为社会是没有、或者说是不应该有权利去做这种要求的。他说,一个人要合法获得某一收入, 就只能是通过和其他人的自愿交换而得到;社会的分配只能是一对一对的人进行自觉自愿的交换,除此之外不应再有其他形式的分配原则。 (Nozick,1974)
  可是,社会生活的很多因素,都促使人们要做出一些其他形式的分配。当财富按照财产私有、自愿交换、市场竞争等这样一些完全的市场原则进行分配 时,一定会出现各人在财产拥有上的不同一状态。其实财产私有自愿交换市场竞争等社会规范并无天然的正当性,人们是出于更好地满足各人利益的某些考 虑才奉行接受这些规范的;同样,人们出于更好地满足各人利益的其他考虑,会采取另外一些分配方面的规范。比如,我们前面谈的对平等的考虑、对 "物"的因素的调节。另外还有:如果某些人通过完全的市场原则积聚了巨额财富,就可能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占据控制性地位,产生某种"滚雪球效 应",给其他人的发展竞争带来很大困难,从而压缩了广大普通百姓的权益;就可能在某一生产领域造成垄断,从而抑止了自由竞争;就可能造成较大的社 会鸿沟,巨富者产生傲慢之情并轻视较穷者,较穷者产生挫败之感并反感巨富者;就可能造成一些人失去工作陷入困顿并缺乏生活保障;会有一些儿童因为 家庭贫穷而营养不良,会有一些人因为收入低下而无钱治病。而且这一切都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因此,人们必须要采取一些措施,对完全的市场原则在分 配上做出一些调节。
  回到上面张伯伦的例子。当张伯伦一场球下来从球迷自愿支付的票房收入中拿到了5000美元后,那二万球迷,或者是其他没有去看球的全体一亿社 会成员,有权利要求张伯伦拿出1000美元作为公共财富吗?我们应该看到,一个社会体的所有成员(比如一亿人)是一个在生产生活上密切结合的整 体,既然在生产生活中所有人是结合在一起的,那就要有适用并运用于所有国民的规范,这种规范是对所有人的生产生活的一种统一安排,而且这种规范必 须获得所有社会成员的认可和接受,是他们所有人的共识。因此,一方面,当那二万球迷买票看球并给予张伯伦5000美元时,不仅是二万球迷同意并愿 意这样做,而且其他的一亿国民虽然不看球,也同意并支持张伯伦通过这种方式拥有那5000美元。这一亿人都同意,在我们共同的生产生活当中,应该 在很大程度上实行市场原则;而张伯伦的这5000美元,正是通过市场原则获得的,所以自然应该得到所有人的支持,不管这个人是不是球迷。因此,张 伯伦获得5000美元的正当性,是来自于一亿国民的同意而不是什么天理或者自然正义。可另一方面,这一亿人(包括那二万球迷),会出于我们在上一 个自然段中谈到的考虑,对这5000美元做一些调节性分配。全体国民可以达成共识给予并保护张伯伦的那从市场原则获得的5000美元,也可以达成 共识对那5000美元做一些调节性分配。这两方面都是国民们的共识,因而也就具有同样的正当性。作为张伯伦或者诺齐克来说,他们不能只承认市场原 则而不承认其他。在实际的互利性生产生活中,市场原则(财产明确地归各个个人所有,自愿契约,自由竞争等)是基础性的规范、最主要的规范,同时, 有一些其他的规范对它做一些调节。注意,这里对市场原则进行调节的规范,不能来自于一个垄断性政治力量的意愿意志,那会是对互利性关系的破坏。这 种调节性规范,必须来自于广大民意,这种民意经过充分的相互讨论而形成,并只能通过民主体制表达出来。
  诺齐克把上述调节性分配规范称作"类型式原则"(Patterned Principle),他认为"类型式原则"是对人们之间自愿交换活动的干预,使得人们不再愿意去进行一些他们本来愿意进行的交换和契约活动。而且一些人 的收入(比如张伯伦的)本来完全是别人(球迷)自愿给他的,现在却被社会强行拿走,这是对人的所有权的漠视。如果把他的这番话看作是对这种社会现 象的客观描述,是没有错的,那确实是一种"干预"和"拿走"。可是如果把他的这番话看作是一种否定性的价值评价,则是大可商榷。市场原则固然应该 被奉行,但也不是一点都不能被干预。人的财产权固然应该受保护,但也不是一点都不能被制约。正如瓦德朗在《个人财产权》中所说:有权拥有自己的财 产,并不等于:有权完全地自我决定如何转让、出售、给予、得到和失去(Waldron,1988)。权利的安排完全可以、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应该是 多元的,而权利安排的多元复合就是社会规范的多元复合;之所以要做这样的多元复合的安排,是因为社会生活是多元复合的,人的需求也是多元复合的, 人们相互间的博弈内容也是多元复合的。人的社会生活的多元复合性对社会规范的设计和安排提出了要求,社会规范的多元复合性正是对这种要求的回应和 满足。因此,我们不能把个人财产权看成一个单一性概念,它是社会规范网络中的一个多面结晶体。
  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第七章第一节第五小节"再分配与财产权利"中说(大意),一个人愿意勤奋工作,别人都下班回家了他还在办公 室里主动加班。像NBA的总裁斯特恩几乎是每天睁开眼睛就工作,直到晚上睡觉。有的人则是整天游手好闲,白天逛商店晚上晒月亮。结果却是前者要多 交税收补贴后者,这样公平吗(Nozick,1974)?对这个问题我们也许应这样看,高收入者固然有其超过常人的勤奋努力的一面,可是他们要获 得种种成果毕竟离不开其他社会成员的合作,因此必须考虑其他社会成员的心态和感受,从自己的高收入中多拿一些出来也合情合理。低收入者中也确实有 一些是好吃懒做之人,但大部分低收入者并非不想工作或不想努力工作,只是因为种种原因使得他们失去工作或只能从事低薪工作。社会使用调节性分配方 式给他们一定的补助,也应是公平的题中之意。当然,诺齐克上述这番话是有道理的,他提醒我们:调节性分配运用得过多,会降低人们工作的积极性,鼓 励懒惰,所以一定要适可而止,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了市场原则的基础性和主导性。否则张伯伦一气之下不好好打球了,大家也就看不到精彩的比赛了。
  诺齐克又说,如果一个像张伯伦那样的人从市场上获得了5000元,但社会规定他必须交出其中的1000元,这就意味着张伯伦并非那5000元 的唯一主人,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对那5000元拥有索取权,而不必理会张伯伦是否愿意。这实际上是某种公有制。所以诺齐克认为,这实际上是在实行社 会主义。诺齐克说的这些,的确是事实,今天的欧美国家的确在某种程度上是公有制,的确是在实行某种程度的社会主义,可是,这有什么不好吗?诺齐克 和哈耶克一样,都是传统资本主义价值观的坚信者,听到"公有制""社会主义"都会本能地跳起来。但他们的观点在今天的西方国家,因为其片面性而变 得不合时宜了。诺齐克说,如果有两个条件相同的国家,一个实行调节性分配原则另一个不实行,那么高收入者们一定会移民离开前者去到后者。他的这一 判断并不一定准确,不实行调节性分配原则的国家看起来对高收入者们挺好,可是其他国民会对高收入者们有意见、有看法、有反感、有情绪,广大国民对 高收入者们的这种负面态度会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表达表现出来,使得高收入者们利益受损。可能还不如明确建立起调节性分配规范,化解释放广大国民对 高收入者们的负面情绪,使得大家关系更加和谐。
  诺齐克虽然批评"类型式分配",可是也认为:这种分配原则还是有好处的,那就是可以在国民间培养一种兄弟般情谊。诺齐克在这里可谓切中要害。 人与人之间如果是自愿的合作的交换性契约关系,当然好过相互间用暴力争夺利益的关系。可是,虽然契约关系使得人们相互尊重相互合作,但人们之间仍 然是冷漠的,是互视为工具的。如果在交换性契约关系的基础上,再加上一些人性化的调节性原则,就能在人际间培养出某种兄弟般的、家庭式的关系,那 不是更好?当然,我们能够普遍地实行交换性契约关系,但永远也不可能普遍地实行兄弟般关系,"四海之内皆兄弟"会永远只是个理想。可如果能在一定 程度上在社会成员之间实现这一理想,不也很好?
  
  五、按基本生活需要分配的原则
  
  我们从以下两个层面来分析这个原则。
  第一,这一分配原则的实施,在社会历史现象的总体中只是一种部分情况;但这一情况在社会历史现象的总体中所占比例则在不断上升。
  在当今世界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对所有国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比如美国的一个三口之家如果没有任何收入来源,则可以从政府那里每月拿到 大概800美元;香港的这个标准是一千多港币;中国城市是二、三百元人民币,而农村则以每家拥有的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这些大家都已看成是自然 而然、习以为常,但这种制度背后的道理,仍然值得谈一谈。现在在公共汽车上,有时候老人、孕妇上车,并没有人给他们让座:先来后到嘛,你虽然年老 体衰或者肚大不便,和我有什么关系?你又不是我的亲戚邻居朋友同事同学老乡,我根本就不认识你,我为什么要牺牲自己的权益?同样,让有收入者每月 拿出一定的钱给那些无收入者,有什么理由?
  拉法尔在《人的权利,旧的和新的》一文中指出:如果一个人不能进行作为人的基本活动,如果一个人因为基本的生命需要不能得到满足而不能作为一 个人生活下去,他自己又没有能力来满足自己生命的基本需要;这时,他就有权利要求别人提供条件,来满足自己的这些基本需要。 (Raphael,1967)。
  如何理解拉法尔的这段话?一个无法维持自己生存的人在什么意义上"有权利" 要求别人提供条件来满足自己的基本生存需要?
  当一个衣食无忧的人面对一个吃了上顿不清楚下顿在哪里的人,她可能会好心地拿出一元钱或者十元钱,但她也可能一分钱不掏:关我什么事?所有的 善举都是令人感动、令人赞叹的,但不一定是被社会规范所规定,是必须要做的。可是当拉法尔说那些吃不饱饭的穷人"有权利"得到别人的资助时,上述 这个"她"就必须掏钱,这和好心不好心没有关系,心肠好会掏钱,心肠冷漠同样要掏钱。她必须掏钱,否则其他人会采取强制行动,对她进行处罚,因为 她违反了社会规范。
  一个人自愿掏腰包对贫苦之人进行慈善行为是一种社会关系状态,贫苦之人"有权利"要求收入好的人必须掏腰包给自己钱是另一种社会关系状态。拉 法尔呼吁建立后一种关系状态。对他的这种呼吁,有人赞成有人不赞成。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之中,拉法尔的这种呼吁在某些人中得到了实现,在另一些人群 中则没有实现。一位国家公务员如果得了重病或慢性病,不必上街乞讨,他会得到基本的治病费用,也就是说,他"有权利"获得费用治疗。但一位农村居 民如果得了同样的病,就很可能得不到这样的费用,今天很多农民得了病都是没有钱治的,也就是说,农民还"没有权利"获得费用去治疗,他只能向亲朋 好友东挪西借,或者到城里的大街上向路人乞讨,把希望寄托在别人的发善心上。美国人自己倒是挺相互关心的,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基本的医疗保 障,生小孩住院基本是免费的。但是,别的穷国有成千上万的人得了重病没钱去治,美国是不会从联邦财政中拿出款项去帮别国的人治病的,一些慈善机构 会从美国人中募集款项支援他国病人,盖茨等人也捐出过(现在还在捐)巨额善款治疗他国病人,但这都不意味着他国百姓"有权利"向美国人要求拨款。 美国人(中国人也一样)并没有责任和义务去帮助非洲一些生活悲惨的人。因此,某些贫苦之人向另一些生活境况较好的人"有权利"索要基本生活生存 费,只是实际存在的人际关系模式中的一种。这种关系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所以说,如果我们作一个客观的分析,就知道:再穷的人都能依靠社会规范来获得收入维持生存这种社会现象,在社会现象的总体中,是一种部分情 况。这一情况在社会现象的总体中所占比例,是随着生产的发展、分工合作的工商业的发展、人们互利性关系的逐渐加强,而不断提高的。这是一种客观的 已经发生而且还在继续发生的社会历史事实。那么,为什么会有这样一种演化轨迹和演化趋势呢?
  第二,为什么会有这样一种演化轨迹和演化趋势。
  人就其自然性来说,其行为举止的最主要动因是要满足自身需要。她只有在和他人的社会交往和共同生活中才会产生出对他人利益意愿的知晓、理解、 同情、关心乃至付出。对于每一个人来说,这种关心他人的意识和行动,其绝对量会随着人们社会生活的深入而增加;但和关心自己的意识和行动相比,从 总体上说,始终是处于第二位的,虽然不排除会时有特例出现。对生活无着、有病而不得治的他人的关心乃至付出,当然就属于这种关心他人的意识和行 为。
  一个人所具有的关心他人的意识和行为,有着一系列程度不同的状况,其中有两个不同的程度:第一个是,当别人行使某一行为以满足自身利益时,自 己不予阻碍,哪怕这样会令自己的利益受损。比如同意乞丐可以在城市的繁华大街上行乞,虽然自己见到他们褴褛的衣衫、肮脏的面容会产生不快的情绪。 第二个是,当别人已经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时,自己付出劳动、金钱等,去直接满足对方的需求,比如同意给所有因为被征地又得不 到合理补偿从而生活无着的人、所有家中有重病号的人、所有年老体弱劳动能力低下而没有收入的人,不论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一律用国民交纳的税 收发给基本生活费。这两个程度相比较,显然是第二个对别人的关心更强、愿意付出的更多。
  如果这两种程度不同的利他性意识分别成为了一个社会体的普遍意识,成为了人们的共识,那就会成为两种社会规范。在西方政治哲学中,上述第一个 程度及其规范,就是我们前面分析过的伯林式自由。比如,在这种利他性社会意识及其规范之下,乞丐就有了在繁华大街上行乞的消极自由,他人对此不得 干预。而在这个规范范围之内,乞丐完全有权决定自己的行为:是天天都到这个繁华大街上行乞呢还是下雨下雪天就不来了呢?每天行乞10小时还是8小 时呢?这些都由这位乞丐自己决定,这叫做"伯林式积极自由"。而上述第二个程度及其规范,则被称作"福利式积极自由"。
  在欧美社会进入现代社会的前期,大家所讨论的自由基本上是伯林式的,也就是我们应如何用社会规范来划定一个个圈子,在这一个个圈子里面,每个 主体都有伯林式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这一个个圈子就是一个个主体的权利。比如每个人都有她的生命权、财产权等法律权利,不受他人尤其是权势者的 干预和破坏。在这以前,不论是西方的国王贵族还是中国的皇帝官员,都是不停地利用自身强大的争利性力量来挤压国民利益,如果伯林式自由作为一种社 会规范得以在社会中建立,就是对这种挤压的坚决阻止。随着西方互利性社会关系的发展,伯林式自由这种规范已经深入人心,成为了人们心中的自然之 理。可是,人们又发现了另一个问题:对于那些没有财产、没有住房甚至没有收入来维持生活的人来说,伯林式自由并没有什么意义。伯林式自由说:一个 人如何运用他的财产,想对哪个领域投资,政府无法干预;可是如果一个人根本就没有财产,他要这个规范性自由就没什么意义。伯林式自由说,一个人的 屋子风能进、雨能进,但是国王不能进;可是如果一个人连房屋都没有,他要这个规范性自由也没什么意义。伯林式自由说,一个人拥有在大街上随意走动 的自由,他人不得干预;可是如果一个人病得躺在床上,他更需要的是有钱去买药而不是去大街上散步。这些不幸的人因为主客观的种种原因,做不出什么 对他人的贡献,所以不能换回面包大米住房以及治病的钱;对于他们,其他社会成员怎么办?现在这些贫苦之人希望社会其他成员能对他们具有上述第二种 程度的意识,能为他们提供"福利式积极自由",他们的这一愿望能实现吗?
  显然,社会其他成员不会仅仅因为看到这些人在贫困线上挣扎就会具有上述第二种利他性意识。这是一种利他性程度很高的意识,它是对人的天生的自 利性的更大超越;只有在一系列条件具备后,人才会有比较强烈的关心他人的意识及其行为。这些条件包括:其一,如果那个他人和自己的生活联系越紧, 或者自己越是充分意识到那个他人痛苦的存在,这种意识及其相关的行动就会越强,这就是休谟在《人性论》中所说的人的同情心。其二,如果那个他人的 境况好坏和自己的利益密切相关,这种意识就会越强,这是出于自利目的的利他意识和行为。其三,如果自己的基本生活已经较好,采取关心他人的行为的 可能性就越大。其四,关心他人的行为如果对自己的付出要求越低,自己作出这样的举动的可能性就越大。
  当一个人或者一个社会体的大多数人都同意给所有基本生活和生存无法保证的人提供必要的条件,这时他们可能去想上述四个因素中的某个,也可能不 去想。可是不论是以明确意识的形式还是以潜意识的形式,那四个因素(完全还可能有其他重要因素),都在起作用。
  这种做法是出于人天生的同情心。当人们的生活如果还是像一千年前,就像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所说,交往范围仅限于一个个村庄,那么人的同情 心只会施于本村的苦命人,一个自幼失去双亲的孤儿会得到全村人的怜悯和照顾。可是,在交往和信息发达的今天,一个千里之外的病童的不幸都可能通过 电视报纸互联网,牵动着我们的心。
  这种做法是出于互利性的需要。并不是每个人都有很强的同情心,但即使是出于自利的需要,也应该建立这种"福利式积极自由"。让最贫苦的人的基 本生活都有了保障,也就维护了他们对社会的认同感,一个人在自己最困难的时候得到了社会的关怀,他也会对社会怀有善意。反之,如果社会对他们的死 活不管不顾,他们很可能就会产生对社会的对立情绪,会漠视甚至敌视其他社会成员。再者,这样也可以使全体社会成员都吃下一颗定心丸。谁都有可能失 业,都可能一贫如洗;最低生活保障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只要是本国国民,一旦生计难以维持,社会就会提供安全网,使其能维持温饱。这样每个人都有了 安全感,而在马斯洛看来,安全感是人的最基本需求。有了安全感,才有可能对社会有归依感,社会才有向心力、团结力,才有可能进行更好更有效的合 作。广州的政协主席陈开枝一直在做帮助广西贫困山区人民的慈善工作,他从广东等地运用自己的影响力筹集善款,去改善广西那些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和 教育状况。他说,那些生活好的人即使舍不得拿钱出来做善事,就是从自利的角度出发,也应该去帮助那些陷于贫困的人。如果有一批人温饱都得不到保 障,他们就可能为了生计而作出一些极端的事情,社会就不得稳定,这样不是对谁都没有好处吗?因此,在一个共同生活的社会体中,大家互相扶持,给每 一个生活出于困境的人伸出援手,是一种利人利己的举动。
  这种做法并没有对人性提出过高的要求。的确,如果大家的生活水平都很低,大家都勉强糊口,要求那些生活稍好的人自愿拿出一些收入给最贫穷的 人,难度是比较大的。可是,今天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已有了充分的能力来保障每个国民的生存,从总的社会财富中拿出一定的量救济生活最苦 者,并不会给广大社会成员的生活带来较大影响,问题只是在于如何对社会资金的使用作出更为合理妥当的安排。也许一些车流量很小的高速公路应该缓 建,类似磁悬浮那样的投资巨大的"观光项目"应该少建,占地广阔费用高昂的高尔夫球场更应该停建。这样就可以有更多资金给予贫困人口,就可以使城 市中的乞丐数量减少,可以使很多农民不至于无钱治病。
  今天的中国正在进行福利保障制度的建设,还有很多人尚没有得到这种基本保障,而全世界更有太多人衣食无着、无钱看病。每个人都有同情心,可每 个人的同情心又都是有限的。但随着人们之间的交往和共同生活的广度和密度越来越大、随着总体生活水平的提高、随着人们互利性关系的加强,福利保障 制度的覆盖面会越来越大。也许五百年之后,地球村真的成了现实,一个由联合国行使的保障每个人基本生活的福利制度真的覆盖了所有的地球人。
  
  参考文献:
  1.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9月第一版,181~182页,166~167 页,174~175页。
  2.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正文,第2页。
  3.Jeremy Waldron, , Copyright ? 1988 b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4.D.D.Raphael, , from Political Theory and the Rights of Man, D.D.Raphael,ed.,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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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社群主义关于社会平等和社会正义的论述,对人类关系模式的多样性与社会正义原则适用范围、以社会物品多样性为基础的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和复合平等观进行了 系统的理论分析。它将正义问题的哲学分析与社会政策联系起来,不仅深化了对分配正义的认识,为当代社会分配的复杂性和可能的对策思考,提供了有重 要思想价值和现实意义的论证。对我们澄清以社会福利的实施为目的的社会政策研究中存在的价值观与方法论问题,也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关 键 词 共同善 分配正义 社群主义 社会政策
  
  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是20世纪80年代在批评新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基础上兴起的一股社会政治思潮。它针对过度原子 化的个人主义思潮及其对人类社会的消蚀作用带来的破坏,重新探讨公民人文主义{1}即积极自由的价值观,试图通过恢复西方社会古老的共同体传统来 克服新自由主义所鼓吹的个人主义倾向和道德利己主义。作为一种社会理论,社群主义也是对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日益高涨的全球化浪潮的回应。它通过 阐述共同体的政治与文化价值来倡导社会的平等和公正,并用社群(community)和地方性力量来抗衡"全球化这个政治与经济进程纠缠在一起的 网络" 正在制造的"越来越大的不平等"{2}。在关于社会的平等和正义的阐述中,社群主义表达了大量对社会政策的发展有直接的和重要启发意义的社会福利思想。其 中米勒从人类关系模式的多样性对社会正义原则适用范围的分析与规范,沃尔泽根据社会物品的多样性提出的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和复合平等观,为当代社 会分配的复杂性和可能的对策思考,提供了有重要思想价值和现实可能意义的哲学论证。
  
  一
  
  作为一种政治哲学,在与新自由主义的论战中,社群主义围绕共同善的理念讨论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阐述了它的国家理论,提出了公共利益优 先于个人权利的主张。这种政治理论也被称为公益政治学{3}。
  社群主义的公益理论是围绕着个人与社群的关系展开的。在与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的论战过程中,社群主义者指出,罗尔斯认为,"自我 (self)"是一个个人占有性概念,自我作为一个"占有的主体"{4},它将自身所具有的各种属性和目的看作是自己先天固有的。因而,自我优先 于目的和价值,个人权利优先于"善(good)"。对此,社群主义提出了相反的看法,他们认为,自我不是个人占有性的概念,而是社会占有性的。在 本体论的意义上,"我们首先是一种社会生物,汲汲于在世俗中实现某种生活形式。{5}"社会纽带不仅是一个情感问题,更是一种具有本体特质的构成 性力量。
  按照这种社会本体论的观点,社群主义认为,在自我与社群关系上,社群构成性地决定自我,并决定了个人总是过着社群的生活。而在社会的权利关系 上,他们提出了目的和价值优先于自我,"善(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权利的主张,与新自由主义展开了一场"公益"对"权利"的思想大论战。在这场 大论战中,社群主义提出了放弃"权利政治学",建立"公益政治学"的行动口号,亮出了公共利益优先与个人权利的哲学旗帜,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 独霸西方意识形态和社会福利与政策论域的新自由主义提出了根本的挑战。
  新自由主义关于权利优先于善的观点,从福利哲学的层面看,表达了这样一种社会福利观:个人权利看作是实现社会福利的前提。只有在个人充分享有 自由选择权的条件下,他才会对自己的生活承担起责任。"一个理性的人永远愿意被给予更多的选择机会"{6},而不是单纯地依靠社会福利。与此相 反,社群主义认为,善优先于权利,并通过对公共利益的首要性的论述,阐释了"共同善"的社会福利思想。麦金太尔指出,善是人类生活的最高目的;人 作为一个种类所追求的目标是过幸福的生活,而善所表达的就是人的全部生活中最好的生活。然而,要能够过最好的生活或实现善,必须靠人的共同努力, 遵循一定的实践价值观。这种实践价值观就是德性。而所谓德性则"是一种获得性人类品质,这种德性的拥有和践行,使我们能够获得实践的内在利益,缺 乏这种德性,就无从获得这些利益。"{7}
  德性存在的基础是以共同利益为纽带的人类共同体。"这种利益是那些所有参与这一计划的人认为是他们所共同享有的。"{8}在共享共同利益如公 共服务设施、医疗、养老和教育服务带来的好处的过程中,人们的精神和性格中也培养起了将共同善当作首要的善的品质。因此,在一个共同体或社群内, 人们对共同利益或共同善的追求,为德性的实践提供了基本的社会背景条件;同时,也为人们理解德性作为他们共生共存的社会生活的意义提供了内在根 据,并将共同善作为它实践的主要内容来看待。对于德性来说,追求共同善是它的本质性要求,也是个人在共同体生活中应具备的美德。而"共同善"的意 义就在于:首先,个人生活在社群中。他从社群获得个人生活的目的和价值,并在参与共同的活动的过程中形成心理上的"共生共存感";其次,共同善是 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的有机结合,它倡导了一种由"互相信任、合作和利他的原则支配着"的道德价值观;其三,共同的善也是一种规范个人偏好的标准, 它规定社群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的偏好趋向于共同善;最后,共同善也是国家和社会的集体责任的确认,它赋予公民个人对福利要求权,为社会福利的实 施提供了法律和道德的依据{9}。
  除了一般道德的意义外,共同善也通过物化的和非物化的形式表现出来。所谓物化形式的共同善主要以公共利益的形式表现出来。它具体分为非物品形 式的公共利益和物品形式的公共利益。非物品形式的公共利益具有如下特性:首先,它们是共享的。当它们提供给社群的某些成员时,其他人也同时享受了 这些物品带来的福利。其次,这些利益与每一个成员的利益都是相关的。第三,非物品形式的公共利益还表现出强烈的道德性质。它涉及一些基本的人际关 系原则,如平等、利他、诚实、互助精神和为社会奉献。公共利益的这种道德性质,决定了社会成员在使用这部分物品时,不能做占有性的对待,即排斥他 人对此类物品的使用。而至于物品形式的公共利益,则是指由公共机构提供给公众或个人的那些利益,即国家或社会提供给个人的福利。如以货币和实物的 形式提供教育、医疗和住房等物品,以及向穷人和遭遇意外的人提供救助等。
  共同善的非物化形式即是美德(virtue)。它是关乎人们的精神生活健康和幸福的道德福利。麦金太尔指出,就美德是人类幸福的源泉和生活的 最高目的来看,它所提供的福利是一种终极性的精神福利。它"不仅维持实践,使我们获得实践的内在利益,而且也将使我们能够克服我们所遭遇的伤害、 危险、诱惑和涣散,从而在对相关类型的善的追求中支撑我们,并且还将把不断增长的自我认识和对善的认识充实我们。{10}"这就是说,本质意义上 的社会福利,其更高的境界在于它是否向人们提供了精神成长所必需的那些东西,从而"使我们懂得更多的有关人的好生活是什么"的知识与智慧。
  共同善与社群的关系决定了社群对其成员的福利功能。在所有的共同善中,不论它有多少种表现形式,基本的就是安全和福利两大类。从公共利益的形 成来看,人类的各种社群,从最古老的社群如家庭和家族、寺院、庄园和城镇,到现代的政治社群如政党、国家,它们都是围绕着共同利益而形成的。对个 体的人来说,各种人类社群的基本意义,就是人们寻求安全和福利的场所;而其基本功能,就是为其成员的生活幸福创造基本的条件。如果离开了安全和福 利的提供,社群的存在就失去了它的基本价值。更重要的是,社群为人们超越个体利益、关注整体的生活提供了实践的场域。在这个环境里,人们彼此熟 悉、彼此关注、彼此依靠、彼此支撑,在直接而密切的交往互动中获得全面的支持和安慰,享受着任何物质福利都无法满足的精神福利。
  总之,共同善的理论强调了整体福利的重要性和包括国家在内的各种社群在社会福利发展方面的主导作用。这对我们这个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盛行,人 们生活追求日益功利化,关心自我和个人利益成为唯一的目的的时代,无疑是一种积极而有意义的思想,也是重建个人与集体关系,提倡集体福利价值观值 得向往的事。但是,如何将这种共同善变成真正促进人们生活幸福的事项,而不是变成某种专权或一些人奴役其他人的"合法性"借口,还需要将善与社会 正义结合,使之变成具体的社会政策的议题,才能成为指导社会生活实践的有意义的原则。对此,社群主义的思想家们将共同善的哲学理念与社会政策的现 实考虑结合起来,对分配正义原则作了详细论证。
  
