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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2日星期四

立里:关于“法”和“律”,关于杨佳和革命

Date: 2010/8/27
Subject: 关于"法"和"律",关于杨佳和革命

日期: 2010年4月27日 上午8:53
主题: 关于"法"和"律",关于杨佳和革命。

整理自 http://twitter.com/lihl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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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警察行凶时,总是以"我们只是执行任务"为理由;既然警察作恶只是在执行任务,我认为即便是杨佳导致警察死亡,也不是杀人,而是杀了那些任务。:)因为这些警察执行任务时不是人,不要良心没人性。

杨佳不可能杀人,只可能是杀了任务。所以黑帮在犒赏卖命执行任务的"因公殉职"的狗警。

只有当我们确立警察士兵执行任务的前提是服从良心,有按照自然法拒绝执行罪恶命令的义务时,杀警和攻击军人,才可能是人身伤害犯罪。

如果在法律上认为军人警察有无条件执行命令并不为结果负责的性质,那就意味着对军人警察的攻击和杀灭,是同样免除刑事责任的对等行为。

所以,如果确立袭警和杀伤军人是刑事犯罪,那么,同样的,执行罪恶的迫害人民的命令的军人警察,都是刑事罪犯,都要受到刑事审判和惩罚。

只有当警察军人执行命令的基础是服从正义良知,那么袭警和杀伤军人才是刑事犯罪,因为这种行为是对抗正义良知。

杨佳一没有致死伤无目标的警狗,否则他进门就可以撂倒几个。他明显是有目标的寻找具体的责任人;二他甚至都没有去攻击便装的居家警狗。

便衣警察是非法的,因为这种特务行为使得公民无法识别一个执行命令的动物,是否人身侵犯暴力犯。袭击便衣警狗,是符合自然法的正义原则的。

杨佳如果袭击不在上班的便装警狗,或者袭击其软肋家庭亲人,这才有恐怖犯罪的嫌疑;而攻击在岗制服警察士兵,都只能定义为战争行为而不是谋杀。

对暴力侵害的正义反抗,有当场的正当防卫,和策划的人民战争两种。杨佳杀警的证据不足。退一步假定是他杀了警察,我认为正当防卫和人民战争两种可能都存在。谋杀是最次一级的嫌疑,因为他不是袭击在家的便装警察。

战争存在合法战争和非法的战争行为的差别。发动非法的战争,或者战争中违法,构成战争犯罪。

我认为杨佳是一个公民对暴政机器的战争,是正义的战争行为。因此杨佳无论是邓玉娇式的正当防卫杀伤侵犯的警狗,还是主动攻击的战争,都是英雄。

袭警的刑事罪的定罪,法理前提是警察是执行正义的力量,袭警是暴力侵犯正义原则。而如果以"无论何种命令都要执行且不负责任"为警察的所有暴力辩护,那么袭警罪的法律基础就丧失了。

所以,看一个公民攻击军警的行为是否犯罪,首先要看军警是否在执行维护正义良知的任务。如果军警在暴力侵犯正义良知,那攻击军警是维护正义。

什么是法?并非权力机构定一些规则,就是"法",错,那只是"律",如《明大诰》《大清律例》,都只是律而不是法。

如果认为专制权力机构确立一部律条并照之实行的律治,就是法治,那中共国还需要建设法治个屁!这样的律治,在3千年前古巴比伦奴隶制社会有《汉谟拉比法典》的时候就已经有了。难道中国人21世纪建设奴隶制的"法治"还得不到吗?

恶律非法,律也不是法。法是自由契约。不自由的契约是非法契约,在合同法中,通过欺诈,威逼签订的合约也是无效的。法也是如此。

法的基本属性:正义,公平。这是法治精神的基石,缺一而法治不存。

因为任何法律体系都是有缺点错误,要改良进化的,因此,合法的立法中也可能有侵犯自由利权的非法之法,这是坏法。

公民有不服从恶法的义务,也有挑战和改良坏法的利权。改变坏法的法治途径:通过议会民主修订废除坏法,或以公民抗命故意违法发起司法挑战。

如果法治途径的民主立法,公民抗命的路径被暴力堵死,那公民有权执行最后的自然法利权,人民革命,公民对暴政的战争。美国革命就是如此。

人民从黑帮公布的杨佳袭警情节,已经很坚定地断定杨佳是英雄而歌颂之,做出"万古流芳"的评价,说明中共国人民正义良知不死,自然法的正义概念清晰明确,法治有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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