  二
  
  分配正义问题是一个古老的哲学命题。一个社会或经济体制的分配是否正义,却不是可以靠某种单一原则就可以解决的。在不同的正义环境里,由于人 们追求正义的基础不同,其所要求的分配正义也就有根本的差别。从当代的争论来看,新自由主义所主张的正义原则是普遍主义的,他们把个人权利能否实 现当作正义的基础,认为所谓的分配正义就是契约关系的正义或形式的正义,只要人们彼此尊重对方的个人自由或权利,平等地看待每一个人的自由,社会 正义的目标就实现了{11}。
  与新自由主义的观点相反,社群主义把德性看作是正义的基础,主张特殊主义的正义原则。他们认为,德性不是存在于社群生活之外的某种超验的品 质,而是在社群生活中确立起来的。因此,正义的原则是和"应得赏罚"概念相联系的。只有在对共同利益和社会善的共同理解基础上形成的社群生活之 中,个人才能够根据这种利益和善的判断来确定自己的根本利益的环境里,"应得赏罚"才是有根据的{12},正义的观念也才能确立。
  沃尔泽在论述他的分配正义理论时指出,分配正义是一种丰富的思想,但同时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从平等的复杂性来看,可以分为简单平等和复合平 等。他分析说,人们通常在三种意义上寻求社会平等:第一,所有支配性社会善都应当重新分配,以便人们能够平等地或更广泛地分享它;第二,所有社会 物品的自主分配方式应当是开放的,以便人们在任何分配领域都能得到平等的对待;第三,用某些新群体所垄断的新的善替代当前占据支配地位的善,以便 打破现有的统治和垄断。在这里,第一和第三种类型实际是一样的,都是主张简单平等。第一种类型实际上是主张平均分配,试图用对支配性的善平均分配 即人人平均占有来打破对这种善的垄断。第三种主张则是一种"轮流坐庄"的平等,虽然它试图挑战现行的统治和垄断的不合理,但它只是针对某种形式的 统治和垄断的不平等。结果是"打破金钱垄断将使金钱的支配性无效。别的善就会加入游戏,而不平等就呈现出新的形式。{13}"而第二种则是复合平 等的主张。它充分估计到分配的复杂性,把不同社会善的领域和不同物品的关系看作是自主的,支配它们的分配方式也是各自独立的。在其中,某些人对某 领域支配性善的占有,可能会使他们在这个领域形成垄断,但却不会形成"赢家通吃"的现象。比如说一个政治领导人不应使他的政治权力变成经济特权, 教授的职位不能作为福利或荣誉给予那些与学术无关的人。
  复合平等的主张揭示了分配的现实复杂性。沃尔泽据此提出了以物品意义为依据的三个分配正义原则:自由交换、应得和需要。所谓自由交换的原则是 指商品的市场交换领域应遵循的原则。在他看来,"交换是一种互惠关系"。它是以货币为中介的互惠的和讨价还价的过程。只要这种交换是自愿的和非强 迫的,人们所获得的物品与他们对这些物品的社会意义的理解相一致,这种交换就是公平的和正义的。而所谓应得的原则是指在共同体内,人们所具有的权 利、能力、身份、地位和他对他人或社会所做出的贡献相一致的原则,"表示一种非常严格的权利",它"要求特定物品与特定个人之间有一种非常紧密的 联系。"{14}如果一个人靠裙带关系而占据一个职位,使有能力的人不能得到这个职位,这就是不公平。
  沃尔泽认为,分配正义中最为重要的是需要原则。因为,"需要产生了一个特殊的分配领域,其中需要本身就是正当的分配原则"。但是,"按需分 配"也是有确定边界和特定内涵的。首先,"按需分配"是以成员资格为基础。成员资格表达了一种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要求,它的价值就在于共同供给 上。其次,需要也是一个共识的领域。它是在特定社会背景条件下,由共同体的文化、宗教和政治信念指引,按照人们对其共同生活的理解而历史地形成 的。因而,任何一个社会对其成员的需要的满足,都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和模式,都呈现出特有的文化特征。正是这一特点,决定了在需要的领域,分配正义 的问题是"根据其成员集体理解的需要来致力于满足其成员的需要"{15}。
  沃尔泽对分配正义原则的分析,看到了正义的基础存在于不同社群的人们对社会善意义的多元主义理解之中,揭示了社会平等的复杂性。但是,把物品 的意义当作解决社会正义原则争论的依据,相信正义是这种基于不同利益而人为建构的东西,无疑会陷入相对主义的泥淖;使正义这一概念失去其为人们所 坚持的平等理想辩护的力量。对此,戴维·米勒从区分人类关系不同模式入手发展了社会主义理论。米勒所关注的是人们对社会正义的日常思考。他指出, 从日常生活的角度看,人类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而我们所讲的各种社会物品的分配,实际上就是由人们之间的关系的性质、形式和所包含的内容决定 的。只有从人类关系的特殊性来考虑,社会正义的实施或社会正义原则的确定才是可行的。为此,米勒提出了一种阐述社会正义原则的新思路:从人类关系 的不同模式来考察社会正义的实施范围,重新定义分配正义原则。
  在米勒看来在所有的人类关系里,有三种基本的关系模式,这就是团结性社群(solidaristic community)、工具性联合体(instrumental association)和公民身份(citizenship)。在它们各自的内部,人们所遵循的原则或起支配作用的正义观念分别为需要、应得和平等三个 原则。需要的原则是指像家庭、村落、宗教团体、工作小组、俱乐部和职业协会,以及民族等这样一些团结性社群所奉行的原则。"在团结性社群的内部, 实质性的正义原则是按需分配。{16}"如果这种社群不能提供满足其成员需要的支持,或者其成员不能依据其能力为满足别人的需要做出贡献,不能承 担相应的责任或尽自己的义务,这样的社群就失去了其正义的性质。不仅如此,需要的正义性还依赖于具体社群所持的伦理信条。它会根据每一个社群或明 或暗地所体现的"一种充分的人类生活必须满足的标准意义,"对其成员的各种不同需要给予满足。{17}需要的正义性把维护这种需要当作一个社会或 较小的社会团体对其成员的责任,从而体现出社会的正义性。
  应得的原则是米勒关注的另一个社会正义原则。他指出,应得与需要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常常是相互关联的。有的时候,需要也呈现为应得的要求。不 过,从调节人们的社会关系的角度看,两者应有明确的界线。所谓应得原则是指在工具性联合这样的社会关系模式中,社会的分配是按照每个人的贡献进行 的。按劳取酬就是这一原则的基本特征。工具性联合体是一个工作群体。这种模式的典范就是经济关系或企业组织,人们在其中彼此虽然也有团结性的特 质,也存在友谊、忠诚和相互的理解等紧密的联系,但主导的关系是工具性的并受功利主义的支配。"每一个人是作为具有用来实现其目标的技术和才能的 自由行为者加入到联合体当中来",为了追求相应的赏酬而联合在一起,因此,"相应的正义原则是依据应得分配","当其所得与其贡献相等时,正义就 得到实现了。"{18}
  当然,应得原则对社会制度的调节并不能决定整个制度的安排。从公民社会的角度看,现代社会是一个政治社会,它的特点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仅以 社群团结和工具性联合的方式联合起来,而且以公民身份的方式联合在一起。所谓公民身份是指社会的任何正式成员都是具有"公民地位的一组权利和责任 的承担者"。每个公民都具有共同的社会和政治地位,他们享有同等的自由和权利。因此,在政治社会里,"首要的分配原则是平等"{19}。
  但是,在现实的政治关系中,如何平等地分配各种社会的利益,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有价值的平等观。一种是分配性的平等,它与正义有联系,即把平 等地分配某种利益当作正义的要求。另一种平等观不是直接意义上的分配平等,而是主张社会平等。这种平等也称作地位的平等。它表达的是这样的社会理 想:在论及社会的不公平时,它主要不是关于分配的不公平,而是反对不平等、不适当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比如,社会分裂成穷人和富人使人们之间不理 解、不信任甚至互相反对。
  对于这两种平等,米勒认为,第一种平等是通过指出特定的个人所得到的超出他的正当权利的分配来说明不平等的具体表现;而第二种平等则是通过指 出不平等的严重性在于整个社会的性质,从而阐释这样的社会理想:一个平等的社会才是正义的社会。没有平等,社会正义也就无从谈起。他指出,"'对 于平等的价值是以个人主义的还是以整体论的方式才能得到最好的理解?'这一问题,我的回答是'两者兼而有之'。我们不应当陷入认为只有一种有价值 的平等而又必须在对那种价值的个人主义的或整体论的解释之间做出选择的窘境。{20}"但是,尽管如此,在米勒的心目中,整体论的平等观比之个人 主义的平等观具有更高的价值。这是因为仅仅谈分配的平等会使人们陷入到个人应得具体分配上,从而使平等与需要和应得的要求混为一谈,使这一原则难 以独立地发挥作用。整体论的平等观之所以更有意义,不仅在于它提倡一种平等主义的社会理想,而且还在于它所提倡的社会平等的理想"更为深刻地植根 于当代社会的道德意识之中"{21},对现实的社会不公平和阶级差别具有强大的思想批判性,能够为建立一个正义的社会提供一种生活方式。而这种力 量是分配性的平等所不具有的。
  
  三
  
  社群主义思想家关于平等和社会正义的探索,将正义问题的哲学分析与社会政策联系起来,对社会政策研究有重大意义。社会政策研究是一种极具现实 针对性的活动,同时又是一个需要进行复杂的分析与判断的领域。揭示社会问题的根源,阐明对待这些问题的基本立场与价值观,提供社会行动的原则和方 法是社会政策研究的基本职能。要承担这样的职能,必须解决研究的规范性和研究的知识基础与方法的问题。换句话说,社会政策研究应该是知识论、价值 论和方法论相统一的领域,与之相关的研究构成了社会政策研究的基础。然而,在现实的研究中,人们却往往忽视了这一点,使社会政策研究产生了重大缺 陷。
  美国社会哲学家范伯格在讨论社会科学研究的"一般规范性问题"时指出,规范性问题要求研究者"放弃中立,投身于人们利益和思想完全受其左右的 道德舞台",在那些"相互冲突的实践规范和政策中"决定自己的价值立场,对那些涉及重大决策的基本问题作出阐述和选择{22}。在这里,一般规范 的讨论除了表明立场、观点和态度的意义以外,还有更深层的价值。这就是阐述一种社会理想并对现行的制度与政策背后所隐藏的理念和价值观作出批判性 的理解,以矫正其理论和实践上的偏差。社群主义关于共同善和分配正义理论深刻地体现了这一点。在它的理论家看来,共同善和多元主义的分配正义原则 不仅是对生活世界的公平和正义的理想阐述,也是对这个世界的不合理的批判性认识。它所针对的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自由主义的个体主义思想大 行其道所带来的社会危害,以及过分强调个人权利与自由而使人们的价值观发生混乱的后果;它对集体主义和社会正义这样一些古老的价值命题作重新阐 释,力图恢复日趋衰落的共同体意识并解决困扰当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和道德问题。显然,这种批判性的思考不仅对社会政治决策具有重大意义,对以社会福 利为目的的社会政策研究也有直接的启示意义。
  从规范性研究的角度看,社群主义关于共同善的讨论,不仅澄清了个人与集体关系上的社群主义立场,对社群的价值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而且也积极吸 收当代社会政治理论的研究成果,在充分考虑共同善所涉及的复杂的社会经济、政治关系的前提下,对社会福利理论研究有重大意义的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 何者优先的问题给予了明确的回答,规范性地提出了公益优先于权利、德性在社会福利实践中的引导性作用等社会政策研究的理念与假设,建构了一种福利 集体主义价值观。
  更具有建设意义的是,社群主义对共同善理念的阐述,并不是囿于传统集体主义价值观的局限,用简单平等的观念看待人们对共同善的分享,而是提出 了以复合平等为基础的多元正义理念,对人类社会复杂的分配关系作出了规范性解释。在他们看来,只有充分理解人类生活的复杂性,并对其作出有实际意 义的分析,平等和正义的概念才能成为具有实际行动导向和批判性价值的规范概念。强调历史文化的特殊性,强调社群的实践和传统对人们的个人情感与判 断所发生的具体而不是抽象的影响,倡导特殊主义的多元正义论。所有这些使得社群主义所理解的社会善与社会正义理念更具有可行的研究规范性。
  就当前的社会政策研究来看,忌讳福利国家的"福利病",担心在发展社会福利的过程中使公民丧失责任意识,以及在更深层的政治意识上,惧怕发展 集体的和公共的福利会导致极权和哈耶克所说的"通往奴役之路"的后果,使我们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讨论集体福利和共同善的勇气,变得越来越趋 于保守,更多的是认同新自由主义的福利主张,默认各种利益集团对公共利益的公开侵蚀与瓜分,而忽视日益加剧的贫富差别和社会不平等。在这样的社会 状态下,理解并承认社群主义思想家们对平等和正义的批判性理解,特别是他们所阐述的复合平等和分配正义的多元主义思想,以一种规范性的理论分析去 解决当前社会福利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对促进我们的社会政策研究无疑是一种可选择的路径。
  社群主义的政治理论对社会福利与社会政策研究的贡献也在于它对如何实现共同善和分配正义的理想作了细致的、有着逻辑的严密性的知识论分析。这 种分析将关于权利和善的关系的哲学思辨转化成了具有指导行动的原则和纲领意义的知识,为社会正义的实施提供了知识论依据。平等的观念和分配正义的 原则分别被与各种社会善(物品)的意义和社会关系的模式联系起来,放到具体的社会情境下加以分析。这不仅提供了解决复杂社会关系中的平等和正义问 题,而且提供了在贯彻分配正义原则的过程中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实现社会平等的路径。这比起用"原初状态"的假设和"无知之幕"的遮蔽 来保证正义的首要性和中立性的罗尔斯主义,无疑是知识论进步。
  社群主义对共同善与分配正义问题的价值论和知识论探讨,也包含了一种方法论的思考和运用。这种方法论的特征,可以概括为反对普遍主义的特殊主 义多元论的思想路线。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一元和多元、普遍与特殊的方法论之争,一直是一个难缠的论域。社会学家们也试图以价值中立和实证科学的姿 态来超越这种争论。而在社会福利研究领域,理论家们通常的策略则是将社会政策定义为"影响公共福利的国家行为"{23},或者是"有关'救贫'、 '社会安全'和'或迎或拒福利国家'问题的公共对策。"{24}这些定义主要秉承了蒂特姆斯将社会政策看作"一系列指挥行动实现既定目标的原则" {25}的观点,从社会政策与意识形态的关系和所谓人民的"普遍意愿"来探索社会政策研究的方法,形成了意识形态分析的方法论传统,即所谓自由主 义的或社会民主主义的意识形态主导的研究社会政策的取向。
  社群主义的社会福利思想也表现出同样的特征。所不同的是,社群主义思想家在坚持意识形态分析方法的同时,也致力于突破这种方法论的局限,发展 了不拘泥于意识形态对立的多元主义的方法论。这就是在强调社群在理解社会正义和共同善的基本价值的首要性的基础上,不仅承认人类生活的丰富性所导 致的对共同善的理解或意义标准的多样性,而且还力图突破传统方法论的意识形态困局,以一种兼收并蓄的方式将各种现代性的意识形态融于一炉。它所形 成的融汇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和方法论的理论,将那种仅仅局限于一种意识形态僵硬立场而排斥其他有价值的思想的教条主义思想,从 社会正义理论和社会政策研究方法论中清理出去。这使得他们所阐述的社会正义原则不再停留在空泛的道义论诉求中,而成为能够深入生活世界内部,在性 质各异的特殊生活领域中指导生活实践的具体行动原则,显示出多元论的特殊主义方法论独特的魅力和强有力的思想创造力。社群主义正是在这种方法论的 突破中,使社群这一古老的观念重新获得人们的认同,并成为人们对抗全球化趋势中的某些社会倾向的重要力量{26}。
  当然,社群主义的理论也并非完善。首先,在当今社群关系空前复杂的情况下,社群价值观能否承担起生活在更大的政治社会中的人们对共同善的诉 求,是它不能回答的问题。其次,多元正义的原则虽然有紧密联系社会政策、接近生活世界的优势,但也不可避免的带来彼此重叠、互相制肘,进而影响社 会公平价值的问题。最后,社群主义的共同体意识虽然具有抗衡全球化对人类福利的破坏的作用,但是它是否会导致狭隘的地方主义和种族主义意识的崛 起,也仍然是需要警惕的情况。这是我们肯定社群主义社会福利思想的积极意义的同时,应该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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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应奇:《从自由主义到后自由主义》,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1页。
   ②{13}{14}{15} 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12-16、176、29、105页。
   ③ 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35页。
   ④ 迈克尔·桑德尔·J:《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67页。
   {5}⑥ 丹尼尔·贝尔:《社群主义及其批评者》,三联书店、牛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4、155页。
   {7}{8}{10}{11}{12} A.麦金太尔:《德性之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1、190、277、314、315页。
   {16}{17}{18}{19}{20}{21} 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7、28、28-29、32、260、268页。
   {9}{26} 钱宁主编:《现代社会福利思想》,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90-291、283页。
   {22} J.范伯格:《自由、权利和社会正义———现代社会哲学导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版,第4页。
   {23} 迈克尔·希尔:《理解社会政策》,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3页。
   {24} 李明政:《意识形态和社会政策》,洪业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19页。
   {25} 理查德·蒂特姆斯:《社会政策十讲》,商务印书馆(香港)有限公司1991年版,第11页。
  
   作者简介:钱宁,云南大学社会学系主任、教授。昆明,650031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3/0226/22/1302411_268107906.shtml
"分配正义"的前提
2013-02-26

雷颐:"分配正义"的前提

  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对政府职能、功能的认识大不相同。在传统专制社会,政府公认的职能只是由代表"上天"的帝王来"牧民","君临天下"管制 草民;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由人民授权掌握了公权力的政府的职能一方面是代表公共利益负责国防、外交等只有政府才能提供的国家安全以保证 国家存续,另一方面是通过对公共物品的提供与分配、通过公共服务为所有公民提供生存、稳定的必需品,向公民提供经济的和社会的福利。"分配正 义",是政府后一职能的重要内容。
  然而,政府应该分配正义并不必然导致政府必然能够分配正义。因为除了要有"分配正义"的良好愿望外,即通常所说"一心为公"、"一心为民"的 政府,还必须要有保证政府能够切实分配正义的前提。如果没有这种前提,很可能"好事没好办",甚至加剧不公。著名的北京"天通苑"小区,为这种因 政府"分配正义"的前提阙失而弊端丛生提供了经典个案。
  与许多国家、地区的"廉价房"类似,天通苑也是政府以"优惠价"(这种优惠的成本说到底也是来自纳税人)为低收入者提供的经济适用房。然而, 天通苑许多住房的面积都在140-200米之间,虽然单价不高,但总价之高却是低收入者根本负担不起的。这样,天通苑的多数房子事实上只有中、高 收入者才买得起。为低收入者建造的经济适用房当然要以小户型为主,这是"地球人都知道"的事情,但我们的有关官员当时却就是不知道,直到好几年后 各方对此提出了强烈批评,政府有关部门才明白此理,对经济适用房的面积作出限制规定,只可惜天通苑的房子已盖得差不多了。由于专为低收入者建造, 所以天通苑的房价几乎只是同类商品房的1/4,理所当然应该只卖给低收入者,而且"条文"确实也如此规定。但实际上,为数甚多的中、高收入者却以 "经济价"在此买房置业,看看私家车的档次,就知道业主的收入。据报道,不久前一位著名艺术家就是"在天通苑的家中"去世的。
  由于全社会的信用体系没有建立起来,政府难以核实购房者的实际收入,这也为有关官员可以从中谋取个人私利提供了便利条件。为防止中、高收入者 通过种种办法买房,政府也想出了一些办法,现在规定只有拆迁户可以在此购房,经济适用房的房源完全由政府的"建委"掌握,并由政府分配至各对接区 定向销售,购房的拆迁户必须提供包括拆迁协议、户口本等证明资料,通过建委审核、在当地拆迁办登记,最终经各区政府或危改办确认才能在指定小区认 购经济适用房;如果拆迁人姓名更改,则无法购买。
  但是,在各种"审核"、"监督"都非常严格的条件下,仍有一些人可以搞到"房号",目前天通苑的一个房号已经炒到15万!炒卖房号的中介承认 自己有办法拿到空白房号,即使是写了拆迁户的名字也可以"运作"。"不是拆迁房吗?建委不查吗?"一位记者向所有"倒号者"询问这同一问题时,得 到的回答却惊人地一致:这些"都是走个形式"。一名中间人承认,从内部拿号早已是"公开的秘密"了。另一位毫不避讳地说:"房号是从内部和开发商 一同搞下来的,这是双赢,谁也不咬谁。"(《天通中苑房号炒到15万》,2007年1月9日《北京晚报》)
  无论是以前的凭"低收入证明"法还是现在的"与拆迁户对接"法,政府实际并无法保证这种良善政策的实施,所以北京市民不无偏激地说天通苑是 "劫贫济富"。此说可能过于尖刻,但却是民意民情的真实反映。由于"分配正义"的前提缺乏,用心良苦的"民心工程"反成了"民怨工程"。
  这种"适得其反"的情况并不少见,如时下的"教改"也是经典案例之一。应试教育的弊病众所周知,因此政府有关部门作出了"小升初"废除考试、 大学录取有各种加分直至"保送"等等,动机确足称道。但实施过程中,由于缺乏实质监督,这些措施不是减轻反而加重了学生和家长负担,如小学生不是 要考"奥数"、"英语考级"、"乐器考级"就是交巨额"赞助费",直至赤裸裸的"以权谋私",有权者的子女或"关系户"择校、被"保送"上大学更 加方便,结果也是民怨丛生。
  政府"分配正义"的前提,就是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使政府权力在阳光下行使,其行政程序、实施过程都必须透明、公正、平等、统一。无数事实说 明,如果政府不受监督,如果某种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既无事前监督又无事后因问题重重而受惩罚,并无必然性保证政府会为切实"分配正义"而努力,因为 政府政策、法规是靠具体官员来贯彻实行的。
  简言之,政府"分配正义"同时就要求强化对政府的监督制约机制,制约政府的权力,实际上对政治体制的合理性安排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如果没有 这些前提,政府"分配正义"的结果很可能适得其反。如果政府长期不能切实有效地"分配正义",社会的公平正义就难以实现,必然影响到全社会的和谐 共处。(南方周末)



http://blog.soufun.com/37194445/15939195/articledetail.htm
学者刘璐

刘璐:大幅提高个税起征额是收入分配改 革最简便可行的办法

 (2012-10-29 16:55:17)
分类:原创财经评论  标签:收入分配改革 |
 
大幅提高个税起征额是收入分配改革最简便可行的办法
原载 "每经智库"
 http://ntt.nbd.com.cn/articles/2012-10-29/691471.html
收入分配改革是近年来人们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我国当前的贫富差距状况究竟有多严重?我们不妨先来看一些触目惊心的事实:
美国前400位富豪占GDP的比重到2011年才超过10%,而北京师范大学近日发布的《2012中国省级地方政府效率研究报告》显示,中国前 400位富豪财富占GDP比重在2010年就已达10.45%。报告指出收入差距正呈现全范围、多层次的扩大趋势,城乡居民收入比已经达到4.6 倍,而国际上最高在2倍左右;行业之间职工工资差距也很明显,最高的与最低的相差15倍左右;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也在迅速扩大,上市国企高管与 一线职工的收入差距在18倍左右,是社会平均工资的128倍。企业业主与雇主的收入最高相差251.87倍。
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联合中国社科文献出版社发布的首部《社会管理蓝皮书——中国社会管理创新报告》指出,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达3.3倍,贫富 差距正在进一步扩大,逼近社会容忍线。
西南财经大学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显示,目前中国最富的前10%家庭已经占据了总收入的57%。而在最富的前5%家庭中,这一比例高达44%。
人社部日前发布的2011年《中国薪酬发展报告》中直指,部分行业工资上涨过快,企业高管与农民工工资收入差距最大达4553倍!而据全国总工会 前年的调查,208家国企高管与一线职工收入相差近18倍,这一差距在1979年仅为1.18倍……收入分配改革刻不容缓!
实际上,出台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的呼声由来已久,但方案迟迟未能出台。有学者认为收入分配问题本身十分复杂,涉及面很广,难以达成共识,且收入分配 必然涉及到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既得利益群体必然不满意,成为方案出台和实施的最大阻力。也有学者认为这不仅是阻力的问题,收入分配改革还是个很 复杂的工程,它涉及到很多部门、人群、利益集团。如果改革方案过于笼统,则会让公众很失望。而如果提出很多具体的解决办法,又可能受到很多相关部 门的阻力。
根据经济学理论,"收入分配"是"要素配置"的结果。虽然也许人们都喜欢从天上掉馅饼的事,但真实的情况确是收入一定需要从一个源头得到,这个源 头就是"要素"。那么什么是要素呢?这个听起来很抽象的东西,实际上人人都具备。劳动就是最基本的要素。上帝赋予每一个人劳动的权利,但每个人所 具有的劳动能力确是千差万别的。比如姚明具有世上罕有的身高和身体素质,于是他成了篮球巨星,在NBA拿着高额的年薪。而有的人有着优美的嗓音或 者迷人的外表,于是成了歌星、影星,拿着高额的收入。显然,每个人的智力、体能、身体素质、知识技能都不同,因而按照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也不相同。 事实上,在竞争性市场上的工资率水平,应该等于每单位劳动带给雇主或社会的边际效益,这算是"按劳分配"的一种理想注解吧,这种分配状态将保证社 会经济的运行是有效率的。
然而现实生活中的劳动分配却往往难以满足这种理想化的工资定价方式。首先,垄断的存在让垄断行业的产品定价高于竞争性的定价,从而处于垄断行业中 的劳动力的报酬会高于同等条件下的竞争性行业的劳动报酬。这实际上是目前人们争论的焦点,人们纷纷指责垄断行业的职工工资水平过高,因为这易于感 知。其次,劳动收入仅是总体收入的一部分,那除了劳动收入以外的收入又来自于哪呢?这当然是来自于其他要素了啊。而这,可能才是当前巨大的贫富差 距问题的根本。姚明毕竟全中国只有一个,歌唱得特别好、外表特别好看的人也毕竟是少数,一般来说,人与人之间的劳动收入的差距不应该是很大的,起 码具备同等教育水平或同等工作技能的人,劳动收入不会有太大的差距。当然,人的个人努力、勤奋等等,都会带来收入差距。比如你每天只工作8小时, 但我每天工作16小时,那我的劳动收入应该是你的两倍。即使考虑到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差别,劳动收入的差距也不应该是过于数量级上的差别。
除了劳动以外的要素,大致可以分为有形和无形两类。有形的主要就是各种资产,如货币、股票、债券、金条、房产,等等。资产在人与人之间的差距是巨 大的,而资产又能带来收入,因而资产性的收入差距也是巨大的。有的人一生出来就拥有各种资产,比如各种二代。其他无形的要素,包括权力、名望,等 等,难以量化,因而较难纳入研究范畴。至于为什么劳动以外的要素会有如此大的初始分配的差距,这可能不是经济学能回答的问题。虽然主流经济学基本 不研究要素的初始配置是怎么来的,但要素拥有人按要素获取收益,这确是经济学给出的对社会最有效率的分配办法。然而,按要素分配必然会产生富者越 富、穷者越穷的现象,效率和公平之间如何兼顾?
从人类发展的历史来看,要尝试改变要素的初始配置,必然会带来剧烈的社会变革,伴随着高昂的社会成本,这也许是难以承受的,也不是本文要讨论的范 畴。更现实的操作办法还是在不剧烈改变要素初始配置的基础上,采取一些技术性的微调措施,只要方法得当,一样可以有效地改善当前突出的贫富差距状 况。对富人征税来补贴穷人,这是国际惯用的缩小贫富差距的主流措施,我国也一直在这样做。但一来对富人征税不容易(富人可以借助投资等渠道规避所 得税),二来对穷人的补贴也往往由于太分散而达不到应有效果。就个人所得税来看,拿"死工资"的打工群体却反而比老板阶层更容易被征税。
笔者认为,像法国一样对富人征收75%的边际税率这样的激进政策并不可取,毕竟把富人都吓得移民了也没意思,反而流失了税源。有人呼吁大幅提高最 低工资标准,这虽然表面上保护了打工者,但如果由此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导致企业亏损而裁员,则最后倒霉的还是打工者。笔者认为,一个最简便可行的 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就是大幅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额度。实际上,能从中低收入的打工人员身上征收到的所得税总额占我国总税收中的比重很小,但对于 具体的被收税的个人而言,其影响却很大。由于我国当前的财富分布状态基本还是一个金字塔型的格局,中低收入群体占据了人口的绝大多数,因此,个税 起征额度的每一个单位的上升,都能减轻很大数量人群的经济压力,从而释放其消费能力,促进经济增长。这比宽泛的补贴要精确和有效得多。
笔者认为,个税起征额度至少应在5000元以上,甚至在经济刺激时期,不排除提升到1万元以上的可能性。要知道减税和增加投资一样,都是扩张性的 财政政策,对于刺激经济增长有着同等重要的作用,而减税还可以刺激消费,且并没有投资那样的挤出效应和带来的产能过剩的隐患。本次的收入分配改革 方案究竟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2012年10月29日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3/0116/09/5848515_260448580.shtml

华生:收入分配改革方向孙中山都想到了 现在是装傻吗

2013年01月16日 03:13来源:中国青年报

原标题:收入分配改革:改谁,保谁

近来,收入分配改革被社会各界热议。据悉已酝酿8年之久的方案仍未出台。这或许意味着改革亟待破局。收入分配公平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一个社会应是 一个经济发达的社会,也应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克服平均主义"开始,收入分配问题能否处理得当便关乎中国 改革的成败。《冰点周刊》就此问题专访中国经济改革进程中三项重要变革"价格双轨制、国资管理体制、股权分置改革"的提出者、推动者华生教授。

这好像说不通吧,明明是土地公有,怎么好处全归少数私人了呢

记:你曾经提出,当今中国,包括学界在内的社会各界对于收入分配改革的讨论有偏调之嫌。怎么理解?

华:这个题目说得很热闹,别说普通人,现在连专家都很混乱。很多时候这个话题已经脱离了两极分化和贫富差距这个根本出发点被讨论。就以"提低、扩 中、限高"这个大家普遍达成共识的大方向为例。先说"提低",很多自相矛盾的说法盛行。比如媒体一边宣传工资收入停滞不前,一面又说企业人力成本 急剧上升,经营困难,这两个说法必然有一个是假的。客观地说,以农民工的工资为例,事实上这几年确实提高得很快,每年都超过20%,这样就有提低 到底是提谁和怎么提的问题。"扩中"同样面临类似问题,怎么扩,谁来扩?民营经济的就业人口占了一多半,政府说了不算,政府能提的人,无非是公务 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但是大家已经嫌他们高了,要是扩这些,意见就更大了。所以说起来容易,具体落实不好办。"限高"这个事情就更典型,泛泛 说限高所有人都赞成,一具体化了谁都不赞成。比如现代西方国家主要靠个人所得税与财产税调节贫富差距,而中国人一讲到这些头都疼了——好不容易挣 了套房子还要缴税,留给孩子还要缴税?

到最后,所有的讨论都围绕着如何提高收入展开,大家也都爱听。要提高收入这对不对?当然对,但要注意到,这时候讨论已经远离贫富不均这个主题了。 因为这些年来我们的主要问题并不是蛋糕做小了,而是蛋糕切得不公平。

记:收入分配问题真正的症结在哪里?

华:贫富差距和收入分配是有关系,但同样是有差别的。收入更多是讲一个流量,本身不能代表你是富人还是穷人。比如一个人工资5000块钱,但没有 房子,还有一个人也是拿5000块钱,但家里有几套房,价值1000万元。这两个人能一样吗?所以说收入和贫富这两个概念不能偷换,大家真正不满 意的是贫富差距太大了,单纯讲收入,完全是讲流量,并不能反映存量。

现在的各类富豪榜上,地产商独占最大的份额。在自然资源丰富的省份,则是坐山吃山的老板最风光。社会不可再生的土地、矿藏这些垄断性资源成为少数 人暴富的资本,这就是我们这些年制度安排的最大失衡。

我的一个大学同学,在美国当教授的,现在快要退休想回国来住,把他在美国的房子卖了,卖了50万美元,回到中国一线城市来都买不起房。在美国,他 这个教授绝对是中产阶级,净资产50万美元啊。美国的工薪阶层财产也就是二三十万,50万美元已经很好了。但你要是到中国来,一套房可能都买不 起。

这说明我们现在收入分配极其混乱,收入和财产的分配极其不平衡。因此,如果单纯从流量上、从表面收入上看问题会有非常大的偏差,针对解决贫富差距 的措施就容易扭曲,最后收入分配改革就不好搞了。

记:也就是说,你认为中国贫富悬殊的主要原因,首先是财产性收入分配的严重不均等。

华:是的。这些年来,巨量的财政收入和土地出让收入被密集投入在围绕重点城市户籍人口的基础设施和环境改善上,造成城市房地产价格的持续飞涨,从 而形成了全国范围内财富从农村居民向城市户籍居民以万亿为规模的持续转移。如果说,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曾经主要靠工农业产品的价格剪刀差来强制 性掠夺农民为工业化提供积累,那么,在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之后,我们事实上又走上了靠掠夺城乡土地市场价格差为城市化提供积累的道路。

改革开放之前,城镇居民基本不拥有住房,都是租公房,而且人均面积只有几平方米,主要家庭财产就是价值一二百元的老三大件(自行车、手表、缝纫 机)。而当时的农民家庭一般拥有自己的住房,自行车也不算稀罕,同时还占有一块宅基地和自留地。因此,应当说当时城乡财产差别不大。但是今天,绝 大部分非城郊农民的全部财产平均在十来万元,而城镇居民通常为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这成为城市化即农民变为市民的最大鸿沟,也是城乡贫富差距拉大 的主因。看不到这个主因,仅仅在给农民增加一点收入上绕圈子,显然就会偏离解决问题的主攻方向。

记:城市内部似乎也有房子带来的财富鸿沟。

华:对,即使在城市内部,财产性收入造成的"马太效应"同样很大,有人靠权力,有人靠眼光,由房产造成的贫富差距是惊人的,也是普遍的。

记:贫富差距是城市化发展必然产生的问题吗?

华:其实我们可以反观日韩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在二战后平稳完成城市化和现代化转型的历史过程。关键一环就是认识到城市化的加速发展期,房价上涨,尤 其是大都市圈的土地价格上涨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因此,要防止和遏制土地和住宅占有的不公对劳动者和移居者的财富剥夺。当时日本社会的主流观点的典 型表述是,如不限制对家庭住宅的投资行为,极可能发生三大财富剥夺。首先是食利阶层对创造附加价值的劳动者的财富剥夺;其次是土地拥有者通过非生 产性方式对社会附加价值创造者的财富剥夺;以及原住民对移住民的财富剥夺。因此,日韩、台湾地区以公平优先为原则,对以土地为代表的财产,有着一 整套严密的调控措施。举个例子,韩国当年买别墅可以,但住别墅每年的保有税高达7%,年年交,月月交,富豪也够喝一壶啊。个人所得税也很厉害,日 本韩国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那个时期都在70%左右,遗产税超过50%。因此,当时的日韩的特点是,第一老百姓不买大房子,第二父母如果有房,孩子 尽量不买,因为如果孩子没房,父母把房子留给孩子可以免交遗产税。如果有,就要交遗产税,一交交走一半。最后的结果就是,拥有一个房产自己住很 好,根本没问题,你想从里面赚钱,从各个角度都给你卡住。真没房的人想要房子,有房子的人不敢多占。这就对啦。

所以说你看韩国当时有一系列"土地公"概念的立法,人家是私有土地,但增值部分都要拿出来分享,我们恰好相反,名义上还是国有集体土地,增值却被 少数人装了腰包。这好像说不通吧,明明是土地公有,怎么好处全归少数私人了呢?

如果一谈具体问题都要归结到"市场化改革不彻底",就没意思了

记:除了财产性收入问题,收入分配改革要啃的"硬骨头"还有哪些?

华:另外很重要的一个问题是我们财政资源歧视性的二次分配。包括社保、教育、医疗在内的整个福利再分配体系向户籍人口、向体制内人员倾斜。客观地 说,这一点跟我们国家的计划经济历史相关联的。因为我们从计划经济时代保护的就是城市户籍人口。经济困难的时候,城市户籍人口有布票、有粮票、有 油票,保证了至少最基本的供应,但是其他人是没有的。所有这些过去习以为常的东西,跟我们财政体制的制度歧视都是有关系的,本来财政资源的分配可 以减弱市场本身分配所造成的差距,而我们的财政分配却从整体上强化了资源分配的不平等,所以推进收入分配改革必须要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强调公共服 务均等化。

此外,数额巨大的隐性收入同样加剧了贫富差距。在中国,不合法的、半合法的隐性收入数额巨大。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没有巨额的隐性收入,名酒名烟价 格能那么贵吗?商品能包装成那个样子吗?老百姓没事闲得买那个?最终不还是都被少部分人拿走了?人均收入这么低,又是全球奢侈品大国,说明你肯定 贫富差距很大了嘛。这里面有腐败的因素,也有一部分是因为中国缺乏法治环境、关系文化泛滥造成的。要注意到,找关系的不只是官员,老百姓也想找关 系。医生拿红包,各行各业都发购物卡,现在已发到两万亿,不都是隐性收入吗?这同样是扩大贫富差距,当然,公权力的腐败会使得这个东西更让人觉得 不可容忍。
所以你看,土地增值、福利歧视、隐性收入,这三块的分配都是严重不均等的。因此讨论收入分配问题,我们不能离开居民本身的贫富分化,而在似是而非 的外围问题上兜圈子,而是要正面揭示那些真正不公允地拉大贫富分化的主要因素。

记:有一种说法是,这一切问题都是"市场化改革不到位造成的"。你怎么看?

华:这同样是一种模棱两可的说法。什么叫彻底?永远都彻底不了,美国现在仍然要为是为富人增税还是减穷人福利打得头破血流。资本主义搞了几百年, 还在争。如果一谈具体问题都要归结到"市场化改革不彻底"的话就没意思了。美国彻底了吗?欧洲彻底了吗?他们还没彻底我们谈什么彻底呢?

事实上,即使是一个最完善的市场经济,也会产生贫富差距,这就是市场经济的"马太效应"。它的一个特点就是讲形式上的机会公平,但不看起点。问题 是,如果起点相差太大,它公平不了啊。举个例子,谁都有把孩子送往私立学校的自由,但是有钱人能进,没钱人进不了啊。从这个角度讲,市场经济是有 缺陷的。所以人们才用基尼系数这个衡量工具。一般认为你能在0.3以下是好的, 0.4以上比较严重,到了0.5就相当危险了。

事实上,在欧洲和美国,进行再分配之前,他们的基尼系数都在0.5左右,不要以为他们就低。但是经过财政税收福利再分配的调节,社会民主主义占主 流的欧洲可以降低20个百分点,而美国能降低10个百分点。但即使0.4出头,美国人也已经觉得贫富差距很大,现在打得很厉害。所以很多人喜欢说 我们是因为市场经济还不完善,完善了以后就好了,问题是人家成熟的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够完善了吧,但贫富差距还是会很严重,不调节也是不行的。

记:那么政府应该做什么?

华:你总是讲提高收入,话很好听,但问题是政府怎么能决定由市场实现的分配呢?哪些收入归你管啊?这几年来政府没搞收入分配改革,人家农民工的收 入也提高得很快啊,所以说这是很对不上号的事情。政府要想清楚,你到底要做什么,你该做什么。实际上政府能做的就是财政税收改革,从而影响贫富差 距的格局,这才是你手里面的工具。所以应当说,收入分配改革的实质是财政税制改革。

记:这方面我们存在什么问题?

华:财政方面刚才说了,是歧视性分配以及特权分配,税制上和我们的经济一样,是结构问题。我们现在直接税几乎没有。工薪阶层当中真正交超过5%的 个人所得税的人不到1%。个人所得税如此,我们直接的财产税也几乎没有。相反,我们的间接税比重很大,占绝对多数。

老百姓所愤愤不平的"馒头税",就是消费品里以间接税形式存在的税负。但这种税制结构带有"累退性质",就是说越是低收入阶层,实际的税收痛苦程 度越大,因为再有钱的人,一天也只能吃两个馒头。对富人来说,消费中产生的税可以忽略不计。但对普通人来说,大多数钱都拿去消费了。他们成了纳税 主体。这样的税制不利于控制贫富差距。

记: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直接税在西方被称为"罗宾汉税",跟它调节贫富差距的特点有关?

华:直接税就是,是根据你的能力来收税。举个例子,美国人炒股一年以内卖出的要交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到40%左右,长期炒股也要交20%的资本 利得税,金融危机特殊优惠了也是15%。

当然我们中国人如果不喜欢这些税,也是可以的,但是贫富差距大家就得忍一忍。因为没有这个调节,贫富差距一定很大,而且越来越大。刚才我讲了,我 们的财政体制的再分配是强化了一次分配当中的不平等,税收该调节的完全没有。

改革的动力在哪儿,就在于不改革的话政府自己也越来越不合算了

记:一提到解决什么问题,第一反应就是征税,很多老百姓很反感。

华:减税和调整税制并不矛盾啊。我们中国的宏观税负是30%多,比起发展中国家要高一些。这个情况下可不可以减税,可以减也应当减,我认为最主要 是减掉非税收入,乱罚款、乱收费、卖土地啊,实际上是要减这个。当然,喊减税,这老百姓都欢迎,是个时髦的口号。但要解决贫富差距问题,关键在于 调结构,所谓间接税向直接税的转变,不增加税负,是转变形式。没有人要你多交税啊。

记:但在中国语境下,所有理想化的方案都会遇到具体问题。关于你所说的财税调节手段,在这里我收集了一些普通人的疑问。有人提出,如果要征收房产 税,很多富人的房产查不到、征不着。

华:尽管我们的征税能力比较弱,但最跑不掉的就是财产,特别是房子。房屋登记全是按照户口本身份证登记的,这可能是中国最严密的登记。其他收入, 其实很多你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你怎么知道他有多少收入呢?但是所有人的住房,藏不起来。所以现在出现了"多套房反腐",如果我们的系统真要查,任 何一个人在全国有多少套房子那是分分钟的事情。

当然,这其中必须强调法治建设的配套作用。上世纪80年代,我带着英国的几位教授到中国来,发给他们100块钱生活津贴,当时他们就让我写个条签 个名,回家好报税。中国人哪有这个概念啊,我当时就很惊讶,都出了国了给100块钱人民币算个啥?这就是长期的法治观念。你一旦被人家查出来,你 不诚实,你当官做学术都有问题了,你在各界就不好混了,马上就变成偷税丑闻了。

所谓的隐性收入,除了少数人贪污外,还有一大部分人是为了避税,但这就是不公平嘛。公平感从哪来,就要靠法治。没有法治,你隐性收入治理不了。大 家都说一套做一套。你说你要征税,房产要征税,全是阴阳合同。没有法治,全都是假的,你怎么办?法治是解决所有事情的前提。所以十八大之后释放出 的一系列建设法治国家的信号我认为是非常积极的。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转变。

记:财产税是不是相当于半个官员财产公示?

华:可以这样认为,当然公示是拿出来公开,而财产税意味着所有的信息至少不能对税务局保密。

记:能对治理贪腐产生作用吗?

华:会有很大作用,但应当说范围更广,它包括了权贵和富贵。本来调节贫富就是靠这个,不能非得是官员的富我才调,其他富我不调啊,那样最终也调不 了。

记:另一个普遍的顾虑是怕引起大规模的资产向海外转移。

华:这都是似是而非的说法。跑哪去?跑美国还是跑欧洲?发达国家的税普遍比我们重得多,你怎么会担心他往外跑呢?其实现在所谓的富人移民都是在国 外买一个保险,就是遇到紧急情况的时候,可以跑。人在哪儿?都在中国。也有人冲着国外的教育资源彻底移民,但这些人绝大部分不是富人,而是中产。 富人的移民是假移民,实际上一天到晚活跃在中国。如果真长年住在那儿,按照发达国家的税收,那就交惨了。

记:但最近有关法国向富人征税,造成大规模资产"外逃"的新闻很热,难道不会发生在中国?

华:我们担心这个恐怕太早了。法国为什么出现富人"外逃"?因为他们的富人税世界最高,高处不胜寒,当然会出问题。美国已经结束的大选辩论的话题 是欧洲社会主义和美国资本主义,因为美国人认为欧洲的国家干预和再分配调节太厉害了,搞的是社会主义,美国人是不干的。

但其实从税制来看,美国共和党右派的主张拿到中国来也是很左派了。我们没有遗产税,没有赠与税,也没有资本利得和固定资产保有税。还停留在主要对 劳动和消费大众征税,对财产和资本基本不征税的阶段。

记:那么如何防止中产阶级的利益在改革过程中受损?

华:完全可以采用一些技术性手段打消中产阶级的顾虑,比如设计豁免,第一套房不收,再考虑第二套房的过渡,先从第三套房开始征等。总不能说你有三 套房子还很穷吧?技术上是不难的。

记:更直白一点的担心是,你收了税,能不能用在福利再分配上?

华:说到流失,现在也存在流失。你不喜欢,总是可以找出理由来的。但我们的财政资源用在特权方面的的确太多了,老百姓质疑这个对政府来说,既是压 力也是动力。我曾经去过日本众议院议员办公楼,他们每个议员一间办公室,当中挂一个布帘隔一下,秘书坐外面,议员坐里面。

所以尽管贫富差距发达国家也有,但一旦政府行政高度透明,就再没有人拿政府多吃多占说事,剩下的事情,更自由一点还是更公平一点,全是老百姓自己 要决定的事情了。

所以说改革的动力在哪儿?就在于不改革的话政府自己也越来越不合算了。

记:有媒体曾经报道,有位专家在给官员授课的时候建议过征收房产税和遗产税,一位领导当场说:"征收什么遗产税?刚刚有点财产就征收遗产税?"阻 力似乎无处不在。
华:阻力存在于我们所有人中间。一旦征收直接税,很多官员的财产收入就暴露出来了,而且征直接税是从人家口袋里拿钱,民众就有更强的动力来监督你 的开销。所以公权力本身对直接税就不感冒。再加上老百姓也不太喜欢,只要没直接收到我头上就行。至于你说的那些好处,我哪知道你会不会兑现。那么 多事情取决于好多个环节,都能落实吗?都能兑现吗?是真的吗?这又迎合了权贵,本来他们就很不愿意,一看大家都反对,多好啊。

我们天天骂既得利益,既得利益者到底是谁

记:我记得在2012年9月召开的第二次莫干山会议上,你一直在提问参会者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天天骂既得利益,既得利益者到底是谁?"

华:我当时问这个话,意思是不要简单地把既得利益者以为是"你的敌人"。实际上,既得利益者在我们身边,甚至包括我们自己,这时候你才能看到改革 的复杂性。中国人的思维还是过去的革命思维,所有问题归结到一个敌人身上去——他坏,把他的问题解决了就解决了。错,既得利益正是在我们自己身 上。难,就难在这个地方。一调整利益就调整到我们自己头上了。

记:我记得有个青年学者的回答是:"反正我没有既得利益,我不知道谁是既得利益者。"

华:就他个人而言,有可能是这样。但问题是,社会的复杂性在于,利益是相互之间交互起来的。你只要在这里就是有既得利益,你北京户口不愿意外地人 来参加高考,你没有既得利益?没有你为什么反对?不是要简单地找一两个假想敌。

记:在收入分配改革问题上,国企似乎成为了众矢之的。

华:客观地讲,国企有很多问题,包括官本位、效率低、不负责任、裙带关系、权贵资本,但收入分配这个事儿不是它的主要问题,全世界国企的特点都是 效率低吃大锅饭。有人非要说它拉大收入分配差距,但它得的不是那个病。最简单的例子,你们报社社长的工资奖金和你的差距有多少倍,市场化媒体的头 头和员工的收入差距又有多少倍?想一想自己就再清楚不过了。

当然,我是主张对垄断行业的工资待遇进行改革的。反垄断我是完全支持的,但这个和所有制没关系。只要在垄断行业里面,不管是国企、外企、私企,都 得干预。比如你可以说银行业存在垄断,说国有银行要改革,但要把话说完整,里面的民企外企也赚得一塌糊涂啊。说赚钱赚得不好意思的那位,不就是民 营银行的行长吗?坦率地说,国企问题当然可以算是收入分配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但不是问题的最核心所在。现在流行的是,大家集中骂它们,骂得很 愉快,但也同时掩盖了很多真实的问题。

收入分配改革是配套改革,实际上后面有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多重因素交织,所以我说它是很难的,很疼的。说实话,所有收入分配改革首先触动的都 是精英利益,绝对不要以为仅仅是权力精英,实际上是各界精英的利益,所有有话语权的人的利益都要被触动,这是这个改革很难的原因。

记:你曾经被称为中国"最有钱的经济学家",这是不是意味着,既得利益群体也包括你自己在内?

华:那肯定的啊,100%是被改革的对象。中国有话语权的人都在既得利益集团当中。我记得一次去中央台做节目,我旁边一个人说,这里进进出出的人 恐怕每个人至少都有5套房。当时我就想,谁是既得利益者,如果你是精英,你就是既得利益者,你能说上话就说明你肯定已经占了便宜了。

如果房产开始收税,收1%,很多人觉得已经很严重了,从第三套收,很多人也提出许多意见来,如果真像日本、韩国那样,我们很多人早就晕过去了。但 是人家能够控制贫富差距就是靠这套制度安排。我们现在设想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包括我们唱高调、说套话、讲市场化、攻击别人都可以,但是当所 有这些东西落到我们自己头上的时候,落到有话语权的精英的头上的时候,我们到底是什么态度?这是中国能不能真正前进的关键。

记:改到你了,您愿意不愿意?

华:我讲这个问题的时候是以一个学者的角度。从个人,我应该不愿意。我现在住大房子,什么都不用交,以后每个月要让我交几万块钱。这钱从哪腾挪 啊?想想都闹心,谁愿意从身上往外扒钱呢?没有人愿意,再有钱的人也不愿意。

记:有人说,改革大炮响起,就是对所有人开炮。这种情况下各界对怎么改这个问题还有可能达成共识吗?

华:不必对所有人开炮,但是一定要触动权贵、富贵和各界精英的利益。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总要有一些人超越自己的既得利益,否则两极分化到最后 就是社会撕裂,谁的既得利益也保不住。所以要有各界的思想碰撞,在交锋里凝聚共识。

先从土地制度入手,打一个大胜仗

记:你提到思想碰撞,1984年那场影响中国改革的莫干山会议可能比较有交锋的味道。

华:当时是谈真问题,大家白天讨论,晚上挂牌接着讨论。那时候谈改革问题,有一股勇往直前的劲头儿,有股正气。改革开放,最主要就是锐气。今天应 该说是大不一样了,理想主义沉沦,利益指挥脑袋和嘴巴。假话、空话、大话、套话满天飞,调子高到天上去了,就是不着实际,不针对不回答不解决实际 生活中的尖锐矛盾和问题。

记:这是你的切身感受?

华:对。搞经济学家论坛啊,经常请电视台主持人来,大家都想着面对大众,你来说一套走了,他来说一套也走了。现在知名的人一天到晚上飞机下飞机, 赶场子。过去做学术就是学术圈的事情。现在商业化以后越来越成为大众的事情,学者都有一个市场价值。因此,很多学者也要迎合大众情绪。这种相互作 用,造成哗众取宠很普遍,流行的话必须讲,才能有噱头,有听众。

现在政府都开始意识到要少说空话、套话,财经界却有另一类的空话、套话。前几年的发言拿到今年也一样可以用。这样没有交锋,学术怎么深入?

记:我看到过你上台亲自当主持人,对这种现状,你表达过不满吗?

华:有啊,但不多。大多数会议我不参加,我也不想又批评了东道主,又驳了大家的面子。

记:从具体的政策着手点来看,收入分配改革从何处破局成本最小、收益最大?

华:实际上我并不主张从直接税突破,这个难度很大,因为我知道这个得罪人太多了,但我要指出一个方向来,我得告诉你不要熟视无睹,资本主义都搞直 接税了,咱们不搞?

我主张,先从土地制度入手,打一个大胜仗。我们上世纪80年代的改革就是从土地问题上突破的,土地问题突破了,联产承包制取得成功了,大家对改革 的信心有了,保守的力量就让位了。如果土地问题没解决,吃饭问题没解决好,80年代的城市改革根本搞不起来。同样的道理,我们今天的矛盾,贫富两 极分化,可以说有一多半都是土地带来的,现在的社会事件有一半以上也是因为土地纠纷导致的,贪腐相当大的一块也是跟土地连接在一起的。

因此,未来的改革必须从土地制度入手,政府要带头下决心放弃倒卖土地的财政。没有这一条,其他就是白扯。未来土地增值的主要收益,都要归到进城的 农民工和外来人口上,他们是城市化的主体。什么是城市化?农民变市民嘛。以后他们得有地方住嘛,你土地收益应该给他们,不是给政府盖大楼或者漂亮 的大马路,不是给开发商暴利,不是让城中村的人都一夜暴富。

至于方向,100年前孙中山已经给我们想到了,平均地权,涨价归公。我们这些人是装傻呢还是真不知道呢?

记:必须下定决心改革了。

华:不能再停留在说说的层面。从历史上看,很多发展中国家,在解决了温饱问题之后,收入和贫富差距急剧扩大,造成了社会的持续对抗和动荡,结果到 头来一直是发展中国家,典型的就是拉美和南亚的一些国家,这就是所谓的中等收入陷阱。而全世界公认的成功跨过这个陷阱的经济体都集中在东亚,如日 本、韩国,我国的台湾地区,共同特点都是贫富差距控制得比较好,基尼系数在那个阶段都在0.3以下。

还要注意到,因为它们从城市化的开端就走对了路,所以既得利益者相对少。我们这一点就比较危险,已经很长一段时间不调节,现在要开始调节,大家就 会觉得很疼。

但要不要迈出这一步呢?还是走上拉美、南亚那条路呢?我们再不悬崖勒马,后果不堪设想。因为既得利益就是这样,会越来越大,越晚动就越疼。今天去 整已经很难了,再不整更困难了。真要改,就要有共识,要有决心,要下狠刀。



http://wenda.hexun.com/question/27064.html

【经济学茶座】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工 资集体协商能帮助劳动者吗?谁阻碍了员工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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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达百晓生 我没有兵器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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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百人企业今年将推行工资集体协商
今年,百人以上企业都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记者昨天从"北京市总工会十二届九次委员(扩大)会议"上获悉,今年将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立法,确保 职工工资合理有序增长。
北京市总工会负责人表示:"今年将实现百人以上企业全部建立协商机制的目标,重点在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工资集体协商中取得新突破。"记者获悉, 目前全市大约有4700家百人以上企业建立了工会组织,覆盖职工近270万人,占全部职工的8成以上。但是,其中尚有20%的企业没有开展工资集 体协商。
集体协商惩罚了勤奋的劳动者
什么叫工资集体协商?简单说,工人的工资不是由自己单独和企业商定,而是由工人集体或者代表或者工会来代表自己和企业商定。推崇工资集体协商的人 士认为,此举有助于提高工人工资,改变单个工人和企业谈判工资时处于的弱势地位。

看上去很美。我们迷信集体的力量。但是很少去问,集体的力量为什么大?那是因为为了集体的利益,往往牺牲了个人利益。站在经济学的角度看,这不是 帕累托改进。工资集体协商也是一样,它也许帮助一部分人提高了工资,但是它同时限制了能力更高的人获得更高的工资。工资集体协商奖励懒惰者,打击 勤奋者。有能力获得高于协商工资的工人是不愿意自己的工资"被协商"的,工资集体协商侵犯了这一部分人选择的自由。
工资集体协商让穷人更穷
工资集体协商也许保护了在岗工人的利益,但损害了失业群体的利益,而失业群体才是真正的弱势群体,真正需要保护。光明北里社区是北京市工资集体协 商推行的十大试点地区之一,据该区工会主席刘锐介绍,经过前期与企业的座谈,该地区马上进行集体工资协议签订,基本条款包括企业员工新进员工的最 低工资是1200元/月,这一标准高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40元。

工资标准的提高意味着企业招人会趋于谨慎,缺乏相关技能的低层次失业人员在该社区找工作就更难了。如果全北京各区工资集体协商的结果是大幅提高最 低工资标准,那么这些还在北京找工作的最底层群体可以不用继续找了,直接卷铺盖回家或者去其他城市碰运气。前段时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建议淘汰一 批低端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对吸附大量流动人口的小企业等实行强制退出机制。其实,不用强制淘汰,只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就可以了,提高最低 工资标准,小企业付不起工资,关门大吉,流动人口自然流动到别的地方去了。
劳方与资方的利益并不是对立的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背后是认为劳方和资方是对立的,蛋糕就这么大,资方拿得多了,劳方就拿得少了,所以要让资方少拿点,劳方多拿点。在单个企 业内部,劳资也许存在上述意义上的对立。但是,企业之外就不是了。企业之外的资方不但不是本企业劳方的敌人,而且是朋友。因为一旦本企业克扣员工 工资,降低待遇,其他企业就会向本企业伸出援助之手:到我这里来吧,我可以提供你应得的待遇。不需要劳动法的保护,企业之外的企业就是该企业员工 利益最好的保护神。
减少政府权力才能增加穷人收入
穷人工资的绝对价值是由劳动力的供求状况决定的,而政府的所作所为恰恰增加了普通劳动力供应和减少了普通劳动力的需求,从而使竞争状况愈加恶化; 穷人工资的相对价值是由企业竞争状况与货币印发多少决定的,而政府极力维持现行国有企业的垄断低效的政策及滥印钞票滥发信贷不受制约的权力,恰恰 使物价水平不断增高。
因此说,穷人要想普遍地增加收入,唯一的办法是减少政府的权力,或者说尽早废除那些不合时宜的制度。政府的权力越大,老百姓就势必越穷;政府的权 力越小,老百姓就越有增加收入摆脱贫穷的希望。
增加最低工资标准、增加税收调节、指责资本家道德沦丧或者通过罢工停产来威胁企业,这些做法或许能够短时间惠及少数人,但其效果终究不能持久或者 无法让全体百姓受益,甚至还有可能妨碍其他百姓的正当利益。
以增加税收调节收入差距为例,许多人以为通过政府扩大税收便可以缩小贫富差距,这无异于痴人说梦,事实告诉我们,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各地财政收入 基本上都增加的数百乃至数千倍,远远超过了居民收入的增长水平,官员们也的确是一掷千金富得流油,但老百姓并没有从财政收入的增长中拿到应得的份 额,贫富差距不见减小反在扩大。在一个监督机制缺乏的环境里,谁也无法保证官员们会把财政收入投向平民百姓而不是他们自己。
更重要的是,增加税收带来的直接效果就是妨碍创业的积极性,试想一下,当一个人的劳动成果越来越多的部分不归自己所有,那么投资创业的积极性何以 为继?而企业不肯扩大生产规模和继续新的创业,穷人的就业岗位又来自何处?很多人甚至幼稚地认为,政府权力的扩大只会影响企业的利益而于穷人有 利,殊不知老虎如果敢吃大人,小孩又岂能幸免于难!
最可怕的是,媒体舆论在面对穷人的悲惨境遇时,不是去呼吁减少政府正在不断膨胀的权力以釜底抽薪,反而呼吁通过扩大政府的权力(即由政府来制订强 制性规则)来助纣为虐,这样的做法于官员或将是幸福的源泉,而于百姓可能恰恰是更大灾难的开始。
01-29 10:36 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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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达百晓生 我没有兵器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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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孟祥妲2010年8月的一篇博客《<工资条例>的惩罚措施是在惩罚就业机会》
如果仅凭善意就能实现美梦,那人间早已是天堂。
正在草拟中的《工资条例》草案中,拟议引入对违反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履行集体协商的企业的惩罚机制。
这条措施的意图当然是要保障工资收入者的权益。他们相信,通过集体协商,企业就不能"盘剥"工人,劳动者的利益会在该机制下得以增进;而让工资水 平逐年按比例增加,就能保障劳动者分享到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
但是,这整个想法都是建立在错误的认识基础上的,如果它真的变成一条行政法规,甚至像有人期望的那样通过立法程序成为正式的法律,不但不会增加劳 动者的收益,反而会降低整个市场的效益,造成失业率上升,并最终损害每个劳动者的长远利益。
说它认识基础错误,是因为它把整个经济的运行看成是一个先生产再分配的割裂开的过程,资本收入和劳动收入,是分蛋糕的关系,一个多一些另一个就少 一些。只有在一个幻想中的静态的、无变化的均匀轮转的经济中,这样考虑才有那么点合理性。而在真实的世界里,财富的创造和享用是在同一个不可分的 连续不断的过程中进行的。这个过程最重要的因素是,结合起来的资本和劳动都同时面临着其他资本和劳动的竞争,要想增加自己的收益,维持自身并且不 断地创造出更多的财富——也就是让经济不断发展——必须依靠这两方面都在竞争中不断加强自己。对于资本来说,是通过再投资来改善存量资本的质量和 增加它的数量;对于劳动者来说,是通过不断地熟练和学习的过程增加能力和技艺。只有这样结合起来的资本和劳动,单位劳动对应的资本存量的质量和数 量才会增加,边际劳动生产率才会上升。而在竞争的条件下,任何一个行业的边际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都将首先让自身内部的劳动者收益。用脚投票的力量是 非常强大的,竞争会把技术和投资引入该领域,同时产生对劳动的额外需求,结果是该行业中劳动者可以争取的租值上升。总体来说,劳动者的工资率和实 质收入在这过程中是随着生产率提高不断上升的。如果没有其他条件的变化,最终的结果是利润平均化而劳动收入却普遍提高。(当然,真实世界中,只要 不对利润进行压制,创新总是不断地产生,被平均化的利润也会不断地被新创造的更高的生产率再次拉开差距,这正是经济不断发展财富不断增加的最终动 力。)
反之,如果用人为的外在压力去改变市场竞争的结果,剥夺利润分配给劳动者,必将会产生一个直接的对资本积累和效益提高的负向激励。它既会减少可以 用来再投资的利润的数量,也会压制进行这种再投资的动机和热情。我们看到的将是数量停滞甚至减少的,质量恶化的存量资本,以及由此带来的边际劳动 生产率的下降和创造财富能力的下降。而且侵蚀利润的导向,还会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使稀缺的资源不能被较高的利润率指引,投向社会最需要的地方, 进而降低整个经济运行的绩效。毕竟,决定一个社会最终真实福利水平的,是它的产出能力。停滞和萎缩的经济是没有福利可言的。而工资或者金钱不过代 表着对真实财富的索取权,而不是财富本身,谁相信石头能变成面包呢?
所有类似的"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主张,其背后都有一个根深蒂固的错误观念,那就是对利润的仇视。一个社会如果不能摆脱这种非理性情绪的左右,其经 济发展就会遭受挫折和中断。有的人敌视资本家,认为他们生活奢侈,是因为把利润都拿去挥霍浪费了。而"福利经济学家"们又告诉他们,此时金钱的边 际效用大幅下降,当然不如把这利润拿来改善那些金钱边际效用更高的工人的境遇。这完全是对事实和经济运行机制的误解和无知。事实上,没有一个资本 家可以无视他的资本的消耗和恶化去肆意挥霍——如果他那样做,市场会很快就把他淘汰。的确,我们看到资本家的生活水平比普通工资收入者高得多,但 是只要他还想失业继续下去,还想保住眼前的地位,他就不得不小心翼翼地看护他所拥有的全部资产,努力地增加和改善它而不是损害它,以期在未来的竞 争中胜出或至少不被淘汰。资本家的这种保护自身财富的本能,最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利益。我们会看到一个个不断发展壮大、欣欣向荣的企业,也会看 到这些企业的员工的收入和福利不断提高。当然,一个资本家有可能丧失进取心,卖出自己的全部资产,靠着这些收入去享受生活。但此时那些资产并没有 消失,它在更有胆识更有进取心和创造力的人手里继续发挥着它创造和增加社会财富的功能。而那笔转让的所得,也无非是社会对卖出者先前贡献的奖赏。
《工资条例》的意图使提高名义工资的水平,而且这种提高是按照一定比例逐年提高。这实在是无视市场经济运行的一些基本特征的混乱想法。在劳动生产 率的提高速度没有达到工资规定增幅的条件下,对利润侵蚀的后果前面已经说过了。另一方面,硬性增加的工资率,不但要假设整个社会生产率的普遍提高 (因而劳动者是在"分享劳动果实"),还要假定各个行业各个企业之间也有同样的发展速度。而这是不可能的。市场经济是一个在竞争中不断变动的经 济,有不同的产业层次,每个行业内部也有发展程度不一的企业。必定会有的高速增长,有的低俗徘徊,还有一些要面临暂时性的亏损。不同企业的经营水 平和市场环境千差万别,条例草案中所规定的那种作法之不切实际一望可知。
更重要的是,《工资条例》如果真的被严格执行,另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不断提高最低工资率,而这必定会减少那些低技能的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增加其就业 难度。前面所说的剥夺利润对存量资本的改善的扼制,也一样是在减少就业机会,当然,那就不限于低技能的劳动者了。
这里所讨论的,当然是着眼于劳动者的长远利益。但是一项政策如果必定会产生坏结果的话,并不一定需要很长时间的。几年前劳动合同法推出后的效果相 信人们很快就看到了。而今天的工资条例,其实是那部法律的延续和加强,真的实行起来,其效果也会是立竿见影的。严格地推行必定带来持续的恶化,而 如果为了经济发展采取事实上的废弛,又会让法制荡然无存。要通过法案,真的需要严格考察认真思量慎之又慎。
任何一项政策,都关乎千万人的福祉,实在不可不深究详查。无视经济规律地滥用惩罚,最终受惩罚的就是自己。使那些本来要保护的人深受其害的,很可 能就是那些带着善意提出的政策。经济政策不能建立在幻想和对经济运行方式片面的主观臆断的认识之上。必须诚实地对待经济运行规律,绝不可一厢情 愿。
美好的梦想不能代替理性的思考。在自然科学里面,我们总能看到新的制造永动机的理论,而在经济领域里,也总能看见想通过剥夺利润来改善劳动者待遇 的想法。这两种观念都因为其背离科学精神而不可能达成,无论它们想法多么精妙,意图多么美好。
01-29 10:53 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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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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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或工资谈判制度的形成要追朔到18世纪后期。最早的工资集体协商出现在英国。18世纪末英国出现了雇佣劳动团体与雇主签订的集体协 议,这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集体协议。其中有1860年英国工会订立的集体协约,1870年美国煤矿工人联合会与雇主之间的协约以及1873年德国 书籍印刷工人联合会的集体协约等。之后陆续得到各国法律的承认。工资集体谈判最早是罢工的结果。雇主为避免罢工带来的损失,不得不与工人组织谈 判,同意签订集体合同。早期的集体合同只不过是劳资双方的"君子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20世纪初,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壮大,集体合同的法律效 力才逐渐被确认。一些国家相继颁布了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律。也就是说,欧美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道路是从斗争中摸索出来的,集体谈判是斗争之 后妥协的产物;在这之前,劳动关系长期依靠劳资双方的博弈来解决,政府在很长时间里对劳动力市场不干预,集体合同等法律规定的产生,才产生劳动关 系的劳资政三方协调机制。20世纪中叶开始,尤其是二战以后,随着西方国家工会力量的增强,劳资双方谈判的过程趋向于集体方式,工资集体谈判也就 从此登堂入室。对此,世界著名政治学家塞缪尔?P?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有过这样的论述:"早期工业化国家中的社会冲突和工人 罢工的最根本的原因,或许就是当局不愿意承认劳工有组织起来的权力,不愿意承认工会的合法地位。这些原则在19世纪只有通过斗争才得以确立。一个 政府越是坚持拒绝承认劳工组织的合法性,工会就变得越激进。工会化被解释为是对现存秩序的一个挑战,这种解释本身就倾向于使工会化真正成为对现存 秩序的挑战。但是在20世纪,劳工组织通常被认为是一个工业社会所固有的特征。所有先进国家都有大规模的组织良好的工人运动。所以,落后国家也想 仿效。一个全国性的劳工联盟对于国家尊严来说,就如同军队、航空公司和外事机构一样,是不可或缺的。"随着工人阶级的不断壮大,在20世纪,工会 的权利和地位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工会为争取工人权益积极开展了不同形式的罢工斗争和与政府或雇主的谈判活动,取得了非凡成果,其中包括赢得了组织 工会权、罢工权、集体谈判权、劳动争议诉讼权等。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加强。在这些权力基础上,各国工会通过斗争进一步赢得了多种形式的参与 权。
长期以来,西方国家的工会一直坚持争取工会权益的斗争,还开展了争取参与企业和社会事务管理权的斗争,这是西方工运事业进入新阶段的重要标志。但 是,不管怎么说,这些国家为了缓和劳资双方的对立,减少著如罢工等激烈的斗争行为,都采取了更为温和的形式。这就是工资集体谈判。由于这种制度受 到国家层面的制度规范,在某种程度上缓和了劳资双方的矛盾,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特别是在二战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工资 集体谈判在西方国家得到普遍推行。而且在劳资双方的工资待遇等谈判中,政府还出面进行调停。为了规范工资集体谈判行为,各国都颁布许多相关的法 律。并且进行了大量的制度性建设。新西兰是世界上最早设立集体谈判法的国家。1904年,新西兰颁布了《集体谈判法》;1919年法国颁布了《集 体劳动协议法》等。瑞典的立法机构和政府做了大量工作,出台了《共决法》和《就业保障法》等一系列法规,令整个劳资矛盾解决机制有章可循,有法可 依。
20世纪50年代之后,日本政府逐步完善了劳动保护机制和劳资纠纷仲裁机制,颁布了《地方自治法》、《工会法》和《劳动法》,并且相继在中央政府 和都道府县级政府(相当于我国的省级政府)设立了劳动委员会。该机构相对独立于政府部门,其委员由资方、劳方和社会人士(日本称"公益委员")代 表组成。其具体执行机构专门调查各类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同时具备调解和仲裁功能。使劳方在维护自身权利时,开始更多地依靠法律渠道。法国的最低 工资法案等等。大量立法的出台,是工人运动和工会斗争的直接结果。它反映了劳动力量对比的变化和社会进步的要求,经过多年艰苦斗争,工人运动的社 会条件逐步改善。
工资集体协商(谈判)的过程实际是一系列建议和反建议对峙的过程。典型的集体谈判过程是最初由工会方面提出高于期望值的工资要求,而雇主方面则提 出低于期望值的工资承诺。在以后的谈判中,工会不断降低要求,而雇主则提高承诺。集体谈判也可能破裂。工会的最后武器是罢工,而雇主的最后武器是 关厂。这两者都将导致企业停产。在西方国家里,70-80%的罢工起因于工资问题。由于集体谈判破裂而造成的企业停产是比较常见的现象。早年曾以 劳动经济学者身份登上伦敦经济学院讲台的当代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约翰?希克斯(J.Hicks, 1904-)提出过一个集体谈判过程的模式,比较准确地描述了劳资双方的行为轨迹。雇主方面要考虑产值和利润的损失,工会方面要考虑对工人失业和工资中断 的承受能力。雇主的让步曲线是逐步平稳地向上倾斜的,表明了他们将接受一个高的工资率,而不愿忍受长期停工所付出的损失。预期停工时间越长,雇主 方面为制止停工需要付出的工资代价就越高。同样,工会方面的抵制曲线是向下倾斜的,表明了工会也倾向于接受一个低的工资率,而不愿承担长期停工所 付出的代价。不过,工会的抵制曲线在谈判初期变化缓慢,这一阶段工会一般会长期坚持其最初的要求。经过一段时间后,才会为了达成协议而迅速降低自 己的要求。希克斯提出的这一模式,后来为欧美国家的大量例证所证实。实际上南海本田的工资协商也印证了这一理论。如今年(2011年初)南海本田 的工资协商。工会提出的加薪方案是每月加薪 880  元,涨幅达46.4%.南海本田资方提出的方案是加薪431元,涨幅为22.4%,双方方案的差距很大,互不接受。在3月1日第三轮谈判中,资方代表提出 了总体工资上调561元,奖金增加33元的方案。相比较最初的方案上调了163元。最后,资方提高了加薪幅度,工会则降低了加薪幅度。最后的结果 是上调了解661元。
工资集体谈判的具体过程极其复杂,以至在西方已经成为一个专门的学科。工会在谈判中的主要方针是保证工会会员的收入公正合理。而公平的标准主要是 和其他类似条件的工人进行比较。因此,在工会方面,"强制性攀比"成为通行的原则。这种攀比原则把一个个单独的劳资集体谈判联结成为一个相互依存 的系统,使不同生产效率和经济状况的行业和企业的工人获得大体同等水平的工资。南海本田工会方面提出的加薪方案,就是收集了周边企业以及相同类别 的企业数据后提出来的。
工会集团、雇主集团以及他们之间的集体谈判是劳动力市场的媒介,通过这种媒介,经济力量才可能发挥作用。工资和劳动的边际生产率才可能在一个长时 期内建立起密切关系。
集体谈判是工人集团与雇主集团进行交涉,保障自身利益的强有力手段。西方学者认为,欧美工人阶级经过上百年的斗争,不但在提高工资水平上取得了惊 人的成就,(一些国家的工资水平在百年中提高了十倍)而且在工资制度上获得了相当程度的保障。因此,工会在工资决定中的作用引起了高度关注,集体 谈判工资理论也就应运而生。(对集体谈判工资理论作出过重要贡献的经济学家有被称为马克思主义学者的英国经济学家莫里斯?多布 (M.H.Dobb, 1900-1976),美国经济学家邓洛普(J.T.Dunlop,1914-),N?W?张伯伦(N.W.Chamberlain,1915-),厄尔 曼(L.Ulman,1920-)和A?李斯(Albert Rees,1921-)等。)
集体谈判工资理论认为,与其说工资决定于其他什么因素,不如说工资决定于劳动力市场上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在工业化发展的初期,工资谈判是在企业 主和劳动者个人之间个别进行的。由于工人无法遏制自己相互之间的竞争,因而无法抵抗工资下降的趋势。工人只能组织起来,通过工会代表自己的更高利 益与雇主和雇主集团作斗争。与此同时,雇主方面通过资本积聚和集中,不断形成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从而遏制了雇主之间的竞争。劳资双方的谈判采取 了规模日益扩大的集团化方式。集体谈判的主要特点是由于工会有效地遏制了工人之间的竞争,使自己成为劳动供给的垄断者,并力图使劳动市场成为卖方 垄断市场。工会提高工资的办法通常有以下四种:
一是限制劳动供给
工会限制劳动供给的具体办法主要是通过对议会和政府的影响,以立法限制国外劳工移民的进入和外藉工人的雇用,限制童工和青少年工人的使用。以谈判 协定限制企业对非工会成员的雇用。为了防止在提高工资的同时,出现资方减少雇用劳动力数量的作法,工会还对工人的劳动时间和劳动效率进行了限制, 包括直接通过谈判减少工人的劳动时间,缩短作业工时,延长学徒工的学习期等。也包括通过限制工人的工作量,如限制工人砌砖数量,看管机床数量,限 制油漆刷子的宽度(以降低油漆工作效率)等,以及要求安排无谓重复劳动(如印刷业的重复制版),或故意安排多余人员(如要求组织专职乐队)等,来 保持劳动的供给量减少,而劳动力雇用人数不变。
二是提高标准工资率
工会提高工资的第二种办法是人为提高标准工资率。工会可以运用说服或者强迫手段,迫使雇主支付较高的工资,从而直接达到了提高工资的目的,同时也 间接地达到了限制劳动力供给数量的目的。目前,提高工资率达到的效果和工会直接限制劳动供给的效果是一样的。工会现在已经比较少地采用直接限制劳 动供给的作法。更多地采用提高标准工资率的办法。
三是向上移动需求曲线
工会提高工资的第三种办法是改善对劳动的需求。改善对劳动的需求之所以能够提高工资,是因为需求的提高使劳动(力)的市场价格上涨。西方劳动经济 学家认为,由于向上移动需求曲线,提高了劳动的边际生产力,因此,一方面可以提高工资,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就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方法。而提高劳动 的边际生产力的主要手段是: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方法,帮助扩大广告宣传和维持高额垄断价格,鼓动政府提高关税,限制国外商 品进口,扩大国内商品出口等。西方经济学家常常告戒企业主,高额工资对于企业具有有利的"冲击"作用,因为高工资可以改善劳动者在生理和心理方面 的不良状况,鼓动劳动者的士气,从而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而低工资只会降低劳动者自身的质量和满意程度,以致使雇主不是增加盈利,而是更费钱。
四是消除买方垄断
工会还可以作为一种有组织的力量,用于抵消雇主在劳动市场上的垄断。特别是在孤立地区,雇主或雇主集团很可能利用它是劳动力的唯一的雇用者的地 位,利用劳动市场的非竞争性,把实际工资压低到均衡点以下。
正是由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使许多保障工人权益的制度得以逐步建立:
确立最低工资率制度
各产业均有最低工资率标准,并由各产业工会分别派遣巡视员(Walking Delgates)到各企业检查厂方实施情况。
确立生活费用保障制度
生活费用保障包括两项内容,其一是普遍进行工人家计调查,确定工人家庭的最低生活费用,并确保工资收入不低于这个最低标准。其二是确立工资应当随 物价上涨而随时调整的原则,以保证工人生活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
确立同工同酬原则
所谓同工同酬原则也有两项内容,其一是不得因宗教、种族、国籍、性别、年龄或信仰等原因对工人进行歧视;其二是工资由工作决定,对技术要求高、劳 动消耗大、劳动强度大的工作付较高工资,反之则付较低工资。
确立工资偿付保证制度
在工厂倒闭或资方宣布破产时,工会方面有保留其资产,并要求首先清偿积欠工人工资的权利,其他方面不得阻挠或要求享受同等优先权。
确立报到工资和带薪假期制度
所谓报到工资就是工人受雇报到后立即开始计薪。带薪假期则包括两种,一种是工人服务一定时间后,厂方应给予带薪的休假;另一种是在国家的法定假日 (通常每年以6-8个假日为限)工人休假,薪金照付。
确立逐年加薪原则
凡未达到最高工资标准的工人,如果没有重大过失,厂方应当于年终自动给予加薪。需要指出的是,在实际中,西方各企业情况有很大不同,并非一一遵照 这些条款。在许多情况下,条款的实施仍需要工人阶级通过艰苦的斗争和谈判。但是,上述原则精神已经确立,并成为一种社会标准。
我们国家经过三十多年的经济改革,已经从根本上确立了我国以市场原则为基础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尽管后来围绕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说法上有些差 异,但是都没有偏离市场原则。应该说,在分配制度方面的这些改革,都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进程而不断深入的。中国改革的实践已经使我们认 识到,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已经让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那么劳动力作为经济活动重要的资源,市场在劳动力配置上的基础作用就必然要 发挥出来。就是我们现在广泛存在的劳动市场。
所以,只要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无论你是否承认劳动力商品属性,工资都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市场经济环境对劳动关系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在市场经济 里,没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只有依靠出售自己的劳动力来维持自己的生活。他们在出卖劳动力时同出卖其它一切商品一样,工资只是劳动力的价格。也就是 马克思说的,工资是特殊商品劳动力的价格。所以工资就是由决定其它一般商品价格的规律决定的。决定一般商品价格的规律是供求关系,那么决定劳动力 这种特殊商品的价格即工资的规律也同样是供求关系。所以在劳动力市场上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处于搏弈状态。搏弈双方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工人追求 的则是收入的最大化。双方存在着明显对立的利益取向。从劳动力被看作一种商品这个事实出发,可以推导出在市场经济中劳资双方的基本冲突。工人自然 的追求提高工资和改善工作条件。并将其作为达到体面生活的手段。而这对企业来说是一种成本。因为这削减了企业的利润,所以企业会相当自然的抵制要 求增加工资的压力。企业为了能获得更多的利润,除拼命压低购置生产资料的价格外,同时也会拼命压低劳动力的价格,即工资支出。(因为劳动力的价格 ----工资是进入产品成本,要进行核算的。)前段讨论分配不公时,曾经有人说,垄断行业工资水平普遍高于一般的竞争性行业。为什么这样呢?这同 背后的生产资料即资本的所有人有很大的关系。原因是这些垄断行业本身,国有资本控制力还很强。几乎占有绝对地位。这些企业又是从原有体制过渡过来 的,没有受到剧烈的市场冲击。所以他们的工资水平随着国民经济发展仍不断地增长。但是却没有受到严格的资本约束。无论企业经营状况如何,从来没有 发生过减薪的情况。而竞争性行业,由于资本私人占有比重很高,除了中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的因素外,这些企业资本约束极强,利润对企业政策具有关 键性影响。工人薪资水平或工资增长直接减少的是资本的收入。所以,在竞争性行业中,特别是在私人资本占比较高的行业,工人的薪资水平或增长幅度就 较慢。如果从理论上说,这是符合我国目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和要求的。
回顾我国三十多年以来企业的市场化改革,使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很注意市场和客户,现在高级管理人才以及高端科技人才也倍受企业重视。但是,普通技 工,特别是一线工人还没有受到企业的应有重视。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端科技人才身处高端劳动力市场。因为他们受教育的程度,决定他们具有超越常人的智 慧。先进的管理技术、丰富的管理经验、独特的科技创新能力,在市场竞争中能给企业带来明显的经济利益。他们如果对现在工资收入感觉到不满意的话, 能够得到企业家们的重视。如现在一些公司的薪酬委员会主要厘定这些人的工资待遇。并且纳入企业发展战略。而普通一线工人的工资待遇问题还没有受到 企业家们的重视,在企业经营中主要是被作为营业成本加以考虑的。而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工资待遇则是被作为提升企业盈利能力的重要因素来加以 考虑的。如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等。这种出于经营目的的考虑,使我们的企业一直以来就把压低普通工人工资待遇作为市场竞争的一种手段。这种手段不仅 在中国,世界任何一个国家的企业都在使用。中国最初的对外开放,主要的就是以劳动力的低成本吸引外资。当时是资本极度短缺,劳动力几乎是无限供 给,因此制定政策必然要向资本倾斜。失衡的利益格局与失范的收入分配秩序,是过去30年间各种复杂原因交互作用形成的结果。所以很长一段时期以 来,我国劳动力报酬与资本收益相比一直处于下降趋势,在很大程度上,企业利润的大幅增加是以职工的低报酬为代价的,这就是所谓的"劳动力报酬被低 估,工资被利润侵蚀"。在一次关于分配改革的论坛上,当时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的宋晓梧同志说:上世纪1990年代有人有过这样的担心, 完全市场化的分配方式会不会出现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1992年到现在,十多年过去了,当年担心发生的资本收益过分压低劳动报酬的现象,不幸被言 中,已经成为当前全社会面临的严峻问题。这是个大家不得不承认的事实。正是这种情况,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更引起国家层面的高度重视。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正是基于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和劳资关系的矛盾性特质应运而生的,其最根本的价值在于打破了以往由企业单方面决定劳动报酬的机制, 改变了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单纯用行政手段解决劳资关系问题的做法;其核心是以市场调节为基础,通过法定程序将工资增长机制纳入契约化、制度化轨 道,以求在职工利益和企业发展之间建立一个即能保持工人工资正常增长又不至于阻滞企业发展的平衡点。
工资集体协商是在劳动力市场化后初次分配过程中企业单方面决定工资情况下,增强劳动者分配话语权的一种重要形式。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改变了劳动者 只有通过拒绝劳动的方式来对收入分配不滿进行意思表达。跳槽离职频繁等现象就是这种意思表达的具体方式。而这会给各方面,包括劳动者在内的企业、 社会等带来许多不稳定的因素。而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如果在理想的情况下,劳动者完全不用通过离职等非正常手段来表达对收入分配状况的不滿,可 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进行意思表达。并且通过这一机制达到目的。而对于企业来说,可以直接了解工人对薪资的要求,避免工人突然辞工或停工。如南 海本田的突然停工让南海本田损失很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维护劳动者自身利益的一种有效途径,一方面能够维护一线职工的权益,使工资增长与企业 效益提高相适应,确保每个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减少甚至可以避免如像南海本田停工事件那样具有损害性的劳资冲突。因为工资集体协商 制度性的沟通协商机制,不仅打通了工人表达增加个人收入意愿的渠道,也为企业搭建了与工人直接沟通的平台。
在市场经济中,工人工资是通过劳动力市场的自由竞争形成的。工资集体协商并不摒弃劳动力市场的自由竞争。通过协商至少可以在自由竞争形成的劳动力 价格(工资)基础上,形成更容易接近劳动力价值的劳动者收入。从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看,工资集体协商并不能代替市场竞争,而是通过调节劳资关系修 复市场自由竞争引起的激烈对抗或斗争。据理查德。海曼在他的《劳动关系---一种马克思主义的分析框架》一书中提到,"直到20世纪30年代后 期,许多大的雇主都试图成功有效地阻止强大工会的发展。当最后被迫勉强认同时,他们立刻寻求通过谈判,在公司和车间层面,将官方协议具体化并充分 理解,来将控制的损失减至最低。"这是说为了使罢工减少,或者降低罢工带来的损失,资方首先并且愿意选择集体谈判这种规范化的,具有预期的形式。
当然,工资集体协商绝不是简单地涨工资,而是要在保证劳资双方合法权利的前提下,调节劳资双方的关系。而在实际工作中的直接表现形式就是劳资双方 就工资进行协商。这样的方式看似简单了点。但是它直接施行了对劳资关系的调节。并且必然导致社会意义的实现(如有效增加消费需求,抑制分配不公平 现象等)。这是工资集体协商的本质要求。而实现的工资水平则是具体的表现形式。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达到的不仅仅是调节劳资关系的目的。而是通过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改变资本与劳动(劳动力)的不平等地位。使劳动者与资本持有者不但在生产过程中实现平等,而且要在市场价值上实现平等。最终 是要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劳资关系。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市场经济中自由交易是一种竞争形式,目的是为了激励和效率。可是,我们也要看到,仅仅是自由竞争,并不会使劳资双方达到均 衡状态,必须要有交易以外的外生力量进行合理的干预,才能避免社会走向抢夺(战争)的地步。
因此,我们不能只看到交易这种竞争形式的效率,而忽视了这种竞争并不具有内在的自我平衡性,从而采取必要的外生干预措施,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可以 看到中国的现实是,由于低层劳动力供给的刚性,中国的低层劳动力竞争很激烈,那么,在谈判中劳动力当然是处于劣势的。资方到底能不能付得起更高的 工资?就不是完全通过市场竞争来决定的,而是要由劳资双方协商来决定。假如资方付得起更高的工资,而不付,那么,工人能不能采取其他办法呢?工人 只能是采取怠工、集体协商、罢工等方式,而不会辞工,因为,辞工很可能意味着"失业"。
市场经济体制让我们在初次分配领域自然的选择工资集体协商这一制度;而市场经济国家的长期实践给了我们选择这一制度的理由。我国靠政府来扭转劳资 失衡。我们既要跨越西方国家劳资冲突斗争的原始阶段,又要在国家可控的情况下进行劳资对话,用协商而不是冲突的方式来解决劳资争端。因此,我们借 鉴了西方用血腥劳资斗争之后创建的文明成果——"集体谈判",但我们的"集体谈判"不是由市场生成的而是由政府主导推行的;而且我们强调合作性质 的"协商"而不是对抗性质的"谈判"。这种选择甚至是词语的表达,都力图给人消弥对立,追求和谐的目的。那么,就有个问题。怎样来进行工资集体协 商才能够更好的避免劳资冲突?这就是怎样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01-29 10:46 0条评论


http://finance.ifeng.com/money/wealth/consume/20120625/6648276.shtml

上海金融报:亿万富翁神奇公式:每年存 1.4万 40年变1亿

2012年06月25日 07:25

许多人不明白,富人何以能在一生中积累巨大的财富?阔佬们究竟拥有什么特殊技能,是那些天天省吃俭用、日日勤奋工作的上班族所欠缺的?到底理财致 富的条件何在?

说实话,和诸位一样,这些问题长期来也令我不得"要领"。直到前不久我听说这样一个成为亿万富翁的"神奇公式",在此与大家分享。

这个"神奇公式"假定有一位年轻人,从现在起每年定期存款1.4万元,享受平均5%的利率,如此持续40年,他可以积累的财富为1.4万元 ××40=169万元。但是,如果这位年轻人将每年应存的钱全部投资到股票或房地产市场,并假定能获得年均20%的投资报酬率,则40年后,他能 积累多少财富?一般人猜测是在200万元至800万元。然而,"神奇公式"给出的答案是1.0281亿元!而这个数据,乃依照财务学计算年金的公 式得到:1.4万××40=1.0281亿。试试将这个天文数字与前述平均投资报酬率仅为5%的定期存款相比,你会发现两者收益的差距达70余倍 之巨,多么令人惊讶!

尽管这个"神奇公式"听来很是悬乎一个25岁的上班族,若依此方式投资到65岁退休,就能成为亿万富翁。如此,全世界阔佬将遍地都是,一抓一大 把。相信这种情景出现的概率不高,因为一般情况下,没有多少人会将之进行到底。毕竟漫长的40年里,会发生多少不可预料之事。

显然,"神奇公式"真正的目的,是告诉人们投资理财并无什么复杂技巧,最重要的乃是观念。每个理财致富的人,只不过是养成了一般人不喜欢、且无法 做到的习惯而已,即投资理财的能力。如此,那些令人困扰的贫富问题就有了"基本标准"的答案:一个人一生能积累多少财富,不取决于赚了多少,也非 一味开源节流,而是取决于如何理财。这便是致富的关键。

掌握穷变富的哲理迈向富人行列

你认为自己是一个贫穷的人吗?如果是,你是否想过改变自己的现状,从现在起积累自己的财富,迈向富人的行列?读读以下的这些理财哲学,或许会对你 有所启发。

A、将生活费用变成第一资本

一个人用100元买了50双拖鞋,拿到地摊上每双卖3元,一共得到了150元。另一个人很穷,每个月领取100元生活补贴,全部用来买大米和油 盐。同样是100元,前一个100元通过经营增值了,成为资本。后一个100元在价值上没有任何改变,只不过是一笔生活费用。

贫穷者的可悲就在于,他的钱很难由生活费用变成资本,更没有资本意识和经营资本的经验与技巧,所以,贫穷者就只能一直穷下去。

财智哲学:渴望是人生最大的动力,只有对财富充满渴望,而且在投资过程中享受到赚钱乐趣的人,才有可能将生活费用变成"第一资本",同时,积累资 本意识与经营资本的经验与技巧,获得最后的成功。

B、最初几年困难最大

其实,贫穷者要变成富人,最大的困难是最初几年。财智学中有一则财富定律:对于白手起家的人来说,如果第一个百万花费了10年时间,那么,从 100万元到1000万元,也许只需5年,再从1000万元到1亿元,只需要3年就足够了。

这一财富定律告诉我们:因为你已有丰富的经验和启动的资金,就像汽车已经跑起来,速度已经加上去,只需轻轻踩下油门,车就会疾驶如飞。开头的5年 可能是最艰苦的日子,接下来会越来越有乐趣,且越来越容易。

财智哲学:贫穷者不仅没有资本,更可悲的是没有资本意识,没有经营资本的经验和技巧。贫穷者的钱如不是资本,也就只能一直穷下去。

C、贫穷者的财富只有大脑

人与人之间在智力和体力上的差异并不是想象的那么大,一件事这个人能做,另外的人也能做。只是做出的效果不一样,往往是一些细节的功夫,决定着完 成的质量。

假如一个恃才傲物的职员得不到老板的赏识,他只是简单地把原因归结为不会溜须拍马,那就太片面了。老板固然不喜欢不尊重自己的人,但更重要的是, 他能看出你的价值。同样,假如你第一次去办营业执照,就和办证的人吵得不可开交,可以肯定,你开的那个小店永远只能是个小店,做大很难。这样的心 态,别说投资,连日常理财都难做好。

很多投资说到底是一种赌博,赌的就是将来的收益大于现在的投入。投资是件风险极大的事,钱一旦投出去就由不得自己。

贫穷者是个弱势群体,从来没把握过局势,很多时候连自己也不能支配,更不要说影响别人。贫穷者投资,缺的不仅仅是钱,而是行动的勇气、思想的智慧 与财商的动机。

贫穷者最宝贵的资源是什么?不是有限的那一点点存款,也不是身强力壮,而是大脑。以前总说思想是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其实在我们这个时代,思想不 仅是精神财富,还可以是物质化的有形财富。一个思想可能催生一个产业,也可能让一种经营活动产生前所未有的变化。

财智哲学:人与人之间最根本的差别不是高矮胖瘦,而是装着经营知识、理财性格与资本思想的大脑。

D、对自身能力的投资

有一位伟人的话,大意是一个人的价值大小,不是看他向社会索取多少,而是看他贡献多少。相比之下,按劳分配并不是按你的劳动量来分配,而是要你生 产出更多的价值。只要你愿意,你劳动的能力越强,创造的价值越多,就越可能获得高的收入。多劳多得的根本是质而不是量,贫穷者最根本的投资是对自 身能力的投资。

财智哲学:说到资本家,贫穷者就联想到那些剥削工人剩余劳动价值的人,心中自然有种抵触。实际上,只要你愿意,你也可以当资本家,资本市场是向每 一个人开放的,其中也有你的那一份天地。

E、教育是最大投资

学历只是一般教育的证明,学校里学到的只是一些综合性的基础知识,人一辈子都需要重新学习。有一篇报道,江苏省2003年高学历者人均年收入超过 11万元,小学文化程度者只有3708元,二者相差近30多倍。经济收入的悬殊,已经造成实际上的高低贵贱。在当今社会,要想过上稍稍像样一点的 生活,就必须有一个高学历。

财智哲学:教育是最大的投资,对很多贫穷者来说,他们的命运是和受教育程度密切相关的。因为贫困不是一种罪过,但贫困中的人都不得不承受它的恶 果。

F、勿以运气为贫穷开脱

关于资本的故事每个人都听过不少。比如某个美国老太太,买了100股可口可乐股票,压了几十年,成了千万富翁;某位中国老太太,捂了10年深发展 原始股,也成了超级富婆。故事的主角都是老太太,笨头笨脑,居然一弯腰就捡了一个金娃娃。

从理论上讲,美国老太和中国老太的投资都是成功的,但对更多的人而言,却很难有什么推广价值。两个老太凭什么能够坚持捂股?不是理智的分析,也不 是坚定的信心,而是什么都不懂,要么是压在箱底忘在脑后了,要么是运气的因素。贫穷者把很多事情都归于运气。因为只有运气是最好的借口,可以为自 己的贫穷开脱。"运气不好"是所有失败者的疗伤良药。

财智哲学:在商品经济时代,人人都会有运气,不劳而获不仅是可耻的,而且是不可能的。一个人之所以有权获得收入,是因为他为社会生产出了产品,社 会才给了他的回报。

G、知本向资本靠拢

有个故事说的是一个国王要感谢一个大臣,就让他提一个条件。大臣说:"我的要求不高,只要在棋盘的第一个格子里装1粒米,第二个格子里装2粒,第 三个格子里装4粒,第四个格子里装8粒,以此类推,直到把64个格子装完。"国王一听,暗暗发笑,要求太低了,照此办理。不久,棋盘就装不下了, 改用麻袋,麻袋也不行了,改用小车,小车也不行了,粮仓很快告罄。数米的人累昏无数,那格子却像个无底洞,怎么也填不满……国王终于发现,他上当 了,因为他会变成没有一粒米的穷者。一个东西哪怕基数很小,一旦以几何级倍数增长,最后的结果也会很惊人的。

贫穷者的发展难,起步难,坚持更难。就那么几粒米,你自己都没了胃口。可一件事情的成功,往往就在于最后一步。当基数积累到一定的时候,只需要跳 一下格子,你就立地成佛了。这之前的一切都是铺垫,没有第一粒米,就没有后面的小车大车,这个过程是漫长的,也是艰难的。但是世界上聪明的人很 多,有知识的人遍地都是,但真正能发大财的却少,要把知识变为知本,只有和资本联姻才行。

财智哲学:富人靠资本生钱,贫穷者靠知本致富。以知本作为资本,赤手空拳打天下,可能是现代贫穷者们最后也最辉煌的梦想。但是,一个生活在底层的 人,很难有俯瞰的眼光和轩昂的气度,贫穷者内心最缺乏的其实就是这种自信。

学会像富人那样生活

虽然自己是个穷人,不过对富人的印象一直还不错。这大概因为我曾经在本市最底层的贫民窟住过,也在一个相对高档的小区租住过两年。两地比较,感受 格外深刻。

贫民窟居住着外来务工人员、本地小厂下岗职工,还有一些流动摊贩,邻里间人际交往倒是很密切。可是软、硬环境实在不敢恭维,彼此一交谈无不出口成 脏,白天去上班心里总是惴惴不安,担心房门被撬了。而那个相对高档的小区一切都很和谐,且不说绿树成荫、小桥流水的花园环境,大家平日都不会轻易 去打扰邻居,充分尊重他人隐私。有距离却并不意味着冷漠,在楼道相遇,并不认识的邻居,彼此都会笑笑,打个招呼。晚上散步,因为喜欢遛狗或者跳 舞,你会认识一些兴趣相投的朋友,大家可以热闹地谈论相同的爱好,却不会去打听对方的职业、婚姻等等……

富人其实没什么不好的,为什么穷人往往会仇富?我一度不太理解。前不久,我住所对面的经济房小区热闹起来,房主们完成了装修陆续都住了进去。我曾 经参加过该小区的摇号,没有摇中,于是便想去看看这座完工后的小区。

想像中的经济房应该比较简陋,不曾想居然不比一般商品房小区差。更让人吃惊的是,各幢楼房前都停满了小汽车,还都是牌子不错的,没有QQ、奔奔之 类的经济型小车。在小区里逛了一圈,凭我的经验,一眼就能看出这里大多数居民的经济条件不错,他们言谈、表情都很随和、散淡,没有大嗓门和大幅度 的肢体语言;而花坛边活蹦乱跳的小狗大多是价值不菲的纯种犬,雪纳瑞、哈士奇、松狮……一个人牵两三条名犬的情况很常见。那一刻,我忽然也产生了 强烈的仇富感,不是仇他们的财富,是仇他们抢走了穷人手里可怜的一小块"奶酪"。

《像男人那样去战斗》,这是黄健翔的一本书。当然他不是让女人也像男人一样去战斗,而是让男人要像真正的男人那样。我想也应该有人出一本书叫《像 富人那样去生活》,教育富人怎样去当一个合格的富人。相比于西方社会已经存在了数百年的富人阶层,我们周围的富人阶层还非常"年轻",他们的富大 多只是体现在物质上,许多人的心态依然很贫穷,于是在表面和谐中常常流露出种种矛盾。不少中国富人是"低调"的,他们中的一些人可以开着"宝马" 去领"低保",牵着几万元的藏獒住进经济房。中国的富人又是高调的,有海外报纸说,假如中国的富人不那么喜欢抖富,他们应该不会成为犯罪分子最喜 欢的猎物……到琳琅满目的图书市场看看,指导穷人怎样致富的书比比皆是,却鲜有教富人如何扮演好社会角色的书,这实在是一种文化缺失。

"我从来没有想过要领低保。在欧美,你去领救济金,就意味着你从此告别了上流社会……"我认识的一位破产富翁曾经这样说,那时他已经比我们还穷 了,可依然把自己当作富人。他相信哪怕从小摊贩做起,他还会重新成为一个富人。对于这样的"富人",我想没有多少人会去仇视他。

学富人理财型投资

理财是一种思想,如果你想要更多的钱,必须改变你的思路。任何一位白手起家的人总是从小做起,循序渐进,然后不断壮大。投资也是这样,起初的投入 虽有限,但以财生财的观念来说,它必然会成为未来获取更大收益的基础。很多人试图期望储蓄和筹集一大笔钱后,再来做一笔大生意或大投资,因为他们 认为大的投入才能赚到真正的大钱,但往往事与愿违。太多的不成熟的动机和思维方式最终都使他们的大量资本承担着巨大的风险,要么生意不成,要么惨 痛的损失掉其中的大部分……

那么,不理财而仅靠自己的一身本事,就会逐渐富有起来吗?因为很多人在面对理财、投资时,总会不成熟的认为有风险,谁又亏了,谁又血本无归了。总 是认为把钱存在银行更把稳一点,殊不知,正因为这样,他们失去了能逐渐成为一个富人的机缘,并且永远也富有不了,只能成为一个辛苦赚钱的工具,而 非自由自在的享受生活的人。

揭秘亿万富翁神奇公式:年存1.4万40年可变1亿 人民网>>财经>>理财频道 2013年01月15日08:35    来源:中国经济网 http://finance.people.com.cn/money/n/2013/0115/c218900-20202191.html
揭秘亿万富翁神奇公式:年存1.4万40年可变1亿 新华新闻 2013年01月15日 11:34:13  来源: 中国经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3-01/15/c_124233202.htm
中国式贫富差距:富人狂买黄金穷人拼命存钱 http://finance.people.com.cn/money/n/2012/0717/c42877-18535585.html
白领晒薪酬吐槽生活压力:年薪10万买房要20年 http://finance.people.com.cn/money/n/2012/0717/c42877-18532009.html
七种致富类型:中国先富群体的成长轨迹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5/05/c_1274856_2.htm?prolongation=1
2012全球财富报告:亿万富翁家庭台湾有375个 http://news.xinhuanet.com/yzyd/local/20120608/c_112162807.htm?prolongation=1
中国客海外疯狂消费引人忧 如何让财富不再流失 http://news.xinhuanet.com/yzyd/local/20130107/c_114275722.htm?prolongation=1
胡润发布长三角财富报告:江苏600万元以上富人近20万 2012年05月30日 10:38:21 来源: 中国江苏网 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2-05/30/c_123211716.htm?prolongation=1


http://comment.ifeng.com/view.php?chId=4584&docId=6648276&docName=%E4%BA%BF%E4%B8%87%E5%AF%8C%E7%BF%81%E7%A5%9E%E5%A5%87%E5%85%AC%E5%BC%8F%EF%BC%9A%E6%AF%8F%E5%B9%B4%E5%AD%981.4%E4%B8%87%2040%E5%B9%B4%E5%8F%981%E4%BA%BF&docUrl=http%3A%2F%2Ffinance.ifeng.com%2Fmoney%2Fwealth%2Fconsume%2F20120625%2F66482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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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热评论最新评论
 
发表日期:2012/06/25 08:43凤凰网云南省昆明市网友:zxxxx
我只知道中国老百姓的钱存着存着连本金也没有了,还倒差银行手续费。
推荐 [739]
 
发表日期:2012/06/25 08:16凤凰网上海市网友:audrey777
为了吸引散户,真的是什么歪点子都想出来了。 ----屁民们不要做梦了。 第一, 血本无归的散户99%!!你们的钱,都进了那些原本就投资亿万在股市的"操盘手"里了!第二, 逻辑上, 散户这么多成了亿万富翁, 钱从来哪里来? 难道从"操盘手"那里流到你手里?!
推荐 [502]
 
发表日期:2012/06/25 08:28凤凰网海南省网友:东风捣蛋
那一刻,我忽然也产生了强烈的仇富感,不是仇他们的财富,是仇他们抢走了穷人手里可怜的一小块"奶酪"。
精辟!
推荐 [351]
 
发表日期:2012/06/25 09:00凤凰网新疆网友:gd过客
原来又是忽悠人去投资的,用心良苦啊
推荐 [264]
 
发表日期:2012/06/25 09:27凤凰网江苏省徐州市网友:qy1017
40年变成1Y
有可能的
只是有一条
敢问40年后这1Y多元能买个鸡蛋不?
推荐 [228]
 
发表日期:2012/06/25 08:04凤凰网河北省网友:nihao800
都知道,但请您教给我干什么能有每年20%的复合收益,目前似乎只有巴菲特做到了。
推荐 [192]
 
发表日期:2012/06/25 14:09凤凰网福建省厦门市网友:付广龙
从现在起每年定期存款1.4万元,享受平均5%的利率,如此持续40年,他可以积累的财富为1.4万元××40=169万元。这是哪个猪脑算出来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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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2/06/25 08:26凤凰网湖北省天门市网友:313320872
没有生活经验。账不是这么算的。如此,我告诉你个成为亿万富翁的捷径:到津巴布韦去,那一人人都是亿万富翁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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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2/06/25 08:51凤凰网北京市网友:头更大
意淫有意思吗,为什么不假定能获得年均200%的投资报酬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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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2/06/25 08:30凤凰网湖北省宜昌市网友:神马如鱼
小编你是富人吗?你是这样做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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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2/06/25 09:09凤凰网北京市网友:美国子弹
这一年20%的收益率,如何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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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2/06/25 08:35凤凰网北京市网友:h100080
忽悠!有人对你说,你这样这样可以成为李嘉诚第二!结果很多人信了,信的人都成了二!而那个人成了李嘉诚第二!!!
推荐 [60]
 
发表日期:2012/06/25 08:47凤凰网云南省昆明市网友:ykdjinsg
放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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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2/06/25 09:16凤凰网北京市网友:yichun0795
这是美国华尔街的克隆,鼓吹保险公司不破产,不经劳动如何产生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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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2/06/25 10:03凤凰网四川省乐山市网友:栀木博实
世界没有均富,你富了,他就穷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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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2/06/25 09:46凤凰网四川省成都市网友:cdxbz
只说赢,没说输得精光又咋办.作者是不是这样发迹的?说说你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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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2/06/25 09:50凤凰网广西梧州市网友:山西古月
政治经济不稳定存钱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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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2/06/25 09:56凤凰网安徽省合肥市网友:喇嘛教
奶奶的,1.4万都买2元双色球,彩票中心主任就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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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2/06/25 09:28凤凰网浙江省杭州市网友:荡荡天涯
YY
1.4万怎么入房地产
股票能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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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2/06/25 09:18凤凰网湖北省网友:劳累教书匠
如果亏了血本无归呢?岂不保命钱也贴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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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log.renren.com/share/432535883/13532071775

郑瑞琦
你看这种扯的东西~~~
2012-07-11 22:43

朱冠
回复郑瑞琦:蛋疼嘛
2012-07-11 22:49

徐超Johnson
复利确实化腐朽为神奇,正常情况股市是不可能平均20百分点,但是接近10还是有的,当然我国股市除外,我国股市制度不很规范
2012-07-13 06:47

马铭操
假设50%的回报率会更神奇一点
2012-07-15 12:27

张一开
回复马铭操:it is difficult to achieve 20% compounding annual return in reality....
2012-07-15 14:48

刘天淳
事实上四十年后的一亿能顶现在1000万就不错了吧...中国哪有富人是靠compound致富的...
2012-07-15 16:10

张一开
回复刘天淳:我认为这篇文章一定程度上是洗脑型,主要为的是安稳社会不满度。真要有收益还要抱大腿
2012-07-15 16:38

金波涛
其实我觉得是利用政策、关系等等让高风险投资只赚不赔就行了。
2012-07-15 18:56


http://finance.ifeng.com/news/special/gaigekuaipao/20120829/6965714.shtml

张维迎:不要按阶级利益角度看变革 否则会走进死胡同

2012年08月29日 18:59
来源:凤凰财经 10人参与1条评论

2012年8月9日下午,首期财新《中国改革》读书会在北京城市规划馆举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张维迎作为特邀嘉宾参加了读书会。张 维迎围绕"中国改革的全景和路径"这一话题,阐述了自己的最新思考,回答了与会者的提问。他还向《中国改革》的读者推荐了五本书。

财新《中国改革》执行总编辑张剑荆主持了这次读书会,并作为对话嘉宾,与张维迎进行了对谈。

主持人:我国各级政府在改革方面做了很多探索,出台了很多惠民政策。但我们也注意到,围绕改革的争论还是比较多,老百姓对一些部门和领域的改革, 还有意见。你觉得这是什么原因,是改革的步子太快还是老百姓的要求太高?

张维迎:首先问候大家一下,《中国改革》杂志可以说是体改委留下的一份遗产,希望以后越办越好。

刚才这个问题可以这样讲,也许十多年前是对改革不满,但现在我理解更多的是对不改革不满,正是因为改革逐步停滞甚至在一些领域出现倒退,使老百姓 产生了不满情绪。

从过去十年来看,我觉得主要问题出在,我们在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式上存在问题,在满足老百姓需求的方式上有问题。无论东方还是西方都有一句谚语: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是用再分配的方式,还是创造财富的方式?如果在分配当中,又有腐败,那大家意见就会更多。

另外,我觉得也与这种状态有关,我用生活中的例子来讲,"穿衣吃饭论家道,擦脸抹粉看人样"。就是说,你应该吃什么、穿什么依赖于你的家庭收入状 态;应该打扮成什么样看你长得是什么样。也就是实事求是的态度,如果你过高的给大家做一些承诺和许诺,而你实际上根本达不到的话,这也会引起好多 人不满。在过去十年看,为什么大家从不满走向更大的不满?我想,这些因素都在起作用。所以说,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非常重要。

主持人:2004年是一个转折点。我国经济在全球经济格局中的分量有了显著的提高,人们的心态也发生了变化,同时,围绕改革的争论也多了起来。你 在刚出版的新书《什么改变中国》中用了很大篇幅描述改革的进退得失。前面我们提到人们对一些部门和领域改革倒退有意见,请你分析一下,为什么会出 现这些现象?

张维迎:从2004年开始,改革在很多领域出现了停滞,这包括我们一般讲的所谓"国进民退",还有政府的产业政策,政府对企业进入一些领域的管 制。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大幅度提高政府的投资比例和国有企业的投资比例,有一些地方,比如山西,煤炭实行了国有化。

体制倒退跟老百姓的意见有什么关系?就像我前面讲的,如果找到了方法解决他的不满的话,他的不满就会降低。但是,如果你的思维方向不对,他可能会 越来越不满。比如说,政府部门的权力越来越大,腐败变得越来越严重,老百姓自然就更不满。

我相信,现在很多老百姓在一些问题上的意见与腐败有关。腐败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有一部分人有特权,意味着对另一部分人不公正。同样做企业,去找政 府关系、贿赂政府的人可以很快赚到很多钱,而勤勤恳恳、为老百姓服务的企业赚钱非常难。一些民营企业也赚钱但不满,因为他觉得这样赚钱不公平。有 的人赚的多不是他企业家能力高,不是他更勤奋,而是他去讨好政府,有政府关系。

老百姓在这个过程中看到的就更不公平,凭什么一少部分人可以赚那么多钱?如果市场相对公平竞争的话我相信老百姓不会有那么大怨气。举个例子,李彦 宏、马化腾也很富有,但我确实没听到多少人抱怨他们的富有。 腐败自古以来就有,我一直很关注这个问题。上世纪90年代我在英国的时候,与一些经济学家讨论过这个问题,我当时讲过,只要腐败增长的速度低于GDP增长 的速度,这个社会就不会出太大的问题,因为我们一方面有不满,另一方面我们的财富在增加。我现在觉得这几年发生了一个变化,腐败的增长速度可能已 经远远超过GDP的增长速度,尽管我们GDP的增长还是蛮快的,但是它已经没有办法掩盖或者平衡由腐败增长带来的问题,而且腐败现在还有一种加速 度的现象。反过来也可以说,如果我们不真正改革我们的体制,腐败问题也不可能得到解决。

主持人:我知道你对凯恩斯主义是有看法的。但凯恩斯有一本书,叫《预言与劝说》,比较恰当地描述了经济学家的社会角色,,经济学家要不断地对未来 做出预测,要劝说政府、劝说老百姓。首先,假设下面坐的都是老百姓,你如何劝说他们支持改革?

张维迎:首先一点,我们所有人都应该认识到,财富只能来自生产、只能来自创造,而不可能来自分配。如果我们按照市场的逻辑,我们每个人去追求幸 福,那你就必须得给别人创造价值。

我们每个人有这个理念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我们脑子里总想着怎么去再分配,最后我们就会要求政府给我们一种再分配的方式,而政府怎么能做到再分配 呢?一定是靠权力集中。而从历史上各国的情况来看,如果老百姓脑子里想的都是平均主义,满足平均主义唯一的方式就是权力更集中的政府。

我希望像类似这些观点应该变成每个人的观点。还有就是我们对企业家的看法。我们这个社会面临着不确定性,怎么去判断未来?我们需要那些有能力、有 远见卓识的人,这类人其实就是企业家。企业家精神对社会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每个人都要认识到对私有财产保护的重要性。人都有个特点,就是想占别人的便宜,但我们要认识到,如果我们都想占别人的便宜,那财富最终怎么 来?谁会有积极性创造财富?没有积极性创造财富,大家都去偷、都会去抢,到最后对谁都不好。

所以,每个普通人必须明白这些道理。大家一想到什么东西都喊政府、政府,这确实是中国的一个特点。我们以为政府花钱对我们老百姓是免费的,但经济 学一个最基本的,或者你要问我经济学的一条最重要的定理是什么?就几个字,"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但我们知道每个人都希望吃免费的午餐。别人请 你吃饭,你脑子里还觉得欠他一个人情,而政府请你吃饭你脑子不会有这种感觉,所以久而久之就给我们造成一个错觉,财富可以不劳而获,世界是有免费 午餐的。最后这个关系就完全颠倒了,本来政府是老百姓养活的,而政府控制的资源越来越多好像老百姓是政府养活的,我们每次涨工资、分房子我们都要 感谢政府,为什么?因为它已经把经济关系的本质给掩盖了,造成一种错觉,最后的结果就是大家竞争花钱,而不是竞相创造财富。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认识 到这点,无论作为个人、作为整体,只有大家有积极性创造财富,每个人才能有希望活得更好。

怎么样才能创造财富?前提是每个人的自由和安全都能够得到保障。我这里特别强调一下自由,当我们说到"市场"两个字的时候,它本质上和另外两个字 是一样的,就是"自由"。没有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市场。反过来,如果一个人主张自由的话,就应该认识到,只有在市场的情况下你才能真正达到自由。

主持人:所以你一直都在呼吁按市场的逻辑而不是其他逻辑办事。

张维迎:有什么样的理念,就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提到仇富心态,为什么大家不仇视李彦宏、马化腾?仇富里面有一部分因素是来自我们的体制导致的不 公平,也就是有人用大家不认可的致富方式来致富。

有些垄断国企攻城略地,没有人能阻拦得了。有些重要产业规定只有国有企业能做,民营企业不能做。还有民营企业。有些民营企业不是通过讨好老百姓, 通过伺候普通人来赚钱,而是通过讨好官员来赚钱,所以他赚的钱实际上也是财富的分配,而不是财富的创造。还有一类,是具有特权的人办的企业,比如 你要办个投资公司,有人就要占股份,因为他有政府的关系。所以这都类似于强盗逻辑。这种逻辑会导致一系列严重的后果。

主持人:一个网友听说了这个读书会,委托我向你提一个问题:你曾经说过,上世纪80年代,是理念压倒了利益,而现在则是利益压倒了理念。他想请你 解释一下。另外,刚才你劝说了老百姓要支持改革,现在请你再劝说一下利益集团,如何说服他们支持改革、推动改革?

张维迎:劝说利益集团是比较难的,不是我的能力能达到的。大家不要以为利益集团现在才有,不要以为阻碍改革的官员现在才有,"文革"结束后改革的 阻力也很大。但为什么改革能推进呢?因为有邓小平、胡耀邦这样有改革理念的人,这些的人的理念战胜了一个个阻力。这跟领导力有很大关系。

农村"包产到户"开始的时候,反对的人很多。

再比如沿海的开放,也不是简单的事。在当时的历史情况下,广东比较早的一批领导人如习仲勋,都是很有改革理念和领导力的人。

我们怎么说服这些既得利益者?实际上,历史上好多改革都是既得利益者干的,你们不要以为历史上的改革就一定是受压迫阶级搞的。就像中国共产党早期 起来干革命的人,多出身于资本家、地主富农、知识分子等。这些人为什么要闹革命呢?是他们的观念,不是既得利益。包括中国的妇女解放,旧社会缠 脚,让妇女放开脚的人不是妇女自己,而是男人。满清入关之后下了两道命令,一道是妇女要放脚,一道是男人要剔发。再比如美国的黑人解放,领导人好 多是白人,不是黑人。

所以,千万不要完全按照阶级利益的角度来看我们的变革,如果那么看的话就会走进死胡同,不是你死就是我活,是个零和博弈,没解的。特别是,处于重 要位置的人,要有改革的理念才能推进改革。一个人要抵得住利益的诱惑是很难的,为了利益放弃理念的人我们说是"出卖灵魂"。

我们怎么说服既得利益者?有很多种理论,首先一点,大家谈到政府,首先要有个观念,我们要政府干什么?要政府就是让老百姓活得更好,更自由、更幸 福,没有其它的目的。如果有了政府老百姓活得更不舒服、更不幸福、更不自由,那要政府干嘛?所有人都明白这个道理,包括政府官员。其实这就是邓小 平讲的"三个有利于",政府不要有独立的利益,政府没有独立的利益,政府的利益都要拿老百姓的利益衡量,80年代好多的改革都是有这种理念的。

再进一步讲,大家会觉得我说的有点玄啊,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利益,政府官员也有他们自己的利益,为什么要为你着想?我要说的是,我们现在这种体制, 其实对政府官员也不好。华盛顿,美国独立战争之后又过了12年当总统,这段时间没有总统,他当两届就不干了,回去种地去了。他为什么不当皇帝?那 时候可没有民主国家,每个国家都有皇帝或者国王,他有一种理念。他至今仍是美国历史上最受人尊敬的总统。 并不是权利越大越好。对大人物是这样,对一般官员也是这样。你看现在一些官员,其实是有特权没人权。特权是什么?特权就是你可以不守规矩,你可以获得老百 姓没有获得的好处。人权是什么?人权是对你的自由、安全的保障。有特权没人权意味着什么你有今天没明天,今天可以耀武扬威,站在台上给大家讲话, 明天就可能"双规"了。但大家想象一下,如果我们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如果我们政府官员的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他们还能这样吗?

我希望大家逐步的认识到,保护这种所谓的既得利益或者特权、人治大于法治,最后对每个人都是不好的。伟大的人物就看到了这点,所以邓小平复出后就 废除了终身制。所以,邓小平是20世纪全世界最伟大的政治家之一,而在中国,我想他就是最伟大的。

主持人:最后,我想让维迎教授谈一谈,未来改革的重点应该放在哪里?要是从经济学角度排个序的话,你怎么排?

张维迎:经济改革走到今天,还有没有空间?还有。但是这个空间已不像原来那么大了,已不像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那样大了。

空间在哪?第一个是国有体制的改革,我算了一下,大概国有企业占整个工业部门资产的比重比产值的比重高12个百分点。这说明效率是很低的,所以即 使没有其它方面的改革,国有企业改革也是能够增加财富的。我们上世纪80年代做过、90年代做过,为什么我们现在就不能做了呢?

还有,我们可以废除很多审批。整个改革你也可以理解为不断地废除审批的过程,原来价格都是由国家定的,现在很多不是了,但现在仍然有很多这方面事 情可做,像金融的自由化,使得民间可以有更大的自由创办金融机构,等等。

但确实有个问题,由于既得利益变得越来越强大,这时候如果我们没有其它方面的改革,这些经济领域的改革即使搞也会扭曲。好比说民间成立金融机构, 弄到最后,可能都是有关系的人成立的,普通人找不着这关系成立不了。我国是有一些银行是私营的,但50%以上的股票是被有特权的人持有的,他可能 没有出钱,但他可以拿到批件,所以别人就愿意给他这个股权。

我还是这样认为:未来30年,前15年我们的重点应该放在建立法治社会,也就是说把政府的权力放在法律之下,没有任何人、没有任何组织可以超越法 律。这样,我们的人权、我们的自由才可以得到保证,企业家创造财富就更充满信心,因为他不害怕被人掠夺。

再下个15年,我觉得我们可以参照一下英国的历史。英国大概在19世纪初期之前建立了宪政制度。从1215年的"大宪章"开始到1300年英国议 会的建立,一直到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建立君主立宪制。这个过程一直是贵族与国王之间的斗争,形成了宪政制度,就是把国王放在法律之下,原 来国王是超越法律的,后来放在了法律之下。1832年,选举权扩大到男性公民的14.5%,1867年又一次改革,选举权扩大到公民的 60%,1918年,所有21岁以上的男性公民获得了普遍的选举权,1928年,所有的妇女跟男人一样获得了同等的选举权。这是个很长的过程。

我举这个例子是说,人类的历史给了我们一个参照系,人类有好多共同的东西我们是没有办法违反的。所以,如果你问我未来最重要的是什么?我觉得就是 法治的建立。当然了,这需要很强的领导力,任何一个改革没有很强的领导力是没有办法实施的,是没有办法推进的,所以我觉得这可能是中国下一步面临 着很大的挑战。

邓小平是20世纪中国最伟大的领导人,我认为他也是所有未来中国领导人学习的榜样。

张维迎答问

问1:您刚才谈到观念对改革的重要性。我们知道,观念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教育,,您之前在北大主持过一些改革。请问,什么样的中国教育才能跟中国 的改革相配?

张维迎:我对教育的改革总体上是比较失望的,当然这与这个国家气质的变化有关,大环境会影响到每个部门。教育的"官本位"化或者"行政化"的速 度,不仅没有降低,而且还在增加。我们对教育的投资越来越多,今年要占到GDP的4%,大家认为办世界一流大学、改进教育,好象有钱就行了,我觉 得这完全是错的。

如果我们的教育体制不能变革,大学钱越多反而越坏事。教育经费,包括科研经费,导致各种腐败,比如有些部门,你申请一项目,可以给你,但是如果你 不能够留下20——30%的回扣,那他就给别人了。还有很多其它的腐败。

问2:我是一名小公务员。就我所接触的实际来看,我觉得政府自身改革的动力不是很足,请问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张维迎:这个也不是新问题,老问题了。上世纪80年代,改革就是两头热、中间冷。所谓中间冷是什么意思?就是官僚,两头热就是老百姓热,还有谁 热?上面最高领导人热。怎么解决这问题?我觉得还是回到向邓小平学习吧。

我的意思是说,好多改革的阻力,不是说大家没有办法越过的,尤其在我们中国现在这个体制下,真正有魄力许多事我相信还是能够做的。主要还是看领导 人有没有这决心。

问3: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一些成就,你觉得下一步应该怎么改革?

张维迎: 我还想讲一个观点,自由是第一位的,因为自由意味着尊重每个人的权利,包括他的个人行动的权利、追求幸福的权利、追求他的财产安全的权利,如果大家形成基 本共识的话,民主才是一个好东西,如果我们没有这方面的共识,民主就可能变成民粹,甚至可能变成灾难。很多人以为说民主就是多数人投票做什么就什 么,这不完全对。多数人投票把你杀了行吗?不能杀,好多事是不能做的,我们不能说投票把房子给大家分了,那是不可以的。所以,只有大家建立起了自 由的信念之后,我们在行使民主权利的时候才不会出现过度的滥用。

国外的经验是,民主制度最大的挑战就是暴民政治,所以美国制度的设计总是要防止暴民政治。如果民主制度不能和精英治理很好的结合起来,如果民主不 是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上、不是建立在人权的基础上,那我觉得很危险。所以这也是我说,为什么要宪政先行、法治先行。

另外,我们还要看到,任何人类社会稳定的变革都是个持续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得有足够的耐心。中国很多历史上的错误就在于我们缺少这种足够的 耐心。好比说辛亥革命刚刚搞完,还没有几年就觉得失败了,就要找新的道路。现在看,那不能叫失败啊,你看美国、英国的民主,都有个过程,都要打打 闹闹。200年前美国就是这样。所以,我们要学会妥协、学会沟通,最后形成共识。

在这个过程当中会有好多曲折,如果我们理想化,那么我们就会不断地去重复这种错误。就像一个孩子去学体育,第一次没拿到金牌,你爸说完蛋了你不适 合学体育,那他从来不会拿到金牌。我们只有持之以恒地往前走,最后才不至于这么反反复复瞎折腾。

问4:你呼唤强有力的改革家。您觉得是不是需要外部强大的动力来推动改革进程?

张维迎:首先,大家不要误解,我说的目的就是建立一个制度,在这个制度下不依赖某一个圣人,我们老百姓都可以生活得很好,社会可以不断地发展。但 是,你必须承认建立这个制度的过程,权威和领导力相当重要。

我希望未来是个凡人的世界,但我又必须说出来我的观点,建立这样一个凡人过程中需要有伟大的领导力,意味着他要有很强的理念,并且还要有一种意志 推行这种理念,他还要有一些技巧怎么克服那些阻力,就是怎么样让理念战胜利益。这些人是比较稀有的。

问5:你怎么看全盘西化?

张维迎:说到"西化"这个概念我觉得就是语言腐败。什么叫西化?我们的牛、羊、青铜器就是西方来的,不是现在啊,几千年前,我们吃的西红柿、小麦 都是西方来的,人类的进步就是来自不同的民族、不同地区的人相互学习的过程,如果原来西方进来的东西抽掉以后,我们今天能坐在这儿吗?不可能,我 们不是原始状态也是过去那样最贫困落后的状态。

走对路了以后,社会自然按规律运行,就象是一只看不见的手指挥我们不断地往前走。改革一开始就搞"包产到户",但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央文件明确说不 允许搞"包产到户"。我们为什么搞市场经济?因为人类没那么聪明,如果人类聪明到什么东西都知道就不用市场经济了。

邓小平讲的"摸着石头过河",我觉得所有的改革都是脱离不了的,邓小平脑子里有他的基本判断,但你说邓小平能写出一个改革的规划吗?写不出来。后 来成立了一个体改委,办《中国改革》杂志,都是慢慢摸索出来的。

问6:我现在还是本科生。您在前半部分讲了一个观点:在目前的中国改革来看,事实上创造新财富比财富分配更重要,我的疑问是,如果政府不把现在的 力气花在改革现有的财富分配体制上的话,那么事实上他就是在巩固现有的财富分配体制。这样的话就有个问题,如果我们创造了新的财富依然按照原有的 分配路径分配的话,怎么推动大家的财富创造呢?

针对您刚才说改革需要强有力领导的观点,跟现在政府权力要受到限制是一个悖论。我们真的没有其它的路径进行改革吗?

张维迎:从某种意义上讲,财富的分配和创造其实是一个问题,为什么一个国家有时候创造财富的动力不足?就是因为它的分配方式有问题。一个好的分配 方式一定是在财富创造之后大家都能得到公平的一份,而事实上目前来讲最有效就是这种办法。一种产品出来了,消费者得到好处、生产厂家得到好处,生 产厂家要得到好处一定要使他的工人有积极性干好活,一定得有人愿意出钱投资。当然这个过程当中,有一部分人得到更多,这就是资源最稀缺的人。拍电 影谁得到的最多?葛优这种人得到的最多,因为他这种人稀缺。

我们市场上接触的企业家,他有能力、他有冒险精神最后拿得多,有时候可能也有运气,这个你必须承认。如果有个好的社会体制,发财致富都是建立在这 个好的基础上。所以我们要找到一种正确的分配方式,让大家有积极性把蛋糕做大。如果我们过去的分配方式不更改,蛋糕就很难做大。

有没有其它改革方式?就我自己来说还真想不出来其它改革方式,你还在上大学,希望你未来能想出来最好的方式。

问7:

刚才提到财富分配的问题。现在两极分化非常非常严重,有点儿所谓的阶层固化,很多底层的老百姓已经看不到能够进入上层的空间和机会了,根据您说的 效率和公平的问题,您强调效率,但我觉得现在好象公平这个问题也不能忽视。

张维迎:首先你别误解,我强调市场不是强调效率,我觉得只有市场才会有真正公平,就像体育比赛,跑的快的拿冠军,跑最后一名也拿冠军,这显然不公 平的,真正的公平是跑的最快的,拿金牌,第二名拿银牌。所以说,市场经济才能保证真正的公平,我们现在之所以不公平就是因为我们特权太多,有些人 不跑就能拿金牌。包括你说为什么有人感到绝望?是因为有一部分机会不向我们开放,只向别人开放,拿到这机会的人就赚很多钱,所以两极分化关键是这 部分的问题。

如果真正公平竞争的市场,财富有差距,但不会出现太严重的两极分化,我们知道市场总会变化,你今天可能是老大明天可能破产,这样的事儿太多了。我 们过去几十年这方面本来是有很多进步的,我们现在看到好多中国的有钱人,80年代、70年代都是弱势群体啊,他们为什么做生意呢?因为政府去不 了、国企当不了,只有当个体户。所以,这个问题应该这么看更好一些。

问8:您刚才强调了法治建设的重要,你觉得中国资本[0.00%]市场上最欠缺什么?

张维迎:法治建设不是政府怎么管老百姓,法治建设是要规则透明、公平,法律面前没有特权。中国资本市场之所以没有建成法治,就是因为我们有太多的 审批,上市专门搞一个发审委,证监会审批,这可能有问题。规定只有几年赚钱才能上市,凭什么我不赚钱就不能上市?我之所以上市是要用钱嘛,我现在 以后能赚钱但赚不了钱才要融资嘛。我们就是靠政府这种强行规定,反倒大家不太重视声誉,投资买股票的人,大家都不看真实面,都不认真去选择,我认 真这恰恰不是一个真正的法治。

在资本市场上我们的审批制真的太多,就像规定比方说长得漂亮才能结婚。长得不漂亮也有追求幸福的权利。我们出台的文件说保护投资者,保护投资者是 让大家按照规则玩,而不是你亏了我保证你不亏,那不是保护投资者,那是强盗的逻辑。不要以为人多就不是强盗,人多也是强盗。我觉得这是真正在资本 市场方面应该做的事情。

问9:中国改革的路径,最理想的是什么?

张维迎:简单地说,法治,民主和自由,人类大同嘛,现在都在往那方面走。我们应该怎么走?就像李宁[-1.84%]公司原来的广告词一样,"一切 皆有可能"。

张维迎荐书

1、傅高义著,《邓小平时代》

2、杨继绳著,《邓小平时代》,中央编译出版社

3、金观涛著,《观念史研究》,

4、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

5、托克维尔著,《旧制度与大革命》

推荐理由:哈佛大学傅高义教授的《邓小平时代》,资料非常丰富,作为一个外国人,不会受意识形态和先入为主的影响,特别值得看的是,邓小平在"文 革"结束重新复出后怎么领导这个国家,一直到他1992年"南巡讲话"。"南巡讲话"中多次讲到,谁不改革谁下台!这句话对92年之后中国的改革 起到了相当的作用。

虽然与傅高义的书的名字一样,但杨继绳写的《邓小平时代》,侧重在上世纪90年代保守势力与改革力量博弈,上面和下面的互动,作为记者,他提供了 很多鲜活的事实。

金观涛的《观念史研究》这本书,研究了100多年以来年中国各种观念的变化,这特别契合我们刚才讲的,我们看到观念变了以后这个社会也会变。

托克维尔的两本书,一本是《论美国的民主》,他对美国民主制度叙述最准确、最经典。从这本书中大家可以看到,民主的建立涉及到每个人的观念,个人 自治,地方自治,法治文化等。 他另外一本书是《旧制度与大革命》。

法国大革命发生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知识分子把"平等"放在自由之前,这个平等又类似于平均主义,放在了自由之前,而英国人是把自由放在平等之 前,平等跟自由有点不一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应该的,但如果把这种的平等放在自由之前就会形成专制,包括拿破仑当皇帝。这样的教训太多太多 了。

我认为,现在我们应该读一些西方一百多年前、两百年前的书,因为他们当时面临的很多社会问题跟我们今天非常类似。所以,我建议大家看看启蒙运动时 候西方的这些著作。

张维迎:法制社会的核心是政府守法 ·专访经济学家张维迎:中国经济的前途在民间 ·张维迎:有些政府权力像癌细胞 不加抑制即扩散


http://www.yumen100.com/manage/edit/UploadFile/2010122216500795.doc

公正,该如何是好?(迈克尔桑德尔,哈 佛大学)

世界优质核心课程选编1——公正,该如何是好?
主讲:迈克尔·桑德尔(哈佛大学)

听课网址:
http://you.video.sina.com.cn/a/4289338-1563935731.html?opsubject_id=edu-148
打开听课网址后,点击播放全部视频,即可。(因文件量大,可能用时较长)
课程官方网站及阅读材料下载:
http://www.justiceharvard.org/

Justice with Michael Sandel
正义
背景介绍:

哈佛大学教授Michael Sandel获选为英国广播公司的Reith讲座担任2009年度主讲人。该讲座现已能够在网站在线收听。Reith讲座是英国享有盛名公开讲座,于5月 及6月初在伦敦、牛津、纽卡斯尔及华盛顿特区举办,并录制实况录音在网络上播放。
Sandel是继1966年Kenneth Galbraith担任该讲座主讲人之后,接受这一荣誉的首位哈佛教学人员。他的讲座系列以"公民新身份"为题,探讨共同利益的新政前景。
Sandel讲座的题目包括"市场与道德"(于伦敦发表)、"政治中的道德"(于牛津发表)、"遗传学及道德"(于纽卡斯尔发表)及"共同利益的 新政" (与华盛顿特区发表)。在伦敦唐宁街10号首相官邸,Sandel与政府顾问及部长们讨论了他的研究。"Reith Lectures由***提供赞助,是国家优秀的讲座系列,旨在深入探讨涉及世界面临的主要问题的思想及理论,"英国政要、哈佛肯尼迪学院选举政治方向公 共服务专业名誉教授Shirley Williams说。"Michael Sandel之所以能够担任主讲人,是凭借着他对政治及宪法审议作出的杰出的、意义深远的重要贡献。"

课程内容介绍

这是关于道德与政治哲学的一个入门系列课程。本课程共12部分,旨在引导观众一起评判性思考关于公正、平等、民主与公民权利的一些基本问题。每 周,超过 1000位学生来听哈佛教授兼作家迈克尔•桑德尔Michael Sandel的课,以拓展他们对于政治与道德哲学的认知理解,探究固有观念是与非。学生们同时还将接触过去一些伟大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康德、密尔、洛 克。然后,应用课程去分析复杂多变的现代问题:赞助性措施、同性婚姻、爱国主义、忠诚度等。
桑德尔在教学中通过一些假设或真实案例的描述,置学生于伦理两难困境中,然后要他们做出决定:"该如何做是好?"他鼓励学生站出来为自己的观点辩 护,这通 常激发生动而幽默的课堂辩论。桑德尔然后围绕伦理问题展开,更深层次地触及不同道德选择背后的假设。这种教学法通常会揭示道德推论的矛盾本质。

2009年9月13日

第1讲:《杀人的道德侧面》
课程梗概:如果必须选择杀死1人或者杀死5人,你会怎么选?正确的做法是什么?教授Michael Sandel在他的讲座里提出这个假设的情景,有多数的学生投票来赞成杀死1人,来保全其余五个人的性命。但是Sandel提出了三宗类似的道德难题-每 一个都设计巧妙,以至于抉择的难度增加。当学生站起来为自己的艰难抉择辩护时,Sandel提出了他的观点。我们的道德推理背后的假设往往是矛盾 的,而什 么是正确什么是错的问题,并不总是黑白分明的。

第2讲:《同类自残案》
课程梗概:Sandel介绍了功利主义哲学家Jeremy Bentham(杰瑞米•边沁)与19世纪的一个著名案例,此案涉及到的人是4个失事轮船的船员。他们在海上迷失了19天之后,船长决定杀死机舱男孩,他 是4个人中最弱小的,这样他们就可以靠他的血液和躯体维持生命。案件引发了学生们对提倡幸福最大化的功利论的辩论,功利论的口号是"绝大多数人的 最大利 益"。
结果主义与道德主义:结果主义指向事件的结果,只要一种结果优于另一种就能被接受;道德主义指向具体的道德原则,认为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权利, 不容被剥夺。
2009年9月20日

第3讲:《给生命一个价格标签》
课程梗概:Jeremy Bentham(杰瑞米•边沁)在18世纪后期提出的的功利主义理论-最大幸福理论 -今天常被称为"成本效益分析"。Sandel举出企业运用这一理论的实例:通过评估衡量一美元在生活中的价值来作出重要的商业决定。由此引起了功利主义 的反对观点的讨论:即使当多数人的利益可能是卑鄙或不人道的时候也强调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这样是否公平?

第4讲:《如何衡量快乐》
课程梗概:Sandel介绍另一位功利主义哲学家J.S. Mill(穆勒,也译作"密尔")。他认为,所有人类的体验都可以量化,但某些快乐是更值得拥有,更有价值的。穆勒认为,如果社会重视更大程度的欢乐和公 正,那么长远来说,社会整体终会有所进步。Sandel的检验这个理论的方法是,在课堂上播放了3个视频剪辑《辛普森》,真人秀《勇敢者的游 戏》,以及莎 士比亚的《哈姆雷特》 -然后要求学生辩论:这三个体验里的哪一个应该被定为"最大程度"的快乐。

笔记:
约翰•密尔功利主义

Objection to utilitarianism
1.  fail to respect individual/ minority rights
2.  not possible to aggregate all the values into money
   -- Using a single measure like dollar-term
   -- Isn't there a distinction between higher and lower pleasures?

约翰•密尔试图为功利主义加入人性关怀的元素,比如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区分高级与低级的乐趣。如何区分?要都体验过后作出选择。而大多数人在体 验过之 后,都会选择更高级的乐趣。"宁可像人类那样饥渴,也不要像猪一样饱足。"正义建立在效用之上,是最主要的、所有道德的的约束力。公正是更高级 的,集体利 益、社会利益优先。尊重每个人的自由与权利最终能够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但这些都是从功利主义出发的。
代表作:《论自由》《功利主义》

2009年9月27日

第5讲:《自由选择》
课程梗概:自由主义者认为政府干预最少的社会是最理想的社会形态。Sandel介绍自由主义哲学家Robert Nozick,他认为,每个个体都有选择自己想要的生活的基本权利。政府不应该具备权力来制定人们保护自我的法律(安全带法),不应该具备权力来制定把道 德价值观强加给社会的法律,不应该具备权力来制定把富人收入重新分配给穷人的法律。Sandel使用了比尔盖茨和迈克尔乔丹的例子来解释 Nozick的理 论:税收的重新分配是强迫劳动的一种形式。

第6讲:《我属于谁?》
课程梗概:自由主义哲学家Robert Nozick举出了一个向富人征税的例子—房屋税,医疗保健,穷人的教育-这是一种强制。学生们首先讨论了支持重新分配税收的观点。如果你在一个具有税收 制度较为进步的社会系统中,你是不是被强制交税?穷人到底需不需要那些他们已经获得的社会服务吗?他们值得享受那些服务么?富人们是不是经常通过 侥幸或家 庭财产获得财富?在这个讲座里,一组学生(名为"自由意志队")被要求为自由意志的反对意见辩护。

笔记:
功利主义是尊重人的价值的唯一理由吗?
自由主义(libertarianism)
基本思想:个人的基本权利是自由。我们是独立个体,不会充当社会意愿的工具。有权自由选择,同时尊重他人的基本权利。
诺齐克是代表人物。
自由主义理念中的政府职能:
1. no permanent legislation 废除家长式立法。国家无权立法强制公民做事,除非公民通过立法程序进行了选择。
2.no moral legislation 不能以立法形式,以促进道德名义来侵犯个人自由。
3. no redistribution of income from rich to poor 没有收入再分配政策,认为这是一种胁迫。
政府职能只限于提供优先的公共服务。
Nozick: What makes income distribution just?
1. Justice in acquisition (initial holdings) 正当竞争:原始积累方式是否正当
2. Justice in transfer (free market)
Nozick's argument against taxation
Taxation = taking of earnings = forced labor 等于剥削了时间和劳动成果,所以等于强迫劳动 = slavery 奴役 = violate private rights 国家把财产看成是国家、集体的,但其实是属于个人的
自由主义反对再分配的起始点在于,如果通过税收夺取富人的财富,就触动了一个原则:我们属于自己。
Objections to libertarian:
1. the poor need the money more
2. taxation by consent of the governed is not coerced (经过同意就取得了正当性、合法性)
3. The successful owe a debt to society
4. Wealth depends partly on luck so it isn't deserved
对自由主义的预设的挑战:人在社会中有完全的自由吗?对自身有完全的支配力吗?我们真的是自己的唯一主人吗?
From each as they choose, to each as they are chosen. —— Nozick (任尔选择,给尔所选。选择的后果自负)

2009年10月4日

第7讲:《我的地盘我做主》
课程梗概:洛克(John Locke)既是自由意志论的支持者,也是它的批评者。Locke指出,在"自然状态",在任何政治体制建立之前,每个人都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 利。然而,一旦我们同意进入社会,就同意了受法律制度的约束。因此,Locke认为,即使政府干预了个人的权力,这也是大多数人的意见赋予了它权 力这么做 的。

笔记:

约翰•洛克:
人有一些基本权利,即使是民选政府亦不可剥夺,包括生命、自由、财产等。财产全部是由政府或法律所赋予,而是在政权出现前就有的自然权利,在自然 状态下就 有。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没有自然的阶级划分,人人生而平等自由。自由状态和许可状态是有区别的。有自然法则,自然法则限制了我们的行为。它对我们为一线只是,我们 所拥有的权利不可放弃(如不可让别人奴役我),也不可从他人身上剥夺。自然状态从何而来?一,对信教的人来说,人类是由一位智慧、万能的上帝创造 的。我为 何不能放弃自己的权利?因为这些权利严格来说不属于你,而最终属于上帝。二,对于不信上帝的人,洛克的理念是,如果我们反思自由的真义,自由并不 在于做任 何你想做的事,而是:在自然状态下,存在一条统治着每一个人的自然法则,所有人都生而平等,无人有权剥夺他人的自由。这就引出洛克费解的观点:我 们的自然 权利是不可分割的(unalienable),不可转让的,我在有限的条件下使用它,但不是完全拥有它,所以也便不可转让或放弃;但另一方面,正 是这种不 可转让性使这些权利更彻底地属于我。美国《独立宣言》重申了这一点。"每个人对他的人身都有专属权,无人可剥夺。"我们也拥有我们的劳动力,我们 的劳动也 变转化成我们的财产。其他人无权拥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洛克并不完全同意人对自己有绝对的处分权,这是洛克和自由主义者的区别。但在私有财产上, 他是自由 主义者。这对政府形成了限制:只有在法律尊重人们不可分割的权利时才是合法的,无论多么民主的政府都不可侵犯,有限政府思想。但即使如此,有一个 关键点: 什么是我的自然权利?怎样才算尊重自然权利?这些定义却是由政府作出。为何如此?


第8讲:《满合法年龄的成年人》
课程梗概:洛克谈到税收和同意的问题,他是如何面对以下两个问题的困扰:1)他认为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具有不可剥夺的权利 2)政府通过大多数的条例- -未经个体同意,就可以向他们征税?难道这不等于未经他/她的同意,掠取他的个人财产?洛克的答案是,我们正在通过社会生活对税收法律做"默认同意",因 此,税收是合法的。而且,只要政府不是特意对某一群体征税-如果不是武断专横的-那么税收并没有侵犯个人的基本权利。

笔记:
政府基于人们的同意而合法存在。洛克能否提出一种解释,为何政府之前就有自然权利。洛克的第二大理念是同意(consent),第一个是私有财 产。同意是 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中的重要内容。作为合法政府存在的基础——同意,洛克的看法很奇怪。基于统一而产生的政府有何权力?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有很多 不方便的 地方,人们是自然状态下的执行者(executer),可以惩罚其他侵犯者,有自卫权,只要他人违反了自然法则。所有人都是自己的法官。但人们自 己对"案 情"的判断容易导致偏差。这种状态就充满了暴力和残忍。此时同意就出现了:你同意放弃自己的执行权,并共同建立一个政府或者社区。这里,由立法机 关制定法 律,大家都实现统一服从多数人的同意。问题是:政府有哪些权力?多数人能决定哪些事项?多数人不可侵犯你不可分割的权利。政府的有限性在于,它必 须尊重个 人的基本权利。多数人立法同意收税是否就侵犯了少数人的财产权?洛克说,政府不能未经同意取走任何一个人的财产,因为进入这一社会的目的就是为了 保护个人 的财产权。因此,人们拥有物品的所有权,无人可剥夺。但这里"财产"以及怎么算剥夺财产是由政府定义的。这里的同意是集体的同意。但洛克私有矛盾 的一点在 于:一方面他强调连人们自己都不能放弃自然权利;另一方面,他却说人们可以订立社会契约来让政府限制他们的权利。但洛克的答案是,随机抽取一些公 民来征用 他们的财产或生命安全与侵犯所有人的基本权利。专制制度下,没有正当法律程序和产权制度,国王可以为所欲为;但非专制的规定,是允许的。
自由主义者对洛克有两点反对:其一,人们对自己的自然权利没有完全的拥有权;其二,洛克理论对政府的唯一限制就是限制对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的任 意掠夺,而不限制多数人通过正当程序来剥夺人们的权利。
下讲讲自由贸易中对于同意的限制。

2009年10月11日

第9讲:《雇枪?》
课程梗概:内战期间,男子被征召到前线作战-但新兵被允许可花钱雇人来顶替他们。Sandel教授问学生:这项政策是自由市场交易的例子么?或者 这是某种 形式的胁迫?因为较低的阶层去服役肯定出自更多的经济诱因?这引发了对战争和征兵等当代问题的课堂辩论。今天的志愿军真正是自愿的么?是否很多新 兵都来自 于不合比例的经济低下的背景?"爱国主义"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什么是公民的义务?公民是否该有为自己国家服兵役的义务?

笔记:
政府可以征兵吗?是否侵犯了人的生命权?洛克说可以,只要政府不是以专制的方式。人民的同意不是指具体地同意某一政策,而是同意政府的统治并接受 大多数人的决定。
吸引征兵的方式:
1. increase pay and benefits
2. shift to military conscription (a draft) 强制征兵
3. outsource – hire mercenaries (雇佣军)
南北战争时可以雇用别人为自己服兵役。可以吗?受雇者可以为自己的生命标价吗?但300美金对贫困者并不是个小数目,他们付不起钱,等于被强制服 兵役。所以形式上是自由市场,实质是种强迫。
反对支付兵役制的两点理由:一,对经济困难者实为一种强迫,他们是为了经济机会而参军;二,服兵役不应被仅视为一种付钱工作,因为涉及公民义务、 爱国精神,或许在涉及公民义务时,不能用市场手段。、
两点疑问:一,社会背景中有何不平等因素在影响人们购买和出售其劳动的自由选择权?二,评估公民义务时,兵役是其中之一吗?我们是否有一些并未经 过同意程序就有的公民义务?

第10讲:《出售母亲》
课程梗概:Sandel教授把自由市场交易运用到当代颇具争议的新领域:生殖权利。Sandel描述了现代的"精子和卵子捐赠"交易中那些奇怪的 父母。紧 接着Sandel把辩论引向深入,他讲到了"Baby M"事件,此著名案例曾引发"孩子是谁的?" 的问题和矛盾。事情是这样:80年代中期,Mary Beth Whitehead和一对新泽西的夫妇签订了一项合约,同意为他们做"代孕母亲",条件是支付给她一大笔的费用。但分娩之后24小时,whitehead 决定留下这个孩子,于是双方不得不对簿公堂。学生们讨论了出售生命的道德问题,争论点围绕承诺,契约和母亲的权利。

笔记:
捐精市场是一个机会平等市场。
Objections to enforcing surrogacy contracts反对市场交易应用于此领域的理由:
1. Tained or Flawed Consent 瑕疵同意
- coercion 胁迫
- lack of information 母亲生孩子之前不知自己有多爱这个孩子,所以其实是信息不充分。
法院判合同无效。
2. Dehumanization违背人性
母亲的劳动被异化成赚钱的行为。
有些东西是不能用金钱交换的。某些东西的内在价值高于其使用价值,有许多看待事物的方法:爱,尊重……

2009年10月18日

第11讲:《考虑你的动机》
课程梗概:Sandel教授在课程中这样介绍康德:最具挑战性和最有难度的思想家之一。康德认为,我们作为个体,是神圣的,是权力的享有者,但并 不是因为 我们拥有自己。相反,理性和自由选择是我们的能力,使我们变得独特,使我们跟单纯的动物区别开。当我们将责任付诸行动的时候(去做正确的事),只 有这样, 我们的行动才有道德的价值。Sandel引用了一个例子:一名店主拒绝给一个顾客换零钱,只因他担心会影响他的生意。根据康德的理论,这不是一种 道德行 为,因为他没有找到正确的理由做正确的事情……

笔记:
康德的核心观点是有尊重人的尊严的绝对义务,人不能被当做工具。康德反对自由主义。他认为,任何人都有尊严,都要受到尊重。这并不愿与我们拥有自 己,而是 因为我们是理性的存在(rational beings)。我们也是独立自主的存在,有能力自由地选择和行动。我们还有痛苦和快乐。康德承认功利主义有一半是对的,我们是会趋利避害,但他反驳的 是,边沁认为痛苦和快乐支配着我们,而康德则认为是理性,理性让我们成为比动物更高级的存在。人们往往认为自由就是做人和自己想做的事,但康德的 定义更严 苛:当我们追求享乐时,我们并非完全的自由,因为我们成为了欲望与冲动的奴隶。而自由恰恰是与本能的对立。比如你在选择饮料时其实就是在受广告的 操控。因 此,康德对自由的定义是:
To act freely = to act autonomously = to act according to a law I give myself(而非自然规则、原始欲望)
自由的反义词是他律heteronomy(康德原创)to act according to the desires I haven't chosen myself 因此康德将自由严格限定为自主的。自然是被规律所控制的。球向下掉,它不是自由的,因为它遵循的是自然规则。行动自由,并不是选择最好的手段来达到特定的 目的,而是为了选择目的本身。这正是人类可以做到而台球无法做到的。我们成了工具,而不是实现目的的主人,这就是我们的意志受他律的支配。另一方 面,当我 们受自己制定的规则支配时,我们就是自律的,我们的行为本身就是目的而非手段。正是这种自由行动的能力是我们拥有尊严、自由。因此人永远不能被当 做手段而 非目的本身。那种认为为了集体利益而牺牲局部人的利益的功利主义观点是错误的,而对约翰•密尔的"人们只有坚持正义、尊重个人尊严,从长远来看, 能达到社 会效益最大化"这句话,康德认为其理由仍是错误的,因为功利主义者做事依赖于外部利益的计算,人仍被当做计算效益过程中的工具。
是什么赋予了行为价值?行为的道德价值与行为动机有关。Moral worth of an action depends on motive (do the right thing for the right reason)"高尚的意志之所以高尚不看其效果,而是看其目的是否高尚,即时效果失败了也仍是如此。只有目的本身对,行为才对。动机赋予了行为以道德价 值。只有一种动机可以赋予行为道德价值:责任(duty)。与责任对立的是偏好(inclination),即各种欲望、喜好、冲动。只有出于道 德准则、 道德责任的行为才有道德价值。不是出于职责的动机,即使结果好,也不正确,例如"诚信能带来利润。"只有放弃自私、偏好的动机时,行为才是自由 的。
学生问题:如果一人是为了做一个好人、有道德的人而做好事,他的行为是否有道德价值?康德说,可以对道德行为有些激励。这么做是对道德原则的尊 敬,他的意 志仍符合道德准则。那么道德如何才能是客观的呢?如果符合道德行为是指出于道德责任、符合道德准则且自由自主的行为,那么就是按照为自己设置的道 德准则形 式,这也正是自主行为的真义。但这样是否有讲道德准则主观化的危险?如何保证个人的道德准则是一样的呢?康德看来,只有一种道德准则,作为自主的 个体,之 所以能够得出同一行为原则,是因为一种人类共有的实践理性,它不是个人特有的,因为我们都有思考的、无差别的理性。不论你的经历、环境如何,我们 都有同样 的理性。行动自主就意味着动用我们共有的理性,即纯粹实践理性。它给我们设立了一个先验的、不管任何外部情况或经验目的的。这种理性的内容是什么 呢?见 《道德的形而上学基础》

第12讲:《道德的最高准则》
课程梗概:康德说,就我们的行为的道德价值而言,赋予它道德价值的是我们超越自身利益和偏好,将责任付诸行动的能力。Sandel讲述了一个真实 的故事: 一名13岁的男孩赢得一项拼字比赛的冠军,但随后他向法官承认,其实他把最后一个单词拼错了。用这个故事和其他的故事,Sandel解释了用康德 的理论如 何来确定一项行动在道义上是否正确:在作出决定时,想象一下,你的行为背后的道德原则,是否能成为每个人都必须遵照的普遍法律。这个准则,是否能 作为一个 普遍规律,让所有人都受益?

笔记:
《道德的形而上学基础》关于两大问题:一,什么是最高道德准则?二,自由如何可能?
先要知道几组对立(或二元论):
动机有两种:基于职责与基于偏好
MORALITY
Motives:                     duty vs. inclination(衡量是否具有道德价值的标准)

FREEDOM
Determination of will:         autonomous vs. heteronomous(衡量自由的标准)

REASON
Imperatives:(命令)         categorical vs. hypothetical
人们为一个行为时可能不止有一个动机,但这些动机并不一定就使行为失去了道德价值,因为只要他有基于职责的动机,就可赋予行为以道德动机。拥有某 些情绪没错,只要它们不是支持你作出行为的主要动机。
给自己的律令来自理性(reason),一直就不依赖于自然规律、外部环境。康德称这种律令为"命令"(imperative)。常见的命令有假 言命令 "hypothetical imperatives",这是种工具理性。如果你要a,就应该做b,这是目的—手段的推理。如果该行为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就是一个假言命令。如果行为本 身是好的,那么这个意志本身就符合理性,这个命令也就是"定言命令"(绝对命令)。两种命令区别:定言命令是绝对性的,不依赖其他因素。
康德列举了定言命令的三种表述:
1. 普遍原则(the formula of universal law): 如果在同一时间所有人都会遵循某个法则,那么它应该是普遍原则。"如,守信。不是每人都做到这点,但康德认为应该推广它。这里有个矛盾,把这个原则普遍化 时,却有悖于它本身。质疑:普遍化是否是出于结果主义的考虑?
2. 把人视为最终目的原则(the formula of humanity as end)有些东西的目的就是其本身,这是定言命令的基础。人,一个理性的存在,就是目的,而不是他人可以任意利用的手段。他有绝对的、内在的价值。否则他 们就不尊重人的尊严。例如,杀人就是不尊重人的价值。自杀也是,把自己当做一种手段来用,侵犯了自己的尊严。尊重与爱不同,尊重是对任何人普遍 的。如何做 到尊重别人,是由定言命令给出的,
3. (缺)

2009年10月25日

第13讲:《谎言的教训》
课程梗概:康德的道德理论,严格到不允许有任何例外情况,他认为如果说谎,即使是善意的谎言,都是对自己尊严的侵犯。用一个假设的案例来考验他的 理论—— "门口的谋杀者":如果你的朋友藏在你家,一个杀手敲你的门来问他在哪里,你会对他说什么--不要说谎--来救你的朋友?这引发了对"误导性的真 理"的讨 论-以及对克林顿总统利用精确的语言来否认与莱温斯基的性关系,而没有直接向公众撒谎的讨论。

笔记:
责任与自律是如何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出于责任去追求事物时,你才是自律的,因为是你自愿选择了道德准则,而非外界强加于你。我是那些法则的主人。 依责任而 行和自律地做某事是同样的。当我们用良知选择时,就能得出道德原则,这就是运用纯粹理性,不受外界环境的影响。理性主导着我们的意志,得出了同一 道德法 则,即定言命令。但定言命令如何可能?两个立足点可让我们理解。第一个立足点,作为道德主体,我的行为由自然规律控制;第二个立足点,在智思世 界,我是自 由的,不受感官世界里的外界因素决定。如果我是至善的经验主义者,受我的感官支配,就并非自由,因为我们受制于客体的欲望。当我们把自己转到智思 世界,成 为其中一员,并意识到了意志的自主性,才是自由的。
但恰恰因为我们处在这两大领域,自由与需求的世界,两者总有"实然"与"应然"之间的巨大鸿沟。道德和经验世界,有巨大差别,正因此科学无法得出 道德规则。
为什么绝对不能撒谎,即使对恶人?因为如果开了口子,那么,你就已经放弃了整个道德标准。你就成为了结果主义者、功利主义者。
为康德的辩护:又没有一种方式不对恶人撒谎,又不出卖你的朋友?有人回答:我不知他此刻在哪(因为不确定此刻他是否还在原处)。但这是有误导性的 真话,这 与完全的谎言,在道德上有区别吗?康德认为两者有天壤之别。日常生活中,我们会破例使用善意的谎言。误导性的真相(misleading truth)比如,收到一个不喜欢的礼物,但说:"我从来没有见过这样的领带,谢谢"。又如,克林顿说:"我不曾与莱温斯基小姐有过性关系。"两者区别在 于,误导性的真相在道德上并无缺陷,但你会说二者动机相同,都属于误导,都希望对方犯错?但不同与谎言的是,误导的真相遵循了责任,真因为此,使 托辞合法 化,也尊重了道德法则的尊严。误导的真相的动机因此不完全等同于谎言,因为在误导之外,他还有尊重道德法则的动机。


第14讲:《协议就是协议》
课程梗概:Sandel介绍了现代哲学家John Rawls和他的"假定契约"理论。Rawls认为,实现最公正和公平的治理的唯一途径是,如果所有立法者都平等的站到谈判桌前。试想,如果他们都在"无 知的面纱"之后 –在他们的个人身份信息暂时不公开(他们的种族,阶级,个人兴趣)的时候,他们必须就一系列法律达成共识。Rawls认为,只有这样,治理机构才能商定真 正公平公正的原则。

笔记:
康德理论在政治上应用。康德的社会契约很特别,这个能引申出正义的契约,是一个理性的想法,聚在一起讨论的人们会有不同的利益、目的,他们讨论出 来的法律 不一定公正,只是反映了利益集团的博弈、妥协。因此,引申出公正的契约,只是一个理性的想法,但它仍值得我们追求。这个从来没有过的契约,他的道 德力量是 什么?罗尔斯的《正义论》回答了这个问题。他的正义理论和康德有两方面一致:一,他是功利主义的批评者,每人拥有个人尊严,不能只有功利计算; 二,公正的 原则可以从一个假设的社会契约延伸出来,而非真实的契约。他从"无知之幕"出发,实现那些我们必须尊重的基本权利的方式,就是在一无所知的情况下 聚在一起 讨论规则。这才会得出公正的原则。一开始就要绝对平等,都带着无知的面纱,诶有种族、阶级、财富的差别,这时我们一致统一的规则才是公正的。
这个假设的协议的道德力量是什么?先看实际契约的道德力量,它如何约束我?实际契约是如何使其条文公正的?没有,实际契约不是自给自足的道德工 具。现实中永远不可能。有两种契约产生方式:
契约如何约束我?a. 自愿主动同意,它表明了自律的意愿。契约得到的要素之二是,b. 互利互惠,义务由此产生。
两人协议的行为本身不能保证平等性,双方的实力差别是无法消磨的,必须在利益层面上对其公平性加以考量。真实契约的道德局限:契约,或者主动同 意,不仅不 是义务存在的充分条件,甚至也不是必要条件。休谟驳斥洛克的契约论,这是哲学的虚构,社会契约不存在,同意不能作为义务存在的基础,基于同意和基 于利益的 契约之间有区别。即使我没同意,但如果别人帮我修好了车,我仍会基于公平给予一定补偿,但这是两码事。因此遵守契约有两个道德基础:一,因为我一 向对方承 诺同意遵守契约;二,不遵守契约会使对方在利益上遭受不公。真实的到底契约来源于两个理念:自律和互惠。但现实中很少实现,因为谈判双方力量可能 不平均, 双方对利益的认识上可能存在差距,不能判断何为公平。如果一种契约,双方的力量和知识都是平等的,这也正是罗尔斯背后的出发点:思考正义的方法就 是,站在 一个假想契约的角度,在"无知之幕"后面创造平等的条件。一个各方平等的假想契约,是通向平等的唯一途径。而真正的公平是什么?

2009年11月1日

第15讲:《什么是公平的起点?》
课程梗概:John Rawls把他的"无知的面纱"理论运用到社会和经济平等的争论焦点中,以及公平治理的问题。他问,如果每个市民都必须参与税收的再分配问题—在他们不知 道最终会成为社会成员中的穷人还是富人的时候-我们大多数人不是更喜欢消除金融风险并同意财富的公平分配么?

笔记:
今天讨论分配正义问题,来自罗尔斯。
在无知之幕后,人们会选择什么契约?
功利主义?不会,因为每个人都希望被尊重,不希望被压榨,而希望有基本权利。所以第一原则是,我们不会拿基本权利去交换经济利益。
第二,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性,差异性存在,那些我们不会反对有利于底层人民的不平等性存在。只有这样才能被无知之幕后面的人后的人接受。
职业应向天赋和才能开放吗?可是每人的起点都不一样,公正的体系就受到了挑战。也有人提出用道德上专断的方式(moral arbitration)将每人都放置于同一起跑点。即使是择优体系,可以消除部分背景的影响,但财富与收入的不平等的影响仍然存在。即使我们表面上的努 力、勤勉也与家庭成长背景有关。所以这仍建立在道德武断性的机会主义上。

第16讲:《我们该得到什么?》
课程梗概:Sandel教授重述了三种不同的理论,涉及如何在生活中分配收入,财富和机会。他总结了自由主义,精英制度系统和平等主义理论,引起 了对当今 社会薪酬差别的公正性的讨论。Sandel比较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O'connor***官(200 000美元)和法官Judy(2,500万美元)的工资。Sandel问大家,这是否公平?如果不是,原因何在?Sandel解释了John Rawls的观点-他认为,个人的"成功"往往是和荣誉无关的随机结果:运气,继承的财富,积极的家庭环境。但是,对于付出更多努力和更长时间去获得成功 的个体-如何来衡量他/她付出的努力呢?

笔记:
Theories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Libertarian (自由主义)– free market system (jobs are open to anyone) 但如果只有这种平等,那么实质结果是不平等的,人生际遇会偏好那些出身好的人。
Meritocractic (精英主义) – 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强调机会均等。但即使每人的起跑点相同,也会存在不平等。
Egalitarian – Rawls' difference principle 罗尔斯并非强调结果的绝对平等,他说,人们可以从自己的运气中获益,但是只能以为最底层人民谋福利为条件,比如高收入者要征更多赋税来为底层人民谋福利。

Objections to Rawls' theory
1. What about the incentive? 不利于激励机制。但罗尔斯并不反对存在差异的激励机制,如果结果绝对平等,最终还是会伤害到社会最底层人民的利益,比如他们会没乔丹的球看,会下岗。需要 做的是寻找激励机制与结果平等之间的平衡点。
2. What about self-ownership? 自由主义者认为直接拉平结果会对所有权制度造成灾难性的影响。(米尔顿•弗里德曼)罗:自然分配无所谓公平或不公平,是自然现象。真正是否公正取决于这个 社会机制如何处理这些不平等现象。诺齐克派认为,征税无异于盗窃,罗尔斯的回应是,人或许本身就并非完全地拥有自己。
3. What about efforts? 拿走那些勤奋工作者的成果是否不公?
勤奋往往也是与出身相联系的,并非全是我们的功劳。
对精英主义、择优体系的回答:有些人不努力不是因为主观上不想努力,而是天生无法努力,如天生瘦弱多病。
你的勤奋受欣赏,也与世俗爱好与评价有关,这也并非你的功劳。比如在资本主义社会才会奖赏一位天才商人。
所以不要以为你现在所得到的都是理所当然应得的,都是你的努力的成果。那些处于不那么显赫的社会地位的人,他们也可能有天赋,只是不被社会所喜 欢。
什么才是你自己的贡献呢?

第17讲:《讨论反歧视行动》
课程梗概:学生们讨论反歧视行动和大学招生问题。学校在招生的时候考虑种族和族裔因素是否正确?是否侵犯了个人权利?是否和喜欢一个明星运动员一 样平等和主观?这样的争论是不是倾向于把推行多样化变成合理的呢?这个观点应该如何来反对一个学生的努力和成绩更重要的观点呢?

笔记:
上讲讲了两种主张,一,道义应得(moral desert),二,合理期待(legitimate expectation)。 罗尔斯指出,认为分配正义就是关于道义应得的问题,就是根据人们的品行(virtue)来进行分配,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现在转入"平权案例"。校方拒绝 Hopwood的理由是要增加学生种族的多样性。这也能矫正教育资源的不平等性,黑人种族的资源不如白人学生但考分一样。这也是对于美国奴隶制历 史、对黑 人不平等待遇(这些也正是黑人贫困率高、文化水平低的因素)的补偿。但种族是专横的因素,考生本身不能控制,建立在人们无法控制因素上的录取,是 最根本的 不公正。但也有人说,考生自身无法控制的因素很多,比如家庭成长环境因素,如果都不加以考虑,那么录取也就难以有标准了。为补偿历史而对今天的白 人不公是 不合理的;而且对结果直接修正的方式也不妥,可以通过修正过程的方式,提供机会平等,比如提高黑人的教育资源。有人又提出,仅仅通过某人的种族来 分辨别人 是一种内在的不公正,不能"反向歧视";而且促进多样性可以以其他方式促进,不一定非要依种族。
Arguments for affirmation action
1. corrective – for differences in educational backgrounds
2. compensatory – for past wrongs (为自己没有参与的过去补偿是否公平?)
3. diversity – for educational experience
          -- for society as a whole (出于公共利益而非历史错误的考虑,哈佛已经考虑了许多多样性的因素,地域、性别、信仰……现在只是加上种族而已。)
个人权利在此案中被侵犯了吗?不能只将考试成绩作为唯一的参考依据,这有些类似Rawls 拒绝把道义应得作为分配正义的基础。

第18讲:《目的是什么?》
课程梗概:Sandel介绍亚里士多德关于公平和正义的理论,简单地说,是告诉人们他们该付出什么,该得到什么。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个人在考虑分 配问题的时候,必须考虑分配的目标,终点和目的。对他来说,这是关于一个人找到合适的位置来发挥他的美德的事情。

笔记:
大学有无权利任意地制定其培养目标?分配正义是否应与道义应得相连?罗尔斯反对把分配正义基于个人所处的阶级、收入或者财富地位。大学能否以这样 的理由招收学生:你正好拥有这个社会所需要的才能,可被用于实现我们远大目标的手段?
把分配正义的问题从道义应得问题和美德问题中脱离出来,是正确的吗?这点正是现代与古典政治哲学的区分点。我们把道义、美德放一边时,确实会有更 多实现公 平的机会。许多哲学家把分配正义与道德区分开来,就是为了避免平等问题。自由主义效益取向的、包括罗尔斯在内的权利平等取向的理论家们,包括康 德,他们都 认为分配正义并不仅仅是奖赏美德或道义应得的问题,这并非只出于平等主义的考虑,而是因为如果只考虑才能、美德就会远离自由、远离对作为自由个体 存在的尊 重。
古典政治哲学家,如亚里士多德,明确将正义与荣誉、美德、公德和道义应得联系在一起。有道理也有奇怪之处。他认为正义就是给予每人应得的东西,本 就属于他 们的东西,根据他们的美德找到合适的社会角色。他与自由主义等的区别在何?正义与道义或美德的相关之处是什么?这要看被分配的是何物。正义与两个 因素有 关:分配何物,以及分配给谁。亚里士多德的标准就是,同等的人就应当有同等的事物分配给他们。但在分配中出现问题:怎样才算同等?这要看分配何 物,最好的 长笛就应该分给最好的吹笛手。这种差别对待是公平的。看看拥有长笛需要哪些才能(virtue),根据其他原则都是不公平的。这就是笛子存在的目 的:产生 美妙的音乐,谁最能实现这个目标谁就可以得到它。你要考虑事物的Telos: goal/end。这种根据事物的目标来推理的方式成为"泰罗逻辑推理(目的论)teleological moral reasoning"。但让这种理论显得奇怪的是,根据目的论的推理和解释,不是管理社会活动的唯一方式。万物都被理解为有一种自然秩序,人类要去调查并 找出自然的目的,但自然科学的发展让发现这种单一秩序变得不可能。目的论推理有时不那么合理,往往会导致武断地评论事物的目的、存在价值。以上对 大学招生 的争论,也是从大学目的出发的思考方式。亚里士多德认为,从目的出发推理,是必不可少的。

2009年11月15日

第19讲:《好公民》
课程梗概: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引起了有关高尔夫球的辩论,特别是高尔夫球的"目的"。学生们辩论美国PGA在这件事上的做法是否错误--不允许 残疾人选 手Casey Martin在职业巡回赛中使用球具手推车。最高法院认为行走并不是高尔夫运动的目的,因此Casey 可以使用坐车。但少数法官认为,高尔夫也是一项竞技性运动,与台球不同,行走是其目的之一。

笔记:
确实,给予相同的人相同待遇,不同人不同待遇。但怎么算相同?亚里士多德认为应当考虑到事物的目的、特性,按事物的目的来分配。但事物的目的为 何,常常有分歧。有哪些特质的、何种杰出程度的人能得到事物。
亚里士多德说,谁能统治?首先要清楚政治生活的目的是什么,是塑造好的公民品德,实现美好生活。(现代政治哲学的主流则认为,政治的目的并不是使 我们的品 德变得更美好,而是使我们能自由地选择我们的爱好、价值和最终目标。)这就能得到分配正义的规则,政治共同体的统治者,应当是为城邦贡献最多的 人。只有在 政治生活中我们才有清晰的语言能力,与人探讨,进而认清自己的本质,分清善恶、正义与非正义。人是不能自给自足的,除非他是野兽。幸福不是使快乐 与痛苦相 销的余额最大化,而是作为一种依照美德的灵魂活动。为何我们不能在家里锻炼美德?不能,因为美德只有通过实践才能获得的,要养成识别细节的习惯。 所以建立 美好生活的唯一途径是运用美德,去形成确定的习惯,再与他人探讨正义的本质,所以我们要投身政治。伯里克利为什么能做统治者?因为人们认为他有最 好的公民 美德、实践理性。

第20讲:《自由与适应》
课程梗概:Sandel指出了对亚里士多德关于自由的观点最突出的反对声音—他为奴隶制的辩护。学生讨论对亚里士多德理论的其他反对意见,并辩论 他的哲学是否限制了个人自由。

笔记:
亚里士多德会关注此案的两点:一,高尔夫的本质;二,荣誉,这是不让每个人都用车的原因,这会让高尔夫运动贬值,高尔夫的目的并不仅在娱乐。斯卡 利亚大法官甚至认为运动没有目的。(因此,审查许多招生、录用的标准合理性的关键步骤,正在于认清其本身的目的、本质)
罗尔斯反对目的论,因为它侵犯了每人的同等的基本权利、自由。亚里士多德支持奴隶制。两个理由使奴隶制合理:它对于基本生产工作是必需的,这样才 会有人讨 论善、政治,实现美好生活;它也是当然的现实,有些人天生就适合做奴隶、被统治,他们无法参与理性的政治生活。当然如果有人本性不适合做奴隶,那 才是不正 义。
高尔夫的争论(行走是否高尔夫运动的本质)说明了,事物的目的有时难以定义。那么,生活至善的信念、终极目的就更难下定论,反而容易导致专制、思 想压制。 这是非常重要的反对古典政治哲学的理由,以至于现代政治理论对于把善作为起始点产生了巨大分歧。并得出结论说,宪法、正义不应该建立在善的基础之 上,而是 应当提供一种权利结构,让人们能自由选择自己的理想、信念。所以罗尔斯、康德等自由主义者拒绝将正义与"善"的概念捆绑到一起,因为这样没有给自 有留下空 间。想要自由,就要独立于任何特定的角色或传统。面对这两大流派的分歧,我们要搞清:
一,权利是否优先于善?
二,成为自由人意味着什么?仅是趋向于我的本性吗?

2009年11月22日

第21讲:《社会的需求/社群的观点》
课程梗概:Sandel教授介绍康德和John Rawl对亚里士多德理论的反对意见,亚里斯多德认为个体应该有自由有能力选择他的终极目标。这引来了关于***主义观点的介绍。作为个体,我们该如何衡 量我们对家庭的义务,对社会的义务和对国家的义务呢?

笔记:
康德认为,在权利公平的框架下,让人们自由地追求美好生活是合理的;但若将法律或正义的原则强制的建立在某种特定的美好生活方式之上,则是另外一 回事。任 何一种特定的生活方式都是对自由的限制。亚氏,宪法的目的在于塑造人类善的灵魂,而康德则认为宪法的目的在于使人们能自由地追求理想。这背后是对 自由人的 理解不同。亚氏认为自由生活就在于使我的潜能实现,找到适合我的位置;康德对自由的严格定义是按照我们自己定下的律令行事,即自律,能自由地选择 其目标, 我们不能被某些自己没有选择的因素束缚,如历史、传统、惯例等。
那些社群主义者认为自由主义忽视了某些道德和政治义务,那些不必经过我们的道德同意。麦金泰尔:叙事式自我(narrative conception of self)。人类要回答"我该做什么"之前先要回答"我是哪个故事里的一部分?"一旦你接受叙事,我们就不能仅凭自己的喜好做事,而是要负担义务。我从历 史继承下来,这些是我的道德起始点,这些才构成了独特的自我。我们身处的历史和社群赋予了我们生活的意义。从自由主义看,我是我要选择成为的那个 人。我不 一定要为国家负责,除非我选择那么做。麦金泰尔认为这反映出某种道德上的肤浅、盲目,这种责任感涉及历史。否则对历史的遗忘就是种道德缺席。这些 义务不可 能从我们的生活中分离出来,社群、历史都注定了我现在的关系。自我不能也不应从社群关系、历史、叙事中分离出来。
两种看待道德、政治义务的方式:
自由主义者:有些义务是普遍的、自然地(A.自然义务),但有些义务是针对特定人的,是由我们自己选择的(B.自愿义务)。是否还有另一种义务, 即社群主 义认为的C. 团结、忠诚或团体资格所产生的义务,这些不经同意产生,而是由于你是社群一员。如我们没有选择父母,但我们要照顾父母。
爱国主义问题:什么是爱国主义?作为国家一员你就有公民义务。
社群主义的一个问题是当自己不同身份的道德义务相冲突时,如何选择?有人认为最重要的群体就是人类社会,所以要优先遵循普遍的义务。但有人反对, 你跟自己 的社群联系更多,因此对其义务更重,所以反倒应该反过来应先遵循社群的道德义务。又有人反驳,人只是偶然地降生在某个社群,因此要弱于人类的普遍 义务。但 社群主义者又说,虽然有偶然性,但是其中已经发展出了对社群成员的利益,比如你虽然为选择父母,但接受了他们对你的抚养,因此社群优先。


第22讲:《我们的忠诚在哪里》
课程梗概:Sandel教授发起了一个讨论:在各种社会群体中,小到家庭这样的群体,大到社会,我们是否有团结协作的义务和成员的义务。针对不同 的事件,学生们辩论忠诚是否比责任更重要,何时更重要。

笔记:
自由主义把爱国当成基于同意的道德义务。罗尔斯认为没有公民必须履行的政治义务,除非某个公民自愿选择接受。自由主义者的爱国观不是无原则地遵循 国家的指 令、义务,而是出于国家的长远利益而对国家提出批评。但是社群主义的困境在于,你的身份决定了你的义务,你无法根据自己的理性作出选择,没有自己 固定的原 则。

2009年11月29日

第23讲:《辩论同性婚姻》
课程梗概:如果公正的原则取决于权利服务的终点是否有道德或内在的价值。社会怎样处理不同人对"好"持有不同的想法和观念?利用同性婚姻的例子, 学生辩论是否可能把性的道德合法性从婚姻的最终目的中脱离出来。

笔记:
孟德斯鸠指出道德义务的普遍化趋势。"一个美德的人而没有朋友,这个世界是无法想象的。"两种联系正义与善的方式:其一是尊重历史传统留下来的价 值,不要 用外来的标准去评价它们(正义即传统、环境的产物),这是相对性的;其二是以其内在的道德价值、是否尊重人权的标准来评判。第二种方式不是交流 的。第一种 是不完整的,受历史发展的限制。但第二种又难以给正义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尤其在多元化的社会。


第24讲:《美好生活》
课程梗概:Sandel教授提出了两个问题。是否有必要找到美好生活的原因,以决定什么是正义,什么是人民的权利?如果是那样的话,是否可以争论 或者证明 美好生活的本质是什么?学生辩论时,进一步讨论了政府在决定婚姻目的这个问题上的作用。Sandel作总结时指出,我们作为个体,可能永远不会同 意许多道 德哲学问题的争论点。不过他认为,一方面,关于这些问题的辩论是不可避免的。另一方面,这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更好地了解他人价值观的好机会。

笔记:
两个问题需要解答:在探讨正义之前,我们是否要先探讨何为"善"的生活?以及,善能否推出正义?
立法应该道德中立。
婚姻的本质目的不是繁殖,而是建立永久性的伙伴关系。
追求一种反思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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